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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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件事情闹大些,让大家都知道中介出了错、施工单 位不退款,看他怎么在市场上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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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 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 的人。”
所以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 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这种事实没有合法 根据,使一方得到利益,却使他人遭受损失, 并且这两方面存在着因果关系。
的国内加工费。随后, X公司实际自购进口材
料全部价款共计15869.23万元,其中包括进口
材料价款、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增值税以及
进口材料的国内加工费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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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署施工合同后,Q建桥项目部于 1998年底进驻M地,开始施工作业。2002年12 月,大桥的工程竣工验收。
2003年2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Y公司 Q建桥项目部进行日常税收检查中发现:Y公 司Q建桥项目部承建的M地大桥正桥部分工程 中,由建设单位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价款计算 的应纳营业税未申报纳税。
在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时,应将Y公司Q 建桥项目部承建M地大桥正桥部分工程所用的 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的工程价款(如果进口材 料中包含设备,则允许扣除设备部分的价款), 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并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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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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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某单位一期工程结算经过咨询公司审核甲乙双
方签字定案,后经过有关专业人员核对,发现有
源自文库
四、没有合法依据,就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 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这一点是构成不当 得利的重要要件。
此案中,被告依据合同取得工程款明显不属
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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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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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M地大桥工程概算总 造价6.5亿元,包括应纳建安营业税金额l 853.54 万元和由建设单位自购进口材料的价款。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X公司,是M地大桥工程 的建设单位;香港Y公司获得该大桥正桥部分 工程的施工,在某地设立“承包工程作业和劳 务”建桥项目机构(简称Q建桥项目部),是该大 桥正桥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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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公司Q建桥项目部认为:由X公司自购进口 材料价款计算的应纳税款应由X公司负担,纳 税义务人是X公司而不是Y公司Q建桥项目部。
你认为应由谁申报缴纳税款?如何计算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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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计算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的价款 时,应将进口材料的原价、进口环节缴纳的关 税、增值税、国内加工费以及运杂费等其他费 用,一并计为进口材料的全部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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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 充分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四个法律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就是一方因一定事实 而使财产总额增加;
二、他方受到损失,就是因一定事实而使 其财产总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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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就是 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 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 了;
施工方。咨询方应承担损失,施工方也不应不当得利;
造价咨询单位通常没有法定终审的权利,只是由建
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而已(通常应有造价咨询合同)。 如甲方提出疑义,完全可以提请造价权威部门(如定额 站)调解、或进行二次审计(重新委托新的造价咨询单 位)、或提请仲裁机构;
拼命闹才可以保护自己。中介就怕你闹,所以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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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X公司与Y公司签订大桥正桥部
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4.12亿元,其中
包括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价款计算应纳的营
业税额444万元。
2000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对原合同
进行修改,其中:合同总金额修改为4.01亿元,
并明确不包括由X公司自购所有进口材料价款
及其相关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进口材料
很大的出入,随即给施工单位发函要求纠正,施
工单位已定案为由,不认账。给咨询公司发函,
其以三方定案且一个工程不能二次复核为由不纠
正。可是复核审减率已超过误差范围。请问怎么
办?
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依社会中介机构的审定值
(并经业主和施工方确认h)为结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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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要求施工方认可结算错误,若不行起诉咨询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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