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级水产良种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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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产良种场的生产管理,提高水产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培育和建设市级水产良种场,根据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是指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水产苗种场。
第三条本办法是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的管理准则,由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市级水产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在珠海登记注册,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同级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符合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要求,场地合同年限要求5年以上,建场经营时间1年以上,并具有一点的良种良法推广能力。
(四)有固定生产场址,需配备一定面积的坚固耐用的生产看守房(用于人员工作、值班和安置发电机等);场区交通方便,通电通讯,绿化美化,环境整洁;水源供给充足,水质良好无污染,水质符合国家现行渔业用水标准。
(五)配备相应技术管理人员:
1.场长1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水产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3年以上。
2.质量管理员2名以上,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初级)工职业技能资格,掌握水产养殖专业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3.技术工人占全场职工比例20%以上,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经过操作技能的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六)配置相应的生产设施:
1.良种场应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良种场需具备相应苗种的孵化能力,因地理等条件限制无法从事苗种孵化的,需与国内、省内的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或科研院所、大学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合作,引进相关的原、良种进行培育。
2.良种场应根据养殖种类的个体大小、生态学特点及生产规模等确定各类水面配套比例。常规水产苗种年生产能力5000万尾以上或名特优水产苗种年生产能力50万尾以上。
3.良种场应严格按各种水生动物繁殖、胚胎发育要求建设相应的孵化、培育车间。培育池、种苗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暂养池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1)其中鱼类良种场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池塘应整洁连片,占地面积需在50亩以上,池塘水面需在30亩以上,各类大小鱼池的比例合理;
②单个苗种池面积1~5亩,水深1.5米,土池池埂宽3米以上,良种场苗种池面积一般应占鱼池总面积的50%;
③单个后备亲鱼池面积5~10亩,水深2~2.5米,土池池埂宽度3米以上;
④单个亲鱼池面积2~5亩,水深2~3米;
⑤生产用水要配备严格的过滤和消毒设备。
(2)虾类良种场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虾类良种场建设要整齐规范,各类水池大小比例合理实用;
②总水体1000立方米以上;
③后备亲虾池总水面20~50亩;
④亲虾池水体300立方米以上;
⑤生产用水要配备严格的过滤和消毒设备,杜绝病毒进入。
4.良种场应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清淤、供电、调温、供水、捕捞渔具、产品包装等配套设施。
5.良种场场区排灌系统完善,进排水独立分开。建有污水处理系统、设置有防止良种逃逸和避免其它品种混入的隔离设施。
6.良种场应建立相应的实验检测室和资料档案室。配置水质测定、水生动物检验等仪器及与水产养殖、种苗生产相关的书籍、杂志、期刊等。
第五条生产管理
(一)良种场应具有单独设置的饲料、药物储备场所,饲料和药物要分开放置,严格管理。
(二)良种场要根据养殖种类的生长、发育和繁殖的特点及生产能力和规模编制年度生产计划。
(三)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生产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