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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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合同管
理规定样本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3 号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秦家浩
一九九六年三月七日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意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依法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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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井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人)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
(十一)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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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原系固定职工,男年满45 周岁、女年满40 周岁, 或工龄满20 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当事人双方能够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试用期不得趋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改变工种的,能够重新约定试用期
不改变工种的,不再实试用期。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下列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本单位原固定职工;
(二)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
(三)国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员。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计算。
第十四务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应当以劳动
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24 时为准。如果因连续工作而超过最后一天的24 时的, 应当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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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井订明生效日期和期限。变更合同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变更的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十六条劳动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涂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性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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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人员。用人单位在6 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丸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劳动者属前款(二)、
(三)项
规定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或者女职
工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工会
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
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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