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
浅谈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浅谈探望权的执⾏难问题⼀、探望权的产⽣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
在我国,⽴法者可能考虑到将婚⽣⼩孩的探视与刑事犯罪已决犯的探视区分开来⽽称之为探望”。
探望权是指⽗母对⾃⼰的孩⼦⾏使探望的⼀种权利,该权利⾃夫妻双⽅关系依法解除后,不直接抚养⼦⼥的⼀⽅就开始享有这种权利,是基于亲权和⾎缘关系⽽体现的⼀种合法⾝份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旦该权利受到侵害,权利⼈可以依据法院⽣效的法律⽂书申请强制执⾏。
探望权的设⽴,不仅能够满⾜不直接抚养⼦⼥⼀⽅的⽗或母对⼦⼥的关⼼、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的往来,及时⽽⼜充分了解⼦⼥的⽣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进⾏抚养和教育,⽽且可以增加⼦⼥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限度的减轻⼦⼥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的健康成长。
对于法院⽽⾔,探望权的执⾏标的是⼀种特殊执⾏标的,该标的即不是财产也不是⾏为,⽽是⼀种权利的体现,由于执⾏标的相对较为抽象,没有明确的执⾏标的,造成执⾏起来⾮常困难。
⼆、我国现有法律对执⾏探望权的相应措施《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或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的权利;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条:对拒不执⾏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民法院依法强制执⾏。
有关个⼈和单位应负协助执⾏的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在履⾏⽣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使探望权的,⼈民法院在征询双⽅当事⼈意见后,认为需要中⽌⾏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使;第⼆⼗六条:未成年⼦⼥、直接抚养⼦⼥的⽗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有权向⼈民法院提出中⽌探望权的请求;第三⼗⼆条: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对拒不执⾏有关探望⼦⼥等判决和裁定的,由⼈民法院依法强制执⾏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协助另⼀⽅⾏使探望权的有关个⼈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的⼈⾝、探望⾏为强制执⾏。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是指家庭成员、亲友或律师等团体或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探访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以及家属和社会的一项法律保护,也是维护人权的基本方式之一。
然而,在实际探望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因此,需要完善探望权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首先,探望权的落实有时受到诸多限制。
一些地方没有制定明确的探访规定,甚至是全面禁止探望或仅允许有限的探访时间。
同时,探访过程中存在暴力、威胁、仇恨等不当行为,使得探访成为一种负面的体验,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要完善探望权制度,需要规范探访的流程和规定,同时加强对探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被羁押和服刑人员和家属的利益。
其次,探望权的具体实践也存在问题。
一些地方的监狱管理部门不愿意配合探访工作,经常变换探访时间和地点,对家属和律师的探访提出了许多约束和要求。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狱管理部门的职业素养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
同时,加强监管制度建设,确保监管部门的权利不会过度干涉探访权利。
最后,探望权的保障需要加强公众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培养。
社会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探访权利。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和普及相应法律法规,从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更加公正的探望权制度,维护人权和社会公平。
总之,探望权制度对于维护被羁押和服刑人员以及家族的权益至关重要。
完善探访权制度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领导,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支持和配合。
我们需要不断加强这个制度的实践,保障被羁押和服刑人员的人权,以及家属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结构和价值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离婚率不断攀升,导致了大量的隔代抚养、单亲家庭等问题的出现。
在这种背景下,探望权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探望权制度是指非父母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该制度在解决离异家庭及其他类型家庭纠纷和矛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
一、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司法审查不规范在我国,对于探望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审查,但目前我国的法院对于探望权的审查并不够规范,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判决不公正,给探望权的行使造成了困难。
比如在一些情况下,非父母监护人明显有能力、财力和意愿给予子女更好的教育和生活,但法院依然可能不支持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申请。
2. 探望权无法强制执行目前,我国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并不够,一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愿意履行探望权,法院的执行力度并不够强,导致一些家庭出现合理的探望权无法得到行使的情况。
3. 控制权过于倾向于父母方在离婚或家庭矛盾纠纷的判决中,法院会更多地倾向于父母的控制权,而不是更好地考虑到子女的权益。
这就导致了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被忽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对司法审查程序进行完善,建立更加规范的司法审查程序。
法院应该更多地侧重于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来进行审查,并充分考虑非父母监护人的诉求。
需要建立更好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法院的审查能够更加公正、客观。
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也需要加强,可以通过增加法院对于违反探望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来加强强制执行,使得违反探望权的行为更加不容易得逞。
3. 提高非父母监护人的定位三、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建议1. 建立专门的探望权法律规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该专门建立探望权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细则、程序和法院的审查标准,以及对违反探望权的处罚力度等,从而使得探望权制度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和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再婚、单亲家庭等现象越来越普遍。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探望权制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子女权益、调整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完善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一、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控制不力目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控制不力的问题,导致部分离婚家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有的父母会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或是对方迟迟不履行探望义务。
这种情况下,一方往往会无法正常地与子女见面,导致孩子的心理健康受到了影响。
2. 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很多地方在立法上存在漏洞。
探望权的界定不清晰,容易引发争议;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也没有统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探望权的执行机构和程序不够规范,导致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3. 效果不明显由于探望权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导致很多家庭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依然存在矛盾。
有的家庭甚至因为探望权问题而再次发生纠纷,给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控制不力、制度不完善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完善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二、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探望权的执行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建立统一的探望权执行机构,规范探望权的执行程序,加强对探望权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增加探望权知识的普及在当前的社会中,很多人对于探望权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导致很多探望权的冲突和矛盾。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探望权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探望权意识,增加公众的接受度和支持度。
4. 强化调解和协商机制在探望权纠纷的处理中,政府可以加强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设。
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和协商机构,帮助双方争议当事人解决探望权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一)
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一)内容摘要: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
这一规定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探望权在理论上怎样理解,重点是在实践中如何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探望权执行执行难一、探望权的含义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探望权:1、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即探望权人)探望权人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同意继续抚养且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2、行使探望权的形式行使探望权的形式包括见面(直接见面或短期的共同生活)、直接联系(电话、书信等)以及其他形式的交往。
3、设立探望权的目的设立探望权是为了让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亲情,不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4、探望权的性质“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也是一种法定权利除法定理由不手干涉和限制。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望权纠纷最大的问题是执行。
尽管新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
但是,由于探望权涉及人身,无法直接予以强制执行。
而且,对子女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不利于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
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
人们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而受到处罚,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因而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难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
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家事诉讼案件的增多,探望权执行难问题也日益凸显,而探望权案件作为特殊的家事诉讼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探望权执行问题也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探望权确立意义、我国探望权执行的困境及原因和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
1 探望权制度确立意义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父母在婚姻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它既维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抚养的权利,又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各国也将探望权制度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中,例如美国民法的探视权、接触权;德国民法的人身交往权;日本民法的见面交流权等,都是对于探望权制度的确立,从而实现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保护。
探望权在我国2001年《婚姻法》中首次确定以来,成为婚姻家庭法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不仅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的团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父母离异对子女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我国宪法就规定子女从出生之日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就有父爱、母爱等家庭权利,是子女成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对社会道德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该制度的确立有着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方面,理论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是对于监护制度的补充,行使监护权包括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法律规定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与子女有联系交往的权利,间接行使监护权,从而保证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
实践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的确立符合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也解决了父母双方离异后对于子女轮流抚养的弊端,一方面未直接抚养一方在法律规定下经常性与子女维系感情,另一方面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子女造成的心理痛苦,因此探望权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中子女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我国探望权执行困境与原因探望权自确立以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凸显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摘要】本文围绕探望权制度展开讨论,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分析,强调加强监督与管理的必要性,提升探望权执行效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被探望对象的保护措施。
结论部分呼吁加强探望权制度的规范化和人性化,确保公正和公平。
提出关于探望权问题的自身设法解决问题,建设立法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等探讨思路。
通过分析问题根源,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为完善探望权制度提供可行建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探望权制度、问题、完善分析、监督、管理、效率、法律制度、保护措施、规范化、人性化、公正、公平1. 引言1.1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制度是指在家庭成员关系中,确保亲属间相互探望的一项重要制度。
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分析和改进。
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执行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一些监管环节不严,导致部分家庭成员无法及时获得探望权,造成探望权的不公平现象。
加强监督与管理的必要性凸显。
监督机制薄弱,一些探望权执行者滥用职权,侵犯被探望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探望权执行者的监督与管理至关重要,确保探望权的正常执行。
提升探望权执行的效率也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流程复杂、操作不便等原因,导致探望权执行的效率较低,影响了探望权的实质内容。
建立完善的探望权法律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建立起健全的探望权法律制度,澄清相关法律责任,保障亲属探望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加强对被探望对象的保护措施也是完善探望权制度的重要方面。
对于弱势群体,尤其需要加强保护,确保其在探望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提升执行效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保护措施,以实现探望权制度的规范化和人性化,确保其公正和公平。
2. 正文2.1 现行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探望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和完善。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和不足,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摘要:探望权制度是我国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
由于探望权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难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探望权的性质和特征,针对执行难问题指出了探望权执行的原则和相关对策,并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解决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纠纷。
关键词:探望权执行难执行原则执行对策立法建议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国2001 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了探望权制度,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完善。
然而由于探望权案件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实践中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产生了不少问题。
一、探望权的性质与特征:何为探望权?我们都知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但对于探望权的性质,人们的认识却分歧,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探望权权利说。
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探望权具有双向性,即探望权不仅是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子女也应享有主动探望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的权利。
狭义说则认为探望权为单向性,仅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子女不享有的探望权。
二是探望权义务说。
即探望权应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一种法定义务。
当不直接抚养方不履行探望的义务时,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探望权权利义务说。
即探望权于不直接抚养方而言,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当其不履行探望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未成年子女而言,则为一种权利,子女不具有探望的义务,也没有被探望的义务。
探望权案件有效执行措施浅析
03
有效执行探望权案件的措施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探望权法律地位
01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探望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案件执行提供
明确的法律依据。
强化探望权法律保障
02
通过法律法规保障探望权实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离异父
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
制定探望权执行细则
0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针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明确执行程序
严格依法执行
执行法官应当严格依法执 行,确保探望权案件的执 行过程合法、公正、公平 。
加强执行监督
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 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执 行不当或错误的情况及时 予以纠正。
针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措施
1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让当事人及其律师 了解探望权案件的法律规定与执行程序。
提高执行效率
01
02
03
加强执行力度
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 ,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探 望权案件得到及时执行。
优化执行程序
简化执行程序,减少不必 要的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
加强执行监督
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过程 进行监督,防止执行过程 中出现不当行为。
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
调解机制
在探望权案件执行中引入调解机 制,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执行标准、执行措施等。
加强司法保障力度
强化司法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加强公众对探望权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为探望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及时 、有效的法律救济。
加强司法监督力度
加大对探望权案件执行的司法监督力度,确保案件执行合法、公 正、公平。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我国探望权是指离婚子女与离婚后无拘无束生活的父母之一,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探望另一方亲属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却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执行难度大。
有些父母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甚至通过各种手段来违反探望权。
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院需要动用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来进行强制执行,这无疑增加了执行难度。
最近的一起案例,就是江苏省徐州市的一位母亲与父亲因离婚产生争执,母亲想要探望儿子,但是被父亲拒绝了。
法院在多次劝和无果之后,最终出动了200多名特警与多辆警车来执行,这不仅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也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担。
第二个问题是执行力度不够。
即便是法院下达了探望判决,但却没有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离婚子女实现探望权。
有时候,父母在探望期间有意无意地影响孩子,造成孩子心理上的伤害。
此时,法院应该加强执行力度,对于违反探望权的父母进行强制处罚,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问题是缺乏监管机制。
在执行探望权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的情况时,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都需要加强监管,以保障离婚子女探望权的实现。
例如,有些父母可能将孩子带回家乡等地,从而逃避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和公安部门应该紧密合作,加强对父母的监督和追踪,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制度破解:第一,完善探望权执行机制。
建立起覆盖全国的执行服务网点、执行基金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以精准落实探望权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第二,加强执行力度。
法院应该在执行时加强对于父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例如允许扣留父母的财产或者实行强制行政拘留等,以保障孩子的探望权。
第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行服务网点、执行基金等服务机构的监管和对执行公证员的考核,以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从而确保探望权的执行公正、透明。
这几项措施的实施,必将有效提高我国探望权的执行质量,保障离婚子女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例如加拿大的探望权强制执行制度。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第一篇: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探望权是2002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内容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是不会改变的。
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副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补家庭解体后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的执行是完成行为的执行,是一种以行为为内容的执行,通常,探望权的执行由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从而依照执行协议来履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协议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能遵照协议履行的情况,这就需要法院采取强制的措施来确保探望权利的实行。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制度是指监狱、看守所等刑事执行机关对罪犯家属、亲友进行探望的一项权利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维护他们与外界的联系,促进他们的心理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探望权制度在实际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探望权制度应该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法律应该规定详细的探望权实施程序和标准,明确探望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要求,避免任意扩大或限制探望权的可能性。
监狱、看守所等刑事执行机关应该对探望权进行更加细致的管理,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探望权的行使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罪犯身体状况不佳、有严重精神疾病、有逃跑风险等,可以暂时取消或限制其探望权。
对于一些严重罪行的罪犯,如恐怖分子、毒品制贩者等,也可以适当限制其探望权,以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为了确保探望权的行使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加强对探望环境的改善。
监狱、看守所等刑事执行机关应该提供良好的探望设施和条件,确保探望人员的安全和舒适。
探望人员也应该遵守规定的探望时间和秩序,不得干扰罪犯的生活秩序和监狱、看守所的正常运行。
还应加强对探望权的监督和评估。
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探望权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惩处。
也应积极听取罪犯家属、亲友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探望权制度。
探望权制度是保障罪犯基本人权的重要制度之一,但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加强对探望权的规范和管理,改善探望环境,加强监督和评估,将有助于探望权制度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对罪犯的心理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探望权,作为维护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权利之一,在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家庭和谐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探望权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
本文将就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进行浅析。
一、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1.司法效率低下探望权纠纷,多涉及到离婚、抚养、监护等法律事项,这些问题需要法院进行调解、判决,却往往因受到地域、人员等因素限制,导致对案件的审理速度缓慢。
2.执行难度大探望权的执行,涉及到执行标的的确定、接送人员的安排、时间的协调等众多问题,尤其是当一方拒不执行探望权时,执行人员需要多方面协调,增加了执行成本和难度。
3.制度不完备探望权的实施存在制度建设不完备的问题。
探望权的实施,通常要求监护人或父母亲为执行方,却并没有为其提供充分的权益保障,如探望权的范围、执行方式、费用妥善安排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对策1.完善制度规范针对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界定探望权的范围和执行方式,同时为执行方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2.加强司法审判效率目前,司法效率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探望权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在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确保执行过程的顺利进行。
3.加强执行力度针对拒不执行探望权的问题,加强执行力度是解决执行难度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执行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人员,通过多种手段解决执行难度,同时对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当事人采取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确保执行权的实现。
4.强化宣传教育对于一些不愿执行或意识不到执行探望权的重要性的当事人,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探望权的认识和信仰,重新建立合法行为观念和家庭观念,从而促进探望权的实现和家庭和谐。
综上所述,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关部门应该认真分析其成因,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执行力度和加强宣传教育,从而保障探望权的顺利实施,促进家庭和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1. 引言1.1 探访权的重要性探访权是指被羁押在监狱或拘留所的人员,以及在抚养关系、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中需要相互探访的人员,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探访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喁,它不仅是保障个体尊严和人权的基本途径,也是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探访权可以帮助被羁押的人员保持与外界的联系,减少他们的孤独感和被边缘化的风险,有助于促进他们的康复和改造。
对于家庭成员或关系亲密的人员来说,探访权可以加强彼此间的情感联系,维护亲情纽带,减少家庭矛盾和婚姻破裂的可能性。
探访权还可以促进法律制度的透明和公正,监督监狱管理机构的工作,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探访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关乎个人的基本权利,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加强对探访权的保障和改进,对于建设法治社会,促进人权保障,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探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存在着对人权的侵犯,探访权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现象。
二是一些探访权制度实施不够规范和透明,导致家属和社会公众对探访权的行使产生困惑和不满。
三是一些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对于探访权的保障意识不强,监督制约不力,导致探访权被滥用或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在紧急状态或灾难事件发生时,探访权的行使面临挑战,相关规定不够完备和灵活性不足。
五是一些特殊人群,比如残疾人、外国人等,在探访权的行使上面临更多的障碍和困扰,需要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增加监督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意识提高,建立更加透明和有效的探访机制,以确保探访权的行使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和实施。
需要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大众对于探访权的关注和支持,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法治和人权保障环境,共同维护探访权的合法权益。
【内容结束】2.2 探访权制度的改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探访权的立法保障,明确探访人员的权利和责任,规范探访程序和条件,确保探访权得到有效保护。
探望权执行的思考
探望权执行的思考探望权执行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被刑事处罚人员的亲友及其代理人执行探望、通信等权利的一种规范化的管理手段。
通常情况下,探望权执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执行的,旨在保护被刑事处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探望权执行的现状、问题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探望权执行的现状1.探望权执行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对探望权的保护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在侦查、审判期间,有权会见律师、亲属和被其指定的其他人员。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限制通信或探视,但必须保证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有受探视权”。
2.探望权执行的现状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国家监狱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监狱数量众多,基础设施有待提高,加之执行人员相对不足,探访机制也相对较为薄弱,导致了探望权的有效执行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此外,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逃跑、串联、暴力威胁等问题,这也使得探望权执行更加复杂和困难。
二、探望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探望权的限制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探望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但有些机关却用这种权力来滥用限制权,导致被刑事处罚人员探视权被严重侵犯,这也是当前探望权执行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2.探望条件的苛刻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一些机关对探望条件的要求过于苛刻,导致刑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人权难以保障。
3.探望安全问题由于探望场所常常给人以安全隐患,一些刑罚人员及其家属常常存在生命危险。
此外,一些探望场所设备老化、缺乏专人看守等问题也使得探望人员处在一种较为危险的情况下。
三、探望权执行的应对措施1.改善监狱环境针对监狱基础设施供给的问题,政府应在建设监狱时投入更大的资源,以确保监狱环境的优越性。
2.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对于刑罚人员及其家属,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使探望权利得到保障。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制度是指在刑事执行过程中,被害人、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权利探视服刑人员或被羁押人员的法律制度。
探望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但是,在探望权的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和加强。
首先,探望权的申请和执行程序不够规范。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没有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这导致探望权的执行流程不够清晰,执行难度大。
为此,我们应该建立规范的程序和明确的要求,以使探望权得到更好的落实。
其次,有些程度上探望权的限制过于严格。
在现实中,一些被羁押人员的探望权遭到了严格限制。
例如,某些罪犯由于严重违反纪律,其家属被禁止探望等。
但是,这些限制并没有落实在法律条文中,较难保证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这些限制,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以规范限制探望权的情况。
最后,探望权的执行效果不理想。
在一些案件中,探望权得到了落实,但是由于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和审核,探访人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结果。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应该充分考虑探望权的重要性,确立探访人员必要性的合法性,推动相关部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花费,提高探望权的效率和执行力。
总之,完善探望权制度是我们日常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在完善探望权制度上,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程序和明确的要求,做到服务合理、公正。
同时,在实践中应该充分考虑探望权的重要性,推动相关部门尽快减少不必要的花费,提高探望权的效率和执行力。
我们应该多方面的推动探望权的完善,让这一制度真正地发挥其保障司法公正和保障被羁押人员权利的功能。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制度是指离婚后子女与非监护人父母亲或其他亲属间相互探望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离婚家庭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探望权制度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
探望权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对子女的探望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执行。
监护人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限制对子女的探望,或者在探望的具体安排上存在着不合理的限制。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探望权的执行进行更加严格和有效的监督,保障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探望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
探望权制度在法律上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具体来说,目前中国的《婚姻法》中对于探望权的规定相对较少,而且相关规定比较简单,无法完全覆盖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这就需要相关立法机构对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审议和修改,确保法律能够更好地保障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探望权。
探望权制度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申请探望子女的程序比较繁琐,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探望权的申请程序进行简化,确保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能够更便捷地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改善探望权制度的建议。
建议在相关法律中对探望权进行更加具体和细化的规定,明确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探望权,以及监护人对于探望权的义务和责任。
建议相关部门对于探望权的执行进行更加严格和有效的监督,确保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探望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
建议对探望权的申请程序进行简化,让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能够更便捷地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建议相关部门对探望权的保障进行进一步的统一和规范,确保在全国范围内都能够对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探望权给予充分的保障。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探望权强制执行成为了一些夫妻分手后的必要手段。
探望权是指非监护人员可以定期探视自己的孩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
下文将就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展开阐述。
一、问题存在1.司法执行难度较大由于我国执行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待完善,加上有些人对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抵触情绪,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受到各种阻力。
在执行探望权时,还要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只能进行限制性探望,给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法律规定不明确对于探望权的有效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配套措施,而我国现存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由此产生了很多矛盾与争议。
例如,有些孩子被一个非监护人员带走后被迷惑、虐待等,但在法律上并未对非监护人的探望权提出足够的限制。
3.社会文化影响我国一些地区的传统观念下,宣传“女尊男卑”、“儿女靠老人照顾”等思想,导致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官很难公平地对待计划内的父亲,由此导致了孩子与父亲的探望权无法有效实施。
二、制度破解1.加强法律规定完善现行法律,建立更加有力的监管和惩罚机制,有效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确保探望权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执行探望权时,“两高”也应拟定法教育人员职责义务细则,加强对非法刑事侵害的打击。
2.加强司法力量拓宽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力度,加强对非监护人员的执行。
通过扩大司法执行渠道,提高法院执行效率,使孩子获得更大的保护。
3.加强教育宣传延伸法律的社会效应,增加社会知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实现孩子的探望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如建立防止迷惑青少年的多职责机构和优化孩子的健康观念,确保探望权的有效实施。
三、案例1.“苏州探望事件”2018年1月,一位名叫朱女士的母亲到苏州,带着孙子探望女儿时,却因在电话联系时与女婿发生争执,后被虐待致死。
由此,引发了对非监护人员探望权的商讨与反省。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离婚、再婚、家庭成员迁移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也带来了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子女与非监护人父母或者其他亲属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会面的权利。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项权利也经常面临着很多问题,如何完善探望权制度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执行问题在我国,离婚后探望权由法院审理裁定,但在一些情况下,法院的裁定未能得到充分执行,例如监护人为违背约定擅自限制或拒绝非监护人父母探望子女。
这种情况下,非监护人父母往往很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探望权,这会对子女的成长教育产生不良影响。
二、亲子关系问题离婚后,子女成为了双方亲权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离婚双方因个人情感纠纷或者利益冲突,会将孩子当做筹码进行争夺,导致了孩子在双亲之间的痛苦与无助。
如果探望权制度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执行,子女与非监护人父母的亲子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长远来看也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三、法律缺乏细化在我国,对于探望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笼统,比如《婚姻法》中对于探望权只字未提。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的细化规定,执行裁定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导致一些监护人可以通过种种手段规避探望权的执行。
一些具体情况下的具体处理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细化。
四、社会关注度不足相较于其他社会问题,探望权未能得到足够的社会关注和关心。
探望权问题通常隐匿在家庭之内,成为了一个不被重视的角落。
这也导致了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的难度。
针对以上问题,完善探望权制度是当务之急。
应该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探望权的关注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心这一问题。
需要明确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将其纳入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并细化制定相关的执行细则。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程序,强化对于探望权的司法呵护,保障非监护人父母的合法权益。
还需要加强家庭教育和亲子关系的辅导工作,让离婚后的父母认识到子女的权益应该放在首位。
论探望权实现的障碍及其克服
论探望权实现的障碍及其克服探望权是指亲属之间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探望被拘留在监狱、拘留所、收容所和医院等场所内的人员。
探望权的实现对于被拘留人员和其亲属来说都是一种必要的权利保障,但是实际探望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障碍和问题,如何克服这些问题,推进探望权的实现就成为了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障碍问题1. 控制探望时间:有些地方有规定探望时间或探望天数的限制,造成了家属无法探望的情况。
2. 安全考虑:有些犯人属于危险的罪犯,探望时间还需要在实际运作时进行安全考虑。
3. 控制理由限制:探望理由越来越多,但是有些探望理由却难以被批准,比如家属想要探望因为重病进入医院的犯人,但是由于安全考虑,医疗部门和拘留所会对探望理由进行比较严格的限制。
4. 缺乏信息透明度:由于地方政务保密原因,很多地方对拘留场所内的实际情况都有着严格的保密限制,这也使得家属无法获得足够的探视资讯。
二、克服障碍问题1. 探望制度改进:由于探望时间和探望人员的限制,使很多家属不能顺利进行探望,建议在相关机构制定新的探望制度,灵活掌握探望时间,并且可以加大探望次数,以解决家属无法探望的问题。
2. 安全考虑上的改善:对于安全性较高的犯人,可以增加安保能力和加强安全控制,保障探望人员的人身安全。
3. 控制理由限制:多样化和合理探望理由审核。
在机构方便的情况下,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环节,探望申请的理由越多样化,就越能够照顾到家属的实际情况。
4. 透明度的提高:充分公开监狱、拘留所、收容所和医院的相关信息。
像一些监狱一样,可以建立探望预约系统,并在相应的政府机构中单独建立探望问题管理小组,及时掌握探望及安排时间、地点等其他重要资讯。
在进行探望权的推进过程中,还有一些更加深层次的问题需要去探讨,比如说如何切实地加强对执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专项监理力度,以确保探望人员的合理安全以及其合法权益的得到满足,这是未来需要着重加强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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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
作者:陈咪咪
来源:《世界家苑》2019年第03期
摘要:随着家事诉讼案件的增多,探望权执行难问题也日益凸显,而探望权案件作为特殊的家事诉讼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探望权执行问题也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探望权确立意义、我国探望权执行的困境及原因和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
1 探望权制度确立意义
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父母在婚姻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它既维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抚养的权利,又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各国也将探望权制度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中,例如美国民法的探视权、接触权;德国民法的人身交往权;日本民法的见面交流权等,都是对于探望权制度的确立,从而实现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保护。
探望权在我国2001年《婚姻法》中首次确定以来,成为婚姻家庭法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不仅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的团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父母离异对子女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我国宪法就规定子女从出生之日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就有父爱、母爱等家庭权利,是子女成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对社会道德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该制度的确立有着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方面,理论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是对于监护制度的补充,行使监护权包括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法律规定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与子女有联系交往的权利,间接行使监护权,从而保证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
实践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的确立符合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也解决了父母双方离异后对于子女轮流抚养的弊端,一方面未直接抚养一方在法律规定下经常性与子女维系感情,另一方面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子女造成的心理痛苦,因此探望权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中子女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我国探望权执行困境与原因
探望权自确立以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凸显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一般的民事案件的执行都会有明显的执行标的,要么是钱财、物品,要么是履行一定的行为,然而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则是探望权及其行使的方式,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这也给案件实践执行造成一定的阻碍。
(2)一般的民事案件执行内容都具有短期性,除了定期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基本上都是一次性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基于执行结束而归于消灭。
然而探望权是基于婚姻家庭产生的一种权利,为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需要长期有效的执行,而长期执行又会无法确定案件结案的时间,因此结案时间确定难也是探望权执行难的又一困境。
(3)探望权案件执行发生主要是适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父母一方的阻碍或者是亲戚朋友的协助藏匿子女,不让另一方探望,或者是履行了探望义务也仅仅是远远地看上子女一眼,这也就更加加剧了矛盾,对于子女的身心发展造成不利的后果。
在充分了解我国探望权执行难的现状之后,要究其原因然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其表层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协助执行难求,其明确的执行主体是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或母,然而在离婚案件中形形色色的感情纠葛、家庭琐事使得当事人在审判庭上相互指责,这中矛盾也会延续到婚后,就给探望权的行使埋下了隐患。
其次是抗拒执行难纠,我国《婚姻法》48条规定了探望权的执行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并没有明确当事人抗拒执行的惩罚性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第三人协助藏匿子女的情形,由于大量情感因素的介入,执行人员也很难在法律与情感之间找出准确的定位。
最后是执行的尺度无法把握,探望权的特殊性,一旦强制措施不当就会进一步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家庭矛盾,违背执行的初衷。
其深层原因主要表现在父母本位代替子女本位,我国探望权的制度设计并未从子女的利益出发,而是从父母的利益出发,这也就让探望权成为离婚父母的争战平台,最终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是探望的方式简单机械,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逗留和探视两种方式,均是父母双方与子女的直接见面,两者主要的不同就在于时间的长短,若是一方故意阻碍,就会给探望权的行使造成困难。
3 探望权执行难的应对策略
探望权是人类文明的发展体现,也是对子女亲权权益保障体现,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执行难则是子女实现亲权的一种阻碍。
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普法的力度,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在司法实践中探索解决的路径,不断的积累经验,从而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问题。
(1)从父母本位到子女本位过渡。
从“父母本位”到“子女本位”的转换是现代亲子法的发展趋势,在离婚后的探望权的执行中不仅光是考虑到父母对于子女的探望权,也要考虑到子女的利益。
例如在“《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在允许或限制探望子女时,衡量的标准是是否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
除此之外在制度设计方面也要尊重子女的主体地位,将子女也列入到探望权的主体之中,不仅是父母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也有探望父母的权利。
(2)对抗性判决到协商性养育计划。
因为探望权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到离婚之后的未来关系的持续,所以法院的强行判决就会导致执行难以实现。
在各国的实践过程中,逐渐从对抗性判决到协商性养育计划进行转化,有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制定相应的协商计划,可以有效的执行。
在現行澳大利亚的《家庭法》鼓励父母就涉及养育子女的事项达成一致
意见,而法律仅仅是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美国的一些州法院就鼓励制定养育计划,有些州就在受理离婚案件时要求提交协商养育计划,这样可以更好的减少当事人对于养育子女的分歧,也能最大的维护子女的权益。
(3)确立父母教育制度。
父母教育制度是指在离婚案件审理之前法官将会对父母双方进行离婚指导,主要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先发展与美国,随后被很多国家进行借鉴,现今对于离婚父母教育制度较为发达的是韩国,它的离婚父母教育不仅包含离婚申请事项,离婚咨询还有离婚所产生的后果,其中就包含离婚之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使得父母双方了解协商达成养育计划的重要性,这样就会很大程度上减少探望权执行等后续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由此规定,仅有协助义务主体的相关规定,可以借鉴该制度更好的完善探望权制度。
(4)协助义务主体的完善。
婚姻法中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协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义务,但是并没有明确协助主体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也会常常出现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的亲戚进行藏匿子女,阻碍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可以将这些主体纳入协助义务的主体之中,协助法院的执行。
(5)追求探望权执行方式的多元化。
强制执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探望权纠纷,因此可以寻求执行方式的多元化,更好的维护子女的利益。
一些国家在实践过程中积极采取其他替代探望权执行的方式,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鼓励网上视频等方式作为探望方式,法国则设立“子女探望中心”等,我国也应该鼓励通过互联网等先进手段来完善执行手段的多样化,另一方面还可以借鉴加拿大关于对于拒绝、阻碍探望人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制定我国对于强制措施的惩罚性规定,从而解决执行难问题。
4 小结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家庭亲情交流的延续保障,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但是因探望权本身的制度特点,使得探望权执行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该制度的完善需要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和积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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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帆.论我国探望权制度完善[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8(03).
[5] 秦秀敏.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J].人民司法,2001(09).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