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可否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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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禁止探视能收回吗?

法院判决禁止探视能收回吗?

法院判决禁止探视能收回吗?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恢复行使是指被依法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中止事由消失后,权利人重新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行为。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父母在离婚之后,子女会跟随其中一方生活,直接照顾子女的一方拥有对子女的抚养权,而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则享有对子女定期探视的权利。

但如果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探视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那法院判决禁止探视能收回吗?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法院判决禁止探视能收回吗?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恢复行使是指被依法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中止事由消失后,权利人重新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行为。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分别作出了规定。

请求恢复探望权的主体,一般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在特定情形下,直接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也可以出于维护子女利益的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权利人恢复行使探望权。

请求恢复探望权的程序须依民事诉讼法进行。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二、探望权的中止事由婚姻法对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结合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三、探望权的中止程序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行使。

中止程序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单独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中止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二是当事人在履行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

中止探视权的情形都有哪些

中止探视权的情形都有哪些

中止探视权的情形都有哪些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一、中止探视权的情形都有哪些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二、如何中止探望权1、申请中止的途径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三、探望权的终止条件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1、子女已满16周岁。

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探视权,别称见面交往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孩子的一方对于孩子的探望联系等的权利,但是,有一些情况,探视权是可能被中止的,那么,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今天律伴网小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

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以上内容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所介绍的关于“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已经在文中有所略述,可以稍作了解,如果您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需要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律伴网将热忱为您服务。

浅析我国的探望权制度

浅析我国的探望权制度

律依据 。本文试从探望权 的基础理论 、探望权的主体 、中止 、 执行等几 个方面,对完善我 国探望权制度作 一些有
益性 的探 讨 。
关键 词 :婚 姻 法 ;探 望 权 ;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D 6 3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号 :1 0— 5 2 1 )0 一 1 O 874 0 0( 0 6 O 一 2 0 2 0 影 响 ) 所 以 在 探 望 权 的 制 度 设 计 上 ,应 坚 持 子 女 的 主 体 , 地位 ,给予其表达 自己情感 的权利 。 …对十周岁以上 子女应 成 为探 望权的权利主体 ,在其 有亲情要求 ,需要探望父母 时 ,父 母 具 有 配 合 的义 务 , 且 不 得 拒 绝 。美 国有 一 个 州 的 初 审法 院就 曾判 决父 母 归 子 女所 有 , 子女 有 随 时要 求 父 母探 望 其 的 权 利 ,这 就 是 我 们 提 倡 的 子 女 微 笑 原 则 的 具 体 化 。 二 、 关 于 探 望 权 的 主体 问题 《 姻法 》第 三 十八 条第 一 款规 定 :“ 婚后 ,不 直 婚 离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 义 务 。行使 探 望 权利 的方 式 、 时 间 由当事 人 协 议 ;协 议 不 成 时 ,由人 民法 院判 决 ” 这一 规 定将 许 多事 实上 存 在 的探 望 主 。 体排斥在制度之外 。包括:( 一)别居 的情形。许多夫妻分居 多年 各 自生 活 , 女 随 一方 居 住 , 并 未 办理 离 婚 手 续 。 二 ) 子 但 ( 因 婚 姻 被 宣 布 无 效 、被 撤 销 而 导致 婚 姻 关 系 解 除 的 情 形 。 ( )非 婚 生子 女 的 情形 。( )实施 人 工 生 育 的父 母 离婚 的 三 四 情 形 。 (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的探 望 权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五 最 于 适用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民 法通 则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规定 , 未 成年 人 的父母 死 亡 或 没有 抚 养 能力 的, 其有 能 力 的祖 父 母 、 外 祖 父母 可 以作 为未 成 年人 的监护 人 ,同时 , 婚 姻 法 》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承 法 》 也对 祖 父母 、 祖父 母 与 孙 子女 、 等 外 外 孙子女抚养与扶养 的权利义务、继承遗产 的顺序等作 出了规 定 ,基 于 同样 的 法理 ,祖 父母 、外 祖 父母 理 应 享有 探 望 孙 子 女 、外 孙子 女 的 权利 。 同时 ,基 于 我 国基 本 国 情 ,祖 孙 之 间 存在着 “ 隔代 亲 ”情 感 基 础 ,许 多 未 成年 子 女 都是 由祖 辈养 育长大的,他 ( 她)们之间有着太多难以割舍的情怀,将其 排 斥 在探 望 权 的 主体 之 外 , 是 国 民情 感上 难 以接受 的。 ( ) 六 兄弟姐妹等其它近亲属。笔者认为,应对 《 婚姻法》进行修 改 ,除 去 “ 婚 后 ”的 限制 。同时规 定 : 祖 父 母 、 祖 父母 、 离 “ 外 兄 弟 姐妹 及 其 它近 亲 属 ,在 不 影 响 未成 年 人 身心 健 康 的情 况 下 ,可 以对 未 成 年 人 进行 探望 ” 。 三 、关 于探望权 的 中止 情形 《 婚姻 法 》第 三十 八 条 第 二款 规 定 : 父 ( 转 第 1 1 ) “ 下 3页

探望权的批判与重构

探望权的批判与重构

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首次规定了探望权,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新婚姻法将原先的“子女探视权”改为“子女探望权”。

应当说“探望”的提法更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

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于是《婚姻法》第一次规定探望权,因此如何理解和把握探望权,实有研究搞清的必要。

本文试就几个问题作以下分析:一、探望权的概念所谓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有人认为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接待未与自己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的权利;有人认为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包括其近亲属)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望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笔者认为,对探望权的概念,应明确以下二点:第一,以上学者均认为探望权是一种权利,笔者并不否认探望权在一定程度上对父母而言,确实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当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法院予以保护其探望权的行使;但另一方面,探望权仅仅是一种权利吗?现实生活中,探望权纠纷基本上表现为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拒绝、阻挠另一方对子女行使探望权,但不可否认,近年来,社会中也大量存在着夫妻离婚后,视子女为累赘,对子女不管不问,甚至拒付抚养费,更不用说经常探望子女了,而子女却十分渴望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

对于这种不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新《婚姻法》并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涉及,可谓是婚姻法的一个漏洞。

笔者认为,仅认为探望权是一种权利是不够的,从探望权的立法宗旨来看,就是为了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能够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权的行使,增加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减轻子女的心理负担,抚慰离婚给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精神创伤,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教育,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执行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执行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执行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探望权是2002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内容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是不会改变的。

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副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补家庭解体后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的执行是完成行为的执行,是一种以行为为内容的执行,通常,探望权的执行由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从而依照执行协议来履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协议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能遵照协议履行的情况,这就需要法院采取强制的措施来确保探望权利的实行。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探视权不能因离婚被剥夺

探视权不能因离婚被剥夺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
探视权不能因离婚被剥夺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10.06.13)
案例速递:
周女士几个月前与丈夫张某协议离婚,因男方家是单传独子且孩子也愿意随男方,因此,离婚时男方坚持孩子由他抚养,刘女士考虑到孩子的意愿便同意了。

但几个月过去了,张某不让周女士探视孩子,周女士的父母也非常想念外孙,多次到张某家要求探视孩子,均被拒绝。

周女士无奈之下到律师事务所,询问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探视权。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因此,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剥夺,不能错误地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

周女士对于张某的行为可向法院单独提起探视权之诉。

作为建议: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最好在离婚协议上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视权,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探视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行探望。

小孩探视权有哪些相关规定?

小孩探视权有哪些相关规定?

小孩探视权有哪些相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国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于婚姻中的子女由一方进行抚养,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对子女拥有探视的权力,但大多数人对这部分法律知之甚少,下面小编就小孩探视权有哪些相关规定,这一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在遇到这类问题时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探视权的误导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

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

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

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

此外,实际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阻碍了探视权的执行。

二、建议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律常识500题(问答题)

法律常识500题(问答题)

1.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

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

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

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

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

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3.《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

②房屋的建筑面积。

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

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

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

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

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4.什么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在我国终止探视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终止探视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终止探视的条件是什么探视权终止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子女被宣告死亡的,申请探视权一方患有精神病,或者申请探视权一方有教唆被探视子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等。

这种情况下,都可以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探视权进行终止。

其实在正常情况下,探视权是我国每个公民都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即使是涉及到了犯罪案件当中,那么犯罪嫌疑人也是有权利要求家属来进行探视的。

更不要说夫妻双方离婚以后,父母对孩子的探视问题。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探视是可以进行终止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在我国终止探视的条件是什么?▲一、在我国终止探视的条件是什么?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1、子女已满16周岁。

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二、遇到探望权纠纷怎么办?(一)错误认识。

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而相对方有时也认为,既然法院将子女判归另一方,另一方就应完全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与自己无关,甚至主动断绝与子女的往来,以达到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

(二)抚养费给付不到位。

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对方即以“不给抚养费别想看孩子”为由相要挟,故意阻断子女与父母他方的亲情与联系。

四是错误教育。

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错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

五是探望权滥用。

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对方拒绝再行探视。

(三)报复心理。

探望权的中止的法律规定(3篇)

探望权的中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要求探望、交往、联系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权利,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情感联系的纽带。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探望权可能会受到阻碍,甚至中止。

为了保障探望权的实施,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中止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探望权中止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探望权中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依法行使探望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的,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止其探望权的行使。

”三、探望权中止的条件1.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探望权中止的条件是“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子女、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2)探望权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3)其他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况。

2.中止探望权的期限中止探望权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探望权中止的程序1.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需要中止探望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1. 对方虐待孩子:如果对方存在虐待、殴打、忽视、疏远等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了伤害,可以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2. 对方不履行抚养责任:如果离婚后,对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如不支付抚养费、不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等,可以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3. 对方涉嫌犯罪:如果对方涉嫌犯罪,并对孩子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构成威胁,可以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4. 对方存在严重的不良生活方式:如果对方存在严重的不良生活方式,如长期沉迷于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对孩子的成长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可以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5. 对方拐卖儿童或涉嫌拐卖儿童:如果对方涉嫌拐卖儿童或被发现实施了拐卖儿童行为,可以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6. 对方丧失了父母资格:如果对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履行父母职责,或者被法院认定为无法独立照顾子女的能力,可以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申请,并且法院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裁决。

对于子女的利益始终是法院判断的重要依据,法院会权衡双方的权益,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什么是探望权中止制度

什么是探望权中止制度

什么是探望权中止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

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安康成长。

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

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

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

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

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如严重危及子女的安康平安等,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中止探望权。

但是,当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民法典中如何起诉取消探视权

民法典中如何起诉取消探视权

民法典中如何起诉取消探视权在社会实际中,⽗母离婚后双⽅便不会在⽣活在⼀起,这时候孩⼦会交由其中⼀⽅进⾏抚养,另⼀⽅有相应的探视权。

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如何起诉取消探视权?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如何起诉取消探视权向当地的⼈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能否判决中⽌探视权,⽽⾮取消。

当事⼈在履⾏⽣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使探望权的,⼈民法院在征询双⽅当事⼈意见后,认为需要中⽌⾏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使。

⼈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探视权⼈的探视权。

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不等同于终⽌,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

探视权中⽌只是暂时停⽌探视,待中⽌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对⼦⼥的探视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六条【⽗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者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或者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的执⾏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探视权的执⾏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涉及到未成年⼈的⼈⾝问题,应切实做好双⽅当事⼈的疏导教育⼯作,使当事⼈认识到⼦⼥和⽗母的⾎缘关系不因离婚⽽消除,阻⽌对⽅探视⼦⼥不利于⼦⼥的健康成长。

探视权的执⾏有其⾃⾝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被执⾏⼈做⼯作,同时双⽅的亲戚、朋友、邻⾥等⼈的思想⼯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的社会效果。

探视权的执⾏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成年以前,就同⼀⽣效法律⽂书申请执⾏⼈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

执行探望权一方申请中止时如何操作

执行探望权一方申请中止时如何操作

执行探望权一方申请中止时如何操作探视权是离婚的双方,就子女进行看护的一种合法权益。

但一旦有危害子女或者一些其他的行为时,相应的抚养一方,这类权力可以进行终止。

那探视权的中止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我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执行探望权一方申请中止时如何操作1、申请中止的途径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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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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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中止与恢复

探望权中止与恢复

探望权中止与恢复
一、探望权的中止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指探望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

结合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
1)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或者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其本人连自己的权益都无法完全保障,尚需法定代理人的保护。

如果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探望其子女,极其容易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因此,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该情形,应当中止其探望权。

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的。

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允许其探望子女,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可以中止其探望权。

3)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
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例如,危害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权。

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是子女一方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二、探望权的恢复
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经消失,就应当允许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既然探望权的中止是由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的,那么,探望权的恢复也应当由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目前的情况,在确信当事人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以依法恢复当事人的探望权。

可以放弃探望权吗

可以放弃探望权吗

可以放弃探望权吗我们都知道,夫妻离婚后对⼦⼥是依然有探望权的,⼦⼥探望权属于亲权的范畴。

那么探望权可以放弃吗?相信⼤家都有这样的疑惑,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可以放弃探望权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的⽗母不可以协商放弃⼦⼥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

⽗母对⼦⼥的抚养既是权利⼜是义务,不能由离婚双⽅⾃⾏处分,⽗母离婚后,⼦⼥⽆论由哪⼀⽅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这是处理⽗母与⼦⼥关系和⼦⼥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有探望⼦⼥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基于⾝份关系⽽产⽣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离婚双⽅是⽆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想阻⽌对⽅探望⼦⼥,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不能由离婚双⽅协议放弃。

所以对⽅放弃探望权的⾏为是没有法律效⼒的,对⽅仍可以继续探望⼦⼥。

1、如何⾏使探望权?对探望的⽅式、时间安排⼀般由⽗母在离婚时协议。

为⼦⼥的健康成长,双⽅在离婚时应对⼦⼥的探望问题进⾏协商,对探望⽅法、时间进⾏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对⼦⼥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并判决。

⼀般在不影响⼦⼥的学习、严重改变⼦⼥⽣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段时间内,间接扶养⽅可与⼦⼥单独交流。

如果⼈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探望权的,最⾼⼈民法院在2001年12⽉27⽇起施⾏的《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在⾏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的⼀⽅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直接抚养⼦⼥的⼀⽅不履⾏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段,阻碍另⼀⽅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可通过向⼈民法院起诉,实现⾃⼰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有关探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拒绝探望权协议书模板

拒绝探望权协议书模板

拒绝探望权协议书模板甲方(探望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探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甲方依法享有对乙方的探望权。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放弃对乙方的探望权,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放弃探望权声明甲方在此明确声明,自愿放弃对乙方的探望权,不再行使任何形式的探望权。

第二条放弃探望权的原因甲方放弃探望权的原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第三条放弃探望权的效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探望。

甲方放弃探望权的行为是不可撤销的,且不得对乙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探望要求。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探望请求。

2.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意愿,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甲方探望。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乙方,恢复探望权。

2. 甲方应保证其放弃探望权的行为不会对乙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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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可否被取消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

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担和享有对子女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并非仅仅是对子女的看望,还应包括对子女的爱护、保护、教育等各方面,表现在对子女生活上的照顾以及学习、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

一旦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先的救济方式应当是相互协商,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见,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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