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申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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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申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流程
备注:生育津贴的申报时限为:分娩后三个月至分娩后六个月。请安排好个人的申报时间,在每年3、6、9、12月份院内统一收材料时递交。
去爱人单位盖章时,请了解爱人的社保月平均基数,如超过我院职工标准(八千),申领晚育津贴一栏可以填报爱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仅限晚育人员,非晚育人员无需填写申报晚育津贴人公民身份证一栏。)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章):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 在( )中划√进行选择;
2. 在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在生育类别中选难产;
3. 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如果一方无单位,应在所在单位(盖章)处注明本人无单位;
4.产假非正常到期的,应填写具体日期。
5.女性生育时超过24周岁且为初育的属于晚育、
6.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由经(代)办机构填写。
7.军人配偶应填写身份号码或军官证号。
8.未登记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的,默认为单位发放。
9.此表一式二份,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一份
附件2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申领单位名称(章):
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填表说明:
1. 在( )中划√进行选择;
2. 在分娩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分娩的,在生育类别中选难产;
3.选择退休、死亡、其它产假终止原因的,应填写产假提前终止日期。
4.生育津贴次序号由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
5.引流产或2016年1月1日以后分娩的申领人员填写此表,此日期前分娩的人员,请填写原登记表格。
6.此表不可用于同时以引流产和分娩原因申领生育津贴。
7.包含产前15天:按分娩前实际休假天数填写,未休假填写“0”,最多不超过15天。
8.产假包含30天奖励假:按分娩后实际休假天数填写,未休假填写“0”,最多不超过30天。
9.备注栏注明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10.此表一式二份,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