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考卷四案例: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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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是法律行业的资格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卷四案例分析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衡量考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标准。

下面是一份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在自家门前发现一只流浪狗,心生怜悯,将其带回家中,并给它提供了食物和庇护。

然而,李某的善举被邻居王某得知后,王某对此心生嫉妒,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自己因流浪狗引起的损失。

二、问题提出1、李某是否有权利收留流浪狗?2、如果李某没有权利收留流浪狗,他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如何评价王某起诉李某的行为?三、分析解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动物是具有生命、感知和利益的生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李某有权收留流浪狗。

2、如果李某没有合法拥有该流浪狗的证明,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者赔偿相关费用等。

3、王某起诉李某的行为值得商榷。

虽然李某收留流浪狗可能会给邻居带来一些不便,但王某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比如可以向当地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四、案例总结本案例涉及到动物保护、法律规定和邻里关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李某有权收留流浪狗,但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因管理不善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某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一份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考生多做类似的练习题,提高自己的法律应用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通过司法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第一篇: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探望权是2002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内容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是不会改变的。

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副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补家庭解体后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的执行是完成行为的执行,是一种以行为为内容的执行,通常,探望权的执行由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从而依照执行协议来履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协议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能遵照协议履行的情况,这就需要法院采取强制的措施来确保探望权利的实行。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执行实务中探视权案件的难题与对策

执行实务中探视权案件的难题与对策

执行实务中探视权案件的难题与对策摘要:目前涉及探视权执行案件逐年递增,但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简单、粗糙,应当提前采取多种措施, 预防探视权案件成为新的“执行难”。

本文简要分析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以期让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更加完善。

关键词:探视权执行难未成年子女一、探视权案件强制执行的意义探视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

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一方面可以保证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够通过定期与子女团聚,减少家庭破裂给子女造成的伤害,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可以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达到亲情上的交流和精神上的慰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探视权案件中存在的难题(一)双方矛盾升级,积怨难以消解夫妻双方往往因为矛盾难以调和而离婚,离婚时,又牵扯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等问题,矛盾进一步升级。

离婚后矛盾也难以消除, 最后集中反映在探视权问题上。

具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对抗情绪较大,将子女作为报复的筹码,采取各种手段拒绝、阻挠另一方探视子女, 大大增加执行的难度。

(二)长辈横加阻拦,事态愈发混乱被执行人常常由于工作、生活等原因将子女交由自己的父母抚养,当申请人前去探视子女的时候,经常会遭到老人的阻拦,例如直接阻挠或者通过搬家来藏匿孩子,与申请人矛盾较深的老人甚至会挑拨孩子与申请方关系,唆使或威胁孩子拒绝探视等。

特别是当申请人的长辈也参与探视时,双方老人经常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事态愈发混乱,矛盾愈发复杂。

(三)子女不配合拒绝被探视实践中,“孩子不想被他探视,不愿见他”这几乎成了被执行人的万能金句,以此来证明自己并没有阻拦,是申请人有错导致连孩子都不原意被探视。

这其中确实可能存在子女与申请人之间感情淡漠,拒绝探视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是受到了抚养一方的“软威胁”或子女还不具备判断力受到他人唆使做出拒绝探视的表示的情况。

(四)法院警力有限,且不宜参与过多申请人进行探视时法院不可能每次都派人前往,而且判决中探视的时间往往是周六日,正是执行法官休息的时候,当事人的探视权很难通过强制执行持续地得到保证。

山西省长治市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案例

山西省长治市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案例

山西省长治市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案例案例介绍申请执行人李某,女,33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张某,男,34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3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10日生育一女,1998年8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跟随张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离婚后,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

李某遂以张某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

判决结果经审理,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由此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

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原告行使探视权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应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于每月的第一、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至11时行使对女儿张-琪的探视权,原告李某可将孩子接走,但要在第二天下午17时前送回,被告张某负协助义务。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一、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依据探视权广义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权利,民法典中规定的探视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没有财产内容的一种探视、看望行为的权利。

此项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形成的一种身份权,在确立亲权的国家则是亲权的一种。

探视权的产生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

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才产生探视权,不然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探视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

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

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摘要:一、探视权的概念与意义二、探视权强制执行的必要性三、探视权强制执行的异议情况四、解决异议的方法与建议正文:探视权,又称看望权,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因离婚、分居、死亡等原因导致不能共同生活时,一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对方家中探望子女,与子女团聚的权利。

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通常是指在执行探视权过程中,当事人对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提出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

一、探视权的概念与意义探视权是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子女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探视权的行使,父母可以保持与子女的联系,减轻因家庭破裂给子女带来的心理创伤。

同时,探视权也是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表现。

二、探视权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方拒绝履行探视权的情况,这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会对探视权的执行进行强制。

探视权强制执行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

三、探视权强制执行的异议情况1.父母一方认为法院判决的探视时间、地点不合理,提出异议。

2.父母一方认为对方在探视过程中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提出异议。

3.子女对探视表示拒绝,父母一方以此为由提出异议。

4.父母一方在探视过程中受到对方干扰,无法顺利进行探视,提出异议。

四、解决异议的方法与建议1.充分沟通:当事人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寻求共识,尊重子女的意愿,共同制定合理的探视方案。

2.法律途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探视权进行重新调整。

在诉讼过程中,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异议。

3.寻求专业帮助:当事人可以请教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了解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寻求解决异议的专业建议。

4.增强子女教育: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是解决异议的关键。

探望权强制执行及措施具体内容

探望权强制执行及措施具体内容

探望权强制执行及措施具体内容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摘录)【条文】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对探望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具体内容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本条的修改内容及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该条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这一条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35条规定的基础上,在可采取强制执行的判决或裁定的种类中增加了探望子女的内容,并在协助执行的责任主体中增加了关于个人的规定。

通过立法使探望权得以法制化,并在法律上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条结合《民法典》的内容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本条在修改过程中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针对的《婚姻法》第48条在《民法典》中已经删除,但由于本条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未有规定,而在审判实践中仍有保留的价值,故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条文进行了保留,并作出文字表述上的修改,使其不针对《民法典》某一具体条文作解释。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将“有关个人和单位”的表述改为了“有关个人或者组织”。

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概述探望权是一个长期问题,在子女成年以前,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有探望的权利。

但是探望权执行的一个现实情况却是执行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人不配合。

浅谈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浅谈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浅谈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探望权是指亲属、朋友等有权利与亲属关系的人探望被关押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的被监禁人的权利。

这个权利既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可以完全任意行使的。

这个权利的实施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比如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等等。

但是有些情况下,如果亲属或者朋友的探望行为给治安、公共安全带来威胁,或者他们的探望行为严重干扰了被关押人的生活、休息等等,那么探望权就有可能被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案件并不罕见。

比如在美国纽约市,市政府因为收到大量监狱病人死亡、身体伤害的投诉,于2000年底开始大举强制实施探望权。

原本监狱只允许每个犯人每月探望两次,每次探望时间在一小时左右。

但是为了减少监狱内暴力事件的数量,美国新任监狱系统主管决定强制执行探望权,增加探望次数、时间和人员,让监狱内的犯人们能够获得更多的亲友关爱和心理支持。

在这项政策实施后,纽约市监狱系统监狱死亡率下降了20%,暴力事件发生率下降了10%以上。

这可以看出,强制执行探望权对于监狱管理和监狱犯人健康有很大的益处。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强制执行探望权时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和争议。

比如在我国,对于有人被刑事拘留或者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时候,法律规定了探望权和被探望人的权利。

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而且不同的地区和监狱可能会对探望权进行不同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强制执行探望权所产生的争议和困惑。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胡玮炜案。

这个案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的一名女警察,因为涉嫌杀害了一名网民而被警方拘留。

这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胡玮炜的父母在得知胡被关押在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后,多次向南宁公安局和看守所管理部门申请探望权。

但是,他们的探望请求多次被拒绝。

最后,经过媒体的介入,胡的父亲才和看守所达成协议,同意每个月探望胡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但是,这在胡的父母看来依然不够,他们认为自己的探望权被侵犯了。

于是他们提出了诉讼,要求看守所给予他们探访胡玮炜的权利。

浅谈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浅谈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浅谈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内容摘要:《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当前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中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探析一下探望权强制执行问题:第一,有关探望权强制执行的争议;第二、司法实践中探望权强制执行的难点;第三、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措施。

关键词:探望权、强制执行、难点与措施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探望权强制执行的相关争议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所以探望权是可以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关于探望权强制执行的问题,有几种争议观点:有观点认为,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会给父母双方造成影响,甚至一方可能造成被法律制裁的后果。

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可能权利方会实现其探望权。

但是,对未成年的子女来讲,他能够理解吗?恐怕执行的暴力留给他的只能是可怕的回忆,通过强力实现的权利,可能不会使小孩子产生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的欢乐。

他们认为,家庭法纯粹是私法,家庭关系与个人私生活联系最密切,而且婚姻家庭的许多现象通伦理道德联系密切,法律的规定则将个人的私秘公开化,并且还具有强制力。

探望权不能实现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个别的现象。

论我国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论我国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论我国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作者:卜国欣来源:《市场周刊》2016年第04期摘要:2001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将“探望权”纳入其中,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并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是探望权案件的核心问题,也是确保探望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案件如何强制执行成了令所有法官深感头疼的一件事。

为此,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发现我国立法的不足,为我国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提出可行的建议,期以能够对探望权制度产生有利的影响。

关键词:探望权;强制执行;改革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4-93 -03一、我国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探望权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后为各国法理和立法普遍接受和认可。

2001年,我国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确认了探望权制度,是我国婚姻法史上的一大进步。

但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执行效果仍不理想。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②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作了相关规定,但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来看,仍存在许多的问题。

(一)立法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仅用两个条文规定了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缺乏详细的强制执行条件和程序,同时也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的原则。

这容易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缺乏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标准,法官过多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往往难以说服当事人。

(二)“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强制执行的适用存在着许多障碍。

具体表现如下:1.子女不合作。

在现实生活中,当父母离婚后,由于未成年子女心理发育不成熟,再加上所处环境的影响,会出现抵触情绪,拒绝探望权人探望,使得探望权案件的判决难以执行下去。

此时,法院可能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虑中止探望权人探望,这就会使探望权人的权益遭受损失。

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近年来,基层人院在执行离婚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案件类型---探望权的执行。

修订后的《》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当前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因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不按期给付抚养费从而导致另一方停止探望权,造成该类案件执行受阻、矛盾激化的情况非常普遍。

这一规定有一定的人文意义,而且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亲权将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而且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亲权将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因此受到了各界的好评。

探望权的依法确立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一、探望权的概念、性质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权。

该探望权不同于过去的探视权,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探视已经用在了对在押犯人的探望,在生活中,对在医院就医的患者探望也叫探视,为了避免在概念上的混淆,同时不至于将子女的探望与对在押犯人及患者的探视混为一谈,故而叫做探望权。

探望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配偶关系的消灭而产生的。

离婚只能是消灭配偶关系而不能消灭血缘关系,也不能消灭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所以,新婚姻法正式规定,使探望权成了名正言顺的法定权利,它的后果就是探望事由对一方是权利,对另一方则是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1)是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2)是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3)是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探望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亲权的内容。

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的照护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剥夺。

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案件作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容忍并协助其探望未成年子女为内容的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执行标的特殊性。

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

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支付金钱、特定物,要么是完成一定行为。

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是一类特殊的执行标的。

(2)执行的持久性与反复性。

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消灭,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

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期间具有长效性,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长期有效,这就决定了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3)执行目的是为了排除妨碍,保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监护权的实现。

(4)探望权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人,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

由于权利人探望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的子女,考虑到未成年意志的不独立性和易受支配的特征,虽然他们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上却经常受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控制和支配。

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或者加以阻挠,那么,权利人的探视权就根本无法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被执行人更多时候承担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而非积极的作为义务。

新《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这一规定把探望权判决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在面对干涉探望权的行为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人民法院如何有效达到执行目的等方面却是无法可依。

据此,我国的探望权执行制度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完善:1.在遇到探望权执行难案件的时候,首先应区分执行困难的原因,是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视还是出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形。

2岁小孩执行探望权案例

2岁小孩执行探望权案例

2岁小孩执行探望权案例近日,一起关于2岁小孩执行探望权的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例涉及一对离异夫妻,两人在离婚后产生了争执,最终法院判决母亲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父亲则获得了探望权。

然而,在执行探望权的过程中,父亲多次被拒绝进入小孩的家门,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探望权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非抚养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与子女保持联系的权利,旨在保护子女的利益和权益,维护亲子关系。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探望权的问题却时常引发争议。

有些非抚养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履行探望义务,或是被抚养方的父母阻挠,导致探望权无法得到实现。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家庭暴力、虐待等,探望权的执行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对于2岁小孩执行探望权案例的处理,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探望权是非抚养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和执行。

在这个案例中,父亲作为非抚养方,有权利与孩子保持联系,母亲无权拒绝其探望。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探望权的执行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

特别是对于2岁小孩这样的年龄段,他们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意识和判断力,无法自主决定是否与父亲接触。

因此,在执行探望权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和身心健康,避免给他们带来负面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父亲多次被拒绝进入小孩的家门,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在执行探望权时,母亲应该积极配合,遵守法律规定,让父亲与孩子保持联系。

如果母亲有其他的担忧或要求,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沟通和解决,而不能单方面拒绝执行探望权。

同时,在执行探望权的过程中,父亲也应该尊重孩子的意愿和需要,避免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

比如,在孩子年龄较小的时候,可以采取短时间探望、分阶段探望等方式,逐步增加探望时间和频率。

另外,父亲也应该尊重孩子的生活习惯和规律,不要在探望过程中给孩子带来过多的干扰和负担。

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

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

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摘要:1.探视权的定义和重要性2.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的概念和原因3.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的处理方式4.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的案例分析5.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的预防和解决建议正文:一、探视权的定义和重要性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看望和接触的权利。

探视权是保障离异家庭中子女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维护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成长,同时也体现了家庭伦理和法律的公正。

二、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的概念和原因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是指在法院判决或协议中规定了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或阻挠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视权,从而导致纠纷。

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不信任、家庭矛盾、子女的意愿等。

三、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的处理方式在面对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沟通协商:尽量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影响到子女的生活和成长。

2.律师调解: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3.诉讼:在尝试上述方式无果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进行裁决。

四、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的案例分析案例:张某与李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张某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张某行使探视权。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进行裁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有权行使探视权,并要求李某配合。

五、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的预防和解决建议为了避免探视权强制执行异议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预防和解决:1.增强法律意识:双方应了解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尊重法院判决,遵守协议。

2.建立信任:在离婚后,双方应尽量保持友好关系,共同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3.关注子女意愿:在行使探视权时,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避免对子女造成心理压力。

生活中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

生活中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

生活中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生活中探望权能强制执行,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生活中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内容提要】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因此,立法上有必要进行法律调整。

探望权的行使与其权利主体的确定是紧密相联的,并且权利主体决定着探望权的行使,由此推知,探望权行使的原则是由父或母单独行使探望权。

所谓探望权的行使是指父或母具体实施构成探望权内容的行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探望权的行使不是对探望权的处分。

很明显,前者指向的是权利的内容,后者则是针对权利本身,并非依法定原因不得剥夺探望权,权利人也不得转让、抛弃或继承。

权利行使是权利实现的手段,因此,权利能否实现与其行使的方法是否适当关系密切。

探望权的行使只能是权利人本人单独行使,他人不得行使。

具体而言,探望权行使的方法可以分为:1.探望这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到未成年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看望。

有人认为探望权行使的方法为分: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探望权人可以到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探望子女,也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的子女。

还有人认为,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分为探视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并且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有所区别,如对五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只能是探视式探望,不能采用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逗留式探望。

探视权的行使有时会受到有关监护人的限制,所以有关的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益需要自己进行合理的处理,如果不行,有关的部门就会介入,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有着法律上的支持,所以自己的探视权就会有着行政上的强制约束,进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探视权的执行是否可以强制进行

探视权的执行是否可以强制进行

How self-discipline you are, how free you a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探视权的执行是否可以强制进行探视权的执行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婚姻法第48条,对于拒不执行探望子女判决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是需要见不到孩子的这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

不过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实际操作起来不是特别的容易,最好还是双方能够私下协商解决好对孩子的正常探望。

一、探视权的执行是否可以强制进行?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通过这条规定,赋予探视权可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探望权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三、探望权的终止条件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1、子女已满16周岁。

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措施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措施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措施原告雷某某(男)与被告王某某(女)于2011年结婚,2013年生育一女雷小某。

2017年,雷某某起诉王某某离婚。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雷小某随雷某某生活,雷小某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用由原告雷某某自愿承担,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0万元;在不影响婚生女雷小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雷某某配合王某某每个月探望雷小某四次。

调解生效后,雷某某并不配合王某某行使探视权。

2019年,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对雷小某的探视权。

经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达成一致,雷某某将雷小某带至法院,王某某进行探视,此次探视后王某某提交结案申请。

评析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其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派生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法律赋予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力。

实际上,探视权涉及父、母、子女三方的权利义务,探视执行案件也区别于普通的执行案件,具有特殊性。

一是执行内容具有长期、反复性。

探视权是一项长期性权利,除非被剥夺权利或自愿放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探视子女直至子女成年;二是受限制性。

探视权的实施涉及父或母、子女三方权益,父母在行使权利时还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

三是多变性。

由于多种客观原因可能导致当时确定探视权的客观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难以实现。

在实践中,探视权执行存在诸多困难。

具体为,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中缺乏具体规定,如就具体的探视方案、探视时间、探视地点、探视方式等都没有明确,导致执行人员无具体依据可供执行;当事人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长期性、反复性与法院执行力的有限性和执行案件的期限性存在矛盾等等。

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探视权可以强制执⾏吗?探视权是婚姻法修正案赋予离婚当事⼈的⼀项新权利。

探视权案件的执⾏,是未与⼦⼥⽣活的⼀⽅对⼦⼥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应当事⼈的请求,许多离婚案件判定了夫或妻⼀⽅的探视权,但该类判决的强制执⾏成为⼀个⼗分棘⼿的问题。

那么探视权到底能否强制执⾏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探视权可以强制执⾏吗1、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但是,对探望权强制执⾏不是⼀般的强制执⾏,法院不能直接对⼦⼥的⼈⾝、探望⾏为进⾏强制执⾏,⽽是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不让探望孩⼦的⼀⽅协助另⼀⽅⾏使探望权。

2、对探视权的强制执⾏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碍。

探视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直接抚养⼀⽅能够定期与⼦⼥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母⼦⼥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探视权不仅可以满⾜⽗或母对⼦⼥的关⼼、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的⽣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进⾏抚养教育,⽽且可以增加⼦⼥和⾮直接抚养⽅的沟通与交流,减轻⼦⼥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的健康成长。

3、我国宪法规定,⼦⼥从出⽣⼀刻起就有⾃⼰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视权有利于保护⼦⼥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

如果没有强制执⾏,上述意义则难以实现,也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探视权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

《民法典》第⼀千零⼋⼗六条【⽗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者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或者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的⾏使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直接抚养⼀⽅能够定期与⼦⼥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母⼦⼥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探视权判决后的执行可以强制进行吗

探视权判决后的执行可以强制进行吗

探视权判决后的执行可以强制进行吗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问题的处理,同时还应当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

为保护孩子的成长离婚一方应当履行探视权进行探视。

那么,探视权判决后的执行可以强制进行吗?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拒绝不执行探视权的离婚一方,法院有权进行强制探视。

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问题的处理,同时还应当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

为保护孩子的成长离婚一方应当履行探视权进行探视。

那么,▲探视权判决后的执行可以强制进行吗?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拒绝不执行探视权的离婚一方,法院有权进行强制探视。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视权赋予了要求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在我国有人认为,对子女探视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并不利于被探视子女的身心健康。

依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视行为的根本标准。

那么父或母探视子女一旦被强制执行,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因为如果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视子女,或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视子女而受到处罚,都无异于离婚夫妻的一方借助于法院向另一方示威,本质上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在子女探视上的延伸和继续,无论如何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因此,对探视权强制执行方式要适当,司法拘留措施应当慎用。

也有人认为,《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视权赋予了要求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碍。

探视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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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卷四案例: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司考卷四案例: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司考卷四案例: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案例分析历来都是失分的主要部分,小编为大家精选了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

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

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法律教育网
分歧
对该案能否立案执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执行。

因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对自己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也不能因为双方约定而剥夺父母的探望权,所以李某要求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案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将该案重审。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却确定李某仅当儿子在当地时才享有探望权,这也是对李某探望权的剥夺。

所以该案调解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情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就探望权问题单独重新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探望权没有在判决或调解中确定时,当事人可以就该项事由单独提起诉讼,该案属于当事人对探望权约定不明的情形,应由其单独重新提起诉讼。

第四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也不必重审或重新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离异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也同时成立。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
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上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先应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由法官自由裁量。

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地点。

同时,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而并未将其设定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当事人是否行使探望权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即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探望的方式、时间,或人民法院对探望的方式、时间作出了判定,也不能强行要求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既有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也有放弃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进行干涉或限制。

在本案中,法院的调解是在遵循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仅就探望的方式、地点、次数等作出了确定,并未剥夺李某对其儿子探望权,没有违法相关法律。

同时调解确定李某的探望方式、地点、次数都是具体明确的,也无需单独再提起诉讼。

而李某因为对思子心切,违背调解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到外地看望儿子,违反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故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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