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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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浙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人文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五)须有高水平的成果,其中博士生在读期间已发表一级刊物以上论文,或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其他成果计算:撰写专著每满5万字相当于1篇核心刊物论文;翻译学术著作每满10万字相当于1篇核心刊物论文;主持省部级课题,每项可按1篇核心期刊论文计;获得人文学院研究生论文报告会一等奖,相当于2篇核心刊物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排名前三);硕士生在读期间已发表(含录用)学术论文,或为省部级以上项目的课题组成员(以申报书上的姓名为依据),或参加学校以上各类活动并获得奖励,或获得学院或研究所研究生论文报告会一等奖等。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已发放奖学金者责令退回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下同),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研究生科。
第五条各研究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材料,确定推荐名单,并填写《审批表》中的推荐意见。
第六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非在职全日制研
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按照提出申请时的身份申请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研究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审批表和各项证明材料。
(二)各研究所根据基本申请条件产生推荐名单。
(三)学院研究生科汇总各研究所的推荐名单后,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根据申请材料与申请者的陈述答辩进行评议,经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奖名单。
(四)学院将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该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五)学院将获奖研究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
第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评审委员会,未尽事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