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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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小水电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小水电的发展,推动小水电的技术改造,保障小水电的安全生产运行。

第五条各级水电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小水电进行生产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小水电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建设小水电工程。

第七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核准)。

第九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装机1000千瓦以上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并网小水电站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确保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的安全、可靠、稳定和经济运行,确保电网电能质量合格,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电力工业局[黔电农通字(xx)第415号]文件”和贵州电网公司上网电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运行的各小水电站(以下简称“并网小水电站”)。

第三条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原则,所有并网小水电都必须服从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条调度中心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管理原则,做到依法、经济、科学、合理调度,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民生”的目标,并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小水电站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电网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为并网小水电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上、下网电量电费的结算、监督检查及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调度中心是并网小水电站的调度管理部门,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并监督实施、发电电量计划审定、负荷调整等工作,全面行使电网调度指挥权,有权依法限制不具备上网条件、管理不善、不服从调度指令或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小水电站并网运行。

第三章并网管理第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八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道真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市场营销部”)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

购售电合同(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1、并网方式;2、计量方式;3、上网电量;4、力率考核;5、上网电价;6、产权划分及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7、电量抄算与付费要求;8、违约责任;9、协议有效期;10、协议纠纷的处理;11、协议未尽事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2•【字号】粤府办[2002]86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目标通过扶持山区小水电建设和已有项目的挖潜改造,使全省50个山区县2003年至2007年新增小水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已建小水电项目的效益显著提高,满足山区县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用电的需要。

二、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主要措施(一)省对小水电继续执行500元/千瓦的补助政策。

每年扶持新建小水电装机容量10万千瓦,并继续扶持山区小水电挖潜改造。

对山区发展小水电要按量财办事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所有小水电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1.小水电项目立项由省、市、县计划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审批。

装机500千瓦以下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水利部门初审,报县计划部门审批,抄送市计划、水利部门备案。

装机500-1000千瓦(不含1000千瓦)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部门初审,报市计划部门审批,抄送省计委、水利厅备案。

装机1000千瓦以上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初审,报省计委审批。

2.小水电工程项目立项后,其初步设计,由水利部门按分级权限审批。

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审批,报市水利部门备案。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水库是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最重要的工程措施。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在防洪抗旱、生产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市水库共计330座,其中,大型1座,中型17座,小型312座;总库容11.24亿立方米。

水库工程集中分布在增城、从化、花都和白云区,其中,增城区水库数量最多,共计102座,约占全市的30.9%;从化区水库总库容量最大,约为6.18亿立方米,约占全市的55.0%。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部分水库尤其是小型水库,大坝由于设计、施工不完善等原因,部分小型水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如大坝结构不稳定、坝顶高程不足、坝体及坝基渗流易发生管涌和流土破坏、甚至滑坡、溃坝等风险。

制定《办法》不仅是对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新时期治水的响应和要求,而且可以明确大坝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我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短板,建立切实有效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利用体制机制来保障小型水库大坝安全。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各地要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大坝安全责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省电力发展要实行长短结合、大中小结合、水火核电结合的方针,近期特别要积极发展小水电。

我省水力资源比较丰富,目前尚有五百万千瓦左右可供开发利用。

小水电点多面广,建设规模小,周期短,资金较易筹集,设备容易制造,技术上比较成熟。

积极发展小水电,充分发挥小水电的作用,是解决我省能源不足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二条凡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单机六千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都属小水电。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三条建设小水电应按河流水系统筹规划,优先安排经济效益显著、技术性能好、利用小时高以及能与电力系统联网的项目。

对电网暂时达不到的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亦应适当照顾。

电站水库建设应与防洪、灌溉、航运、养殖、改善自然环境以及旅游等综合考虑。

第四条在积极建设小水电的同时,要抓紧对已建成的电站进行改造和挖潜,特别是输变电工程配套和增加调节库容,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五条小水电建设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

全民所有制五百千瓦以上小水电的计划任务书由省水电厅审批,初步设计经审批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后,才能动工。

水电部门在呈报工程项目或审批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电力部门;凡要银行贷款的电站,应同时抄送同级银行。

第六条县以上兴建或联办的小水电和输变电工程,在报审工程设计时,应同时提出人员编制,列入劳动计划逐级上报,由计划、劳动部门核准安排。

第三章经营办法第七条凡地、县、社、队、企业、个人办或联办(包括省、地、县联办及私人入股)的小水电及其配套小电网均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关于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谈谈我的认识

关于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谈谈我的认识

关于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谈谈我的认识摘要:以英德市为例,论述加强对小水电的技术与安全管理必要性,成立小水电行业商会,加强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技术组织管理制度,从而有效提高电站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关健词:小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制度通过学习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回顾亲身经历的小水电站建设和管理过程,我深深感到“办法”对我省小水电的管理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是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现在我对“办法”的第一章第五条“各级水电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小水电进行生产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以英德市为例,谈谈自己的体会和认识。

一、存在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英德市现有正在运行的小水电站有309宗,总装机容量约25万kw。

其中,95年前(包括95年)建成投产的电站有71宗,这批电站原都是公有制的,由原来英德县水电局勘测、设计、委派技术员下乡指导施工,公社负责组织社员以“农业学大寨”的形式兴建的。

经过多年运行证明,这些电站水力资源好,选址合理,施工质量是可靠的。

由于受当时的施工设备和条件所限,现在有转大的挖潜空间。

经过多年运行,有些设备和设施需要更新和维修。

这批电站现已基本上经拍卖转为私营。

之后政策开始允许私人建设拥有水电站,特别是在2000年以后,市政府出台了“新建电站新上网电价”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小水电建设,结果单是2000年以后投产的小水电站就有219宗。

连续几年每年都有几十宗小水电站建设,由于当时《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设有颁发实施,不少电站建设没有执行建设程序,没有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没有建设监理制,成为“四无电站”和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电站,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这些年每当出现特大暴雨之后,就有不少电站遭受破坏而停产恢复,这都充分暴露出工程质量和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

多数电站业主原来都是从事外行的,对电站的建设和管理有个实践和认识的过程,其中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沉重的。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概述小水电是指规模小于3万千瓦的水电站,是我国水电发电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管理小水电的建设和运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

本文将介绍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小水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小水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小水电开发建设的管理:小水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如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工作。

2.小水电项目审批管理:小水电项目必须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包括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

3.小水电运行管理:小水电项目须遵守国家发电政策和管理要求,必须按时完成发电任务,保证发电质量和发电安全。

同时,还要做好水资源、环保、土地、安全等问题的管理。

4.小水电监管管理:小水电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布月度、季度和年度有关小水电项目发电量、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数据。

此外,还要定期对小水电项目的环保和生态保护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小水电补贴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小水电项目,通过配套电网内联并、直接购电或补贴等方式支持小水电发展。

三、小水电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截至目前,我国小水电发电的总装机容量已经超过13万千瓦。

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如下:1.小水电规划体系建立较为完善,多数省份都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小水电发展规划。

2.小水电发电市场有望进一步拓展,政策上支持小水电发展,为小水电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3.小水电运行和管理管理方面,需要加强水资源保护、环保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同时还需完善小水电管理规定。

4.小水电监管管理方面,需要加强监督检查情况,保证小水电发展符合国家管理要求。

5.小水电补贴管理方面,可以根据情况加强和完善,以保证小水电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小水电管理办法的意义小水电管理办法对于维护小水电建设的规范、促进小水电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小水电运行及管理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小水电管理是水电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2011-12-6 8:17:46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2011年10月25日以粤水农电〔2011〕29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有效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最小生态流量的定义小水电工程的最小生态流量是指为满足维持区域河道的生态用水需求,在建设及运行中必须保证的下泄最低流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职权范围内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进行审定,并监督执行,以维持河流健康生命。

二、最小生态流量的确定(一)小水电工程的最小生态流量应考虑生态、水生生物等用水需求,比较项目所在地天然来水量,结合当地气候、水文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要符合当地水资源论证、环保评估及河道规划等要求,并满足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二)小水电工程的最小生态流量由设计单位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原则上按河道天然同期多年平均流量的10%~20%确定。

水网区或水库(闸坝)蓄水回水区可按最小水深控制;季节性河流或干旱地区,要把保持该地区的生态环境现状作为最低要求,并在保持现状生态用水量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增加;水资源年内丰枯变化较大,且实测最小流量小于工程控制断面多年平均流量10%的河流,经现场查勘和综合分析,可以工程控制断面实测最小流量作为生态流量。

三、最小生态流量的泄水设施(一)小水电工程必须配套相应的生态流量泄水设施,具体包括泄水涵(洞)、泄水闸、放水底孔等泄(放)水设施。

其设计参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

(二)新建小水电工程,其附属水库必须在水工建筑物设计时布置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或通过利用其他设施以兼有生态流量泄(放)水功能,否则不予核准或审批。

(三)在建小水电工程,其附属水库未布置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且无设施兼有生态流量泄水功能的,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下游需水要求等实际情况,对设计作适当修改,补充增加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1.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有序、有限、有偿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扶持山区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小水电建设管理,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水电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电站及配套的输变电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物价、林业、安全监管、工商、电力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小水电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水电监督管理,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水电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小水电监督管理;(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工程和所在地区装机5000千瓦以上50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监督管理;(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属工程和装机500千瓦以上5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监督管理;(四)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负责所在地区装机5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监督管理。

跨市、县(区)、乡(镇)的水电站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配套水库属重要小型水库或大中型水库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水电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地区小水电开发利用、建设管理、防汛安全监督及行业管理。

(二)组织拟定小水电工作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粤水农电[2011]29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粤水农电[2011]29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粤水农电〔2011〕29号2011年10月25日)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有效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最小生态流量的定义小水电工程的最小生态流量是指为满足维持区域河道的生态用水需求,在建设及运行中必须保证的下泄最低流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职权范围内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进行审定,并监督执行,以维持河流健康生命。

二、最小生态流量的确定(一)小水电工程的最小生态流量应考虑生态、水生生物等用水需求,比较项目所在地天然来水量,结合当地气候、水文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要符合当地水资源论证、环保评估及河道规划等要求,并满足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二)小水电工程的最小生态流量由设计单位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原则上按河道天然同期多年平均流量的10%~20%确定。

水网区或水库(闸坝)蓄水回水区可按最小水深控制;季节性河流或干旱地区,要把保持该地区的生态环境现状作为最低要求,并在保持现状生态用水量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增加;水资源年内丰枯变化较大,且实测最小流量小于工程控制断面多年平均流量10%的河流,经现场查勘和综合分析,可以工程控制断面实测最小流量作为生态流量。

三、最小生态流量的泄水设施(一)小水电工程必须配套相应的生态流量泄水设施,具体包括泄水涵(洞)、泄水闸、放水底孔等泄(放)水设施。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平易近当局令第152号《广东省小水电治理方法》差不多2010年11月2日广东省人平易近当局第十一届63次常务会议经由过程,现予颁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广东省小水电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创和应用水能资本,加强小水电监督治理,促进山区经济社会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水法》等相干司法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有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的开创、扶植和治理。

第三条省人平易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分,负责小水电的监督治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小水电治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监督治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分在各自职责内,实施相干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监督治理工作的引导,支撑小水电的成长,推动小水电的技巧改革,保证小水电的安稳临盆运行。

第五条各级水电行业协会应当接收水行政主管部分的指导,协助小水电进行临盆安稳自查,合营有关部分做好小水电的安稳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筹划与扶植治理第六条小水电的开创应用应当相符水能资本开创筹划。

禁止在天然爱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扶植小水电工程。

第七条从事小水电开创应当取得开创应用权。

小水电开创应用权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经由过程招标、拍卖、挂牌等方法有偿出让,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实施。

出让所得应当重要用于本地“三农”的受惠项目。

小水电开创应用权有偿出让治理方法,由省人平易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成长改革部分、省财务部分等合营制订,报省人平易近当局赞成。

小水电的开创应用权年限最长不跨过50年。

第八条小水电扶植项目应当在取得开创应用权后2年内扶植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0%.非因弗成抗力的身分阻碍,两年内扶植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的20%,由原出闪开创应用权的人平易近当局无偿收回开创应用权,并从新组织出让。

《广东省水利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水利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水利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保障小水电站安全运行,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水电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的统一管理工作。

电力行业按照其行业标准进行规范管理的水电站应将检验结论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小水电站实行安全管理分类和定期检验制度,按检验结果分为A、B、C、D四类,其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施细则》确定。

第五条小水电站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首次检验,以后按下列时限要求进行定期检验:(-)A类小水电站每五年接受一次检验;(二)B类小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检验;(≡)C类小水电站每年接受一次检验。

第六条小水电站定期检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审定新建单站装机5〜50MW或工程等别达到大中型的小水电站的首次定期检验;负责对市、县审定的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成果进行抽查。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检验以外的单站装机5〜50MW小水电站的定期检验;负责对县审定的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成果进行抽查。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单站装机5MW以下的小水电站的定期检验。

第七条小水电站业主应在3月15日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定期检验审定意见。

小水电站业主需提交定期检验申请表,以及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

其中已按水电等相关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取得标准化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仅需提交定期检验申请,并附证书名称、发放主体、发放日期、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关键信息说明,也可直接附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要求编制,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二)机、电设备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三)金属结构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四)压力容器、消防设施、起重设备等有关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五)通信设备状况;(六)运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七)安全生产与管理评价,小水电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八)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九)责任人落实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办[1996]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办[1996]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1996年1月31日粤府办〔1996〕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的议案(第3、28、49、58、84、92、94号),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办理方案报告》。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

现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及省人民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第3、28、49、58、84、92、94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意此项议案办理方案报告。

发展农村小水电是我省电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重视小水电建设,切实贯彻执行关于发展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以及“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等政策。

要理顺小水电管理体制,农村小水电归口水利部门管理。

小水电与省电网并网的,由省网统一调度。

小水电上省电网电价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结算。

增加小水电建设的投入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

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28、49、58、84、92、94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的议案(第3、28、49、58、84、92、94号),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1997]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1997]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1997]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现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议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粤府办[1996]第10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粤府办[1996]第60号)。

要切实重视小水电建设,把小水电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发展小水电的规划和扶持小水电的措施。

二、认真执行省关于小水电管理体制的规定。

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中对小水电管理体制问题作出的下述规定:(一)小水电继续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

(二)原有小水电和小水电独自形成的供电网络,仍由水利部门管理。

今后小水电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推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归口水利部门管理。

(三)小水电建成后,凡与省电网相连的,按照并网协议,由省电网统一调度。

但各级电力部门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由地方建设管理的小水电及其供电网络,不要强行将小水电纳入大电网统一管理。

三、尽快将小水电电价调整到位。

各布、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地方水电站上网电价作价原则》(粤价[1995]第50号)对小水电的上网电价进行核定,并尽快调整到位。

广东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粤水农电[2010]5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0.11.11
【实施日期】2010.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水农电〔2010〕51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
现将《关于加强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加强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省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小水电站正
常运行,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类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业主和管理单位要提高责任意识,。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佚名【期刊名称】《中国水能及电气化》【年(卷),期】2010(000)012【摘要】@@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n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总页数】4页(P1-4)【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19日以粤人社规[20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J],3.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小水电议案省级资金及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1号) [J],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5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水农电[2010]51号

广东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水农电[2010]51号

广东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水农电〔2010〕51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现将《关于加强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加强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我省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小水电站正常运行,现提出意见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类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业主和管理单位要提高责任意识,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落实安全生产和防汛责任尾矿库下游各小水电站应按照《转发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水农电〔2009〕47号)和有关文件要求,再次对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应按照《关于落实小水电防汛安全责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水农电〔2008〕108号)要求,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度,明确防汛行政责任人和防汛指挥调度权限,编制防汛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防汛指挥部门批准。

三、建立预警机制尾矿库下游各小水电站应建立尾矿库溃坝预警机制。

要与防汛指挥部门、尾矿库、上下游水电站和下游受本水电站出险威胁区域各建立至少两套通讯系统(其中一套为无线系统),确定预警方式;要定期通过通讯系统开展演练;要制订下游区域和本站人员疏散及撤离方案,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群众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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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解读
记者从广东省水利厅了解到,今年12月1日,《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的出台和施行,明确小水电的主管部门和规模界定、重点规范了小水电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小水电安全运行、确保防洪度汛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界定:消除小水电管理真空地带
据省水利厅农电局介绍,目前全省共建成投产小水电站9448宗,占全国的1/5,总装机容量达680多万千瓦,占全国的1/8以上,小水电开发率已达91.2%。

长期以来,我省对小水电的规模的界定滞后,以2.5万千瓦以下界定为小水电。

而1992年国家计划委员会(计农经〔1992〕138号)、1994年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分别明确了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和为其配套的输变电工程为小水电,水利部在下达各省小水电工作任务、电气化建设和每年度统计报表中均将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作为小水电。

从而导致 2.5万千瓦至5万千瓦之间的小水电管理处于真空地带,出现管理缺位现象:如英德市锦潭一级水电站,总装机2.7万千瓦,总库容2.2亿立方米的大型水库竟未在省防总备案;紫金县东江口水电枢纽工程总装机3.2万千瓦,该项目的技术审查和建设管理也出现严重缺位。

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小水电的开发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

在市场经济转型期管理体系还不健全情况下,监督管理权限没有明确界定,
一些电站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为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超蓄水发电等情况普遍存在。

由于小水电管理出现真空地带,监督管理权限没有明确界定,致使监管缺位现象严重,导致小水电出险和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如:2006年英德市发生白水寨电站“6.18”垮坝事故等。

针对小水电管理出现的问题,省水利厅一方面在铁腕整治“四无”小水电站的同时,另一方面积极从规章、制度层面加强小水电安全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据了解,2008年3月,省政府将《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列入规章制订计划。

省水利厅积极组织力量起草《办法》,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十易其稿。

2010年1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办法》最大的特点,明确了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为小水电,消除了小水电管理中存在的真空地带。

同时还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

建设:开发使用权不超过50年
《办法》明确,从事小水电开发建设应当取得开发使用权,开发使用权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

小水电开发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所得主要用于当地“三农”的受惠项目。

《办法》还规定,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开发使用权后2年内建设,且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0%,非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两年内建设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的20%,由原出让开发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开发使用权,并重新组织出让。

小水电建设投资额没有达到总投资额40%的,不得转让开发使用权;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40%以上,需要转让开发使用权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并取得原批准开发使用权单位的批准。

运行:配置专职安全管理员
《办法》对确保小水电站安全运行实施一系列措施,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置专门安全管理人员。

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小水电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配置专职安全管理员,或者由单位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

《办法》规定,小水电站实行安全管理分类和定期检验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水闸、金属结构、压力容器、机电设备、消防设备和起重设备等,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和检测。

小水电站运行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运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已建成投产的小水电站应当制订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分别报有调度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后严格执行,保证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建的小水电工程汛前应当编制度汛预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对定期检验及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定期检验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腾空库容,停止发电;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小水电站,不得蓄水和发电,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小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价:体现低碳政策
《办法》体现了对小水电绿色清洁能源的保护,规定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逐步实现同网同价。

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全额收购小水电上网电量。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

电网企业因故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应当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对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和改进措施向小水电站管理者披露。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小水电上网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来源:南方网作者: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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