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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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3]5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3.24
【实施日期】2003.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3]52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勘察设计单位:
我委以渝建发[1998]264号文颁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办法》,5年来,对规范我市初步设计管理、保证设计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区县经济的迅猛发展,原渝建发[1998]264号文的部分条文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增强区县党政统筹能力、简政放权、加强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加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加强我委对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全市建设系统初
步设计审查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1998]264号)作了调整与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保证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质量,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高度政治责任心认真进行权限范围内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在审批中严格把关,并不得擅自越权进行审批,凡越权审批和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在适用本办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工作中遇到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委。
附: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
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