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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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2.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2月1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概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实施全面管理与监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国家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资产管理的原则1. 安全性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注重资产的安全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浪费和滥用。

2. 效益性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注重资产的效益性,追求资产的最大化利用,提高资产的投资回报率。

3.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遵循市场化、法制化的规范,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

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1.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行政事业单位应承担维护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责任,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2.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资产管理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维修等。

四、资产管理的内容1. 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为资产的合理配置提供依据。

2. 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合理利用闲置或低效的国有资产,通过出售、租赁或转让等方式实现资产的增值。

3. 资产维修: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4. 资产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监督机制,对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资产管理的措施和要求1. 制定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加强人员培训: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的运行体系中,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

而这些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是履行职能、保障运转、服务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有资产的定义与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这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固定资产涵盖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对外投资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资产的配置应当与单位的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同时结合财政预算安排,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和超预算配置。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应当与财务核算、监督紧密衔接,确保资产账目清晰、准确。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既要关注资产的实物形态,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重视资产的价值核算,准确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管理的目标在于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资产配置管理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需要,按照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

对于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于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资产配置的程序一般包括提出申请、审核审批、组织采购等环节。

在申请资产配置时,单位应当充分论证配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供相关的依据和材料。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国管资[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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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流动资产等各类资
产。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适用 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 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
监督等各个环节。
资产配置原则
坚持公有制 为主体,多 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
遵循市场规律, 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决
定性作用
坚持科学决 策,提高资 产配置效率
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配置资产、隐瞒资产、滥用职权等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审理、决定、执行等 责任追究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处罚等
06
附则
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财 政部负责解
释和修订
业务设备类资产配置标准
设备类型:包 括计算机、打 印机、复印机 等办公设备
配置原则:根 据实际工作需 要,合理配置, 避免浪费
更新周期:根 据设备使用年 限和性能,定 期更新,保证 工作效率
采购方式:通过 பைடு நூலகம்开招标、竞争 性谈判等方式, 选择优质供应商, 确保设备质量和 售后服务
04
资产配置程序
加强风险管 理,确保资 产安全完整
03
资产配置标准
办公设备类资产配置标准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 印机、复印机、传真机

办公设备配置应以满足 工作需要为原则,避免
浪费
办公设备配置应考虑节 能环保,优先选择节能
产品
办公设备配置应遵循国 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
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办公家具类资产配置标准
办公电脑:根据员工工作 内容和需求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3月12日财教[2008]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资产,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是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研究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中央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和共用机制;(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六)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当地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监缴等工作;(七)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八)研究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九)监督、指导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8〕73号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8〕73号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8〕7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资产配置效能,保障公务活动,控制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在总结2009年以来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要求,以及工作程序、调整机制和执行监督等内容。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管局2018年3月24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资产配置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计划,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对保障公务活动所需的资产配置事项作出的年度安排,包括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和专用资产配置计划。

第三条资产配置计划管理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通用和专用相结合、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除机关服务中心以外其他事业单位的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第三条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部。

第四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核。

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由财政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明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二章资产配置标准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国管局关于编报2025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编报2025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编报2025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10.08•【文号】国管资〔2024〕206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管局关于编报2025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国管资〔2024〕20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提高资产配置管理效能,保障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18〕73号)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实施意见》(国管资〔2022〕438号)有关要求,现就2025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报主体及内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计划利用财政等各种资金购置或利用调剂等各种方式配置公务用车和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软件等资产事项,包括计划配置数量、金额和方式等。

二、工作安排(一)编制报送。

通用资产配置计划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平台(https://)填报。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登录系统后,首先应当在“卡片库”中核实、更新资产信息卡片,做到账实相符;随后在“配置计划”中进行填报。

报表中的存量资产信息基于资产卡片库自动生成,原则上不允许手动修改。

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须于2024年11月30日前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并将纸质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表、编报说明等材料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国管局。

电子数据不宜通过网络报送的,经国管局资产管理司同意,可将数据光盘随纸质文件一并报送。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doc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doc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资产配置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计划,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对保障公务活动所需的资产配置事项作出的年度安排,包括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和专用资产配置计划。

第三条资产配置计划管理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通用和专用相结合、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除机关服务中心以外其他事业单位的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

专用资产配置计划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管局每年第三季度布置下一年度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工作,明确编报的依据、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在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基础上,根据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和机构人员情况等因素,合理编制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表和编报说明,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七条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通用资产配置计划表。

反映各类通用资产实有存量、拟处置数量、计划配置数量和金额,反映预计采购时间等情况。

(二)机构人员情况表。

反映机构、人员和资产购置经费预算等情况。

国管局适时对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表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编报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部门资产配置标准制定情况、机构人员情况和各类通用资产人均占有情况;(二)特殊用途通用资产配置项目、性能用途、数量金额等情况;(三)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和开展临时专项工作等配置通用资产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国管局和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通用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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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8〕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落实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2月24日
——结束——。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保证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治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方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治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同意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治理工作,同意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治理创新,提升国有资产治理水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治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治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治理责任,爱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大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治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治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治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财务治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六条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证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操纵的原则。

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申请配置资产:(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国管局按照国家政策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各部门负责制定其他资产配置标准,报国管局备案。

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明确资产的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符合履行职能差不多需要,严禁铺张白费,并按照国家政策、经济社会进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1.08•【文号】[98]国管财字第7号•【施行日期】199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日)废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资产权益,提高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5〕国资事发第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是指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资金投入的、国有资产收益形成和接受馈赠的资产等。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分类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指由各部门及其事业单位为完成日常行政工作或开展业务活动而占用,不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企事业单位占用,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或按企业要求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和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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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部。

第四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核。

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由财政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明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二章资产配置标准
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第十条资产配置标准应当遵循保障履职需要、厉行节约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制定。

有条件
的中央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审核后会同相关中央部门发布实施。

第三章资产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

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

资产调剂由划出方中央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租用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财政部优先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

第十七条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资产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
第十九条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配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申请:
(一)单位申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报中央部门审核。

对缺乏配置标准或与标准不一致的项目,要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
(二)中央部门初审。

中央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随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审核结果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
(四)批复。

财政部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部门,各部门批复给所属各单位。

第二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应当申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第五章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由中央部门向财政部提出调整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经财政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应当在追加申请中详细说明追加理由,追加资产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

第二十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中央部门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和监督,建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一)报送虚假材料的;
(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三)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
(四)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占有使用资产的中央级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职工住房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住房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央部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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