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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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社会演化状态
1、观念中的法:观念中的法是指立法者尚未通过立法程序奉为法律 观念中的法: 的法,是法自身演化的第一种状态。 观念中的法其存在形式是主观的,但它却是对客观地反映,即是对现 存经济关系要求的反应。 2、客观法,客观法的本质和表现形态是什么? 客观法,客观法的本质和表现形态是什么? 客观法是指法的社会演化的第二种状态,它是观念中的法即统治阶级 意志移入法的外在形式并内化为法律的形态。客观法是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法。 3、客观法与主观法在表现形式上的最大区别:在于客观法是以不同 客观法与主观法在表现形式上的最大区别: 法的渊源所表现的法规范的总和。 客观法作为观念中的法的物化形式,是经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途 径实现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观念中的法,都可以如愿以偿的实现 这一演化。它取决于统治阶级的统治方式,取决于社会需求的性质和 数量,也受制于立法者本人的立法意识。
从婚姻制度的演变来看法律产 生的社会生活基础
没有任何制度有可能建立在爱之上。 没有任何制度有可能建立在爱之上。——尼采 尼采
1、婚姻是基于什么? 婚姻是基于什么?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恩格斯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恩格斯。 恩格斯。 在当下的城里人,特别是受过一些教育的人看来,结婚基本是、并因 此也应当是男女双方之间个人感情上的事。男女相爱了,然后就结婚 了;似乎是,基于性的爱情引发了个体的结合,也就引出了作为制度 的婚姻。他们又从此反推,婚姻制度也就应当以爱情为基础。恩格斯 的话成为屡试不爽的武器。 困境: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困境: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理想状态的婚姻当然是感情、性和婚姻的统一,这是许多爱恋中的男 女的梦寐以求。但是,如果要睁眼看一看,就可以发现,爱情和婚姻 在现实生活中似乎总是不能统一。最极端但仍然流行的表述就是“”, 在现实生活中似乎总是不能统一。最极端但仍然流行的表述就是“”, 两者简直是不共戴天了。 证据:如今,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同居都比以前更为常见,没有婚姻 证据: 并没有限制这些同居男女之间情感和性的交往和获得。因此,我们没有 理由认为,作为制度的婚姻是为了满足性、满足异性间感情的需要。
1)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 的。他只存在与社会生产发展的特定阶段,即社会产品 的。他只存在与社会生产发展的特定阶段,即社会产品“有余 社会产品“ 而不足”的历史阶段。其存在的上限是社会经济利益不平等的 而不足”的历史阶段。其存在的上限是社会经济利益不平等的 产生,下限在于维护社会经济利益不平等的消失,它是与国家 同步出现、发展和消亡的。 2)法的社会本质的三层含义: 法的社会本质的三层含义: a、法是一种国家意志,这是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 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法的中间层次的本质。 c、法是由特定社会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不平等经济关系要求的表 现,这是法的最深层的本质。
2、社会学家的视角
社会学家主要是从过去和现在,历史的、传统的、社会学 的、文化的、政治的和经济的观点出发,用社会学的理论 和方法理解和看待法律,将法律理解为一个开放的、运作 的过程和体制。 不关心书本上的法,也不关心现行法律的逻辑一致性。关 注法律制订者、制定的原因、法的解释、使用、执行,及 其在社会现实中的真实效果。 社会学家批判法律不是因为法律内在有矛盾,而是因为法 律不关照现实,不适应社会需求。
法社会学看待法律的基本观点: 法社会学看待法律的基本观点:
不承认法律的独一无二性,法律不过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 反对概念法学,即认为法律是一种封闭的逻辑体系的观点; 对书本上的规则持怀疑态度,而关心研究实际上发生的事情, 即“行动中的法律”; 行动中的法律” 拥护相对论,不承认可以发现最终价值学说的自然主义,现实 生活是社会地形成的,不存在可解决许多矛盾的天然指引; 应利用各门社会科学的技术以及选自社会学的知识,以建立更 有效的法律科学; 关心社会正义,尽管对什么是社会正义以及如何实现各有不同 看法。
专题二: 专题二:
法与社会的关系
一、两个视角看法律和法律制度
1、法学家的视角
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职业,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法律 思维,能熟练应用法律术语和法律推理。 注重寻找法律结构的逻辑一致性,寻求对法律做完美的建 构和解释。 有时也批判法律,但不认为法律不适应社会需要,而认为 事法律自身的的矛盾、法理解释的不清,法律术语是用的 不规范等。
2、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这里的社会关系时就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的社会关系而言的。主 要是指通过法对阶级社会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建立和维持。 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全方位的,但不等于全部调整,他只调 整应该和必须成为法关系的那部分社会关系。(法律上的应该 整应该和必须成为法关系的那部分社会关系。(法律上的应该 就是必须)人类历史进入了近现代以后的部分。 就是必须)人类历史进入了近现代以后的部分。
3主观法
主观法是指法的社会演化的第三种状态,它是客观法与社会主体有机 连结而产生的法的形态。(是客观法为社会主体接受后所呈现出的法 的状态,而不是说又回到观念中去,可以被看成是一种“主体法” 的状态,而不是说又回到观念中去,可以被看成是一种“主体法”) 客观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法”,而主观法则是一种“动态法” 客观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法”,而主观法则是一种“动态法”,只 有处于静态的客观法演化为动态的主观法,法的实现才有可能。 客观法演化为主观法的关键在于:社会主体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 客观法演化为主观法的关键在于:社会主体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3、立法:从观念中的法到现实中的法 立法: 从观念中的法到现实中的法,属于法的内潜运行阶段。在 这一阶段中,法尚处于孕育时期,不可能有完整特征和功 能,它仅存在于立法与认识对象的相互作用之中,表现为 对认识客体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筛选、整理、评价,直至形 成立法意图、立法倡议和立法草案的过程。
萌生:国家根据人们对社会需求来“生产”法律:习惯法--萌生:国家根据人们对社会需求来“生产”法律:习惯法---判例 ---判例 法---制定法---制度化、程序化。 ---制定法---制度化、程序化。
法的符号功能: 法是国家意志的一种标志, 法表示着社会特 法的符号功能: 殊规范, 法是一种法律语言符号。 法的指引功能: 三种基本的行为模式: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 法的指引功能: 范、 授权性规范 法的教育功能: 法的教育功能指由于法的实施对人们今后行 法的教育功能: 为所能带来的影响,法通过对合法行为的肯定或嘉奖体现的教 育功能;对违法犯罪实行法律制裁所体现出的教育功能。 法的预测功能:表现在,首先,是指社会主体凭借法规范对将 法的预测功能: 要做出的行为进行“法律可行性” 要做出的行为进行“法律可行性”研究。其次,社会主体凭借 法规范对相互间应如何行为进行法律可行性研究。
2、习俗的特征:广泛性、地域性、稳定性、约束性。 习俗的特征: 3、原始社会习俗的价值和功能 首先,为人们担当社会角色提供现成的行为模式 其次,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持社会秩序 最后,整合作用,保持同一区域人们行为的趋同和亲近感及其 凝聚力。 习俗的副功能:延缓或者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习俗的副功能:延缓或者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例如,陋习旧 俗。 4、原始社会习俗存在的合理性:其内容体现和反映着当时社 原始社会习俗存在的合理性:其内容体现和反映着当时社 会生活条件的自然的必然性,那时的公共全力和习俗都与社会 本身的特征和发展阶段相适应。
3、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表现在: 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表现在:
首先表现为,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就是以法确定各阶级和各 种政治集团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并依法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加 以调整。 还体现为对各种人际关系的确认和调整。 如: 物缘关系、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情缘关系和机缘关 系等
4、法的时空定位及其社会本质
4、法的执行 5、法的遵守
六、法的社会功能 六、法的社会功能
法在政治方面的功能: 法在政治方面的功能: 法在确定和维护统治阶级压迫秩序;调整着统治阶级内部的关 系;调节着统治阶级与其同盟阶级和阶层的关系。 法在经济方面的功能: 法在经济方面的功能: 法确认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帮助其形成, 促进其巩固和发展;法维护现存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通过 经济司法活动调整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经济立法, 凭借法律杠杆组织和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促进生产力发展;确 认和维护经济改革的成果,不断推动适应新生产力发展需要的 性的生产关系的产生。 法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功能:法是统治阶级执行社会公共职 法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功能:法是统治阶级执行社会公共职 能的有力工具。
五、法的社会运行
1、内涵:法的社会运行是从立法开始的,经执法、守法、司 内涵: 法而使法得以实现;同时,法的社会运行还是一个循环往复的 不断前进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反映了法的不间断实现,而且 还体现着社会的进步和法的历史进步。 2、社会学角度: 社会学角度: 主要涉及法的运行过程中的立法、实施、执行、遵守和与之相 关的社会因素的联系及影响。强调“法律的社会化” 关的社会因素的联系及影响。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即从 “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包括,文化、经济、政治、 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道德、宗教等方面。(强调运行所涉及的法律体系外部因素)
5、法的社会价值
1)秩序:这是法的最重要价值之一两种不同的观点: 2)正义:公正,符合社会秩序的合理性的要求 3)安全:一种法的主要社会价值:指在时间上享受其它价值的 真实或设想的可能性的延伸。安全是一种保障的状态,而不是 一种固定化的状态。 4)自由:法与自由是统一的
a、自由作为法的社会价值,首先在于法具有排除自由实现的障碍 的功能。 b、还表现在法对自由的限百度文库上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问题。
3、马克思主义如何理解法的概念和本质
马克思说:在专制国家里,国家就是法律; 在民主国家里,法 马克思说:在专制国家里,国家就是法律; 在民主国家里, 律就是国家。 律就是国家。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实际作 用的社会规范; 法是一种复杂的体制,代表国家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权威性分 配,核心是权利义务; 法是一种秩序。意味着社会生活存在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 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和进程的连续性及其事件的可预 测性、人身财产的安全性。 法律是实现一定社会目的或者价值的工具。本身不是价值和目 的。
二、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1、法与社会的有序化需求
社会由三个要素构成:自然环境、人口和文化。 社会由三个要素构成:自然环境、人口和文化。 人类活动的基本单位从来都是以不同价值观和物质性因素为纽带 所维系的群体。人类正是以群体形态生存与自然环境之中的,以 群体的力量创造着文化成果的,正是这种 群体性构成了人类社会 本身。自然环境是基础,人类是主体,文化是人们创造出来的, 最能体现人类特性的要素。 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结成的交互关系 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结成的交互关系就是社会的本质特征,社会的 交互关系就是社会的本质特征,社会的 一个重要纬度就是秩序。秩序是一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固定化模 式。
社会的基本内容是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必然要求各种关 系能稳定、有效和可靠,不然社会生产就难以进行,以生 产为基础的各类关系也就难以建立和运行,人类社会也就 无法存在。举例 无法存在。举例:原始社会中的分配秩序 举例: 结论:任何社会都具有秩序化的要求,秩序是社会正常存 结论: 在的必要条件和标志。原始社会的秩序是靠习惯保证其实 现的;进入阶级社会后,法顺应阶级社会秩序化需要而来 到社会上,成为社会秩序的主要承担者。 制度经济学中关于秩序的形成的论述介绍。 制度经济学中关于秩序的形成的论述介绍。
法社会学认为,社会自由就是以法肯定的社会赖以存在的生存 条件的总和,这是个人自由的前提,个人自由只能融合与社会 自由之中。
三、法的社会历程
1、法来自于原始社会社会习俗和规范的异化
原始社会规范和习俗的成生 社会全体成员共有的某种特征或行为方式会具有一致倾向性, 通过反复选择,越来越多的人采用同样的手段和方法,随着时 间的延续,相同的行为方式自然便会演变为习惯和风俗,它对 群体内部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其内在动力是为了自身生存和发 展的有序化要求,为了解决生存问题。例如,原始人对活火的 认识和崇拜。 任何习俗都是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两种因素决定的。 价值认同,群体整合,维持生存、适应环境的文化模式,满足 了社会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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