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发改委 第946号公告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农药含量合格标准范围
农药含量合格标准范围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化学物质,可以有效地控制害虫和病害,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然而,过量使用农药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为了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农药残留标准。
在中国,农药残留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的规定,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最大限量是指在食品中允许存在的农药残留量的最高值,以毫克/千克(mg/kg)为单位。
不同的农产品和农药种类有不同的最大残留限量,具体标准如下:1. 蔬菜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5mg/kg,其中叶菜类和根茎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0.5mg/kg;果实类和瓜果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1-5mg/kg。
2. 水果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5mg/kg,其中柑橘类和浆果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1mg/kg;热带水果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1-5mg/kg。
3. 谷物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0.5mg/kg,其中稻谷和小麦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0.1mg/kg;玉米和大豆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05-0.5mg/kg。
4. 畜禽肉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0.1mg/kg,其中禽肉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0.05mg/kg;畜肉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05-0.1mg/kg。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最大残留限量只是一个参考值,实际上,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农药的使用方法、剂量、作物品种、生长环境等。
因此,为了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尽量选择有机农产品或者经过认证的绿色食品。
总之,农药残留是一个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农药残留的监管和管理。
消费者也应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选择安全、健康的农产品,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农药剂型发展及草甘膦各种剂型的前景分析_黄启良
今日农药 2009. 4 23
今日农药
甘膦制剂,仅有 19 家登记草甘膦水剂、可溶粉剂、可 溶粒剂中两种或两种以上剂型;而目前已获得草甘 膦农药制剂登记的企业超过 400 家(有 3 种剂型、36 种 规 格 、450 多 个 产 品 ), 其 中 登 记 10% 水 剂 的 有 182 家,41%水剂的有 156 家。 2 助剂是制约我国农药剂型发展的瓶颈
特别是对于草甘膦(Glyphosate)这一世界性大吨 位品种,在目前原药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技术与质量 水平的条件下,正确面对制剂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探 讨我国剂型发展的方向,对全面提高草甘膦制剂的 技术与质量水平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1 我国农药制剂的差距表现在三个层面
我认为我国农药制剂面临的问题可以用三个层 面的差距来表示,与国外的差距、与原药的差距和行 业内部的差距。 这在草甘膦上表现的更为突出。 ①与国外的差距
8.0
合计
65.7
表 13 混合废水的水质分析结果
废水名称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农药是现代农业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可以有效地控制农作物病虫害,提高产量和质量。
农药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使用不当或者使用含有过量有效成分的农药,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国都有相应的农药登记标准,其中包括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是指政府对农药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主要目的是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有效成分是农药中具有杀虫、杀菌、除草等作用的主要成分,其含量直接影响着农药的功效和安全性。
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是指农药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其有效成分的含量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被允许使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的标准有所不同,但都是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农药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主要包括最低有效成分含量和最高有效成分含量两个方面。
最低有效成分含量是指农药中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低于这个含量则农药可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农作物的防治效果。
最高有效成分含量是指农药中有效成分的最高含量,高于这个含量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甚至产生毒性。
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必须经过科学研究和实践验证,确保既能够发挥农药的作用,又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农药登记机构通常会对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超出规定范围,将会被禁止生产和销售,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农药生产企业也要严格按照农药登记标准要求对农药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违规使用过量有效成分的农药,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篇示例:农药的有效成分是其起药作用的主要成分,是农药产品的核心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
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过低会导致农药的毒力不足,达不到预期的防治效果;而有效成分含量过高则有可能引发安全风险,对农作物、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农药质量标准概述
农药质量标准概述工厂生产的未经加工的农药原产物称之为原药,原产物在常温下是固体的称之为原粉,如绿麦隆原粉。
是液体的,则称之为原油,如禾单丹、禾草敌原油。
现在制订的标准中统称为“原药”。
工厂生产的原药一般不能直接施用,要根据原药的理化性质和使用技术的要求将原药加工成制剂才能施用。
原药和制剂的质量对施药的效果有密切的关系。
一、原药的质量标准1. 纯度纯度即原药中有效成份的含量,以百分率表示。
纯度是原药质量的主要指标,有效成分含量百分率越高质量越好。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农药原药质量标准,纯度应在90%以上。
在我国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原药的纯度一般也能达到90%以上。
纯度低的农药原药中杂质的含量就高,原药中杂质过多有以下害处:(1)可能会对作物产生药害。
2000年在吉林省梅河口市稻田使用苄嘧磺隆出现药害,造成稻苗死亡。
苄嘧磺隆对稻苗的安全性较好,一般不会产生药害。
据初步研究表明:产生药害的原因是苄嘧磺隆中的杂质JP-003和JP-004含量超标。
(2)杂质较多会增高原药对人的毒性。
例如甲胺磷的纯品对大鼠的LD50为30mg/kg 体重,而国内有的厂家生产的50%甲胺磷乳油对大鼠的LD50为13.6mg/kg,说明毒性增高,其原因为甲胺磷原油中有5种杂质的含量较高,而且这5种杂质的毒性也较甲胺磷纯品的毒性为高。
(3)原药中杂质都对以有效成分分子中含有某元素或某原子团的量计算有效成分含量的化学分析法失去原有的准确度。
由于杂质中同样含有与有效成分相同的元素或原子团,使测定的结果产生偏差,不能反映原药及其制剂中有效成分的真实含量。
(4)原药中的杂质还给加工粉剂带来困难,因为杂质的存在使原药的凝固点下降,不易粉碎。
(5)原药的杂质能降低有效成分的稳定性,而且随着农药的使用,杂质进入环境之中,造成污染。
所以要尽可能提高原药的纯度,减少杂质的含量。
2. 酸碱度酸碱度既是原药的质量指标也是制剂的质量指标。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农药登记证是指农药产品在我国经过国家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审批后取得的合法证书。
农药登记证的含量和执行标准是保障农药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农业生产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农药登记证含量和执行标准要求的角度进行探讨,为农药生产企业和农户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农药登记证含量要求农药登记证含量是指农药产品中活性成分的含量或相对含量,也是评价农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
农药登记证含量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1 活性成分含量农药产品活性成分含量是农药产品的核心成分,直接影响农药的杀虫、杀菌、除草等效果。
在农药登记证中,需明确规定农药产品中活性成分的含量范围和标准,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1.2 杂质含量除了活性成分外,农药产品中存在杂质也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杂质含量过高不仅会降低农药产品的效果,还可能对农作物、环境和用户造成危害。
在农药登记证中,需规定农药产品中各类杂质的含量限制要求。
农药登记证执行标准要求是指农药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定。
农药登记证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生产标准农药产品的生产标准是农药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
在农药登记证中,需明确规定农药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质量控制、包装等内容,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遵守意义农药登记证含量和执行标准要求的遵守意义重大,对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
3.1 保障农产品质量农药产品含量和执行标准要求的遵守可以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
合格的农药产品不仅能有效防治病虫害,还能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农产品合格上市。
3.3 保护环境生态农药产品含量和执行标准要求的遵守可以有效保护环境生态。
合格的农药产品不仅能减少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还能减少对土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第二篇示例: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化学药剂,能够有效地控制病虫害,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农药残留量国家标准
农药残留量国家标准农药残留是指在农作物、水果、蔬菜等食品中残留的农药成分。
农药残留量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针对农药残留量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健康。
首先,农药残留量国家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
针对不同的农作物和不同的农药种类,国家标准对农药残留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监控。
这些标准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国内消费者的健康,也是为了满足国际贸易的需求,提升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其次,农药残留量国家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
在制定国家标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充分考虑了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情况、人体摄入量、长期风险等因素,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些标准不仅仅是对农药残留量的硬性限制,也是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全面管理和监控。
此外,农药残留量国家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的参考的。
我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药残留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国家标准的制定与这些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确保了标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同时,国际上也有一些关于农药残留量的标准和规定,我国的国家标准也充分考虑了这些国际标准,以便我国农产品能够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
总的来说,农药残留量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农产品出口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这些国家标准的制定不仅仅是对农药残留量的控制,更是对整个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管理和监控。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国家标准,才能够有效地减少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农办法函〔2020〕14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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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农办法函〔2020〕14号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解释的函》(吉农法函〔2020〕2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8月18日
——结束——。
正确识别农药标签
总有效成分含量:522.5克/升
1
氯氰菊酯含量:47.5克/升
2
毒死蜱合理:475克/升
3
剂型:乳油
4
氯氰·毒死蜱
有效成分含量:5%
氯氰菊酯
剂型:乳油
01
总有效成分含量:0.3% 炔咪菊酯含量:0.13%
杀蟑气雾剂
02
剂型:乳油
右旋苯醚氰菊酯含量:0.17%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标签格式。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农药名称的位置、有效成分的位置大小、商标的位置大小、毒性标识醒目程度等都有具体规定(见《农药标签通则》)。 标签的内容 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商标、图案及其他内容 。
A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B
毒性及标识
注意事项(大田用农药)
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应当注明该农药不能与哪些农药、化肥及其它有机肥混用,如“不能与碱性物质混用”、“避免与强酸性物质混用,以免减少药效”、“不能与其他农药混用”等;
产品性能(用途): 注意事项: 中毒急救: 贮存和运输: 净含量(重量): 毫升(克)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 批号: 有效期: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农[2010]1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0.02.08【实施日期】2010.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评委会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在北京召开。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1: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二ΟΟ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于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7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会议期间,委员们认真评审了首次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严格复审了往届评审未通过的有关产品,提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特丁硫磷管理的具体意见。
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申请正式登记产品评审情况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28个(包括12个复审品种),其中杀菌剂10个、杀虫剂4个、除草剂4个、杀鼠剂3个、植物生长调节剂5个、昆虫引诱剂2个,共涉及45个产品。
委员们经过认真细致的评审,同意混脂·硫酸铜等11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胺鲜酯等11个品种及其产品需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家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对乙虫腈产品委员们建议环境组和农业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该产品的环境安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意见,报委员会审批;暂不同意黄酮·黄芩甙等5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各产品具体评审意见见附件)。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特丁硫磷管理的具体意见根据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中关于加强对特丁硫磷产品管理的意见,委员们经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讨论,提出由工信部牵头,抓紧对相关企业进行生产条件核准,将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名单提供给农业部,由农业部批准其相应产品登记。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是指国家对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所制定的标准,其中包括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的要求。
有效成分含量是指农药产品中起杀虫、杀菌、除草等作用的化学物质的含量,其范围要求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农药和其使用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首先,针对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一般是根据不同的活性成分来确定的。
例如,对于常见的有机磷类杀虫剂,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一般在10%~40%之间;对于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一般在5%~25%之间。
而对于杀菌剂和除草剂,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农药登记标准还会根据不同作物或防治对象的需求来规定有效成分含量范围。
比如,针对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的杀虫剂,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可能会有所调整;对于果树、蔬菜等不同种类的作物,农药登记标准也会有相应的规定。
此外,为了保障农药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农药登记标准还会对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进行严格的监控和检测。
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的农药产品才能获得登记许可,才能在
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总的来说,农药登记标准对于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农药、不同作物或防治对象的需求以及安全性和有效性考量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作物的安全生产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4登记评审要点2016
农药登记综合评审要点及注意事项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赵永辉2015年12月一、综合评审要点二、登记注意事项一、农药登记综合评审要点综合评审定位形式把关综合专业意见并进行复核登记政策落地确立两个新理念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许可获得田间试验批准不意味就可获得登记评审内容(一)完整性审查--形式符合要求(二)有效性审查--资料符合要求(三)政策性审查--政策符合要求真实性声明 申请表是否完整 •有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无初审意见及签字和单位公章 试点省终审意见 原药来源证明标签样张装订规范 参考《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登记资料数量和装订要求 •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正式登记原件运转,临时登记双向运转 •注意:1.不要缺页。
2.新农药资料,复印件专业分开装订,申请表和摘要各6份。
完整性(一)1.申请登记产品及试验产品一致性•试验产品 与批准田间试验产品、申请登记产品一致 •试验方法和试验靶标与申请登记产品一致 •残留与药效GPA 的一致性, 残留推荐的施药次数是否覆盖药效推荐 2.原药来源证明是否符合要求 •原药登记证号与登记库内单位一致 •专供出口原药登记证无效 3.加工工艺与原药一致性 •草甘膦原药,工艺描述是否一致 4.标签是否符合规定•制剂:对象是使用者,可能存在的使用风险要明确,尤其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原药标签不能照搬制剂标签,应有操作、防火、防泄露等措施。
•制剂有效期与产品化学资料、产品标准一致,原药用验收期表示。
•高毒以上原药加工的制剂,应标注原药的毒性级别。
•像形图注意顺序。
制剂:贮存像形图-配药像形图-施药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原药: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 5.试验单位的有效性及试验报告的有效性有效性(二)(一)禁限用政策2002年以来,农业部、工信部、发改委等联合就高毒等风险农药发布11个公告 农业部第194号,199号,274号,322号,747号,1157号,1586号,1745号,2032号,2289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1 号公告一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33种高毒农药二是停止登记和使用:杀扑磷,甲磺隆等3种(2017年7月),福美胂、福美甲胂(2015年12月)三是停止高毒新增登记和限制使用:甲拌磷、氧乐果等四是限制登记和使用:毒死蜱,三唑磷,氟虫腈关注:2032号公告:如毒死蜱、三唑磷只登记在蔬菜作物上,目前不在有效状态,不能按扩作类别申请在其他作物登记。
农业部农药相关标准
农业部农药相关标准农业部农药相关标准主要包括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药检测方法标准、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等。
以下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最大允许值进行规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各种农作物、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限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提供了技术依据。
二、农药检测方法标准农药检测方法标准是为了确保农药残留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进行规定的标准。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编制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检测方法的原理、试剂和仪器、操作步骤、结果计算和表述等。
此外,农业农村部还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为各类农药残留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三、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是为了保证农药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农药产品的质量要求进行规定的标准。
农业农村部发布了一系列农药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包括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农药杂质、农药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标准对于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农药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技术依据。
四、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相关标准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相关标准是为了评估农药对环境的影响,对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的方法和要求进行规定的标准。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承担了《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生物试材培养》等标准的制定工作,为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提供了技术依据。
农用农药不同剂型单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可湿性粉剂
80
1
80
丙炔氟草胺
可湿性粉剂
50
2
50
丙森锌
可湿性粉剂
70
14
70
丙烷脒
水剂
2
1
2
丙溴磷
微乳剂
20
1
20
乳油
500g/L
9
40、50
HG3626-1999规定,含量应≥40;500g/L相当于51%
50
1
40
20
20
15
颗粒剂
10
1
10
丙酰芸苔素内酯
水剂
0.003
1
0.003
丙酯草醚
2
敌草隆
悬浮剂
20
1
20
可湿性粉剂
80
6
25,80
25
2
敌敌畏
油剂
50
1
22.5,50
22.5
1
烟剂
30
3
15,22,30
22
5
17
2
15
3
2
2
乳油
77.5
64
48,77.5
GB2548-93规定,含量应≥48%,标明80%的产品,实际有效成分含量为77.5%
48
21
80
17
50
11
40
1
37
2
33.5
400g/L
1
40
1
乳油
900g/L
15
50,60,85,90
HG3292-2001规定,含量应≥50%;600g/L相当于59.5%,900g/L相当于84.9%
《农药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测定通用分析方法》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农药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测定通用分析方法》2022年10
月1日起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农化市场十日讯》
【年(卷),期】2022()10
【摘要】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第576号公告,批准《农药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测定通用分析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NY/T 4119-2022)》(以下简称《液相色谱通用分析方法》)等135项农业行业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液相色谱通用分析方法》是农药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测定通用分析方法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总页数】1页(P11-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28
【相关文献】
1.新的28种农药有效成分CIPAC分析方法和2个CIPAC通用方法问世
2.短波近红外模拟测定农药乳油中的有效成分含量
3.新的28种农药有效成分CrPAC分析方法和2个CIPAC通用方法问世
4.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出《关于规范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方法的通知》
5.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出《关于规范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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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05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代替GB2763—2019)等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编号和名称如下: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3200.11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单氰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质谱联用法
GB23200.119—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沙蚕毒素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23200.12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甜菜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质谱联用法
GB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质谱联用法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正式实施。
标准文本可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
()查阅下载。
标准文本内容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5日。
两部委规范农药有效成分含量
出台。 当前 ,面 对金 融危 机带 来 的冲 击 ,工信部 作 为行 麦条 锈病偏 重发 生 。在企业 的努 力下 农药 数量充 足 。 目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会 同 有 关部 门做 好 以下十 个 方 面 的 工 前企 业最 需要做 的事 情是使 产 品质量 更优 、性能 更好 , 作:
汪一
口退 税 . 调 整 “ 双
监~
工信部部署农药管理工作
高” 目录 ,在 严格
监 管 下 允 许 甲 胺 磷 等 产 品 出 口。
7. 积 极 配 合
3 日 ,由国家工业 和信息 化部 原材料 工业 司在济 有 关部 门,尝试建 立 以农 药企 业 为主的农 药淡 季储 备制 月3
批准 证书和 已批 准登记 的草甘 膦水剂 。其有效成分含 量低于3 %的 ,应 当按照规定 在2 0 年 1 月3 日前进行 有 0 09 2 1 效成分含 量变更。
3 6
0 0 。
1 实 行 保 生 产 稳 定 、保 行 业 发 展 、保 产 品 出 口的 .
“ 保”方针 。 三
并带动农 民提 升用药水平 。 中国农 药工 业协会 高级 顾 问王律 先则 表示 ,农 药供 需 受宏观 经济 影响相 对小 ,今年 全 国农药使 用量 至少 在 4 万 吨 ,较 2 0 年 增长 1 %左右 。 明年 农 药生 产仍 将 5 0 8 0
弱 、环 保投 入 不 足 、 资源 浪 费 严 重等 问题 日益 突 出 。 11 在生 产布局 、结构调 整 、标 准制 定、技 术发展 方 c .
需要进 一步研 究农 药工业保 障粮 食安 全的能 力 ,细化保 向及 行业 自律 、参与 国 际竞 争 中进 一 步发挥 农药协会 的 障措施 ,增强 可持续 发展 能力 。 《 药工业 发展 规划 》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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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第946号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环境和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促进农药行业发展,现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则。
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为整数,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
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四、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
(二)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生产或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克/升);
(四)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七、特殊情况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在申请生产许可和登记时提交情况说明、科学依据和有关文献等资料。
自2008年1月12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批准)。
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已批准田间试验的,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办理田间试验变更手续;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批准)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