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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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资源税法律制度一、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特点主要有:(1)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2)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1.原油;2.天然气;3.煤炭;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

四、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一)资源税税目及幅度税额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主要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类别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

(二)几种主要应税矿产品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1.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2.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采矿企业和个人征收矿产资源费的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费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利用经营者、开采者和使用者按照矿产资源的类型、矿产资源量和矿石品位等因素,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旨在保护和有效管理国家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矿产资源费的法律法规依据:明确矿产资源税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政策,确保矿产资源费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主体:确定征收矿产资源费的主体,一般由地方政府或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3.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规定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包括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品位等因素。

4.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程序和方式:明确征收程序和方式,包括登记申报、税款核算、征收通知、缴纳方式等。

5. 矿产资源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矿产资源费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

6. 矿产资源费的用途和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确保矿产资源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共福利。

通过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平,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

环境资源税费制度

环境资源税费制度

知识点四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三)
三、征收环境资源费制度
征收环境资源费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环境资源 和维护生态平衡,而向利用环境资源,排放污水、
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物以及破坏 生态环境者征收一定的排污费、环境赔偿费、资 源补偿费等环境资源费的管理措施。
知识点四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三)
知识点四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三)
(二)“三同时”制度适用范围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主
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加以确定。 从项目涉及行业看,主要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 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 从项目类型看,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 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引进的建设项目、确有经济 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环保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等; 从项目建设类别看,主要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 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
知识点四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三)
我国的环境资源税正处在改革和完善过程中,这里只
介绍狭义的资源税,即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资源税的纳税人、应 税范围、税目、税额、减税免税条件等作出了比较具 体的规定。 (1)资源税的纳税人。 (2)资源税的纳税范围。 (3)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 (4)资源税的减征和免征。
知识点四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三)
对三个主要环节的要求
1.同时设计
2.同时施工
3.同时投产使用
知识点四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三)
(三)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在“三同时”制度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 责如下: 1、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进行审查; 2、对建设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3、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进行验收; 4、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依法对“三同时”制度的违反者,追究行政责任。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资源税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等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特殊税种。

资源税的管理对于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资源税管理,我国制定了《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以下简称《暂行制度》),以确保资源税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暂行制度》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征收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主要矿产资源,税率根据不同资源种类和开采方式而定,征收方式主要有按产量、按销售额两种。

征收按产量的资源税是根据矿产资源的产量进行计算,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等可测量产量的资源;征收按销售额的资源税是根据矿产资源的销售额进行计算,适用于难以测量产量的资源,如煤炭。

《暂行制度》的税率设置根据资源稀缺度、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调整,以体现资源的价值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同时,《暂行制度》对资源税管理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了规定。

资源税的征收、控制和监督主要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准备、税款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款核算等环节。

征收准备阶段,纳税人需按规定填报税款申报表,报送税务部门审核;税款申报阶段,纳税人需将税款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核实;税款缴纳阶段,纳税人需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税款核算阶段,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对和核算。

税务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税务检查和税务调查,确保资源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暂行制度》还对资源税的使用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资源税的使用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创新等方面。

资源税的使用机构需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和规划进行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资源税的使用情况。

同时,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可以对资源税的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税务部门也对资源税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源税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是对资源税管理进行规范的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等,可以确保资源税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江纯来源:《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年第3期江纯(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30)摘要: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是制约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因素.本文首先描述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状况,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资源税若干对策建议.关键词:资源税;问题;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1)03-0062-021 资源税制度的发展现状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纳税数量课征的一种税.1984年,我国开征了资源税.当时只对开采天然气、石油、煤炭的企业开征,并且按照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征税.1994年,我国对原有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形成了现行的资源税.规定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且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并且把征税范围扩大为7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1994年征收的资源税一直沿用了十几年没发生变化.近年来国家又快了资源税改革步伐,2003年以来中国陆续调高了一些省、市的煤炭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授权部分省、市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如2006年又开征了被称为“石油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目前,资源税还处在进一步改革之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自然资源需求越来越大,经济飞速发展和资源日益紧张之间的矛盾加深,现行资源税已经越来越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了.2 资源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虽然资源税条例实施已有多年,且仍在发挥作用,但是由于资源产品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经济外部性问题不断显现,其征税功能已然不能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资源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2.1 资源税课税范围窄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课税对象仅限于矿产资源,而对于大部分的非矿藏品资源没有征税.其征税范围远远小于世界上其他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所有资源均征税.征税范围狭窄会带来诸多弊端,如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而且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资源税调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2.2 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条例是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没有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税率确定机制.现行税率标准与资源的稀缺性、效用性、地质条件、区位运输条件等因素没有建立起必然的依存条件.应纳税额与价格变化相脱离,外部的价格无论怎么调整都对其都没有影响,国家并不会因为资源税价格上涨而多收到税.在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资源税不能随着资源开发的内在和外在条件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税率缺乏对价格变化的弹性机制,致使税收的适应性较差,不仅导致了自然资源的盲目与过度开采,而且不利于激励企业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人,就其销售或自用资源产品的数量征收资源税.鉴于这一规定,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仅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销售和自用部分,而对积压或、库存的部分不进行征税.并且矿产资源的回采率非常低,这样容易导致开采者的滥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嫌贫爱富的“吃菜心”现象十分普遍.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和大量开采,造成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破坏了开发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性,诱发更多新的次生灾害.2.3 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税率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调节方式,是税收的中心环节.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导致资源税制在能发挥作用的有限空间难以实现其应有的作用.虽然在此期间国家也调整了部分资源的单位税额,但是我国资源税税率还是明显过低.一方面,由于资源在市场中价格由劣等资源的价格决定,这种以劣等资源作为基础设定的幅度单位税额,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劣等资源与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造成了资源的盲目和过度开采,并且资源掠夺和浪费现象严重;另一方面,资源税的不变税率导致企业应纳税款与资源的利用效率无关、与资源开采会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无关,无法实现资源税保护资源的目标.2.4 资源税管理体制不科学资源税名义上被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是我国现行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完全归中央外,其他的资源税归地方政府所有.这种分配格局尽管促进了地方政府财力有序增长,但也存在着其不合理之处.它不利于中央对于地方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除海洋石油资源外资源税由地方政府征收使用,中央对地方资源开发项目的调控权利有限.在此管理机制的指导下,虽然起到了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展了当地经济的作用,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资源的日益耗竭,资源税管理机制已经满足不了新形势的要求.3 改革资源税的对策建议3.1 扩大资源税的课征范围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覆盖的征税范围很小,基本上只包括矿产资源,征税范围远小于世界其他国家的资源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包括矿产资源,还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等.由于这些资源是许多国家对国有或者虽不是国有但对国计民生产生重要影响的资源,这对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有借鉴作用.我国应该首先考虑将水资源逐步纳入征税范围,并且取消水资源补偿费,要征收水资源税,由于水资源非常之短缺,而且随着水资源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征收水资源税必不可少.我国应按照影响环境程度设置税率,治理并约束环境污染行为,遏制环境逐渐恶化的形势.随着水资源税征收的稳步进行,我们可以逐渐对土地、森林、草原、山岭、滩涂等其他的源征收资源税.3.2 改变资源说的征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形式.许多人认为资源税应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对此笔者不完全赞同,因为现行的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税收与价格脱钩,无法实现价税的联动作用,无法反映资源的稀缺性.从价定率征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源过量使用.但从价定率征收也存在一些缺陷,假如资源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时,从价定率计税方式会导致资源税收入的降低,造成国家利益受损.因此笔者建议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并存,我们对市场价格涨价趋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按销售收入进行从价定率征收,而对于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可沿用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另外,用开采量或销售收入作为征税依据.从资源税征收实践来看,还是沿用目前的一贯做法,对实行从量法的应以资源产品的开采量作为征税依据,而对实行从价法的应以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征税依据.3.3 使资源税单位税额合理化我国目前资源税费普遍偏低,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税率必须要进行调整.资源税税率水平的确定,既要坚持合理征收的原则,又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对于资源税范围内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以及自身的开采成本,还有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确定单位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资源地理位置分布的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按照高低不同的税额进行征收.对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征收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提高税额来引领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将税额与资源回采率联系起来,把资源回采率作为确定税额标准的重要的指标,节约资源,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3.4 完善资源税管理体制资源税应该由名义上的共享税改为名符其实的共享税.由于现行的资源税只有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所有,其他的资源税均归地方所有,不利于中央对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应该改为统一由国税局征收,然后采用中央和地方按收入总额分成的方法分配,具体分成比例则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参考文献:〔1〕杨人伟.资源税费制度现状及其完善措施[J].环境经济杂志,2005(5).〔2〕安体富,蒋震.我国资源税现存问题与改革建议.涉外税务,2008(5).〔3〕史旭.论我国资源税的发展状况和改革方向[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3.〔4〕张捷.我国资源税改革设计[J].税务研究,2007(11):45.〔5〕徐瑞娥.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研究综述[J].经济研参考,2008(48):40-44.〔6〕吴睿鸫.资源税改革应让老百姓分享收益[N].中国经济时报,2007-4-17.。

资源税

资源税

资源税的性质及定位
• 从西方国家的资源税费制度来看,最主要的税费工具有两种:一种是权 利金,另一种是资源租金税。权利金指直接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所课征 的费用,它是矿产开采人因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向矿产资源所有者 的支付,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对其经济权益的体现。而资源租金 税指的是直接对矿产资源产生的经济租金所课征的税收,也称为超额利 润税、附加利润税等,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租金税最 典型的课征方法是从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累计收益中扣减掉累计成本, 然后对一定回报率之上的净现金流课征。 • 我国在资源税性质的认识上始终存在着争议。主流看法认为资源税属于 权利金,而不同意见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资源税应为资源租金税;二 是认为权利金是费,是对国家财产权利的补偿,而资源税是税,二者不 能等同;三是认为我国开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经是权利金,因此资源 税不应认定为权利金。导致分歧产生的原因很多,包括资源税征收方式 的几经变更、法律条文的不当表述和实践中资源税费关系的混乱等等。
我国资源税的发展历程
• 1984年,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 年 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 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 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 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种,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 1987年4月和 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 年 月和 年 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制度。 使用税制度。 •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 日重新修订颁布了《 国务院于 年 月 日重新修订颁布了 行条例》 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 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 年 月 日起执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 行。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 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 ,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 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 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 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 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 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 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 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 系指固体盐、液体盐。 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 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 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 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国务院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并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 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例题1·判断题】张某将个人拥有产权的房 屋出典给李某,则李某为该房屋房产税的纳 税人。( )
【答案】√ 【解析】房屋出典的,承典人 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 围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
三、印花税
【例3·单选】下列应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是 ( )。A.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营运许可证 B.土地使用证、专利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房屋产权证 C.商标注册证、卫生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 运许可证 D.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答案】D
【答案】AB
三、印花税
【例题5·多选题】下列各项中,按件贴花、 税额为每件5元的印花税应税凭证有( )。 A.权利、许可证照 B.营业账簿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 C.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D.合同类凭证
【答案】AC
三、印花税
(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 据。
【提示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 “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 得作任何扣除。
【提示4】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 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 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包括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 门登记的车船。(可以是机动车船和非机动 车船)
二、车船税
【例题9·多选题】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 规定,下列车辆中应当缴纳车船税的有 ( )。 A.大轿车 B.挂车 C.摩托车 D.自行车
【答案】ABC
二、车船税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资源税管理与征收办法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资源税管理与征收办法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资源税管理与征收办法1. 引言税务管理制度是国家税收管理的基础,资源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税种,也需要有相应的管理与征收办法来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合理利用资源。

本文将探讨在税务管理制度下,资源税的管理与征收办法。

2. 资源税管理办法资源税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资源税的分类、税目确定、税率确定、征收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2.1 资源税的分类资源税可以根据不同的资源类型进行分类,常见的资源税分类有矿产资源税、森林资源税、水资源税等。

不同类型的资源税在征收办法上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2 税目确定资源税的税目是指不同类型资源对应的具体税种。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资源的不同特征和价值确定相应的资源税税目,并给予相应的税率。

2.3 税率确定资源税的税率是指对应资源税税目的具体税收比例。

税率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资源的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环境影响等因素,确保税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4 征收方式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两种。

直接征收是指资源税直接由资源开采企业缴纳给税务部门,间接征收是指资源税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征收,例如通过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征收。

3.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资源税征收办法资源税征收办法主要包括资源税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3.1 纳税申报资源税纳税申报是指资源开采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信息。

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资源产量、价格、纳税期限等信息,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

3.2 税款缴纳资源税的税款缴纳是指资源开采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纳税期限将应纳税款缴纳给税务部门。

税款缴纳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

3.3 税收监管税务部门对资源税的征收进行监管,包括对纳税申报的审核、税款缴纳的监督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税务稽查、税收信息比对等手段来加强对资源税的监管。

4. 总结税务管理制度下的资源税管理与征收办法是保障税收征收和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

2023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2023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2023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的基础。

为此,国家需要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以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并促进资源税的公平合理征收。

以下是一份2023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参考方案。

一、法律法规支撑1. 国家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法》,明确矿产资源的归属权、开采权和盈利权,以及矿产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管等相关内容。

2.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管等工作,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

二、征收范围和费率1.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销售等环节。

2. 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根据其稀缺程度和环境影响程度,分别制定不同的矿产资源费率。

稀缺程度和环境影响程度高的矿产资源税费率相对较高。

三、征收方式1. 以企业为征收对象,对于拥有矿产资源开采权的企业,按照年度产量和企业规模确定矿产资源费的征收金额。

2. 对矿产资源进行公开招标和竞争性出让,征收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金。

四、征收管理1. 强化对矿产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的登记、审批和备案制度,确保矿产资源的规范开发和合理利用。

2. 加强矿产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提高资源储量和质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提供科学依据。

3. 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合理划定矿产保护区,并对违反规定的开采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4. 加大对矿产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程监管和信息公开。

五、征收使用1. 征收的矿产资源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再生利用,以及相关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2. 国家将加大对矿产资源费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有效,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浪费。

六、税收优惠政策1. 对于符合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标准的企业,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利用矿产资源。

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革设想

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革设想
[ "] 盾,更有利于占领国际市场 。
! 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改革设想
资源税是国家凭借宪法赋予它的对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和行政权力,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 对象,向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者 征 收 的 一 种 特 别 税 [ !] 收 。有效的利用资源,永续的利用资源,要从 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资源税收。 !" # 扩大征税范围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和资源的利用 现状,应先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纳入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待时机成熟,再将其他资源, 如河流资源、湖泊资源等资源纳入资源税的税收 范围。 !" $ 确定合理的资源税税额 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 的特点,应当取消资源生产环节的产品税,改变现 行资源税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计算税额的方 法。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 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 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 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 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 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 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资源利 用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 同时,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 资源税税率。回收率高的税率低,反之则高;或 者以 "#$ 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 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 %&$ 的销售 利润 率 为 征 收 起 点;达 不 到 规 定 回 收 率 者,以 [ ’] "$ 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 !" ! 资源税收应解决地方征税和国家资源所有者 之间的矛盾 万方数据 ( ( 从理论费的本钱,为了 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课税税额亟待 进一步调整。 !$ % 计税方法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 规定了资源 税的课税数量:( 一)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 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 纳税 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 课税数量。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收属 于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出税,这种税收方式提高了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三个条例有关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三个条例有关问题
按 照 “ 二 五 ”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的全 面 推 进 资 源 十
费制度 ,公平税 负 ,在这次修改 资源税暂行条例 的 同时 ,对上述两个对外 合作开采石 油资源 的条例作 了相应 修改 ,删去 了其 中关于缴纳矿 区使用费 的规 定 ,明确 自修改决定施 行之 日起 ,对 外合作开采海
应纳税资源产 品的销售数量乘 以规定 的单位税 额计 算纳税 。从实 践看 ,这种计税 办法不能使 资源税随
财政 收入 ,增强 了地方保 障和改善 民生及治 理环境
4 国土资源 2 1年1P 0 0 1 OJ 号
等方 面的经济 实力 。同时 ,由于受 油气 定价机制 的 制约 ,这项改革 不会对油气产 品价格产 生影响 ,也 有利 于促 进油气 资源开采企业 努力挖掘 内部潜力 , 降低生产 经营成本 。
缴纳资源税 。同时 ,为保持 政策连续性 ,在修改两 个 条例 的决定 中明确 ,在条 例修改前 已依 法订 立的 对外 合作开采合 同 ,在 已约定 的合同有效期 内 ,继 续 依照 当时 的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矿区使用 费 ,不缴 纳资源税 ;合 同期满后 ,依法缴纳资源税。
问 :修 改 后 的 资 源税 暂 行 条 例 施 行 后 ,对 财 政 收 入 会 有什 么影 响 ?
税由 “ 从量定额 ”改为 “ 从价定 率”即按照应纳税
答 :按 照 19 年 制 定 的资 源 税 暂行 条 例 的 规 93
定 ,资源税按 照 “ 从量定额 ”的办法计征 ,即按照
资源产 品的销售收入乘 以规定 的 比例税率计征 。从
实践情况 看 ,改革试点运行 平稳 ,成效 明显 。西 部 地 区油气 资源税收入有较大 幅度增长 ,增加 了地 方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唐地税函[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正文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唐地税函〔2006〕156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铁矿石资源税征管方式,本着便于基层实际操作和精细化管理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唐地税发〔2004〕165号文件《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补充规定如下:一、征管方式的认定《办法》中按照省局的有关规定对赋有铁矿石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确定了自核自缴、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核定征收四种征收管理方式。

四种征管方式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手续按以下有关规定办理。

(一)自核自缴方式。

采取自核自缴征管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帐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3.帐簿凭证保存完整,且能准确核算开采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购数量和经营成果的。

4.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指纳税信用等级高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资源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并逐级报市局审批。

(二)查帐征收方式。

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帐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3.帐簿凭证保存完整,且能准确核算开采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购数量和经营成果的。

4.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核实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目的:
为规范矿产资源费的征收行为,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对矿产资源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制度制定程序:
制定程序:管理部门提出制度意见;与相关部门讨论;制定制度草案;发布制度并开展培训;定期检查、评估和改进制度。

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条例》- 《矿产资源费和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制度内容:
一、矿产资源费的征收范围
对于企业内部所使用的矿产资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征收。

二、矿产资源费的计算和缴纳
企业在使用矿产资源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计算资源补偿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

三、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责任
企业内部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负责矿产资源费的企业内部征收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矿产资源费违法处理
对于企业内部违反矿产资源征收管理制度而发生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责任主体:
公司内部相应的管理岗位负责矿产资源的征收管理工作,全体员工应按照制度要求执行。

如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执行程序:
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矿产资源,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费用计算并及时缴纳,保证企业使用矿产资源的合法性。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矿产资源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涉及到违法行为将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各个税种日常管理制度

各个税种日常管理制度

各个税种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个税种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税收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管理税收征管行为,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税收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加强税收征管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大力提高税收征管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各个税种征管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各个税种的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增值税的日常管理制度(一)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增值税征管系统,加强对纳税人的征管监督,提高征管效率。

(二)税务机关应当保障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逾期未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制度(一)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征管工作,提高征管效率。

(二)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差别化征管政策,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征管精度。

第七条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制度(一)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征管工作,提高征管效率。

(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缴纳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逾期未缴税款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处罚力度。

第八条资源税的日常管理制度(一)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源税征管系统,加强对资源税纳税人的征管监督,提高征管效率。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资源税的征收和缴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逾期未缴税款的资源税纳税人的处罚力度。

第九条关税的日常管理制度(一)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关税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征管效率。

(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关税的征收和缴纳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关税的正常征收。

第十条印花税的日常管理制度(一)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印花税的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征管效率。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与申报流程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与申报流程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与申报流程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逐渐枯竭,资源税管理变得越发重要。

为了调节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税务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资源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以及申报流程。

资源税优惠政策概述1.按照资源开采方式和利用效益的不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减免或者优惠的资源税税率;2.对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矿山生态修复等环保项目的企业给予减免资源税的政策;3.对特定行业或者地区的资源税征收执行特殊政策,例如对新疆等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4.对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给予减免或者优惠的资源税征收周期。

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1.矿产资源开采利用企业:包括煤矿、石油矿、天然气矿、金属矿等企业;2.水资源利用企业:包括水电站、水库等企业;3.林木资源开采企业:包括木材加工企业、林产化工企业等。

资源税优惠申报流程1.查阅政策法规:首先,企业应该仔细查阅相关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法规,了解适用的政策内容和申报条件;2.准备相关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源税申报表、生产经营情况报告等;3.填写和提交申报表格:企业根据要求填写相关的资源税申报表格,并按照要求提交给税务管理部门;4.资源税优惠审批: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资源税申报进行审批,并根据政策规定进行优惠税收的确定;5.纳税申报和缴纳:根据审批结果,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资源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结论资源税优惠政策是税务管理部门为了鼓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

企业要想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应该认真了解政策内容和申报条件,并按照要求进行申报流程。

同时,企业还应该及时进行资源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遵守相关法规,保持合法经营的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自然资源收益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收益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收益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收益管理制度是指对自然资源所产生的收益进行管理和分配的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管理制度:
1. 征收资源税:政府可以对自然资源收益征收资源税,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并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收益分配:自然资源所产生的收益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相关的利益方,如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土地所有者、当地社区等。

3. 设立自然资源基金:政府可以设立自然资源基金,将自然资源收益用于支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资源开发等方面的项目。

4. 监管与审计:政府需要对自然资源收益进行监管和审计,确保收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腐败和滥用行为。

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单独或组合使用,具体使用哪种管理制度取决于自然资源的性质、地理位置、社会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

同时,管理制度也需要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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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境内的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在我县境内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如实缴纳资源税。

三、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四、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开采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等有关税务管理手续。

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相关手续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采用“资源税管理证明”,实行“以票管税、源泉控管”。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凡开采销售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

六、收购、使用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资源税实行代扣代缴。

即: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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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及超出“资源税管理证明”上注明的销售
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地税局统一管理。

七、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妥善管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并以取得的证明单向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抵扣应扣缴的资源税税款。

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遗失不补。

对未代扣或少代扣的资源税一律由收购、使用单位或个人补缴。

已结算的证明单采用划销或剪角的办法,防止重复使用。

八、根据地税发年(139)号文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代扣代缴标准实行定额征收。

九、加强对矿产品开采、销售的检查,搞好以查促管。

各乡镇及地税、公安、交通、国土、工商、国税、硅协会等单位要加强配合。

十、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从专项经费中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各乡镇按征收的资源税税款的10%提取资源税征管专项经费。

十一、资源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之规定执行。

十二、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暂行办法由东海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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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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