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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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
发展状况,制定本规。

1.0.2 各类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
方针。

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业建筑。

1.0.4 商业建筑的部装修设计应执行《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50222的规定。

1.0.5 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2 术语
2.0.1 商业建筑 commercial building
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

通常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组成。

2.0.2 营业厅 sales area
商业建筑中进行商品销售活动的主要使用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厅 shelf-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销售方式。

2.0.4 商铺式营业厅 mall-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采用隔断将其空间分成若干个独立商铺。

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的各类楼梯的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6 疏散通道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通道。

2.0.7 避难通道 passage for fire-protection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通道。

2.0.8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9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0.10 敞开楼梯 open stair
楼梯不用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用空间中的楼梯。

2.0.11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
楼梯的进入端敞开,其它三个面用建筑构件封闭的楼梯间。

2.0.12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3 防烟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如在防火墙上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0.14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防止火灾向同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15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16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防火隔间有什么要求应明确。

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1.1 商业建筑的规模,按建筑面积应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应符合
表3.1.1的规定。

3.1.2 商业建筑通常由营业和辅助用房(包括临时仓储部分)二部分组成,各自
所占比例按其业态和商业建筑所处的地段来决定。

3.2 耐火等级
3.2.1 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单层的大型商业建
筑可为二级耐火等级。

3.2.2 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二级耐火等级,当层数不超过二层和设置在
多层建筑中的一、二层时可为三级耐火等级。

3.2.3 当菜市场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小于600
m2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2.4 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耐火等级。

3.2.5 商业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表3.2.5的规定。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商业建筑不应采用木柱承重,以木柱承重且以难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商业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6 高层商业建筑存放可燃物(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
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表
3.2.5的规定提高0.5h。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规定
4.1.1商业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商业建筑的规模、业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商业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与城市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并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道路应有4米以上的宽度,以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要求。

2 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6周边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个面的城市道路相邻接。

2 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且集散场地应直接临接城市道路,避免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4.1.3 商业建筑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4.1.4 设在商业建筑的汽车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4.2防火间距
4.2.1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当建筑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第5.2.1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第4.2.2,4.2.3,4.2.4条适当减少或贴邻。

4.2.2特大型多层商业建筑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至少应满足13米,与高层建筑的裙房和多层民用建筑的间距至少应满足9米。

4.2.3商业建筑与厂(库)房等其它类建筑、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的相关要求执行。

4.3消防车道
4.3.1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 特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 高层商业建筑和大型多层商业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 当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的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4 有封闭院的商业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5 商业建筑的封闭院,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院的消防车道。

6 室外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宜在每间距小于160m处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4.3.2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包括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距商业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0m和小于10米,且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不得小于8M。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3 消防车道路面(包括消防扑救场地)以下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 消防车道可与交通运输道路结合设置,为运输需要而设置必要的设施时,首先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5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

4.3.3 特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商业建筑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建筑的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扑救面一侧裙房、门厅和建筑突出物其进深不应大于4m。

2 消防扑救面围应设有商业建筑的主要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出入口。

3 消防扑救面外墙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底部出入口处应采取设置雨篷等防止玻璃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3.4 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扑救场地的长度不得小于15米,进深不应小于8米,离建筑外墙边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2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

3 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室外停车场和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

4.4平面布置
4.4.1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隔墙和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应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如因疏散距离过长需要借用除住宅外其它部位的楼梯间时,应在楼梯间设置甲级防火门。

其疏散通道宽度和疏散门宽度不应重复计入商店建筑部分总安全出口宽度。

4.4.2商业建筑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且不应贴临厨房、电器等设备用房。

当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500㎡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

4.4.3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喷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室消防设施的使用。

4.4.4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的自然排烟和建筑物的消防扑救。

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难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4.4.5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商住楼中的商业用房和地下商店不应经营、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4.6商业建筑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

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4.4.7商业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防火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1.1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应根据建筑规模、建筑类型综合考虑。

尽量做到不同使用功能相分开、不同商品种类相分开、经营场所与辅助用房相分开、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与火灾危险性相对弱的场所相分开。

5.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2.1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5.2.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5.2.1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2.2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单层或多层商业建筑的首层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0㎡:
1、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

2、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排烟设施。

3、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50222的规定。

5.3 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1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5.3.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5.3.1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3.2高层商业建筑中的营业厅及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5.3.3当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
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1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5.4.2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5.4.3地下商业建筑应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5.4.4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50222的规定。

5.4.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设置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1)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2)下沉式广场的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0m且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80㎡。

3)应设置不少于一座宽度不小于2.0m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

4)开向下沉式广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可计入疏散总宽度,但该宽度不得超过通向下沉式广场各防火分区总人数一半的计算值。

2、设置避难走道。

1)避难走道与相邻防火分区间的墙及前室隔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各防火分区进入避难走道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的防烟前室,前室分别设置
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3)避难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之和。

4)避难走道各部分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5)避难走道的防烟、消火栓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技术防火规”GB50098的有关规定。

3、设置防火隔间。

1)防火隔间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常开式甲级防火门洞口宽度不应大于2.4m,防火隔间相邻区域间距不应小于5m。

4、设置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
式甲级防火门。

5.5 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5.1商业建筑设有上下层空间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第5.2、第5.3、第5.4节的规定。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5.2商业建筑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上下层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第7.3.2条的规定。

3、高层商业建筑中庭每层回廊按规定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5.5.3商业建筑的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
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5.4当通过连廊将两栋及以上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将经由连廊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6.1商业建筑中营业厅与仓库应有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m2小于500 m2或地下面积大于50m2小于200 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6.2 附设在商业建筑的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仓库隔间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 m2地下不应超过200 m2。

5.7 防烟分区
5.7.1每个防烟分区不宜大于500㎡,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7.2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
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5.7.3中庭应划分独立的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1.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的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为基数(应以商业建筑的每层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组合构成),各层的营业面积应根据商业业态不同和规模不同确定比例关系,按下列公式经计算确定。

每层营业厅计算面积 = 每层总建筑面积×规模修正系数K1×业态修正系数K2 6.1.2 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规模修正系数K1可以按6.1.2表取值。

商业建筑规模修正系数值表6.1.2
注:独立防火分区且独立安全出口的办公及仓库不计入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中6.1.3 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业态修正系数K2可以按6.1.3表取值。

()里面的修正系数K2为地下商业建筑的业态修正系数值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2.1各层营业厅疏散人数应根据业态不同和规模不同及所处楼层不同按下列公式经计算确定:
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 = 每层营业厅面积×商业营业厅的不同楼层疏散人数换算系数6.2.2 商业营业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应按表6.2.2取值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3.1 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以及房间门的各自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过计算确定。

疏散总宽度=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不同楼层疏散净宽度指标
6.3.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净宽度为单位计算,并不小于表6.3.2疏散宽度指标。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表6.3.2
6.3.3 商业建筑中室敞开楼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3.4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6.3.5 当各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有效总宽度及其前室安全出口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6.3.6商业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3m。

且在其围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和商品、广告。

6.3.7大、中型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靠近安全出口处设置,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

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m。

6.3.8 超市营业厅、仓储式超市的疏散通道净宽应符合表6.3.8的规定。

表6.3.8
6.3.9 百货商店、商场小商品市场、大件商品市场的营业通道净宽,应符合6.3.9表
的规定。

表6.3.9
6.3.10 设有固定铺位的大件商品商场、专卖专业商店和购物广场,疏散通道净宽度
应符合表6.3.10。

表6.3.10
6.3.11 疏散通道两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

疏散通道上
不得设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物和其它与疏散无关的设施。

6.3.12 疏散走道宜分为主通道、次通道、辅助通道,并减少曲折,走道不应设置门
槛、阶梯,突出地面的构件。

6.4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4.1 一般规定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6.4.2 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的商铺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120m2,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 1.4m。

位于走道尽端的商铺,商铺
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疏散门的净宽不小
于1.4m。

6.4.3 高层建筑的商铺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
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m。

位于走道尽端的商铺,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6.4.4 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业建筑各防火分区直接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的宽度当计入总疏散宽度时,不得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宽度的20%,并应充分考虑借用安全出口门的开启方向。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6.5.1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柜架式营业厅室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当室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到37.5米。

(2)高层建筑物,柜架式营业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6.5.2 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的商业营业厅当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局方式时,商铺营业厅中疏散走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隔断应砌筑到楼板底。

商铺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当商铺位于两个安全出入口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40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2米。

大于24米以上的高层商业建筑,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0米。

注:1、多层建筑商铺式营业区域里,当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商铺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为45米。

2、二层商铺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商铺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非封闭楼期间距离为35米。

当商铺位于袋形走廊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非封闭楼梯间距离为20米。

6.5.3 商业建筑多层疏散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米处;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米不大于30米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或乙级防火门与相邻的营业厅及首层其余区域完全分隔,安全通道不得通过其他房间通往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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