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消费者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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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消费者概念

作者:白舒

来源:《企业文化·下旬刊》2014年第07期

摘要: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呈现出爆发态势,各国已经普遍意识到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我国目前已加快研究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由于学术界对其概念的界定未形成统一观点,所以,金融消费者作为基础法律概念应当先予明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概念;主体范围

2011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在服务收费方面给消费者以充分知情选择权的自律要求〉的通知》,2012年4月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可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问题受到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

一、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的重要性

要想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前提是要先明晰“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随着全球金融业逐渐向混业经营发展,金融商品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使得金融消费者比传统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更具特殊性。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费者处在了信息相对不对称的劣势地位,故而金融消费者对所涉及的专业信息有着更加多的依赖性,这种信息相对的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依赖性比传统消费环境更加严重。因此,如何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摆在理论界面前的首要任务。

二、国外观点

纵观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早的西方国家和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现在各个国家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日本

日本已经对“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有了明确的法律定义。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本法保护的对象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时,相对于金融机构具有的专业知识,一般无论是法人或自然人,基本上都属于资讯弱势一方当事人。因此这部法律适用的对象,不仅是限于自然人的消费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备相应的金融专业知识,都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美国

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将受保护的金融消费者界定为“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或者代表该自然人的经纪人、受托人或代理人”。法案明确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的主要职责就是对被监管对象遵守联邦消费者金融法律的监管。可见,美国法律中的“金融消费者”特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关系并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三)中国台湾

我国台湾2011年6月通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第4条规定,在财力和专业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法人也应在这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但具备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的自然人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三、国内观点

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次提及了“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但是,时至今日我国对于如何界定金融消费者还一直存在争议,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中国学术界对“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应该包括社会个体或自然人,并且其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等基本的民商事法律的调整,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为宗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也可以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只局限于自然人,还应当包括一部分团体消费者。这是因为相对于那些具有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机构而言,有些团体消费者也并不能摆脱消费者的根本属性,仍然处于劣势地位。

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应该以在金融服务关系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评判依据比较为合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仅局限于自然人,是为了适应当时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宗旨,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领域纷繁复杂、更新快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即使是部分单位、团体消费者也很难准确掌握金融信息的全貌。因此从保护弱者的宗旨出发,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不仅应该包括自然人,还应包括单位、团体消费者。自然人以及一部分不具备相当专业知识的法人、团体、单位在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交易中,与金融机构相比显然处于不公平的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并不容易得到有效保障,这就需要立法给予其倾斜性配置和保护。而相对于某些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实力雄厚的法人不应该被列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之中。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应该是:因信息相对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的,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包括自然人投资者。

参考文献:

[1] 孙曙伟,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 梁慧星,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散论[J].法学,2000(05).

[3] 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J].金融法苑,2008(02).

[4] 赵锋,金融消费者概念探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01).

[5] 杨东,论金融法治的横向规制趋势[J].法学家,2009(02).

作者简介:白舒,女,山西省吕梁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2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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