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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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为了确保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二、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内容1. 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2. 安全管理部门应尽快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3. 调查组要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包括现场照片、录像、证物、证据等相关资料。

4. 调查组要详细记录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并制定事故调查报告。

5. 调查报告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公司领导,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改进措施。

6. 公司领导要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依据报告中的结论和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改进。

7. 安全管理部门要对调查报告中的问题进行定期跟踪和督促改进落实,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四、责任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事故调查工作的全过程。

2. 调查组的成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工作,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3. 公司领导要对调查报告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有效的落实,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五、效果评估公司要对事故调查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确保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升。

六、附则本规程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宣传和执行。

对违反本规程者,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在某发电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程序,它涉及到整个公司的生产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因此,公司制定和执行这一规程至关重要。

首先,公司要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预防是最好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远比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来得更重要。

因此,公司需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和认识,确保他们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流程。

其次,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是这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的程序规定,明确了事故调查的责任和程序,提高了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引言2.调查目的3.调查程序– 3.1 事故报告和记录–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 3.7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评估– 3.8 结果报告和推荐措施4.事故调查流程图5.总结1. 引言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工业生产和民生用电中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的能力,制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是必要的。

本规程旨在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调查目的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确定事故的原因;•评估事故对人员、财物和环境造成的损失;•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的建议;•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

3. 调查程序3.1 事故报告和记录一旦发生电力生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事故基本信息、现场状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时间和地点等。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在收到事故报告后,主管部门应尽快组建事故调查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电力工程师、安全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以确保调查的全面和客观性。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情况,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调查范围包括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背景原因和管理原因等方面;调查对象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和工具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察、文献资料查阅、专家访谈、实验室测试等。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调查小组应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取证,以获取更多关于事故的信息。

勘察工作要全面细致,包括事故现场的布设、环境状况、残留物的收集等。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调查小组应根据勘察和取证的结果,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以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过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目的本规程是为了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包括火灾、爆炸、机械故障等事故。

三、责任相关1.电力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事故调查计划,明确各岗位责任。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程序,确保调查结论准确无误。

四、事故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2.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到达现场,保障现场安全,防止证据丢失。

3.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记录现场情况。

4.调查组应当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收集相关证词和证据。

5.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6.调查组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客观。

五、事故调查记录1.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情况、调查分析等。

2.调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便于后续分析和总结。

六、事故调查报告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成员共同草拟,经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调查结论、防范措施建议等。

3.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4.报告应当保密,不得泄漏调查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电力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对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文档,希望能够对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是一个一般性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如果需要详细的规程,请向中国华能集团内部的相关部门或法务部门索取: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业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织与人员第二条调查组的设立在发生电业生产事故后,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调查组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负责事故的全面调查。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包括电力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三条调查启动电业生产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启动后的72小时内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报告公司高层。

第四条调查范围调查组应当明确调查的事故范围,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扩大调查范围,包括相关人员的行为、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员。

责任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技术、管理、人员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章报告和追责第六条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详细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教训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七条追责程序在调查报告完成后,公司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责程序应当公正、透明,确保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改进措施第八条改进措施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改进措施,并提出改进的时间表和计划。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这是一个简化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具体的规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法律法规等来制定。

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指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调查责任及权限第四条责任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制和实施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机构,并对调查质量负责。

第五条权限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调查权限。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六条确定调查人员当电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置和调查人员的职责,调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

第七条调查组成员职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履行独立客观、全面详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维护调查机密等职责。

第八条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勘验现场、收集资料、初步判断、报告处理。

第九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基于实证调查及资料整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分析详实,坚持毫不掩盖事实、不遗漏证据、不加推测和理论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第四章调查结果处理第十条调查结论根据调查报告,调查组提出的结论应当基于事实证据,确切反映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责任部门或人员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推进整改。

同时,应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五章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规程解释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结束语通过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完善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也明确了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基本要求,为各级责任人员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引言电力生产是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事故。

为了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旨在指导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确保事故原因的正确查明和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力生产企业。

二、责任和职责2.1 调查小组每起电力生产事故都应设立调查小组,并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查小组组长和成员。

调查小组的职责包括:•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主体;•提出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建议。

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保证调查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2 相关部门各级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

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2.3 责任主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责任。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等。

三、调查流程调查小组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事故调查:3.1 事故报告和调查启动当发生电力生产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启动调查程序。

企业负责人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并指定调查小组的组长和成员。

3.2 调查计划和调查对象确定调查小组应在调查启动后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调查对象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人员。

3.3 调查数据和证据收集调查小组应搜集相关的数据和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调查小组成员应保证数据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对收集到的数据和证据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

事故原因可能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失误等。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3.5 责任主体确定和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确定责任主体,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主体可能包括责任人员、部门、流程等。

处理意见应包括对责任主体的处理措施和改进措施。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准的讲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
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
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 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六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缺失以及对电力(热力)
系统安全稳固阻碍程度,分为专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一样事故。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
总结体会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
防范事故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为 B 类一样事故:
(一)一次造成 3 人以上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供热设备因
安全故障,对外停止供热同时连续时刻 24 小时以上,对当地居民正常
生活造成阻碍。
(三)装机容量 1000 MW 以上的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 2 台以
上机组停止运行,并全厂对外停电。
(十二)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 (十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 炉膛压力超限,造成受热面损坏。 2.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造成邻近设备损坏或人员受 伤。 3. 200MW 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4. 200MW 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5. 200MW 以上汽轮发电机组, 50 MW 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 损轴瓦。 6. 200MW 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7. 240MVA 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8. 220kV 以上断路器、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避雷器等爆炸。 9.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或一次脱网 风电机容量在 50MW 以上。 10.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戒备隔离。 第十三条 未构成以上事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 碍: (一) 35kV 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备用。 (二) 200MW 以上发电机组、 50MW 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 止运行或备用。 第十四条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火灾、交通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损害事故的认定,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归属 第十六条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释义 6,按照“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力生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力生产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三、调查组成员1.调查组由主调查员、副主调查员和成员组成,成员人数视事故性质和情况而定。

2.主调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面的调查工作,副主调查员协助主调查员的工作,成员协助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并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2.第一阶段:确定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3.第二阶段:调查组成员明确分工,收集证据、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4.第三阶段:综合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5.第四阶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五、调查报告要素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详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3.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做出合理的责任界定。

4.处理意见: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5.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六、报告的审核与汇报1.调查组领导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核,并听取意见。

2.经审核无误后,将调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并进行汇报。

3.报告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执行整改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规程条款的解释权归电力生产单位。

3.本规程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以上即为本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预防工作的推进。

DL 558-19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 558-19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
造成的伤亡。
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
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1.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 2.1.2.3 条之 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 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2.1.2.7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1.2.8 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2.1.2.9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2.1.3 电能质量降低 2.1.3.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 50±0.2Hz,延续时间 1h 以上; 或频率偏差超出 50±1Hz,延续时间 15min 以上; 装机容量在 3000MW 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 50±0.5Hz,延续时间 1h 以上;或 频率偏差超出 50±1Hz,延续时间 15min 以上。 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 时间超过 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 1h。 2.1.4 经济损失 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5 万元。 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达到 2 万元。 2.1.4.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 万元。 2.1.5 其他 2.1.5.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1.5.2 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2.1.5.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 的 1.12 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2.1.5.4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 断路器(隔离开关)。 2.1.5.5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 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 5%以上。 2.1.5.6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1.5.7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 2.1.5.8 1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提高事故处理效率,保障电力设施和人员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对发生在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和用电过程中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故是指在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和用电过程中,由于人为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现象,包括电力线路爆炸、设备故障、火灾、电击等。

第四条电力事故调查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五条电力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记录。

第六条调查人员应当对事故现场的相关设备、线路、材料等进行检查,收集有关痕迹、证据和相关信息。

第七条调查人员应当对事故现场的环境、气象、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了解当时的情况和可能的影响因素。

第八条调查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证据,避免现场被破坏或干扰,并进行现场照片、视频等记录。

第九条调查人员应当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他们的观点、经历和感受,获取可能的关键信息。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当对相关资料、记录进行查阅和分析,包括事故报告、运行记录、设备维护记录等。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当结合现场检查、勘察、证据收集、资料查阅等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初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可能的责任方、事故影响等内容,并提交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调查人员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深入调查,对事故原因、责任方、防范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五条深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原因的分析、责任方的认定、事故预防措施等内容,并提交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深入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电力监管法规,为确保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可靠,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旗下所有电力生产子公司,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事故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及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遵循透明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内外部有关方报告事故调查结果。

第五条事故调查应该尽早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次生事故。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认真负责地履行调查职责。

第二章事故调查程序第七条事故调查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事故调查计划的制定: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的情况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人员安排、采集证据方式、调查时间安排等。

(二)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组应尽快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事故现场的实物证据、照片、视频等。

(三)证据采集:事故调查组应采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事故记录、监控记录、从业人员口述等。

(四)目击者询问:事故调查组应与目击者进行询问,记录下目击者的证言。

(五)相关数据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以确定事故的原因。

(六)事故回溯:事故调查组应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事故回溯,重现事故发生过程,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

(七)结果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责任。

(八)阶段性汇报: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向内外部有关方向公开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九)最终报告: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撰写最终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并公布。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不得有隐瞒报假等行为。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保证调查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擅自泄露调查结果。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接受组织的调查和监督,不得擅自干预调查结果。

中国南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目的中国南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旨在确保公司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并提供调查事故的准确方法和程序,以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有效措施。

二、范围规程适用于中国南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电力生产部门和相关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定义1. 电力生产事故: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影响电力供应的事件。

2. 调查组:由公司指定的一组专业人员,负责调查电力生产事故,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调查责任和程序1. 事故调查责任a.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b. 电力生产部门负责启动调查程序,并尽快成立调查组。

c. 一线员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和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

2. 调查程序a.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成立,并制定调查计划。

b.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进行全面的调查。

c. 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数据。

d. 调查组应开展访谈,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进行记录。

e. 调查组应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调查报告。

f.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改进建议。

五、改进建议及执行1. 改进建议a. 调查报告中应提出详细的改进建议,包括技术、管理和操作等方面。

b. 改进建议应具体明确,以便公司能够针对性地进行改进措施。

2. 改进措施执行a. 电力生产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中的改进建议,制订改进计划。

b. 改进计划应明确责任人和执行时间,并进行跟踪和监督。

c. 公司领导层应定期评估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做出必要的调整。

六、文件管理1. 调查报告和改进计划应以文档形式保存,并按照公司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归档。

2. 调查报告和改进计划的复制件应分发给相关部门,并进行备份。

七、培训和宣传1. 公司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电力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2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楚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2.1 人身事故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2.1.2.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 电网事故2.2.1 特大电网事故2.2.1.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20%10000~20000mW以下30%或4000mW5000~10000mW以下40%或3000mW1000~5000mW以下50%或20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1.2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未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电网事故: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负荷下列条件之一者定未重大电网事故:2.2.2.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8%10000~20000mW以下10%或1600mW5000~10000mW以下15%或1000mW1000~5000mW以下20%或750mW1000mW以下40%或2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2.2 电网瓦解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4%10000~20000mW以下5%或800mW5000~10000mW以下8%或500mW1000~5000mW以下10%或400mW1000mW以下20%或100mW2.2.2.3 发生下列变电站全停情况之一者:1) 330kV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未单一线路供电者);2) 220kV枢纽变电站;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站(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解供电者)。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涉及人员及伤亡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及经济 损失
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措施
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 现场处置: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 整改措施:针对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确定直接和间接原因
责任主体确定:明确责任主体,包括相关人员、部门或单位
责任追究方式: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如纪律处分、行政处罚 等
预防措施制定:针对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设备维护 和检修,及时 发现和消除安
全隐患
提高员工安全 意识和操作技 能,加强培训
和教育
建立完善的事 故应急预案和 救援体系,提 高应对突发事
件的能力
加强与相关部 门的沟通和协 作,共同推进 电力生产安全
工作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事故,并 记录事故的详细情况
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 查,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询问:对相关人员进行调 查询问,了解事故经过和原因
分析处理:对事故进行分析处 理,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
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 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和严谨性。
保密原则:对 调查过程中涉 及的敏感信息 和资料进行保 密,确保调查 工作的安全性

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一、引言生产安全事故是关系到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为了规范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某发电有限公司制定本调查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某发电有限公司内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三、责任部门1.安全监管部门主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2.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3.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完成事故调查。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流程1.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成员进行现场调查;2.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3.处理事故的现场环境,保护现场,防止次生事故发生;4.调查小组按照事故发生原因进行逐步调查,分析原因;5.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事故原因分析及后续措施建议。

五、事故分类及等级1.根据事故影响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2.一般事故:造成轻微人员伤害、设备损坏或环境污染等;3.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害、设备严重损坏等。

六、事故调查报告内容1.事故基本情况描述;2.事故原因分析;3.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情况;4.预防措施建议;5.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议。

七、事故调查报告审批1.事故调查小组组织编写事故调查报告;2.报告完成后提交给安全监管部门审批;3.审批通过后,报告下发相关部门,并根据报告建议执行相应措施。

八、总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通过及时、准确的调查,可以帮助公司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

以上为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内容,希望员工严格遵守,确保公司生产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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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释义】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释义】1.5 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反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释义】1.6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释义】2.事故2.1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电能质量降低经济损失其他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应根据以下规定统计事故2.2.1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释义】2.2.2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2.2.3同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统计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局的认可。

2.2.4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统计1次系统事故。

2.2.5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次事故。

2.2.6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掉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也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2.7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释义】2.2.8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局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1次事故。

【释义】2.2.9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碰误动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

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1次事故。

2.2.10 由于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

【释义】2.2.11 35KV及以下的直配线(或用户专用线),线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电事故。

【释义】2.2.12 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任的有关通讯单位亦应统计1次事故。

【释义】2.2.13网、省局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承包电力生产检修工作中,发生了设备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双方各统计1次事故。

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也各统计1次事故。

如果一方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

2.2.14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次事故。

2.3事故性质的确定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2.1.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死亡。

【释义】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释义】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释义】2.1.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2.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释义】2.1.2.1 电力系统、发电厂和3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释义】2.1.2.2 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600MW及以上机组 6h300MW~600MW以下机组 3h100MW~300MW以下机组 2h【释义】2.1.2.3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含静止补偿器)、主变压器、500KV高压电抗器、输电线路、3K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下列规定;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192h;容量300MW_6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换流变压器168h;容量100MW_3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和汽轮发电机组、转轮直径大于5m的低水头轴流水轮机;330KV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线路和直流换流站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120h;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其它水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输电的其它设备,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它电力电缆72h;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调相机;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48h;20_110KV以下发供电电气设备36h;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释义】2.1.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释义】2.1.2.5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释义】2.1.2.6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停用时间超过2.1.2.3条之3)的规定;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释义】2.1.2.7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释义】2.1.2.8 备用的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释义】2.1.2.9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释义】2.1.3.1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50±0.2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50±0.5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释义】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释义】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释义】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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