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对策
浅谈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浅谈探望权的执⾏难问题⼀、探望权的产⽣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
在我国,⽴法者可能考虑到将婚⽣⼩孩的探视与刑事犯罪已决犯的探视区分开来⽽称之为探望”。
探望权是指⽗母对⾃⼰的孩⼦⾏使探望的⼀种权利,该权利⾃夫妻双⽅关系依法解除后,不直接抚养⼦⼥的⼀⽅就开始享有这种权利,是基于亲权和⾎缘关系⽽体现的⼀种合法⾝份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旦该权利受到侵害,权利⼈可以依据法院⽣效的法律⽂书申请强制执⾏。
探望权的设⽴,不仅能够满⾜不直接抚养⼦⼥⼀⽅的⽗或母对⼦⼥的关⼼、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的往来,及时⽽⼜充分了解⼦⼥的⽣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进⾏抚养和教育,⽽且可以增加⼦⼥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限度的减轻⼦⼥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的健康成长。
对于法院⽽⾔,探望权的执⾏标的是⼀种特殊执⾏标的,该标的即不是财产也不是⾏为,⽽是⼀种权利的体现,由于执⾏标的相对较为抽象,没有明确的执⾏标的,造成执⾏起来⾮常困难。
⼆、我国现有法律对执⾏探望权的相应措施《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或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的权利;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条:对拒不执⾏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民法院依法强制执⾏。
有关个⼈和单位应负协助执⾏的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在履⾏⽣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使探望权的,⼈民法院在征询双⽅当事⼈意见后,认为需要中⽌⾏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使;第⼆⼗六条:未成年⼦⼥、直接抚养⼦⼥的⽗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有权向⼈民法院提出中⽌探望权的请求;第三⼗⼆条: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对拒不执⾏有关探望⼦⼥等判决和裁定的,由⼈民法院依法强制执⾏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协助另⼀⽅⾏使探望权的有关个⼈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的⼈⾝、探望⾏为强制执⾏。
探讨如何解决探望权的执行难
探讨如何解决探望权的执行难内容摘要:20XX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
这一规定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探望权在理论上怎样理解,重点是在实践中如何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探望权执行执行难一、探望权的含义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探望权:1、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即探望权人)探望权人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同意继续抚养且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2、行使探望权的形式行使探望权的形式包括见面(直接见面或短期的共同生活)、直接(、书信等)以及其他形式的交往。
3、设立探望权的目的设立探望权是为了让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亲情,不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4、探望权的性质“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也是一种法定权利除法定理由不手干涉和限制。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望权纠纷最大的问题是执行。
尽管新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
但是,由于探望权涉及人身,无法直接予以强制执行。
而且,对子女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不利于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
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
人们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而受到处罚,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因而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难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探视权判决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探视权判决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关键词探视权适用判决一、前言探视权也叫做探望权,根据我国婚姻法而言,探视权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探视权涉及到父、母、子女三方的权利,除主动放弃探视权外,探视权具有长期性。
随着子女自我意识的提高,探视权也具有非绝对性,父母在行使探视权时需要遵循子女的意见,不可采取强制的态度与措施实施探视权。
[1]由于父母离婚的缘故,探视权会因环境变化而受到影响,这是探视权所具有的易变性。
正是由于探视权的这些特点使得在探视权的判决与执行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人们的关注与重视。
二、探视权适用概述(一)探视权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八条规定,探视权的主体是父母双方在离婚后未对子女直接行使抚养权的父亲、母亲、继父、继母以及养父、养母,其他亲属则没有探视权。
探视权适用具有单向性,只限于对子女没有直接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无法更换探视权的主体,就算是在探视子女时会对子女造成一些不良后果也依然具备探视权。
(二)探视权的行使我国对探视权规定了四种行使形式:探望性探视、逗留式探视、带离性探视、随意性探视。
1.探望性探视探望性探视是对子女没有直接抚养权的父母一方将探视地点安排在特定位置对子女进行短时间的探视,在行使探望性探视时子女依然会在抚养方的监护中。
2.逗留式探视逗留式探视是对子女没有直接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根据法院的判决决定或同抚养方协商的时间内单独对子女进行探视,在行使逗留式探视权时,子女会暂时脱离抚养方的监护,再在约定好的时间内将子女带回。
3.带离性探视带离性探视是指对子女没有直接抚养权的父母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可以将子女带离抚养方的监护范围,在一定时间后必须将子女送回抚养方一方,虽然逗留式探视与带离性探视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两者还是有时间上的区别的。
4.随意性探视随意性探视是探视限度最大的一种探视權行使方式,对子女没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父母可以采取上述三种探视权行使方式,但是需要在双方意见统一后实行。
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却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从而引发纠纷,直至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以审理的该类执行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此类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基本情况我院2016年-2017年受理的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共2件,其中2016年1件、2017年1件。
其中2016年立案的一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另外一件还在执行中。
二、探望权纠纷案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在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中,由于该类案件的执行标的为行为且具有不可代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为执行的规定极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往往出现一些问题,表现在:(一)法院执行措施比较单一。
在执行探望权纠纷中,执行法官首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其主动履行协助义务。
如其仍不主动履行,法官将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如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法官将继续做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该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官基于如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的考虑,因此,执行法官往往不会选择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因此,此类案件执行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比较单一。
(二)执行方式不明确。
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的内容“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的标准,甚至有些执行依据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场所、探望方式等具体内容不够明确,导致执行法官在具体执行过程缺乏具体的执行依据。
(三)结案方式不规范。
此类案件的结案方式也有很大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该类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是行为,且具有延续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却很难履行完毕,这种情形也不严格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有些不妥当;如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未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在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之后仍拒不履行的,此种情形也不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六种情形。
探望权案件有效执行措施浅析
03
有效执行探望权案件的措施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探望权法律地位
01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探望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案件执行提供
明确的法律依据。
强化探望权法律保障
02
通过法律法规保障探望权实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离异父
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
制定探望权执行细则
0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针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明确执行程序
严格依法执行
执行法官应当严格依法执 行,确保探望权案件的执 行过程合法、公正、公平 。
加强执行监督
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 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执 行不当或错误的情况及时 予以纠正。
针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措施
1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让当事人及其律师 了解探望权案件的法律规定与执行程序。
提高执行效率
01
02
03
加强执行力度
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 ,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探 望权案件得到及时执行。
优化执行程序
简化执行程序,减少不必 要的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
加强执行监督
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过程 进行监督,防止执行过程 中出现不当行为。
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
调解机制
在探望权案件执行中引入调解机 制,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执行标准、执行措施等。
加强司法保障力度
强化司法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加强公众对探望权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为探望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及时 、有效的法律救济。
加强司法监督力度
加大对探望权案件执行的司法监督力度,确保案件执行合法、公 正、公平。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我国探望权是指离婚子女与离婚后无拘无束生活的父母之一,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探望另一方亲属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却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执行难度大。
有些父母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甚至通过各种手段来违反探望权。
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院需要动用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来进行强制执行,这无疑增加了执行难度。
最近的一起案例,就是江苏省徐州市的一位母亲与父亲因离婚产生争执,母亲想要探望儿子,但是被父亲拒绝了。
法院在多次劝和无果之后,最终出动了200多名特警与多辆警车来执行,这不仅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也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担。
第二个问题是执行力度不够。
即便是法院下达了探望判决,但却没有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离婚子女实现探望权。
有时候,父母在探望期间有意无意地影响孩子,造成孩子心理上的伤害。
此时,法院应该加强执行力度,对于违反探望权的父母进行强制处罚,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问题是缺乏监管机制。
在执行探望权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的情况时,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都需要加强监管,以保障离婚子女探望权的实现。
例如,有些父母可能将孩子带回家乡等地,从而逃避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和公安部门应该紧密合作,加强对父母的监督和追踪,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制度破解:第一,完善探望权执行机制。
建立起覆盖全国的执行服务网点、执行基金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以精准落实探望权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第二,加强执行力度。
法院应该在执行时加强对于父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例如允许扣留父母的财产或者实行强制行政拘留等,以保障孩子的探望权。
第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行服务网点、执行基金等服务机构的监管和对执行公证员的考核,以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从而确保探望权的执行公正、透明。
这几项措施的实施,必将有效提高我国探望权的执行质量,保障离婚子女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例如加拿大的探望权强制执行制度。
探望权纠纷的解决策略
探望权纠纷的解决策略探望权是作为人与人之间基本关系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探望权却常常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
为了解决探望权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解决策略。
一、沟通交流沟通交流是解决探望权纠纷中最为基础的步骤。
当双方产生分歧时,首先需要双方坐下来进行深入的沟通,了解对方的意见与需求。
通过有效的沟通交流,双方可以更加理解对方的立场,寻找共同的解决办法。
二、调解当沟通交流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帮助双方客观公正地进行协商,寻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不仅可以解决问题,还可以改善双方的关系,为未来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仲裁如果调解失败,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一种通过专业仲裁机构或第三方仲裁员进行公正、客观、有法律效力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权益。
四、诉讼当所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法失败时,双方可以选择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
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诉讼过程通常会比较漫长和耗费精力,双方需要在选择诉讼前仔细权衡利弊。
五、立案执行当法院裁定探访权的相关争议时,若一方拒绝配合执行,另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会依法对拒绝配合的一方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探访权得到有效保障。
六、互惠合作为了避免探望权纠纷的发生,除了以上几种解决策略外,双方也可以通过互惠合作来实现双方的共赢。
例如,在制定探访计划时,双方可以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积极妥协和配合,以满足对方的合理需求。
总结:在探望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沟通交流、调解、仲裁、诉讼、立案执行和互惠合作是常见的解决策略。
选取合适的解决策略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各方的意愿来确定。
通过正确的解决策略,双方可以有效解决探望权纠纷,维护各自的权益,促进和谐关系的建立。
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探望权,作为维护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权利之一,在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家庭和谐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探望权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
本文将就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进行浅析。
一、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1.司法效率低下探望权纠纷,多涉及到离婚、抚养、监护等法律事项,这些问题需要法院进行调解、判决,却往往因受到地域、人员等因素限制,导致对案件的审理速度缓慢。
2.执行难度大探望权的执行,涉及到执行标的的确定、接送人员的安排、时间的协调等众多问题,尤其是当一方拒不执行探望权时,执行人员需要多方面协调,增加了执行成本和难度。
3.制度不完备探望权的实施存在制度建设不完备的问题。
探望权的实施,通常要求监护人或父母亲为执行方,却并没有为其提供充分的权益保障,如探望权的范围、执行方式、费用妥善安排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对策1.完善制度规范针对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界定探望权的范围和执行方式,同时为执行方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2.加强司法审判效率目前,司法效率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探望权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在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确保执行过程的顺利进行。
3.加强执行力度针对拒不执行探望权的问题,加强执行力度是解决执行难度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执行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人员,通过多种手段解决执行难度,同时对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当事人采取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确保执行权的实现。
4.强化宣传教育对于一些不愿执行或意识不到执行探望权的重要性的当事人,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探望权的认识和信仰,重新建立合法行为观念和家庭观念,从而促进探望权的实现和家庭和谐。
综上所述,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关部门应该认真分析其成因,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执行力度和加强宣传教育,从而保障探望权的顺利实施,促进家庭和谐。
执行实务中探视权案件的难题与对策
执行实务中探视权案件的难题与对策摘要:目前涉及探视权执行案件逐年递增,但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简单、粗糙,应当提前采取多种措施, 预防探视权案件成为新的“执行难”。
本文简要分析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以期让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更加完善。
关键词:探视权执行难未成年子女一、探视权案件强制执行的意义探视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
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一方面可以保证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够通过定期与子女团聚,减少家庭破裂给子女造成的伤害,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可以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达到亲情上的交流和精神上的慰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探视权案件中存在的难题(一)双方矛盾升级,积怨难以消解夫妻双方往往因为矛盾难以调和而离婚,离婚时,又牵扯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等问题,矛盾进一步升级。
离婚后矛盾也难以消除, 最后集中反映在探视权问题上。
具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对抗情绪较大,将子女作为报复的筹码,采取各种手段拒绝、阻挠另一方探视子女, 大大增加执行的难度。
(二)长辈横加阻拦,事态愈发混乱被执行人常常由于工作、生活等原因将子女交由自己的父母抚养,当申请人前去探视子女的时候,经常会遭到老人的阻拦,例如直接阻挠或者通过搬家来藏匿孩子,与申请人矛盾较深的老人甚至会挑拨孩子与申请方关系,唆使或威胁孩子拒绝探视等。
特别是当申请人的长辈也参与探视时,双方老人经常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事态愈发混乱,矛盾愈发复杂。
(三)子女不配合拒绝被探视实践中,“孩子不想被他探视,不愿见他”这几乎成了被执行人的万能金句,以此来证明自己并没有阻拦,是申请人有错导致连孩子都不原意被探视。
这其中确实可能存在子女与申请人之间感情淡漠,拒绝探视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是受到了抚养一方的“软威胁”或子女还不具备判断力受到他人唆使做出拒绝探视的表示的情况。
(四)法院警力有限,且不宜参与过多申请人进行探视时法院不可能每次都派人前往,而且判决中探视的时间往往是周六日,正是执行法官休息的时候,当事人的探视权很难通过强制执行持续地得到保证。
探望权执行的思考
探望权执行的思考探望权执行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被刑事处罚人员的亲友及其代理人执行探望、通信等权利的一种规范化的管理手段。
通常情况下,探望权执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执行的,旨在保护被刑事处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探望权执行的现状、问题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探望权执行的现状1.探望权执行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对探望权的保护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在侦查、审判期间,有权会见律师、亲属和被其指定的其他人员。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限制通信或探视,但必须保证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有受探视权”。
2.探望权执行的现状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国家监狱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监狱数量众多,基础设施有待提高,加之执行人员相对不足,探访机制也相对较为薄弱,导致了探望权的有效执行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此外,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逃跑、串联、暴力威胁等问题,这也使得探望权执行更加复杂和困难。
二、探望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探望权的限制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探望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但有些机关却用这种权力来滥用限制权,导致被刑事处罚人员探视权被严重侵犯,这也是当前探望权执行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2.探望条件的苛刻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一些机关对探望条件的要求过于苛刻,导致刑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人权难以保障。
3.探望安全问题由于探望场所常常给人以安全隐患,一些刑罚人员及其家属常常存在生命危险。
此外,一些探望场所设备老化、缺乏专人看守等问题也使得探望人员处在一种较为危险的情况下。
三、探望权执行的应对措施1.改善监狱环境针对监狱基础设施供给的问题,政府应在建设监狱时投入更大的资源,以确保监狱环境的优越性。
2.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对于刑罚人员及其家属,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使探望权利得到保障。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探望权强制执行成为了一些夫妻分手后的必要手段。
探望权是指非监护人员可以定期探视自己的孩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
下文将就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展开阐述。
一、问题存在1.司法执行难度较大由于我国执行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待完善,加上有些人对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抵触情绪,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受到各种阻力。
在执行探望权时,还要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只能进行限制性探望,给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法律规定不明确对于探望权的有效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配套措施,而我国现存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由此产生了很多矛盾与争议。
例如,有些孩子被一个非监护人员带走后被迷惑、虐待等,但在法律上并未对非监护人的探望权提出足够的限制。
3.社会文化影响我国一些地区的传统观念下,宣传“女尊男卑”、“儿女靠老人照顾”等思想,导致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官很难公平地对待计划内的父亲,由此导致了孩子与父亲的探望权无法有效实施。
二、制度破解1.加强法律规定完善现行法律,建立更加有力的监管和惩罚机制,有效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确保探望权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执行探望权时,“两高”也应拟定法教育人员职责义务细则,加强对非法刑事侵害的打击。
2.加强司法力量拓宽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力度,加强对非监护人员的执行。
通过扩大司法执行渠道,提高法院执行效率,使孩子获得更大的保护。
3.加强教育宣传延伸法律的社会效应,增加社会知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实现孩子的探望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如建立防止迷惑青少年的多职责机构和优化孩子的健康观念,确保探望权的有效实施。
三、案例1.“苏州探望事件”2018年1月,一位名叫朱女士的母亲到苏州,带着孙子探望女儿时,却因在电话联系时与女婿发生争执,后被虐待致死。
由此,引发了对非监护人员探望权的商讨与反省。
法官说法浅析探望权和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及对策——以家事审判为视角(下)
法官说法浅析探望权和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及对策——以家事审判为视角(下)三、对策建议:行“以审防执”的绸缪进路根据前文所分析的原因以及各地法院所做出的卓有成效的举措,笔者将可行的对策归纳如下:(一)总体思路: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作为“不可替代的完成行为”,探望权纠纷与抚养权纠纷的执行标的的性质便决定了其在执行上必然面临一些困难。
而同时作为家事纠纷,一旦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往往便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达到相当激烈的程度——这又会进一步地提高执行的难度。
然而,有限的执行方式也决定了正面解决强制执行难的效果有限。
不少前辈提出的对策建议,也只能不断地在“重视思想教育工作”以及“慎用强制执行措施”之间重复。
[16]而将学校、妇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作为助力引入其中,[17]似乎也不是非得在执行阶段才能采取的举措。
那么,与其纠结于如何在强制执行阶段实现权利,不如思考如何能让被执行人心服口服地自愿履行——何况,导致执行难的种种因素确实在审判阶段便能得到应对。
(二)审判阶段的可行措施1. 运用心理学方法缓解乃至消除父母的对抗情绪。
帮助当事人消解对抗情绪,不仅能使双方能以理性的状态参与到诉讼活动中,从而为自觉履行判决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且时常就等于化解纠纷本身。
上海市原闸北区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在每年“六一”前夕开展的团体心理咨询活动,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18]这一活动既面向辖区内的离异家庭,也会邀请正经历离婚诉讼的父母及其子女。
活动中,心理专家通过组织开展心理团询、亲子游戏等活动,使参与其中的父母正确地认识夫妻矛盾与亲子关系。
于是,便出现了不少尚在诉讼阶段的夫妻决定撤诉、重归于好的美谈。
2. 不固守“不告不理原则”,主动引导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就探望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或一并诉讼解决,如上海市原闸北区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一揽子解决”的做法。
[19]自上海市原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开始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纳入少年综合审判庭至2015年4月,该法院受理抚养费纠纷同比减少40.8%,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同比减少43.6%、探望权纠纷同比减少84.2%。
浅谈探视权的执行难问题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5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1 期摘 要:随着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因离婚引发的子女探望权执行案件也越来越多。
为此,本文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对实务中解决探视权执行难的现象提出了六点建议,以期对实务处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探视权;执行;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处世观念的转变,社会对离婚态度的日渐宽容,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加上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觉醒,子女的探望权就越来越受重视,由此产生的探视权强制执行案件也越来越多。
前不久我就碰到了这样一个案子。
褚某(女)和金某(男)离婚后,双方的女儿随金某生活,小女孩现已经7岁了。
褚某自从和金某离婚后,未能见到自己的亲生女儿已经两年多,思女心切的褚某遂向法院申请探视权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是小女孩不愿见褚某,见了褚某就跑,还把我们都关在门外。
我趴在窗户上哄了她大半天,她才同意跟妈妈隔着窗户见见面。
褚某对这样的执行结果自然是不满意的,做为执行人员,我也能理解褚某,觉得这样的探视确实不尽人意。
于是第二次上门想想做做金某和小女孩的工作。
结果这次的见面更让我意外了。
金某不在家,小女孩一见我们就哭,还推我们出门。
我们没辙了,只好找到小孩的奶奶,希望能作通她的工作,奶奶振振有辞:“女儿不愿见她,我也没有办法!”其实像这样的情况,我们大致都能推测出是爸爸,奶奶暗地里唆使、威胁孩子不理母亲,但我们执行法官也难于查实他们阻挠执行的行为。
类似这样的探视权执行案件很多,执行的难度显而易见。
褚某的探视权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
而现实问题是,孩子刚满7岁,我们讲什么他根本不可能听进去。
孩子实在哭闹得厉害不愿意来见妈妈,我们不可能把孩子绑架来,孩子的人身权利更要保护。
因为探视权问题比较特殊,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能伤及子女尤其是弱小子女幼小的心灵,要尽量淡化强制色彩,以免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毕竟探视权的实现是探视人与被探视人情感交流的过程,若只为满足探视权人情感上和精神上的愉悦,而伤害被探视人的身心健康,那便违反了探视权立法的初衷。
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化解探望权执行难题
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化解探望权执行难题探望权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执行工作中较为棘手的难题,其难点不同于传统执行难题。
因其涉及行为的执行,并掺杂家庭的特殊属性,往往存在实施难和结案难两大问题。
为了破解探望权执行难题,需要在充分挖掘和分析问题成因的基础上,准确认识把握探望权的本质与探望权执行的意义,构建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核心的执行机制,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切实化解探望权纠纷,维护家庭与社会和谐。
一、探望权执行的意义探望权的执行可以实现探望权人被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家事类案件中父母与子女的利益不可分割,探望权的实现又可以兼顾父母权益,并切实有效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有利于保护三方的合法权益。
从长远看,探望权执行更大的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国家富强与民族希望。
遭遇父母离异变故的未成年人往往更容易遭受身心上的打击和挫折,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问题也会随之出现。
通过探望权执行,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获得父母双方的关心爱护,加大对家庭困难、遭受身心伤害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帮助力度,从而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
二、探望权执行中的问题及原因探望权执行中存在实施难和结案难两大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点:1.思想观念方面的因素。
受传统文化影响,家庭都是以父母为本位,父母对于子女有绝对的控制权,子女没有独立人格的观念仍根植于很多人的思想之中。
尤其在古代,子女仅为家庭的财产,一家之主对家财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子女原则上均“由男子负责抚养教育”,没有商议的前提,更没有子女表达意愿的余地。
时至今日,一些人仍然存在这种观念。
另外,很多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有“养儿防老”的观念,更加关注自身利益,容易忽略对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环境的考虑。
探望权实现上的难题,其最初的、根本的原因也在于此。
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
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家事诉讼案件的增多,探望权执行难问题也日益凸显,而探望权案件作为特殊的家事诉讼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探望权执行问题也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探望权确立意义、我国探望权执行的困境及原因和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
1 探望权制度确立意义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父母在婚姻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它既维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抚养的权利,又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各国也将探望权制度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中,例如美国民法的探视权、接触权;德国民法的人身交往权;日本民法的见面交流权等,都是对于探望权制度的确立,从而实现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保护。
探望权在我国2001年《婚姻法》中首次确定以来,成为婚姻家庭法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不仅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的团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父母离异对子女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我国宪法就规定子女从出生之日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就有父爱、母爱等家庭权利,是子女成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对社会道德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该制度的确立有着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方面,理论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是对于监护制度的补充,行使监护权包括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法律规定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与子女有联系交往的权利,间接行使监护权,从而保证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
实践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的确立符合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也解决了父母双方离异后对于子女轮流抚养的弊端,一方面未直接抚养一方在法律规定下经常性与子女维系感情,另一方面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子女造成的心理痛苦,因此探望权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中子女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我国探望权执行困境与原因探望权自确立以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凸显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第一篇: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探望权是2002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内容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是不会改变的。
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副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补家庭解体后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的执行是完成行为的执行,是一种以行为为内容的执行,通常,探望权的执行由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从而依照执行协议来履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协议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能遵照协议履行的情况,这就需要法院采取强制的措施来确保探望权利的实行。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浅议探视权案件的执行问题
浅议探视权案件的执⾏问题摘要探视权是修改后的民法典赋予离婚当事⼈的⼀项新权利,许多离婚案件虽然判定了夫或妻⼀⽅对未成年⼦⼥的探视权,但在实践中,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本⽂简要分析了探视权强制执⾏案件的意义、特点,并提出了解决探视权案件执⾏难的对策,希冀对解决法院执⾏探视权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有所裨益。
所谓探视权,⼜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有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的⼀⽅有义务协助⾮抚养⼀⽅⾏使探望⼦⼥的权利。
2001年4⽉我国修改后的《民法典》第⼀千零⼋⼗六条第⼀款⾸次明确从法律上规定了探视权。
探视权的设⽴,为处理离婚后⽗母探视⼦⼥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能够和⼦⼥定期保持来往,及时充分地对⼦⼥进⾏抚养和教育,增加与⼦⼥的感情沟通和交流,在⼀定程度上减轻⼦⼥因家庭破裂⽽遭受的不幸,有利于⼦⼥健康成长。
⼀、探视权强制执⾏的重要意义为保障探视权的实现,修改后的《民法典》赋予了⼈民法院强制执⾏的权利,对拒不履⾏判决裁定、阻挠探视权⾏使的⼀⽅可以依法强制执⾏。
具体来说,探视权强制执⾏的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探视权的强制执⾏,能够从法律上保证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能够定期与⼦⼥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孩⼦造成的伤害,同时,满⾜⽗亲或母亲对⼦⼥的关⼼、抚养和教育的感情需要,还可以增加孩⼦与⽗母的交流,减轻⼦⼥的家庭破裂感,为⼦⼥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未来发展、教育的优劣,很⼤程度上取决于其成长的家庭环境。
单亲家庭的⼦⼥,多数会因为⽗母离异产⽣⾃卑⼼理和孤僻性格,如果长期得不到与⽗母的沟通和交流,缺少来⾃⽗亲或母亲的关爱,更容易误⼊歧途,甚⾄⾛上犯罪道路。
修改后的《民法典》探索从法律上确⽴对探视权的强制执⾏制度,弥补了我国探视制度的缺陷,有利于从源头上为单亲家庭孩⼦的健康成长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也从长远⾓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摘要:探望权制度是我国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
由于探望权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难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探望权的性质和特征,针对执行难问题指出了探望权执行的原则和相关对策,并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解决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纠纷。
关键词:探望权执行难执行原则执行对策立法建议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国2001 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了探望权制度,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完善。
然而由于探望权案件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实践中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产生了不少问题。
一、探望权的性质与特征:何为探望权?我们都知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但对于探望权的性质,人们的认识却分歧,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探望权权利说。
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探望权具有双向性,即探望权不仅是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子女也应享有主动探望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的权利。
狭义说则认为探望权为单向性,仅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子女不享有的探望权。
二是探望权义务说。
即探望权应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一种法定义务。
当不直接抚养方不履行探望的义务时,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探望权权利义务说。
即探望权于不直接抚养方而言,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当其不履行探望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未成年子女而言,则为一种权利,子女不具有探望的义务,也没有被探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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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对策
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对子女身心健康和亲情的感受以及平衡发展均有利,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一方配偶阻碍原配偶对子女的探望,其实是限制子女享有亲权的权利。
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探索一些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对策之一,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
在国外,如离异一方拒不为另一方的探视子女提供方便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一般是由社会义工对此进行监督协助,避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在我国,妇联和青少年权利保护部门则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
由幼儿园、学校和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对策之二,规定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
行使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关系法定理由,当然在探望权制度上还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不宜将夫妻间“仇恨”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等。
对策之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人身权利,如果抚养人故意设置探视障碍,使得探望权人见不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既可以补偿探望权人不能行使探望受到的伤害,又可以约束抚养人履行协助义务。
但此赔偿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对此,笔者已经在前面作过表述。
对策之四,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探望权纠纷和亲子关系确认等案件列为非诉讼事件,适用特别程序,允许调解结案,法院一审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提出上诉,这样可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保护非监护一方的探望权和子女的健康成长。
对策之五,正确适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
虽然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负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极少使用这项规定,没能运用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使一些“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使得这项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与阻碍执行者,要坚持制裁。
立法上要尽快明确追究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的程序。
据报载,美国一妇女因不让其享有“探视权”的前夫探望女儿,被法官判处监禁数年。
如果我们的法律能作出如此严肃的规定,如果我们的法院能加以认真地执行法律,探望权的执行也就不会再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