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施工案件(3篇)
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一栋住宅楼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0万元,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乙方要求甲方按照实际情况调整工程预算。
然而,双方在工程预算调整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出现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工程预算调整是否合理?2. 乙方要求调整的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三、案例分析1. 工程预算调整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工程预算调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2)设计变更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3)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乙方提供的地质报告显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
乙方在发现地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甲方报告,并要求调整工程预算。
根据上述规定,乙方要求调整工程预算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乙方要求调整的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工程款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0万元,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然而,由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乙方要求按照实际情况调整工程预算。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甲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预算,并按照调整后的预算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乙方要求调整工程预算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乙方要求调整的工程款应予支持。
工程造价施工案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较为常见,处理这类案件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
在本案中,乙方要求调整工程预算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乙方要求调整的工程款应予支持。
通过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2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工程总造价约为1.5亿元。
项目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地下车库等。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造价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探讨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变更条款、付款方式等内容。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2. 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3. 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于开发商的设计团队在设计过程中对部分细节进行了调整,导致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内容与原设计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由开发商承担。
(二)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因此,双方应就材料价格上涨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造价纠纷。
协商过程中,可参考以下因素:- 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 合同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工程量清单编制、结算争议等多个方面,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以下是对一些典型的造价法律纠纷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案例一:合同签订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符,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但建设单位以合同为准拒绝协商。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核对,导致实际施工与合同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因此,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二、案例二:工程量清单编制纠纷案例简介:某建设单位委托甲乙两家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
甲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基本相符,而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漏项和错项,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建设单位以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招标,最终导致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乙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拒绝投标。
因此,建设单位可依据招标投标法,要求乙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招标。
三、案例三:结算争议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
施工单位认为部分工程量未计入结算,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而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支付。
造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开发商的一栋住宅楼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造价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19年3月,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住宅楼项目。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并于2020年12月完工。
2. 工程造价纠纷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造价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施工图纸,工程造价应为5000万元。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由于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限制等,实际工程造价应高于合同约定。
3. 争议焦点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地质条件复杂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2)周边环境限制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3)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差额部分应由哪一方承担。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法院认为,地质条件复杂和周边环境限制均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因此,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差额部分应由开发商承担。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如下:(1)建筑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为5500万元;(2)开发商应支付建筑公司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差额部分,即500万元;(3)开发商应支付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如施工管理费、材料费等。
四、案件启示1. 严谨合同条款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约定,明确工程范围、工期、质量、造价等关键内容,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2. 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机制,对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明确各方责任,以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的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总造价、付款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
工程竣工后,甲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但乙公司对造价金额提出了异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进而引发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约过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包乙公司住宅楼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分阶段付款,竣工后一个月内结算,结算无误后支付尾款。
2. 工程结算争议:工程于2020年8月竣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
乙公司收到报告后,对结算金额提出了异议,认为实际造价应低于合同约定的1000万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乙公司遂拒绝支付尾款。
3. 法律诉讼:甲公司于2020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乙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返还因虚报工程量而多收的款项。
三、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的确定标准:甲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造价进行结算,乙公司则认为实际造价应低于合同约定,并提出了自己的计算方法。
2. 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工程量计算上存在虚报,导致工程造价虚高。
3. 付款责任:乙公司认为由于甲公司虚报工程量,导致其损失,故不应支付尾款。
四、法院判决1. 工程造价的确定: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了工程造价的确定标准,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乙公司虽对造价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造价低于合同约定,故法院支持甲公司关于工程造价的主张。
2. 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法院认为,乙公司虽对工程量计算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甲公司虚报工程量,故法院不支持乙公司的主张。
3. 付款责任: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甲市开发一住宅项目,该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项目于2010年开工,2013年竣工。
开发商聘请乙市某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
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结算等。
项目竣工后,开发商与造价咨询公司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了初步核对,发现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开发商认为造价咨询公司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量计算,导致结算金额明显偏低。
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纠纷,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造价咨询公司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量计算?2. 造价咨询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合理?3. 双方约定的结算金额是否合理?三、案件事实1. 造价咨询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显示,项目实际结算金额为8亿元人民币,比原合同约定的9.5亿元人民币低1.5亿元人民币。
2. 开发商认为,造价咨询公司在计算工程量时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分项工程量计算错误,导致工程量被少计;(2)部分分项工程量计算未考虑施工损耗;(3)部分分项工程量计算未考虑施工工艺变更;(4)部分分项工程量计算未考虑市场价格变动。
3. 造价咨询公司认为,其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是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的,不存在计算错误。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造价咨询公司在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计算,确保结算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
本案中,造价咨询公司在计算部分分项工程量时存在错误,导致结算金额偏低。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双方应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进行结算。
综合考虑开发商的实际损失、造价咨询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法院判决:1. 造价咨询公司赔偿开发商损失500万元;2. 重新核算项目竣工结算金额,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进行结算。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计价方式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计价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低于实际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增加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计价依据是否合法、合规;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计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工程计价依据合法、合规。
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因此,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由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XX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于2021年3月完成了工程。
然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造价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问题陷入僵局。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是否准确?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施工过程: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编制依据、调整方式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2. 施工完成及验收:2021年3月,被告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自检。
原告组织了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
3. 工程造价分歧: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开始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
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导致工程造价虚高。
被告则认为工程量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工程造价合理。
4. 工程款支付问题:由于工程造价分歧,双方未能就工程款支付达成一致。
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被告拒绝支付。
四、法院审理1. 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证据不足,工程造价基本符合合同约定。
2. 合同约定履行: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案例一:XX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造价核算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发现乙方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如计算数量和单价时有误差,没有正确考虑实际土地等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量。
通过与乙方核算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实际施工量和时间与乙方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未能准确预估工程的实际情况。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乙方确实在工程造价核算中存在失误,导致造价超支的发生;乙方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与核算结果的差异,导致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工程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鉴定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对乙方的追责建议,以及甲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改进措施。
案例二:XX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案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高层住宅项目。
工程竣工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称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不同意,认为验收合格且按照建设合同要求进行了工程质保,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于是将该案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相关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勘探报告等。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还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交流,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问题和争议。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综合了以上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工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仍可以进行交付和使用;工程造价的核算基本准确,没有超支或贪污等违法行为。
最后,鉴定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最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纠纷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发建设。
该项目于2010年3月开工,2013年12月竣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施工。
同时,A公司与C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C公司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咨询。
在项目竣工后,A公司委托C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工程造价结算书》。
C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了核算,确认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
A公司对结算结果无异议,支付了C公司咨询费用。
然而,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不久,B公司向A公司提出异议,认为C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存在低估工程造价的情况,要求重新核算。
A公司则认为C公司具有专业资质,核算结果应具有权威性,拒绝重新核算。
双方协商未果,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A公司重新核算工程造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C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重新核算工程造价?3. 如何确定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三、案件分析1. C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书》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约定由C公司出具《工程造价结算书》。
因此,C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书》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重新核算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以一起因工程造价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为例,分析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程竣工后,原告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显示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金额100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提高材料价格等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1000万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造价是否超出合同约定金额?2. 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原因是什么?3.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责任?四、法律分析1. 工程造价是否超出合同约定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和计算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2. 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根据工程量、材料价格、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管理费用等计算。
”本案中,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导致实际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2)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导致实际材料价格高于合同约定;(3)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4)被告存在偷工减料、提高材料价格等行为。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购置了一块土地,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该项目于2016年开始建设,2018年底竣工交付。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
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
在工程结算阶段,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就工程造价产生了分歧。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及实际施工情况,编制了工程造价结算书,金额为2.1亿元人民币。
而开发商认为实际工程量存在误差,且部分材料价格高于合同约定,因此对结算书中的金额提出了异议,认为实际工程造价应为1.9亿元人民币。
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是否应当以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为准?2. 开发商提出的工程造价异议是否成立?3. 如果开发商的异议成立,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工程造价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的造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在本案中,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总价,因此应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因素,工程量及材料价格往往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
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
2. 开发商提出的工程造价异议开发商提出的工程造价异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工程量存在误差:开发商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的行为,导致实际工程量大于合同约定。
(2)材料价格高于合同约定:开发商认为施工单位在采购材料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价格虚高等行为,导致材料价格高于合同约定。
针对开发商提出的异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工程量误差:可以通过现场勘查、测量等方式对实际工程量进行核实。
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虚报工程量的行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工程计价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3. 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及支付。
三、案件事实1. 工程量计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应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原告主张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比例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被告认为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3. 违约金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法律分析1. 工程量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习惯计算。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为A公司,施工单位为B公司。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设周期为3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工程造价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A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 工程建设过程中,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A公司委托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3. 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认定工程造价为8.5亿元。
4. A公司认为,工程造价应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认为8.5亿元偏低,要求B公司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5. B公司不同意A公司的要求,认为合同约定明确,工程造价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
6.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是否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2. 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计算工程造价?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因此,工程造价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
2. 关于A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计算工程造价的主张,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明确,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造价法律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这体现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对工程造价的审核、结算等关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2.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本案中,A公司委托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法院判决工程造价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这表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对工程造价具有决定性影响。
因此,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3. 市场行情调整的适用条件本案中,A公司认为工程造价应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于2012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结算方式为竣工结算。
工程于2015年竣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初步结算,但就最终结算金额产生了较大争议。
在初步结算中,施工方认为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且存在部分隐蔽工程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要求增加工程造价。
开发商则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内容,且隐蔽工程的风险由施工方承担,不应增加工程造价。
双方就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于2016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际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 隐蔽工程是否应增加工程造价;3. 工程造价的确定依据。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施工方提供了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工程量。
开发商则提供了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证据,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内容。
2. 合同解释法院认为,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合同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内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3. 工程造价确定法院认为,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实际工程量、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施工方主张的隐蔽工程增加造价的要求,法院认为,由于合同中未对隐蔽工程进行明确约定,且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提出异议,因此不应增加工程造价。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实际工程量未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 隐蔽工程不应增加工程造价;3. 工程造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按照预算价格执行,总造价为人民币壹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实际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变化。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程造价超出预算,要求乙方承担超出预算部分的费用。
乙方则认为,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2. 超出预算部分的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三、案例分析1. 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合同签订时就已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乙方在发生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然而,乙方在发生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后,未及时通知甲方,也未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因此,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2. 超出预算部分的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程造价超出预算。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按照预算价格执行,因此乙方应当承担超出预算部分的费用。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具有国家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即每完成一个阶段工程,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交验收报告,乙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该阶段工程款的60%。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但在工程验收阶段,乙公司对甲公司完成的工程部分提出了异议,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无理拒绝支付工程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款支付产生了纠纷。
二、法律问题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 甲公司完成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案例分析1.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二)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报告齐全;(三)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并向乙公司提交了验收报告。
如果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向甲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住宅小区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建设单位为甲公司,施工单位为乙公司。
该小区项目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开工,2018年6月30日竣工验收。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甲乙双方因工程造价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二、纠纷焦点1. 工程量计算争议2. 工程变更签证争议3. 材料价格争议4. 人工费争议5. 逾期竣工违约金争议三、案件事实1. 工程量计算争议甲乙双方在工程量计算上存在较大分歧。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计算的工程量远低于实际完成量,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乙公司则认为其计算的工程量准确无误,不存在争议。
2. 工程变更签证争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对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并签订了相应的变更签证。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变更签证进行施工,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乙公司则认为其已按照变更签证进行施工,不存在争议。
3. 材料价格争议甲乙双方对部分材料价格存在争议。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使用的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乙公司则认为其使用的材料符合工程要求,价格合理。
4. 人工费争议甲乙双方对人工费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人工费计算存在漏洞,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乙公司则认为其人工费计算准确无误。
5. 逾期竣工违约金争议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乙公司认为其已尽力推进工程进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审理1. 工程量计算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存在多处错误,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计算方法合理。
故法院认定乙公司计算的工程量低于实际完成量,判决乙公司按照实际完成量进行结算。
2. 工程变更签证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变更签证合法有效,乙公司应按照变更签证进行施工。
故法院认定乙公司未按照变更签证进行施工,判决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材料价格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使用的部分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价格合理性。
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造价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
案例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2亿元人民币,结算方式为竣工结算。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造价发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造价的确定依据;2. 工程变更及增减工程量的计价;3. 验收标准及争议解决方式。
三、法律分析1. 工程造价的确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造价的确定依据,因此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工程造价的确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国家或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标准;(2)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标准;(3)工程变更及增减工程量的计价;(4)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应首先查阅国家或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标准,其次参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标准,最后根据工程变更及增减工程量的计价确定工程造价。
2. 工程变更及增减工程量的计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进度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内容的,应当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在本案中,因工程变更及增减工程量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1)工程变更及增减工程量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2)工程变更及增减工程量的计价,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执行;(3)工程变更及增减工程量的计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及实际施工条件。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造价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合同条款不明确、施工过程中变更频繁等原因,工程造价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工程造价法律纠纷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建设单位)与乙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栋办公楼。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工期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双方对部分工程量产生了争议。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虚报工程量,要求乙公司退还多收的工程款;乙公司则认为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2. 如何确定工程量变更后的工程款?3. 乙公司虚报工程量是否构成违约?四、案例分析1. 设计变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处理方式,因此,双方对于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认定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设计变更属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因此,设计变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但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2. 如何确定工程量变更后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在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应当审查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必要性,然后根据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单价等因素,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3. 乙公司虚报工程量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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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 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 的人。”
所以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 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这种事实没有合法 根据,使一方得到利益,却使他人遭受损失, 并且这两方面存在着因果关系。
四、没有合法依据,就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 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这一点是构成不当 得利的重要要件。
此案中,被告依据合同取得工程款明显不属
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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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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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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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背景】
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M地大桥工程概算总 造价6.5亿元,包括应纳建安营业税金额l 853.54 万元和由建设单位自购进口材料的价款。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X公司,是M地大桥工程 的建设单位;香港Y公司获得该大桥正桥部分 工程的施工,在某地设立“承包工程作业和劳 务”建桥项目机构(简称Q建桥项目部),是该大 桥正桥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很大的出入,随即给施工单位发函要求纠正,施
工单位已定案为由,不认账。给咨询公司发函,
其以三方定案且一个工程不能二次复核为由不纠
正。可是复核审减率已超过误差范围。请问怎么
办?
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依社会中介机构的审定值
(并经业主和施工方确认h)为结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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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要求施工方认可结算错误,若不行起诉咨询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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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98年7月,X公司与Y公司签订大桥正桥部
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4.12亿元,其中
包括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价款计算应纳的营
业税额444万元。
2000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对原合同
进行修改,其中:合同总金额修改为4.01亿元,
并明确不包括由X公司自购所有进口材料价款
及其相关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进口材料
施工方。咨询方应承担损失,施工方也不应不当得利;
造价咨询单位通常没有法定终审的权利,只是由建
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而已(通常应有造价咨询合同)。 如甲方提出疑义,完全可以提请造价权威部门(如定额 站)调解、或进行二次审计(重新委托新的造价咨询单 位)、或提请仲裁机构;
拼命闹才可以保护自己。中介就怕你闹,所以最好
在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时,应将Y公司Q 建桥项目部承建M地大桥正桥部分工程所用的 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的工程价款(如果进口材 料中包含设备,则允许扣除设备部分的价款), 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并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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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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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某单位一期工程结算经过咨询公司审核甲乙双
方签字定案,后经过有关专业人员核对,发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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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Y公司Q建桥项目部认为:由X公司自购进口 材料价款计算的应纳税款应由X公司负担,纳 税义务人是X公司而不是Y公司Q建桥项目部。
你认为应由谁申报此,在计算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的价款 时,应将进口材料的原价、进口环节缴纳的关 税、增值税、国内加工费以及运杂费等其他费 用,一并计为进口材料的全部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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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 充分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四个法律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就是一方因一定事实 而使财产总额增加;
二、他方受到损失,就是因一定事实而使 其财产总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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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就是 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 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 了;
的国内加工费。随后, X公司实际自购进口材
料全部价款共计15869.23万元,其中包括进口
材料价款、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增值税以及
进口材料的国内加工费h。
4
双方签署施工合同后,Q建桥项目部于 1998年底进驻M地,开始施工作业。2002年12 月,大桥的工程竣工验收。
2003年2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Y公司 Q建桥项目部进行日常税收检查中发现:Y公 司Q建桥项目部承建的M地大桥正桥部分工程 中,由建设单位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价款计算 的应纳营业税未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