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望权

合集下载

最高院肖峰:探望权实务中的五个要点

最高院肖峰:探望权实务中的五个要点

最高院肖峰:探望权实务中的五个要点探望权实务中的五个要点一、探望权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概念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2、探望权的主要义务主体:直接抚养方。

注: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

(二)构成要件1、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2、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注:关于第三人的探望问题早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就有人主张第三人探望权的问题。

其主要理由是:(1)当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亲是普遍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

据不完全调查,在农村有70%-80%的学龄前儿童白天由祖父母照看;在城镇,大约50%的学龄前儿童、低年龄小学生主要由祖父母负责接送上幼儿园、小学。

(2)允许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利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心健康。

因此,除了父或母之外,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

婚姻法修改实施后,仍有人坚持这一主张,并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8条实际上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祖父母可以并且应当探望孙子女。

我们认为,婚姻法意义上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

其理由在于,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定期相聚以满足其精神上的需要。

有利于减轻家庭解体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其权利主体只有父或母,则其他人就无权行使这项权利。

因此,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已不是司法解释所能够解决的。

注意:这里的父或母,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

3、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如果父母一方存在暴力倾向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则不宜允许其享有探望权。

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在我国,探望权是父母子女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探望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方式、违反探望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时间上的探望权: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特定时间内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2. 内容上的探望权: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进行生活、学习、教育等方面的关心、照顾和引导的权利。

三、探望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子女有重大影响的探望,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特殊情况需要探望子女,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探望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当依法行使探望权。

”四、探望权的实施方式1. 直接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直接与子女见面、交流。

2. 间接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

3. 代际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探望子女,但需征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同意。

4. 法院判决探望: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方式、时间。

五、违反探望权的法律责任1.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违反探望权,不配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摘要】本文围绕探望权制度展开讨论,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分析,强调加强监督与管理的必要性,提升探望权执行效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被探望对象的保护措施。

结论部分呼吁加强探望权制度的规范化和人性化,确保公正和公平。

提出关于探望权问题的自身设法解决问题,建设立法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等探讨思路。

通过分析问题根源,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为完善探望权制度提供可行建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探望权制度、问题、完善分析、监督、管理、效率、法律制度、保护措施、规范化、人性化、公正、公平1. 引言1.1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制度是指在家庭成员关系中,确保亲属间相互探望的一项重要制度。

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分析和改进。

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执行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一些监管环节不严,导致部分家庭成员无法及时获得探望权,造成探望权的不公平现象。

加强监督与管理的必要性凸显。

监督机制薄弱,一些探望权执行者滥用职权,侵犯被探望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探望权执行者的监督与管理至关重要,确保探望权的正常执行。

提升探望权执行的效率也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流程复杂、操作不便等原因,导致探望权执行的效率较低,影响了探望权的实质内容。

建立完善的探望权法律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建立起健全的探望权法律制度,澄清相关法律责任,保障亲属探望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加强对被探望对象的保护措施也是完善探望权制度的重要方面。

对于弱势群体,尤其需要加强保护,确保其在探望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提升执行效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保护措施,以实现探望权制度的规范化和人性化,确保其公正和公平。

2. 正文2.1 现行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探望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和完善。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和不足,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3篇)

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特殊权利,也是子女合法权益的一部分。

在我国,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是维护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从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背景、立法目的、法律条文、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背景1. 婚姻法的发展历程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

1980年婚姻法对探望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001年婚姻法再次对探望权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探望权行使的条件、方式、程序等内容。

2. 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离婚率逐年上升。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为家庭纠纷的焦点,探望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应运而生。

三、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1. 维护家庭和谐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离婚后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探望权纠纷而引发的家庭矛盾。

2.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使其在父或母双方的关爱下茁壮成长。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有利于化解家庭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得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子女已满十周岁的,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应当定期进行,探望的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论探望权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论探望权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革 开放之初 的五 倍。

三 、 望权 的立 法完 善 探

探望 权的立 法现 状
( 探 望权应 是权 利 义务 双重性 一) 中国传统理 念视家庭 关系为伦理 关系 , 伦理 的本 质在于对义
修 订 的《 婚姻 法》 3 条 规定 :离婚后 , 直接抚养 子 女的 第 8 “ 不
探望权人 享有探望权 应更清 晰的规定为权 利义 务双重 父或母 , 有探望子 女 的权利 , 另一 方有协助 的义 务。行使 探望权 务 的强调 , 利的方 式、 间由当事 人协议 ; 时 协议 不成时 , 由人 民法院判 决 。 父 性 , 以保 障子 女的全 面健康 发展 。
( ) 三 离婚 前处 于特殊 身份 的 父母 可 否行 使探 望权 人、 强奸或 抢劫等侵 害他人 人身权 益的严 重危 害人权及 社会 , 会 望 权: 但如 果是涉及 钱物 的经济犯 罪, 此类特殊 身 份的父母 能否 享 有探望权 , 法律 未明予规 定 。
离 婚前父 母一 方在监 狱或 劳教所接 受改造 。 如果是涉 及 杀 绝与 见面的: 有协助 履行探望 义务方推拖 子女学 习忙不 能与另一 给 子女带来严 重身心 影响的刑事犯罪 , 自然应 中止犯 父母 的探 符 的其它情 形 。
() 三 离婚前特 殊 身份 的 父母 离婚后 可 否行使 探 望权 对于犯罪 行为严重性 质恶劣 , 以给社会及子 女带来严重身 足
必 而对于 那些犯罪 行为不 主 旨是最大 程度 的保障 子女 身心健康 ,探望权 既 是权利 又 是义 心伤 害的重 大犯罪 , 然 中止其 探望权 ; 务, 然而实际 中不行 使探望 权和滥 用探 望权 时有 发生。 别是放 严重 的应根 据其 犯罪性 质 、子女年 龄 以及其心理 承受 力具体而 特 弃探望 权并 未明文规 定 , 为~缺憾 。 乃

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探析的开题报告

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探析的开题报告

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探析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探望是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互交往,具有促进家庭关系发展、增强人际沟通、维护个体尊严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等问题,探望权尤其是离婚案件中的探望权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因此,本文选取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探析作为研究主题,探讨探望权的相关问题,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
(一)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完善探望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维护民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与质量。

(二)研究内容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
1、探望权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依据
2、现有探望权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
3、探望权的实践问题及解决方案
4、国际探望权保障的经验与借鉴
5、完善我国探望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
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全面深入地探讨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研究步骤如下:
1、收集相关文献材料并进行梳理
2、开展案例调查与实证分析
3、进行理论归纳与分析
4、对我国探望权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和完善提出建议
四、预期结果
本文通过对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分析,预计能够获得以下成果:
1、深入探讨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2、评价现有探望权法律制度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提供参考
3、借鉴国际探望权保障的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探望权保障水平
4、为司法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什么是探望权

什么是探望权

什么是探望权
当夫妻之前感情出现了裂痕无法恢复时,离婚便成了唯一的选择。

父母离婚,无论孩子归纳哪一方抚养,双方都应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那么,探望权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我能够帮助到您。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

探望子女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正常的父母之爱,减少家庭破裂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的创伤。

这既有利于子女的学习与成长,也有利于
子女的心理健康,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

探望权的行使是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实现监护权的重要保证。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和居住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抚养费、教育费而消失。

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权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已经成年。

以上便是我为您整理的探望权的知识,探望权的行使是为了子女更健康快乐的成长,相信您通过以上的内容对相关的问题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登陆进行在线法律学习。

试论祖辈探望权的法律保护

试论祖辈探望权的法律保护
有 的家庭 破 裂 的悲痛 , 看到 令人怜 爱 的孙辈 时也许 会 给祖 辈一 丝安慰 。 然 而, 若此 时 他们 被 告知 , 没 有对 亲 孙子 或 亲孙 女 的探 望权 , 果令人 他们 结 不 敢 想象 , 由于祖 辈 对孙 辈 付出 了大 量 的精 力, 也寄 予了生活 的希 望 , 加 之 隔 代亲 的 根深 蒂 固 , 若他们 没 有探 望权 , 迈的 祖 辈 必将 会 感到 天崩 年 地裂, 他们 是 不能 承 受这 样 接 二 连 三的 打击 的 。因此 , 据 我 国现 阶段 根 的具 体 国情 , 夫妻 离婚后 ,( ) 父母对孩子 是 思念 至极 , 外 祖 但法 律未 赋予
( 探 望权 的概念 一) 探 望权 , 称 探视 权 、交往 权 , 指 未 与子 女共 同 生活 的 离婚 父 母 也 是

方依 法享 有看望 子女并 与之 保持正 常联 络与交 往 的权利 。《 婚姻 法*修
来 的便是 一 系列的 问题 , 中之一便 是 孩子的 问题 , 其 离婚后孩 子由父或 母
( ) 二 探望权 的行 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国 《 婚姻 法》第 3条 第二 款规 定 :“ 使探 望权 的方 式 、 间由当 8 行 时
事人协 议, 议不成时 , 协 由人 民法 院判 决 。 ” 探 望包括 见面 和 交往 。以时 间长 短 为依 据 , 望分 为 暂时 性 探望和 探 逗 留性 探 望两种 。 者是 指父母 一方与子 女短 时 间在一 起 ; 者是 指探 望 前 后 人 与子女 长时 间在 一起 , 括 由探望 人领走 , 包 在一定 时 间内共 同生 活并及
试论祖辈探望权 的法律保护
邓伟 牛金 玲 王艳 斌 ( 河北科技 大学理工学院 石家庄 oo l 5os )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导言:探望权是指亲属之间相互走访的权利,是家庭关系维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法律条文的不明确、执行的不到位等,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将从我国探望权的定义、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以及立法方面对其的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问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一、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是指亲属之间享有相互走访的权利。

它是家庭关系维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亲情的体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探望权,而其他亲属则依法享有一定程度的探望权。

具体探望的方式、时间以及限制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亲属之间的探望权实施带来了困扰。

二、探望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探望权与人权、家庭关系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人权是社会、家庭关系的基础,探望权作为家庭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人权的一部分。

通过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探望权的重要性。

探望权与人身自由有密切的关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是有探望权的,但这只是保有权,不是强制权。

在执行阶段,法院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可以规定探望权。

探望权与家庭关系有密切的关系。

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构成之一,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而探望权作为家庭关系的体现,对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探望,可以加强亲属之间的感情,促进家庭和睦。

探望权与儿童保护有密切的关系。

根据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保持直接联系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有权看望父母或其他亲属。

以上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

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探望权虽然得到了保障,但具体的实施方式、时间和限制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探望权被法院规定,这意味着探望权的实施受限制,不能自由行使;未成年人的探望权虽然得到了保障,但具体的实施方式、时间和限制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结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探望权的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篇一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特定主体对于与己方有血缘关系或情感联系的另一方主体,在特定场合下的相见权利。

这一权利通常涉及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相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多样化,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也正在逐步扩张。

本文旨在探讨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1. 家庭关系多元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日趋多元化,除了传统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外,还存在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

这些关系的存在使得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有必要进行扩张,以更好地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情感交流。

2. 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之一。

通过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非监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如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人的相见权利,从而体现对个体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现状及挑战1. 现状目前,我国在探望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主。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相见权利开始得到重视和保护。

如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探望子女或孙子女等权利。

2. 挑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对于某些非直系亲属关系如兄弟姐妹等,如何确定其与对方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紧密的情感联系和关系纽带是一个难题。

其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虚拟见面、在线沟通等形式的兴起也给探望权的行使带来新的挑战。

最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需要不断跟进,以适应家庭关系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未来发展方向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相见权利,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行使方式以及相关责任等。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探望权行使问题,如因工作等原因无法亲自相见的情况,也应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

2. 推进司法实践的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相见权利。

民法本位论婚姻家庭法的子女探望权

民法本位论婚姻家庭法的子女探望权

民法本位论婚姻家庭法的子女探望权一、引言在婚姻家庭法中,子女探望权是一个关键的议题。

合理的子女探望权保障不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也能确保父母权益的平衡。

本文将以民法本位的观点,探讨婚姻家庭法中关于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及其实践应用。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各方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

在制定和实施婚姻家庭法时,应贯彻民法的总体精神,注重平衡各方利益。

三、子女探望权的定义与作用子女探望权是指离婚或分居的父母亲之一或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交流、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探望权在维护亲子关系、促进子女健康成长、保障父母合理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民法本位论子女探望权的基本原则1.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根据子女的年龄、意愿以及对父母双方的感情,以保障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确定子女探望权的具体实施方式。

2. 父母平等原则:无论父母离异与否,父母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子女探望权,不得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剥夺一方的探望权。

3. 合理性原则:子女探望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强调灵活性与适应性。

探望安排应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同时考虑到父母的实际情况和利益。

4. 合作原则:父母双方在制定与执行子女探望权协议时,应本着合作原则,实现对子女的共同关心和抚养。

五、子女探望权的具体规定1. 双方协议:离婚或分居的父母双方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就子女探望权达成协议,包括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事项,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2. 法院裁决:如果父母无法就子女探望权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以进行裁决,依照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决定。

3. 第三方协助:在实施子女探望权过程中,第三方(如亲属、儿童心理学专家等)的协助可以提供客观、中立的建议和帮助,促进父母间的沟通与合作。

六、实践应用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1. 探望时间冲突:当父母双方在探望时间上产生冲突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法院裁决等方式来解决。

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毕业论文

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毕业论文

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毕业论文一、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和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

我国的《婚姻法》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都对探视权(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或交往权)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未确立探望权制度以前,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与对方矛盾的对立、感情的报复、逆反的心理等多种因素,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也常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因此而提起诉讼,并且明确表示难以审判或强制执行,致使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在我国以前的法律中,对处理这类案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原《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父母,当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夫妻关系没有了,但并不能消除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永远存在的,因此,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应当享有探望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如果夫妻双方离异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定期见到未成年子女一面,那么他们怎么对子女行使监护职责呢?又如何更好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呢?可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探望权可以更好地促进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同时可以极大的满足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

浅析中国探望权制度

浅析中国探望权制度

12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期总第834期No.1,2021Total of 834探望权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仍维持原来婚姻法的规定,内容上未做实质的修改,仅做了文字上的调整。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不能适应社会需要。

1探望权概述1.1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即夫妻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有关心、探望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享有和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等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父母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从而得以探望子女。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都有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但各国或各地区的法律对这一制度的具体称谓有所不同,美国和法国称为探视权,俄罗斯称为来往权,德国称为人身交往权[1],日本称作见面交流权。

而在我国为了和探视在押犯人区分开来,立法者将其称为探望权。

1.2探望权的特征1.2.1权利主体的单一性探望权是由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单独行使,而非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1.2.2权利内容的情感利益具有特定性探望权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情感利益,作为一种情感的维系,通过行使探望权,使得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母有了得以与子女见面及联络感情的机会。

1.2.3在效果上要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即非财产性探望权的行使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对面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来说,降低了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子女获得未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母的关爱的实现方式,它是一种精神上而非物质属性的情感需求。

探望权具有这种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使探望权从父母照顾权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亲属法上的一种特殊身份权[2]。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1. 引言1.1 探访权的重要性探访权是指被羁押在监狱或拘留所的人员,以及在抚养关系、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中需要相互探访的人员,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探访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喁,它不仅是保障个体尊严和人权的基本途径,也是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探访权可以帮助被羁押的人员保持与外界的联系,减少他们的孤独感和被边缘化的风险,有助于促进他们的康复和改造。

对于家庭成员或关系亲密的人员来说,探访权可以加强彼此间的情感联系,维护亲情纽带,减少家庭矛盾和婚姻破裂的可能性。

探访权还可以促进法律制度的透明和公正,监督监狱管理机构的工作,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探访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关乎个人的基本权利,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加强对探访权的保障和改进,对于建设法治社会,促进人权保障,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探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存在着对人权的侵犯,探访权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现象。

二是一些探访权制度实施不够规范和透明,导致家属和社会公众对探访权的行使产生困惑和不满。

三是一些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对于探访权的保障意识不强,监督制约不力,导致探访权被滥用或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在紧急状态或灾难事件发生时,探访权的行使面临挑战,相关规定不够完备和灵活性不足。

五是一些特殊人群,比如残疾人、外国人等,在探访权的行使上面临更多的障碍和困扰,需要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增加监督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意识提高,建立更加透明和有效的探访机制,以确保探访权的行使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和实施。

需要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大众对于探访权的关注和支持,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法治和人权保障环境,共同维护探访权的合法权益。

【内容结束】2.2 探访权制度的改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探访权的立法保障,明确探访人员的权利和责任,规范探访程序和条件,确保探访权得到有效保护。

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的内容有哪些?

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的内容有哪些?

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的内容有哪些?⼀、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即指⽗母对⾃⼰⼦⼥的探望权,就是⽗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分居的⽗或母⼀⽅所享有的可在⼀定的时间、地点探望⼦⼥的权利。

从民法理论上讲,⽗母对⼦⼥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母⼦⼥关系⽽享有的⾝份权的合法体现。

探视权的设⽴,不仅能够满⾜不直接抚养⼦⼥⼀⽅的⽗或母对⼦⼥的关⼼、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的往来,及时⽽⼜充分了解⼦⼥的⽣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进⾏抚养和教育,⽽且可以增加⼦⼥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限度的减轻⼦⼥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的健康成长。

⼆、探视权的内容有哪些?(1)探视的时间时间可以由⽗母双⽅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般探视到⼦⼥成年时。

⼦⼥成年以后就可以⾃⼰决定了。

(2)探视的⽅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时间短,⽅式灵活;逗留式探视,⼀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领⾛并按时送回被探视⼦⼥。

探视的⽅式可以由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论采取何种⽅式,都是为了让⼦⼥在成长过程中,尽量弥补因为⽗母离婚⽽缺失的“⽗爱”或者“母爱”。

(3)探视权的中⽌当⽗母探视⼦⼥不利于⼦⼥⾝⼼健康时,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的事由消失后,⼈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在履⾏⽣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使探望权的,⼈民法院在征询双⽅当事⼈意见后,认为需要中⽌⾏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使。

未成年⼦⼥、直接抚养⼦⼥的⽗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有权向⼈民法院提出中⽌探望权的请求。

(4)探视权的强制执⾏不直接抚养的⽗或母⼀⽅,以适当的⽅式、合适的时间探望⼦⼥,是⾏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权利的法定⾏为,⾃然受法律保护。

探望权答辩状范文

探望权答辩状范文

探望权答辩状范文# 探望权答辩状。

答辩人:[答辩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答辩事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探望权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一、关于基本情况的陈述。

首先呢,咱得把事情的大概情况说清楚。

我和被答辩人之前是有过一段感情,有了孩子这也是事实。

但现在弄成这样,大家心里都不好受。

二、对被答辩人主张的回应。

# (一)探望频率方面。

被答辩人要求的探望频率,我觉得有点不合理。

您想啊,孩子现在也有自己的生活节奏了,突然这么频繁地被探望,就像家里一会儿来个客人一会儿来个客人,孩子也会觉得很折腾的。

而且我也不是不让被答辩人看孩子,只是得考虑实际情况嘛。

我这边也得安排孩子的学习、休息啥的。

比如说孩子周末有时候要去上兴趣班,这时候突然来个探望,那孩子的计划全乱套了。

就像我们大人有时候计划好了一天要做啥,突然有人打乱,也会很烦躁不是吗?# (二)探望方式方面。

被答辩人提出的那些探望方式,有些真的不太可行。

比如说要带孩子去很远的地方玩。

孩子还小,去太远的地方,万一水土不服或者有个啥突发情况,我这个当爹/妈的能不担心吗?而且孩子现在适应了这边的环境,猛地换个环境,就像把小树苗突然从一个花盆移到另一个花盆,搞不好就长不好了。

再比如说要在节假日把孩子接走很长时间,节假日我们这边家庭也有自己的安排呀,比如走亲访友啥的,孩子也是家庭的一份子,也得参与这些活动啊。

三、答辩人的合理诉求。

四、总结。

总的来说呢,我不是要阻止被答辩人探望孩子,只是想让这一切都在一个合理的框架内进行。

毕竟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最重要的,咱们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想法就不顾孩子的感受。

希望法官大人能理解我的想法,做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答辩人姓名][具体日期]。

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探望权,⼜称见⾯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亲或母亲⼀⽅享有的与未成年⼦⼥探望、联系、会⾯、交往、短期共同⽣活的权利。

那么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千零⼋⼗六条【⽗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者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或者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有探视⼦⼥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定的⽅式和时间,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属于⾝份权的范畴,是基于⽗母⼦⼥关系⽽享有的⾝份权。

也是有⼦⼥的⽗或母,基于夫妻离婚⽽产⽣的⼀种⾝份权。

它是⼀项独⽴的民事权利。

⽗母与⼦⼥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

离婚后⼦⼥⽆论由⽗或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所以,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共同⽣活的⽗或母来说,只是变更⾏使权利和履⾏义务的⽅式,⽽不解除⽗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离婚后对未成年⼦⼥的抚养教育是⽗母双⽅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的⽗或母对⼦⼥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消除。

⽽离婚的⽗母⼀⽅拒绝另⼀⽅探视⾃⼰⼦⼥既⽆法律依据⼜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明社会发展不相⼀致。

该规定,⼀⽅⾯更加细化了⽗母与⼦⼥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母承担抚养⼦⼥的法律义务更加具体化,不仅体现⽗母对⼦⼥物质利益上的帮助,⽽且也体现了⽗母对⼦⼥精神上的关⼼和培养。

另⼀⽅⾯,也可避免离婚后抚养⼦⼥⼀⽅拒绝对⽅探视的违法⾏为,⼀定程度上也加强离婚后⽗母双⽅对⼦⼥抚养权的法律责任,使⽀付抚育费义务和拥有探视权的权利对等,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论探望权中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

论探望权中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

女 ,父母 往往忙于事业 或工作 ,对孩子 的照顾通常 由
( ) 外 祖父母 承担。在朝夕相处 中 , 外 ) 父母 和孩 ( 祖 的一方 在丧失亲 自探望 能力 时 ,是否可 以由 ( )祖 外 题 。再 次 ,特殊情况下 ,对 于父母 已死亡或父母 不能

探望权 中的未成年人权 利旁落
我国 《 婚姻法 》 3 条第 1 第 8 款规定 , 婚后 , 离 不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 ,有探望 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
二是在探望权 制度 中 , 未成年人 的主体地位缺失 。
根据 《 婚姻法 》 3 条第 1 第 8 款之规定 , 探望权的主体
协助的义务。此条款确立了以父 ( )为主体 的探望 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 ( )一方 。对于拥有抚养权 母 母 权法律制度 , 其立法价值值得肯定 。 把探望权界定 为 的另一方 ,长期与孩子共 同生活 ,无需探望权 。在制 “
我国的家庭伦理情况 。在我 国,许多 家庭 只有一个子
共同行使 。在 双方 不能协商一致 时 ,或者法官认为达 成的协议有违 于子 女利益时 ,法官得 指定 由子女在其
处惯 常居住 的父 ( ) 母 单方行使亲权 。第 4 7条规定 , 2 轨或者有犯罪行为 表现 ,或者 因对 子女不 予照顾或引
作者简介:任学强 ( 9 2 ) ,河南固始人 ,副教授 ,博士研究 生。 17一 ,男
任学 强 :论探 望权 中未 成年子女的权利保 障
・ 9・ 5
现有的法律框架 内难 以解决 。 三是探望权 主体狭 窄 ,不利于子女 的权 利保障 。 根据 《 婚姻 法 》 3 条第 1 第 8 款之规定 ,享有探望权 的

探望权 ,子女对父 ( )的思念如何表达?子女是否 母 女是否可以拒绝父 ( )探望权 的行使?这些问题在 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中文摘要. (3)英文摘要 (4)正文前言 (5)文献综述 (6)探望权的概念和现状 (7)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8)对探望权制度的重新认知 (10)探望权制度的改善建议 (12)结束语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7)中文摘要探望权制度是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随着婚姻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探望权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的缺陷、不足之处逐渐显露出来,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本文在分析探望权的含义的基础上,对我国关于探望权的主体、中止和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评析,提出应本着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适当扩大探望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范围,明确探望权中止的情形,规定探望权执行的基本原则,增加探望权的救济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探视权制度。

[关键词]探望权;主体范围;中止;强制执行ABSTRACTThe system of visitation right is a newly established system in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2001, which has filled the legislation gap and is great progres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 but, limitations and deficiencies of some prescripts in visitation right system showed with the application in practice of marriage law. Visitation right system in practice should be improved constantly .Starting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implication of visitation right, this paper conducts comment and analyzes the rules on the subject, suspension and enforcement of visitation right in China, proposes the following countermeasures : the principle which children should be the best interests ,appropriately expand the main scope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visitation right, clarify the case of suspension of visitation right, regulate the basic principle of visitation right and increase relief measures of visitation right, to further perfect the visitation right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visitation right s ; scope of subject , abeyance ; enforcement前言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单亲家庭越来越多,处理好离异家庭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还关系到社会的婚姻家庭建设,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然而,探望权是一种特殊权利,它的实行需要抚养方的协助和子女的配合,否则难以真正落实。

随着探望权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出现了“执行难、执行探望权更难”的现象,如何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如何完善探望权、使其成为更能符合立法旨趣、更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必须深入探究的一个新课题。

探望权是法律具有人文关怀精神的体现,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笔者就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论述,通过文献检索和比较的方法,通过对探望权制度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探望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

从法律方面全面条理地探索解决方法,以期对探望权制度的改进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体系。

文献综述从法理上分析,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中的家父权[1]。

“亲权”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和财产的监督、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制度[2]。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尊重儿童的权利和自由”等思想的兴起,日益占主流的观念认为:为追求社会的最大利益,就必须注意到儿童及儿童的需要,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个体,给予法律的特别保护[3]。

这就是著名的“子女最大利益原则”(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这一原则的日益普及影响了探望权制度的研究与发展,使得当今的美、德、澳等国均在对子女的抚育和健康成长是否合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前提下去探讨探望权制度的有关问题。

而随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明文规定,我国作为缔结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 也越来越认识到这个原则的重要性,因此我国的大部分学者都是在强调该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探望权制度的各项建议。

在法理上,学者们对探望权的性质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探望权从实质上看不仅是一种权利,而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所应付的义务[4]。

而部分学者则指出,即使探望权是一种权利,它也受到“为了孩子”和与监护方的“亲权的调和”这双重限制,说它“不具有权利的性质”并非不合理[5]。

在司法实践中,学者们多侧重于在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中止事由和实施保障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主体范围的扩大,中止事由的具体复杂化和实施保障措施的多样化是探望权制度研究的发展主流。

但无论如何,从探望权研究的整体趋势来说,学者们都承认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认可了其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不仅可以避免离异双方矛盾激化,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以更完备的法条将探望权固定下来,既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有助于满足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要。

一、探望权的概念和现状(一)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为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但各国或各地区的法律对这一制度的具体称谓有所不同,如美国和法国称为探视权,德国称为人身交往权,日本称为会面交涉权,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会面交往权[6]。

根据英美的学理解释,探望权是指在父母离婚后,由父母一方负责照管和监护子女或在子女的监护令仍继续有效时,子女的另一方父母所获得的准予短期探视(探望性探视)或较长期探视(逗留性探视)子女的机会[7]。

我国学者将其定义为夫妻离婚后,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扶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8]。

探望权为一种亲权,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照料、身体健康和人格权利上的保护、思想道德上的教育培养、行为上的管束及财产上的管理等权利和义务的集合[9]。

探望权以亲权为前提,是基于父母子女的关系而产生的,是实现离婚后的父或母继续抚养教育子女的基本条件。

也有日本学者强调探望权的宪法基础,认为探望权为“从亲子关系中当然派生出来的所谓自然权”[10]。

(二)探望权制度的现状我国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探视权制度,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使得审判人员在处理实践中的相关纠纷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保障了离婚、分居等家庭破裂后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的正当权利,满足了父母子女感情交流的需要,使得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破裂时仍能够最大限度的享受到父母的关爱,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可推知当前我国探望权的两大特征: 一是自然取得性。

即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抚养的方式发生了变更而已,不直接抚养方仍可基于父母子女的关系而取得探望权利。

也就是说,探望权不需要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的判决认定,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就自然取得了对子女的探望权; 二是主体特定性及限制性。

探望权仅能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 除父或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如(外)祖父母等, 都不能成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而享有探望的权利[11]。

国外对探望权的立法,更体现的是亲权的延伸,更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现实生活的需要和亲权制度的理论要求。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以保护教育未成年人为中心规定了亲权制度,亲权由父母共同行使。

当父母离婚或婚姻无效时,法律规定由子女监护方行使亲权,对不行使亲权的一方规定了探望权。

虽然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并未明确规定探望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判例中已开始承认[12]。

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基本上是亲权和监护权不分,一般称为监护。

对未成年子女不行使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法院授予探视子女的权利。

在传统的将监护权判给一方配偶的方法中,探视权是监护判决的必然结果[13]。

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法律就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将子女列为探望权主体的首要位置,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有权与父母保持往来[14]。

但是子女作为主体意味着既有要求探望又有拒绝探望的权利。

对此,其有的国内学者认为只要父母行为无不当,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未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的探望或交往,而无权拒绝;也有意见认为,子女能否拒绝探视要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看子女能否做出拒绝父或母探视的意思表示[15]。

从上述可以看出,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当父母离婚或婚姻无效时,均规定由法院判归子女监护方行使亲权或监护权,同时授予无行使亲权或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二、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狭窄及界定的不科学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中,探望权主体的范围都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除子女的父或母外,第三人在不违背子女利益的情形下也逐步享有了探望的权利。

我国的婚姻法仅将子女的父或母规定为探望权的主体,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难题。

结合我国国情与国外的立法经验,许多学者提出将未成年人的(外)祖父母纳入探望权主体的范围,有的学者更提出探望权主体应扩大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在较长时间内受其家庭养育的人[1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