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涉罪人刑事诉讼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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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1.审理不公开原则(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现行刑事诉讼法之合适成年人人选选择

现行刑事诉讼法之合适成年人人选选择

浅谈现行刑事诉讼法之合适成年人人选的选择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已被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所吸纳,合适成年人人选的选择范围、选择对象、合适成年人应当具备的素质、合适成年人的机构设置均尚不明确,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是否恰当将影响未成年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影响办案的过程,应当严肃而谨慎。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合适成年人的人选;合适成年人的素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近年来在国内云南盘龙、上海长宁、厦门同安等地试行,目前该制度已被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所吸纳,但对于合适成年人的人选,该法只规定了一个范围,即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对于如何选择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应具备的素养或条件尚不明确。

由于合适成年人首先充当的是未成年人家长的角色,其次充当的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者的角色,对于合适成年人的选择,应当严肃而谨慎。

笔者结合我院多年来合适成年人参与情况谈谈合适成年人的选择问题。

一、我院合适成年人的人选我院于全省最先试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了由区人大法工委、关工委、团委、妇联干部及律师、教师共14人组成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其中心理咨询师6人,心理学博士1人。

目前我院的合适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我院聘请的合适成年人,在实践工作中,一般优先邀请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或不适合参与的时候,才邀请我院聘请的合适成年人。

我院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我院聘请的合适成年人均为兼职,都有自己的工作,一般来讲,需要和合适成年人协调时间来决定讯问时间,常与检察工作相冲突;二是我院的合适成年人自2009年聘任开始,历经3年多未曾换届,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的热情已经慢慢减退,参与讯问逐渐形式化;三是经费没有保障,我院对于合适成年人的待遇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目前采用的是在年底给予部分补贴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合适成年人的工作量不同,待遇却没有区别开来。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13.01.01生效日期: 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规范执法办案,保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涉案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

第三条除特殊情况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如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及协助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

第四条合适成年人到场旨在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活动。

第五条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向各区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委派合适成年人到场,也可以向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申请委派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二章合适成年人的来源、资格与管理第六条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包括共青团干部、司法社工、教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律师和其他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担任合适成年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的成年人,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工作;(二)具有较强人际沟通能力、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力;(三)热心公益并自愿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四)具有一定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9页文档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9页文档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56、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 60、迢迢新秋夕,亭亭月将圆。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规定之理解与适用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规定之理解与适用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规定之理解与适用(四)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新刑诉法规定“到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在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为落实新诉讼法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主要包括:(1)知情权。

合适成年人只有在对基本案情以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成长经历、家庭教育、日常表现等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2)交流权。

除了讯问和审判时在场,合适成年人还应当有权要求与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沟通与交流,使未成年人能够尽量在讯问和审判之前缓解甚至消除紧张焦虑的情绪和消极对抗的心理,并通过交流了解其健康状况及合法权利的行使状况等。

(3)提出意见权。

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合法,如果发现司法人员在讯问和审判过程中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或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应当有权及时提出意见,并将该意见记录在案。

(4)签字确认权。

根据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规定,没有合适成年人签名的讯问笔录将视为具有程序违法性而应当予以排除。

签字确认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一项重大程序性权利,讯问和审判结束后,合适成年人有权阅读相关笔录,对笔录中所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并在笔录上签字。

(5)解释权。

合适成年人有权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提问题及相关法律术语向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解释,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理解需要回答的问题和相关的法律后果。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义务主要包括:(1)及时参与的义务。

合适成年人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参与相关诉讼程序,这是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2)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义务。

第二十章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③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④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①、②、③的规定。(刑诉法第270条)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高法解释》第463条)
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第267条)★★★
社会调查
心理疏导、测评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高法解释》第477条)
强制措施适用
①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
★★★
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承办人员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颁布施行本报讯近日,县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颁布施行。

今年年初,县检察院为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落实法定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多次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进行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参与诉讼的,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县检察院提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办法,获得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的一致赞同。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规定,在法定代理人因故或不能到场的情况下,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合适成年人由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校教师、共青团、妇联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合适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了解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原因,对其进行安抚教育,监督办案人员有无违法讯问,有无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权利,同时要求合适成年人遵守案件保密制度。

上海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2010-04-20 04:18:00来源: 文汇报(上海)跟贴0 条手机看新闻昨天上午,“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签约暨本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启动仪式”在市检察院举行,市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检察、法院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时,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应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的成年人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这一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正式在上海全面施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成为全国首家省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协作平台。

昨天会签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共有二十条,规定“合适成年人”应具备条件、“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时行使权利和义务、“合适成年人”资格和产生程序、任职时限等,明确“合适成年人”不得兼任涉罪未成年人的辩护人;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讯问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存在无法通知到的、有碍侦查的、身份不明的、已亡故或下落不明的、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的、无法及时到场等情形,应向涉罪未成年人送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并作必要的口头解释,由办案机关确定并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现在未成年犯罪发⽣率极速增加,未成年⼀般⼼智不成熟,⽐较容易受⼈教唆,犯罪⼏率⽐较⼤,⽽且未成年犯罪⼀般都⽐成年⼈犯罪的罪⾏要⼤,那么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

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为,即属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于追诉未成年⼈犯罪的⼀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

2、与成年⼈相⽐,未成年⼈的⼼理和⽣理有以下特征:(1)⽣理变化明显。

(2)⼼理上进⼊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童、半成年⼈的特点。

(3)独⽴意识提升,⾃尊⼼较强。

未成年⼈⽣理、⼼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控能⼒,因⽽⾛向犯罪道路。

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为带有很⼤的盲⽬性,犯罪的个性⼼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成年⼈多。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到场;第34条规定,未成年⼈没有委托辩护⼈的,⼈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2、1991年9⽉4⽇通过,1992年1⽉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3、1999年6⽉28⽇通过,同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犯罪的⼯作步⼊法制化的轨道。

4、最⾼⼈民法院1991年1⽉26⽇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规定》,其中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作、法庭审判、执⾏等问题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如何理解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原则? 3.试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4.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5.试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及意义。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1.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1)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 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2)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范围; (3)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诉讼权利; (4)该项制度旨在通过合适成年人到场对讯问和 审判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况 的发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内容的全面性 2.侦查方式的和缓性 3.强制措施适用的慎重性
三、起诉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应贯彻以下制度: 1.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 2.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 3.不起诉制度 4.分案起诉制度 5.量刑建议制度
四、审判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2.庭审程序 3.宣判的程序
未成年人立案审查时应重点审查: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2)审查未成年人是否被教唆; (3)要扩大立案审查的范围。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刑事处罚 的,可以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二、侦查程序
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 查具有以下特殊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1)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不成熟,需要通过特 别程序对其诉讼权利予以特别保护。 (2)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不成熟、内心敏感脆弱, 需要专门的办案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 (3)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应对其采用轻缓 的刑事政策和诉讼程序,以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作者:齐钦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4期摘要: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源于英国,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修改刑诉法后再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纳了这一制度,在“特别程序”第270条予以明确规定,体现了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本专题调研就镇平县公检法司会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四年多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期能够客观反映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建议,进而推动此项制度的健康有效运行。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保障机制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落实情况(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总体情况目前,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总体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对侦、捕、诉、判各相关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讯(询)问都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适用,基本实现了预设功能。

(二)镇平县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为了更好地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2013年4月12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会签了《关于专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对合适成年人的条件、权利义务、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本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发挥了规范和指导作用。

在此文件基础上,四机关经审核又确定发布了21名专业合适成年人名册,便于司法机关在需要的时候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并对到场合适成年人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

该制度运行四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具体运行情况如下:1.合适成年人人选情况,从2013年4月26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审核确定发布的合适成年人名册来看,入名册的合适成年人共有20人,其中男性15人,女性5人,分别来自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律师团队、政府机关、民营企业中的优秀人士,做到了区域的全覆盖。

试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践制度

试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践制度

试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践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予以专章规定,这不仅是司法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完善。

为适应这一特别程序的法律要求,当务之急是要准确把握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相关工作机制,而对于一些正在进行的改革探索,也应遵循新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及基本精神作出相应的调整。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刑事诉讼法也就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出类似的相关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一)合适成年人的含义及渊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的制度”。

这里的合适成年人,包括两种:一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另一种是其他合适的成年人。

第一种是“天然的”合适成年人,但当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到场等情形出现时,即由其他合适的成年人(特别是经过选拔、培训的专门合适成年人)担任该角色,此时所称的“合适成年人”则是狭义的“合适成年人”。

换言之,如果从这种狭义合适成年人的观点出发,所谓“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为其委托一名适当的成年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其诉讼权益的一种救济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但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适用的对象不仅包括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还包括年满18岁但有精神错乱或精神障碍的成年人。

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规定:“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有精神错乱、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最大特色在于:1、不仅在法律上规定警察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而且还要求这种到场是必须的,并且到场是警察讯问所获取的口供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2、试图建立确保每一个被讯问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这类天然的合适成年人缺失或者不宜到场时,以专业化和专门的合适成年人替代到场的机制和制度。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工作指导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工作指导

合适成年人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刑事讯(询)问规定为严格规范涉案未成年人(包括未成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讯(询)问活动,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涉案未成年人讯(询)问活动是指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讯(询)问时,在其法定代理人和成年亲属均无法到场时,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代为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在接受讯(询)问时合法诉讼权益,监督执法活动。

二、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讯(询)问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1、与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无法取得联系的;2、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不能到场(已亡故的、身份不明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的、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的、无法及时到场的)或是共犯的;3、法定代理人拒绝到场的;4、其他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形。

上述情况,办案民警应当在《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上注明无法到场的理由,并在讯(询)问笔录中注明。

三、办案民警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讯(询)问前,当出现应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场所。

合适成年人到场时,办案民警在核实合适成年人持有的《合适成年人工作证》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后,由其在《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上签名或捺印。

四、在讯(询)问前,办案民警应当告知合适成年人关于涉案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合适成年人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其在《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或捺印。

五、在讯(询)问时,合适成年人应向涉案未成年人告知自己身份及工作职责等,可以互相进行简单会谈,会谈时办案人员应当在场。

六、讯(询)问结束时,应将讯(询)问笔录给涉案未成年人、到场的合适成年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经核实无误后由涉案未成年人、到场的合适成年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七、同一案件须对两名以上的未成年人讯(询)问时,应当通知不同合适成年人到场。

未成年人判刑怎么申诉

未成年人判刑怎么申诉

未成年人判刑怎么申诉
《未成年人判刑怎么申诉》
未成年人因违法行为而被判刑是一个严肃的问题,而在面对刑事判决不公正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他们也有权利进行申诉。

那么未成年人在面对刑事判决时,应该如何申诉呢?
首先,未成年人应该找到一个合适的法律代理人,比如说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

这些专业人士可以帮助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其次,未成年人应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未成年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亲自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未成年人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判决的不公正性或存在的瑕疵。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还可以通过书面申诉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上诉。

他们可以向当地法院、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上诉材料,并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处理。

总之,未成年人在面对刑事判决不公正或者存在瑕疵时,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申诉权利,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提出合理的申诉理由,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诉。

只有这样,未成年人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论文摘要: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宣告了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1986年上海长宁检察院探索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标志着我国未检制度的创立。

2011年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在这二十多年中,未检领域试行了一些富有特色和价值的改革,合适成年人参与既是其一,检察机关是这一制度的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浅析,以期深化对这一制度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认识,把已经取得的经验推广运用,以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未检改革合适成年人程序公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签字国家最多的公约,这一公约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目前该原则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领域开始,一方是生理、心理发展都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另一方是行使着国家公权力并且在社会知识、经验、阅历上都很丰富的警察,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平衡力量对比,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在少年司法中得到实现。

中国是礼仪之邦,有着悠久的尊老爱幼的传统,公众对未成年人有着天然的宽容和怜爱,一项制度率先在少年司法领域推行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此少年司法改革也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驱。

正如林纪东所说:“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起源和基本内涵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一词取自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在1972年MaxwellConfait谋杀案中,上诉法院基于三名十多岁的嫌疑人(其中一个少年有精神障碍)是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的,而宣布原审法院对该三名未成年嫌疑人的判决无效,这一事件引起公众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广泛关注。

法院适宜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活动暂行办法

法院适宜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活动暂行办法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法院适宜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活动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说》,实在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未成年刑事审判作业公平、高效展开,特制订本办法。

一、作业主旨适宜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子审判活动的主旨是仔细贯彻落实对未成年犯教育、感染、抢救的政策,保证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力得到实在维护与保证,促进司法公平、促进社会调和。

二、作业要求1、案子审理中严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说》规则,告诉适宜成年人参加;2、严厉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解说展开审判活动;3、充沛保证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子审判活动的适宜成年人的各项权力;4、对参加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子审判活动的适宜成年人实施挂号备案制。

三、参加人员规模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子审判活动的适宜成年人规模为:1、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亲属;2、未成年被告人地点校园、单位、居住地的基层安排或许未成年人维护安排的代表;3、本院认为有必要约请的阅览完好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阅读吗?
1页脚内容。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中所遵循的特定程序。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规定相应的诉讼程序,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同时也要注重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防止再次犯罪。

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立案阶段与成年人立案程序不同,未成年人立案程序更注重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一般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决定是否立案。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必须调查核实未成年人的年龄,确定案件性质、情况,以及对未成年人可能导致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二、侦查阶段侦察工作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样,对未成年人的侦查也必须付出更多的关注。

在侦查阶段,必须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教育和其他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

必须遵循为未成年人使用的保护柔性措施,如询问方式、时限、地点等方面,须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其隐私权等相关条款。

三、审查阶段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审查是一个比较严格的阶段,旨在评估犯罪行为、家庭背景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等。

审查组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综合考虑”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和其家庭充分的听证权和申辩权。

同时,必须合法取得证明材料、遵守规定程序,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权和特殊福利。

四、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未成年人犯罪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法院審理時,不能公开法庭审判的程序,还有未成年人的当事人和家长可以要求辩护律师的代理。

此时,法庭必须深入挖掘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鉴定和心理评估,以制定一份合理的判决。

同時,必須注重其保護和監護等特殊身份設定和管轄權限的適用問題。

五、执行阶段判决确定后,才进入执行阶段。

同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执行也有独特的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加强人命保险措施并保护被判定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浅谈“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浅谈“合适成年人”的选任作者:王明森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7期摘要近年来,全国多个省份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开始探索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人权合适成年人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15-01随着人权观念在法治建设中的不断渗透,学者们逐渐将重点投向最有可能被侵犯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程序。

合适成年人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为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方面和心理方面咨询服务的人。

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笔者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什么人可以胜任合适成年人这一角色,二是合适成年人选任的条件。

一、什么人可以担任合适成年人根据笔者现在掌握的材料分析,就此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稍有区别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合适成年人是指律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公、检、法现职人员以外的那些品德良好、热心公益、有一定教育、心理、法律知识的成年人,他们是能依法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教育、感化、挽救违法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社会力量。

第二种认为,合适成年人可以是监护人、教师或其他成年人,主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

这两个观点区别在于是否应当将监护人作为合适成年人的候选人。

合适成年人不是一种职业,其带有浓烈的社会公益性质。

一个合适成年人,可以是教师、可以是心理咨询师,也可以是一名普通的公司员工。

对于监护人,其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与合适成年人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是有一定区别的。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确实不适合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

浅析《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条

浅析《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条

浅析《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条【摘要】合适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该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精神障碍嫌疑人的诉讼权力。

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加入了这一制度,填补了我国诉讼法上的一项空白。

但该制度仍属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本文从合适成年人制度定义、起源出发,描述了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现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

探讨了相关理论、法律渊源,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权利一、法律渊源我国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大致如下: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8条、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56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3条③、2010年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④、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⑤。

单看法条内容,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还有很多漏洞,如:合适成年人的定义、范围;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实际作用是什么;不通知合适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但是我们依然能够依稀看到这些法律条文所铸造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框架:从没有合适成年人这一术语到第一次出现;从可以通知到应当通知;从没有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到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已同样具备了一个有生命力的诉讼制度所应有的法律渊源基础。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一)盘龙模式2002年云南省昆明市所建立的“盘龙模式”可谓是独立模式。

合适成年人是不同于法定代理人、律师、司法人员的独立诉讼参与人。

使用的对象是被公安机关讯问后、有可能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颁布施行本报讯近日,县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颁布施行。

今年年初,县检察院为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落实法定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多次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进行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参与诉讼的,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县检察院提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办法,获得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的一致赞同。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规定,在法定代理人因故或不能到场的情况下,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合适成年人由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校教师、共青团、妇联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合适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了解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原因,对其进行安抚教育,监督办案人员有无违法讯问,有无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权利,同时要求合适成年人遵守案件保密制度。

上海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2010-04-20 04:18:00来源: 文汇报(上海)跟贴0 条手机看新闻昨天上午,“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签约暨本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启动仪式”在市检察院举行,市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检察、法院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时,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应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的成年人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这一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正式在上海全面施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成为全国首家省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协作平台。

昨天会签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共有二十条,规定“合适成年人”应具备条件、“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时行使权利和义务、“合适成年人”资格和产生程序、任职时限等,明确“合适成年人”不得兼任涉罪未成年人的辩护人;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讯问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存在无法通知到的、有碍侦查的、身份不明的、已亡故或下落不明的、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的、无法及时到场等情形,应向涉罪未成年人送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并作必要的口头解释,由办案机关确定并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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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涉罪人刑事诉讼途径时间:2016-07-12作者:新闻来源:【字号:大| 中| 小】朱明方伏明【内容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涉罪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直到2012年3月14日才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以法律形式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尚属于摸索阶段。

本文试图以成立“合适成年人”组织为基础,结合《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就如何吸收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场监督讯问、审判、法律援助、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探索分析,以期在推动、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方面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涉罪人合适成年人制度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一词来源于英国,是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计的一项特殊的权利。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时,如果该未成年涉罪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经未成年涉罪人同意,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到庭,代行其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职责,参与刑事诉讼,以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制度。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首次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这一制度。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均对司法机关运用、实践合适成年人制度提出了要求。

因此,严格来说,这一制度在我国已经试运行了十二年才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运行现状(一)“合适成年人”制度存在的现实依据1、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而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仅仅确立了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的法定地位,但通常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即监护权[1]。

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也是基于其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监护权派生的权利。

故从总体上看,采取了把法定代理人到场看成监护权延伸的立场[2]。

与监护权的义务对应的是未成年人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核心地位往往遭到了忽视。

修正后的刑诉法立足于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适当保护”,转变了将法定代理人处于诉讼权利本位的基本理念,而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采用“合适成年人”的用语,但是刑诉法的修订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只需在实践中加以健全完善,就可以构建起科学有效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3]。

2、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符合程序正当性要求吸收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审判,具有明显的通过赋予未成年涉罪人特别的诉讼权利,以维持诉讼参与各方力量的一种基本平衡,因此赋予未成年涉罪人合适成年人在场权、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也被认为是加强少年司法正当法律程序的体现。

合适成年人制度本身就体现了程序优先的理念,标志着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通过合适成年人在场监督讯问、审判过程,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及协助其与讯问人员、审判人员沟通,使未成年人在公正、宽松的环境下理性对待讯问、审判。

同时,对公权力行使者来说,也有益处,即合适成年人在场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监督程序公正与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与否的作用,能有效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提升司法权的公信力。

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要求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加上未成年人涉罪后容易焦虑、恐慌,对讯问人员容易产生恐惧和排斥心理,若与讯问人员单独相对,审讯效果将难以保障。

从司法的人文关怀的角度来看,未成年涉罪人非常需要合适成年人在场,对其安抚、帮助,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免受身心伤害; 帮助其与司法机关沟通、交流,了解其自身语言、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使其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从而在未成年人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一个保护与沟通的桥梁。

同时,合适成年人要参与整个讯问过程,监督讯问是否有不当或者违法的行为,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适成年人”制度面临的问题1、“合适成年人”制度缺乏配套措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之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许多问题都需要法律的进一步规定,例如,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讯问的合法性以及所取得的口供效力如何认定,对违反此制度的行为采取何种制裁措施。

2、“合适成年人”制度缺乏强制性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未成年人时,当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

可见,合适成年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补充,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 一些办案人员执法观念陈旧,执法思想偏执,只重视打击犯罪,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没有涉案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的概念区分。

为在办案初期减少干扰和意外以顺利获取口供,他们往往不愿其他成年人在场监督;也有部分办案人员出于侦查保密或者办案效率的考虑,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态度并不积极。

正是由于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强制性不够, 一些司法人员实施该制度的积极性不高,公检法之间的衔接还不够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程序性规范不够细化, 导致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缺乏普适性,不能很好体现设立此项制度的初衷。

3、缺少专业的合适成年人组织合适成年人肩负着维护未成年涉罪人合法权益的重任,甚至还要承担社会调查、法律帮助、心理辅导等工作职能,因此,合适成年人是否具备履职能力就成为影响该制度运行效果的关键所在。

目前,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标准参差不齐,直接影响该制度运行的效果。

云南盘龙、上海等试点地区合适成年人的来源主要有社会工作者、共青团干部、教师和社会志愿者等,总体上来说,具备丰富的未成年人工作经验、心理学、法学专业知识的合适成年人比例并不高。

只有具备心理学、法学专业知识的合适成年人介入,才能充分保障未成年涉罪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亟待建立一支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形成一支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力量,既解决了少年司法实践中缺乏社会支持的难题,也为地方少年司法改革打开思路[4]。

二、“合适成年人”选任模式及建议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我国自2002年引入至今,历时多年实践探索,比较典型的有云南盘龙、上海、福建同安三种模式。

(一)云南盘龙模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是最早在我国实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试点地区。

2002年6月,盘龙区与英国救助儿童委员会合作建立了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主线,“司法分流”为重点,并形成了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志愿者参加的合适成年人独立模式。

盘龙模式下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被定义为,针对触法未成年人,通过专门聘请的“合适成年人”协调促进多部门合作,有效地维护触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帮助涉罪的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措施,使其回归社会,帮助家庭、学校、社区做好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5]。

盘龙区组建了类似于英国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合适成年人的选任范围较广,主要包括:青少年工作者、司法工作者、离退休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委员会和村委会工作人员等。

被挑选的合适成年人要有一定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法律知识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有一定的社会工作阅历。

合适成年人的具体职能是:(1)参与旁听警方讯问活动,发现警方的言行对未成年人不利,可以及时制止;(2)参加司法分流工作,通过社会调查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对于违法未成年人的处置有权提出建议;(3)积极参与做好违法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6]。

(二)上海模式上海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发育最早、最成熟的地区之一。

早在2004年4月,上海就已正式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长宁、浦东、虹口三区同时展开试点[7]。

2010年4月,“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签约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启动仪式”在上海市正式举行,上海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联合签订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标志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上海市全面展开。

上海市在探索该项工作的过程中形成了“阶段全程化、队伍稳定化、程序规范化、范围重点化”的独有特色[8]。

上海市对于合适成年人的选任,主要采取志愿者充当合适成年人的做法。

合适成年人的人选包括:学校教师、青少年社工、共青团干部、关工委干部及其他经过培训的适当人员。

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主要有:(1)知情权。

合适成年人有权从司法机关了解未成年人涉嫌罪名、身心特点、兴趣爱好、教育条件、家庭环境等基本情况;(2)会谈权。

在讯问前或庭审前,合适成年人有权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流,了解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是否知晓权利义务、合法权益是否遭受侵害,但双方谈话内容一般不会涉及案情;(3)监督权。

在发现司法机关有诱供、逼供或其他侵犯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合适成年人有权对违法不当行为进行制止、控告;(4)阅卷权。

讯问结束后,合适成年人有权查阅讯问笔录,对笔录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可以提出意见,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确认;(5)解释权。

在讯问过程中,若发现涉诉的未成年人不理解讯问内容,可以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6)教育权。

参与庭审教育是合适成年人的重要权利,庭审中合适成年人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说服教育。

合适成年人的义务主要有:(1)及时到场;(2)在讯问中维护未成年涉罪人的合法权益;(3)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密;(4)帮助理解讯问,避免未成年人陷入焦虑、恐慌等心理;(5)不得干预讯问。

上海的合适成年人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合适成年人的监督权;二是合适成年人没有义务劝说未成年涉罪人如实供述。

(三)福建同安模式同安区的试点相对于上述两种模式起步较晚,但对合适成年人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更具有移植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特点[9]。

同安模式本着“边试行、边探索、边推进”的思路[10],制定了《合适成年人制度实施细则》,细化了合适成年人各项规定。

该细则明确可以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员包括:(1)父母、监护人、近亲属;(2)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3)本院聘请的人民监督员;(4)共青团干部、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合适在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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