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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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经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行管理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改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要求,拓宽业务领域,增强竞争实力,根据本行人事管理制度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立适应市场、贴近客户的营销体制,我行原各支行市场营销人员统一更名为客户经理。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我行深入市场、服务客户、组织资金、拓展业务、营销贷款、开发推广金融产品和对外宣传的外勤服务人员(含各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
第三条本行客户经理分为高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初级客户经理三级。客户经理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为本行在册员工。
第四条业务代办员是我行市场营销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协助代办规定的银行业务,与本行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章客户经理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五条客户经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熟悉银行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等主要金融业务;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公关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市场观念、服务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熟悉经济、金融、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和金融产品知识。
第六条客户经理主要职责与任务:
开发客户;营销金融产品或服务;维护客户关系,开发客户潜在需求;收集市场信息,为开发新产品提供预测资料;对客户信息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管理;宣传与树立银行形象。
第八条客户经理行为规范:
忠诚本行事业,维护本行信誉,为本行及客户保密;遵规守纪,按章办事,严守纪律,不越权违规办事;加强修养,注意形象,文明礼貌,,城实守信;执行员工行为规范,提高服务工作质量有关规定。
第三章客户经理的聘用、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客户经理选拔聘用主要从现有的市场营销人员中产生。全行员工均可采取自愿报名、参加考试考核,取得客户经理任职资格。任职资格可采取两种途径确定:
1、由市行统一组织面试和笔试,根据面试和笔试结果,确定客户经理任职资格和等级;
2、对考试考核不及格,但个人****年累计日均存款在***万元以上的市场营销人员,可暂定为初级客户经理任职资格。一年后必须
达到综合考试考核合格,否则,降为业务代办员;
第十条所有客户经理(含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都必须参加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即可取得任职资格。根据综合考试考核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或名次)确定高、中、初三级客户经理。
第十一条未取得任职资格和不愿参加任职资格考试的现有正式市场营销员,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如本人自愿,本行同意,可聘用为业务代办员,其管理和考核按本办法第四章执行,经济补偿金待离开本行时一次付给。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分管客户规模:
1、高级客户经理:可负责存款800万元以上或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
2、中级客户经理:可负责存款500万元—800万元或贷款300-1000万元以内的客户;
3、初级客户经理:可负责存款300万元以下或贷款300万元以下的客户。
第十三条各支行行长和客户经理主要考核指标:
考核对象业务指标管理指标扣分标准
各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
1、本单位全年新增存款日均达到30%以上(40分);
2、贷款不良率为0(30分);
3、贷款收息率达到99.5%以上(20分);
4、中间收入增加20%以上(10分)。
出现经济案件、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被有关单位罚款,按直接经济损失或罚款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扣减收入。
1、全年新增存款日均每增加或减少1%则增加或减少2分,最高加20分,最低减40分。
2、收贷收息率达到99.5%以上,每增加或减少0.1%则增加或减少2分,最高加10分,最低减20分。
3、中间收入每增加或减少2%则增加或减少1分,最高加5分,最低减10分。
4、不良率1%以下减10分,1%—5%减20分,5%以上该项不得分。
高、中、初级客户经理
1、高、中级客户经理全年新增存款日均达到30%以上;初级客户经理全年新增存款日均达100万元以上(40分);
2、不良率为0(30分);
3、收贷收息率99.5%以上(20分);
4、高、中、初级客户经理新开对公基本帐户分别为10个、7个、5个(10分)。
第十四条各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及客户经理的考核淘汰。
(一)各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予以降级聘用或解聘。
1、全年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下、贷款不良率超过10%或存款、收贷收息率等重要单项指标完成90%以下,降级聘用,连续2年者解除劳动合同。
2、出现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金融风险或经济损失的。万元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高、中、初客户经理所考核的存款连续三个月内低于基数存款90%;贷款收息率低于99%或年度综合考核85分以下的则予以降级;综合考核70分以下,解除劳动合同。
(三)各级客户经理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反员工行为规范扣分15分(含)以上,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和客户经理的考核及淘汰由市场营销部和党群人事部具体组织实施,稽核监控办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包括其他员工)主动与本行解除劳动合同,未经本行批准无故不上班的,按职工自动离职处理;违反劳动纪律的按《职工奖惩条例》执行。上述情况本行一律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本行解聘客户经理或客户经理主动解聘,需在7天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随后7天内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移交的内容包括:所发证件、单据、凭证、本行相关物品。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第十七条被解聘的客户经理因违规违纪、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本行造成财产及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本人及担保人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室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