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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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案例1.合理利用家庭成员的个税额度: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每个家庭成员都有属于自己的个税起征点和税率。

如果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分配不均,可以将一些收入转移到年薪较低的家庭成员名下,以减少高额个税的缴纳。

例如,假设家庭有夫妻两人,丈夫的年收入较高,妻子的年收入较低,如果将一部分丈夫的收入以赠与的形式转移到妻子名下,可以将一部分高额个税转移到妻子名下,从而减少家庭的税收负担。

2.合理利用个税减免、抵扣政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减免、抵扣项目,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例如,个人在购买住房时可以使用购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在年度综合所得中扣除的规定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此外,个人在购买健康保险、商业保险时,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3.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档:个人所得税按照不同的收入水平设立了不同的税率分档,可以通过合理的财产分配来使得收入分散到低税率档次。

例如,假设个人所得税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10%、20%和30%,如果个人的年收入处于30%税率档次,可以考虑将一部分收入投资于低风险、低税率的金融产品或基金中,从而将收入分散到不同的税率档次中,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4.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留抵退税政策:个人在其中一年度发生亏损或无法使用完全应享有的各类个人所得税减免、抵扣项时,可以将剩余的未使用部分留抵退税。

例如,个人在其中一年度发生了投资的亏损,可以将该亏损留抵到未来的收入中,减少未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进行避税行为时,一定要遵循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并避免进行非法、违规的避税行为。

如果发现个人进行非法、违规避税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税收风险。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案例可以通过合理利用家庭成员的个税额度、利用个税减免、抵扣政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档和留抵退税政策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规避个人所得税案例【推荐下载】

规避个人所得税案例【推荐下载】

规避个人所得税案例秦先生是外资金融机构的高级雇员,最近由于其的优秀表现,薪资又升了三分之一。

虽然,薪资升了,但他却为因为承担很重的税收,感到不安。

后来他听从商务投资顾问的建议,成立了一家境外雇佣公司,以雇佣公司名义出面雇用自己,因而省了不少税呢!究竟这类国际雇佣公司或境外雇佣公司是怎样运作,以致产生如此神奇的效果呢?境外雇佣公司表面看似复杂,说穿了其实很简单。

首先,秦先生成立一所境外雇佣公司,以雇佣公司名义与自己效力的国际金融公司签下合约,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一般来说,透过专业独立的国际雇佣公司作中介,雇用高级职位要员,是受到某些国际性机构的欢迎。

第一,可免却一些过分苛刻及无理的雇佣条例的限制,例如某些退休金制度。

第二,可省免福利开支,而秦先生方面可以顺理成章地以雇佣公司的员工身份替签约的金融机构效力,一方面他的工资及福利可以自由设计组合,例如减低应税的工资部分,增大免税的员工福利部分如房屋津贴,甚至渡假别墅及代步轿车等福利,这样既可减低应税入息,而同时雇佣公司的营业利润是境外所得,所以可以进一步免税。

这样对于国际金融机构及雇员秦先生而言,是“双赢”局面。

当然秦先生必须仔细研究清楚,牺牲了的公司福利与省下来的税项得益是否取得平衡或是那种方案得益较大。

通过计算,设立境外雇佣公司的好处包括:1、秦先生由本来应课税额一千万减至一百万。

2、由秦先生持有的境外雇佣公司三百万的利润属境外所得,无须缴付国内及当地所得税。

3、雇佣公司与雇员之间可以很有灵活性。

雇佣公司甚至可以与秦先生事先订明协议,薪资的某部分在将来的某个日子才发放,这样可达致延缓课税的目的。

4、境外雇佣公司资料保密,秦先生不会有身分尴尬的问题出现。

5、即使是中小型公司的老板,都可以透过“雇佣公司”自我雇用,以减低税务负担。

6、一些国家会提供优惠税制予当地工作的海外雇员,境外雇佣公司选择设立的当地,可享有此种优惠。

7、秦先生所得的工资及公司利润可留在境外,资金高度较灵活。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的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的案例分析

个⼈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的案例分析我国个⼈所得税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额的增加,适⽤的税率也随之提⾼,相应的个税也越多。

⼀、年底双薪的避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取得全年⼀次性奖⾦等计算征收个⼈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次性奖⾦以外的其他名⽬的奖⾦(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律与当⽉⼯资、薪⾦收⼊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所得税。

对于年底双薪(即第13个⽉⼯资)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情况⼀:“⼀次性奖⾦”与“年底双薪”同⽉发时,即可将此两项奖⾦合并除以12确定税率和扣除额;情况⼆:“⼀次性奖⾦”与“年底双薪”不同⽉发时,可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将“⼀次性奖⾦”单独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将“年底双薪”和当⽉⼯资合并计算缴纳个税。

⾄于⽤哪种⽅法缴纳个税,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计算两种情况应缴纳的税额,从⽽作出判断。

例1:⼩王2009年12⽉⼯资4000元,年底双薪4000元,另外年终奖9000元。

若按第⼀种情况计算个税为[(4000-2000)×10%-25]+[(4000+9000)×20%-375]=175+2225=2400元;若按第⼆种情况个税为[(4000+4000-2000)×20%-375]+ (9000×20%-375)=825+1425=2250元。

即按第⼀种情况缴纳个税⽐第⼆种情况多缴纳150元。

⼆、绩效⼯资避税策略⾸先看下⾯⼀个典型的例⼦:例2:⼩张是⼀名空调营销⼈员,他的⽉⼯资底薪1500元加提成奖⾦,根据他09年的销售业绩,⼩张只有5-9⽉每⽉拿到提成奖⾦8000元,其他⽉份都没有提成奖。

即⼩王在09年缴纳个税为[(1500+8000-2000)×20%-375]×5=5625元;若⼩王5个⽉的提成奖分别在5⽉-12⽉份平均领取的话,即09年缴纳个税为[(1500+5000-2000)×15%-125]×8=4400元。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一、案例背景小王是城市的一名高级白领,他拥有一套市区内的公寓房产。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高税率,小王开始寻找避税策略。

在详细了解了个人所得税法规的基础上,他考虑使用房产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

二、案例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租赁自有房产所得应纳税。

但是,小王发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取得租赁自有住房的所得,扣除后的实际租金,每个月每平方米不超过标准租金10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筹划方案小王的公寓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根据所在城市的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6000元,即标准租金为60元/㎡/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租赁自有住房的所得,以扣除后的实际租金为基数纳税。

经过计算,小王决定将公寓的租金降至每月4800元,即48元/㎡/月,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的征税。

四、操作流程1.查看当地房屋租金标准,确认标准租金。

2.检查公寓房产的实际租金,计算是否超过标准租金10倍。

4.更新房产租赁合同,将租金调整为48元/㎡/月。

5.将调整后的合同提交给税务部门,注明租金调整的原因和税务避税目的。

6.根据租金调整后的合同,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效果与风险分析根据这一筹划方案,小王调整了公寓房产的实际租金,使其未超过标准租金的10倍,从而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来,小王可以节省一部分的纳税金额,实现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目的。

然而,这一筹划方案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税务部门有权对房产租赁合同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小王的实际租金调整是为了避税目的而进行的虚假操作,可能会扣除优惠税额并处以罚款。

因此,小王必须确保实际的租金调整是基于真实的市场租金水平,遵循法律法规的合理合法精神。

六、总结通过房产租赁合同的调整,小王成功地避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

然而,个人所得税避税的筹划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合同调整是合理的。

我们鼓励个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有效避税筹划,但也提醒大家需避免虚假操作,以免触犯法律责任。

【老会计经验】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捐赠抵减的合理避税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捐赠抵减的合理避税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捐赠抵减的合理避税筹划案例可能很少有人在捐赠时会考虑到其中的税收筹划,大家或许都有这种心理,“好容易崇高一回,再斤斤计较多丢份”。

但无论如何,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在税法中给行善事的入和组织以一定的纳税优惠,以鼓励他们的行为。

我们认为真正注意并利用好这些优惠,并不影响行善事的初衷,而且这种种务实的做法,才可能使善事长久,而不是一时的冲动。

捐赠的税收筹划角度很新,但没什么不好,因为纳税是义务,而捐赠是美德,互不冲突。

不过,大家是否还记得当年美国总统尼克松税务问题事件,人们发现年薪20万美元的美国总统尼克松1969年、1970年、1971年的几年里,所纳的个人所得税竟然比年薪7000美元的普通百姓还少,尼克松总统解释说,他将价值57万美元的文献捐给美国国家资料局而获得了抵税优惠。

但他的文献究竟该作价几何,无从知晓,捐文献的日期究竟是在新的对捐赠有限制性规定的税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都难以确定。

事件经多方查证后,尼克松总统补回了1970年、197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而1969年度的因超过时效而作罢。

所以,捐赠的税收优惠是促进善事的手段,希望捐赠者不要把它当成逃税工具,更不要在已经逃避纳税后,拿出一个捐赠来做挡箭牌。

这样才既没有违背税法的本来意图,也没有污损捐赠行为的高尚性。

[案例1]张君2001年承包了其原所在单位的一个车间。

承包所得按年计算,2002年1月,张君开始计算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计算该年度其承包经营收入按税法的规定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750元。

在未送出申报表之前,张君偶然参加了一次福利彩票抽奖活动,并幸运地获得了二等奖,现金8万元。

张君很激动,当即决定从中拿出1万元现金,捐给希望工程。

经主办者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其最后获得5.6万元(80000-10000-14000),缴纳了偶然所得的所得税1.4万元(80000-10000)×20%,张君2001年度税后净收入为121250元。

2019年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年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实用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导语:怎样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案例。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案例分析一】:姓名:老孙职业:房东月收入:201X0元年收入:24万元职业炒房客老孙也是一个精明人,201X年毅然贷款8成买下的3套房产,如今每月贡献201X0元,不仅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绰绰有余,一家四口也赖以生活。

老孙的烦恼在于,如果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老孙出租房屋收取的房租收入及应交纳税费的情况,核定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1X0元×20%=4000元,即在12个月的房屋租赁期内,老孙总共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元×8(租期按1年的3/4计)=3201X元。

这笔支出其实可以规避掉一部分。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去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也就是说,老孙的房屋如果立即动工维修,在一个月内房屋即可维修完毕。

假定维修费用为3×10000=30000元,依照上述规定,这样在今后11个月的纳税期限内,其维修费用在计算征税时可全部扣除完,从而节税3840元。

具体计算如下:房屋租赁期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应交纳所得税为:(201X0元-3×800元)×20%=3520元。

避税法律案例(3篇)

避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不明确或者漏洞,采取各种手段降低税负的行为。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避税行为日益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避税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避税行为的法律性质、成因及防范措施,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例一: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A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关联企业B公司,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1. 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价格。

2. 避税行为分析:A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B公司,降低自身应纳税所得额,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

3. 案件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税务调整,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4. 防范措施:(1)加强关联交易定价管理,确保交易价格公允。

(2)完善关联方信息报送制度,提高关联交易透明度。

(3)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税务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避税行为。

三、案例二:个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案例背景:某个人投资者C,通过设立多家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案例分析:1. 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避税行为分析:C通过设立多家企业,将个人所得分散到多个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3. 案件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对C进行税务调整,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4. 防范措施:(1)加强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确保税源不流失。

(2)加大对个人投资者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法律意识。

(3)加强对个人投资者所得的税务检查,严厉打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行为。

四、案例三:企业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案例背景:某企业D,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分支机构,将利润转移至避税地,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完整word版)10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完整word版)10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10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中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并无“反避税条款”。

但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反避税规则,对自然人的某些避税行为实施了反避税调整。

税务机关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税收法定"的制约,极易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

在明税代理的一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调查程序不规范、期限过长(很多都超过一年)、执法依据不足、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缺失等问题.2018年6月19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个税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这填补了当前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反避税”制度的立法缺陷,为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

明税梳理和总结了各地税务机关公开的十大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并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给予简要评析。

案例一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2011年6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历时半年深圳地税局跨境追缴1368万元税款》的报道(”深圳案例”).案情简介:某香港商人在港注册一家典型“壳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万港币。

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一家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运输,同时置办大量仓储设施。

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品牌企业,经营前景看好,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存量物业市场溢价很大。

2010年,该港商在境外将香港公司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一并转让,转让价格2亿多元。

对于港商个人取得的转让收益是否征税,税企之间存在很大分歧。

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税局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为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物业为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基础是深圳公司资产市场估价。

江苏省国税局反避税案例

江苏省国税局反避税案例

338314
235882
262852
301592
其中:关联销售
304231
194297
211378
238949
关联销售比例
90%
82%
80%
79%
支付费用的标准不同
对于非关联销售的产品,苏州AAA按所生产产品数量向日本AAA支付金型使用费,而对于关联销售的产品则不需支付。
合计
关联购入
74392
45317
56397
53385
229491
销售收入
338314
235882
262852
301592
1138640
占比
21.99%
19.21%
21.46%
17.70%
20.15%
苏州AAA向境外关联企业销售的是整机,向境外非关联企业销售的是用于维修售后服务的零部件 每年向向境外非关联企业销售的零部件仅在1000万元左右,仅占关联销售额的0.5%左右,两者在交易规模上相差悬殊 由于两者在商品的形态和销售规模、在履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方面均相差悬殊,且难以将其差异量化,因此,关联出口销售与非关联出口销售不可比
不敢调: 是因为该方案所依据的“可比企业”实际上均为关联交易,并不可比,若以后企业打官司,税务机关肯定败诉; 不愿调: 是因为觉得企业这样爽快地接受调整,说明还有不小的调整空间。
第二方案
从内外销的巨大毛利率差异着手,对内外销的产品价值差异、功能和风险差异进行量化调整,以调整后可比的内销非关联交易作为可比交易,来判断该企业关联销售是否存在避税事实,避税的幅度有多大。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传统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2、再销售价格法(RPM) 3、成本加成法(CP) 利润比较方法 1、可比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 (1)贝里比率(净利或毛利/经营性支出) (2)营运资产收益率 (3)财务比率,如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利润率 2、利润分割法 (1)贡献分析法 (2)剩余利润分割法 (3)资本投入分割法 (4)可比利润分割法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案例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按年度计算缴纳的税费,税收征管机构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征收非常严格,因此要合理避税并不容易。

然而,在现有的税法框架下,还是有一些合理的避税案例可以参考。

下面将介绍一些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案例。

1.合理利用家庭分配。

对于有配偶或子女的纳税人,可以合理利用家庭成员的收入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以减少高收入者的纳税额。

这在允许雇主与家庭成员间的雇佣关系的国家尤为常见。

3.合理利用税优健康医疗支出。

在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抵扣或免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根据规定可以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将医疗费用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4.合理选择投资方式。

在个人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选择合适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在一些国家,对于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方式,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5.合理设置税务筹划机构。

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可以请专业的税务筹划机构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和避税筹划。

这些专业机构通常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最合理的合法避税方案,有效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需要明确的是,避税并不等于逃税,合理避税是合法行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同时,个人应该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虚构、编造事实等违法手段进行逃税行为。

总之,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个人所得税避税是非常必要和普遍的。

然而,个人应该明确避税的底线,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重要的是,要遵守纳税义务,按照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中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并无“反避税条款”。

但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反避税规则,对自然人的某些避税行为实施了反避税调整。

税务机关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税收法定”的制约,极易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

在明税代理的一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调查程序不规范、期限过长(很多都超过一年)、执法依据不足、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缺失等问题。

2018年6月19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个税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

这填补了当前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反避税”制度的立法缺陷,为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

明税梳理和总结了各地税务机关公开的十大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并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给予简要评析。

案例一: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2011年6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历时半年深圳地税局跨境追缴1368万元税款》的报道("深圳案例")。

案情简介:某香港商人在港注册一家典型“壳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万港币。

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一家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运输,同时置办大量仓储设施。

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品牌企业,经营前景看好,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存量物业市场溢价很大。

2010年,该港商在境外将香港公司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一并转让,转让价格2亿多元。

对于港商个人取得的转让收益是否征税,税企之间存在很大分歧。

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税局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为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物业为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基础是深圳公司资产市场估价。

所得税逃税与避税案例分析与应对

所得税逃税与避税案例分析与应对

所得税逃税与避税案例分析与应对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然而,不少企业或个人通过逃税和避税等手段来减少纳税额度,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损失。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所得税逃税与避税的现象,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便更好地维护税收秩序。

一、所得税逃税案例分析1.某公司的“虚假账务”某公司在报税过程中通过虚构业务、隐瞒收入等手段,抬高成本,以此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

同时,还与供应商合谋,伪造商品进销记录,以此获取虚假税务减免。

这种逃税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

2.某个人的“漏报收入”个人纳税人往往在报税过程中漏报工资、利息、股息等收入来源,或者将收入转移到无法追踪的地方,以逃避缴纳所得税。

例如,某个人将高额资金转移到境外银行账户,通过隐藏真实身份来逃避税收。

二、所得税避税案例分析1.某企业的“跨国避税”某企业通过在众多国家建立子公司,利用不同国家税收规则的差异,将收益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以实现避税。

这种利用跨国、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严重削弱了国家税收基础。

2.某个人的“投资避税”个人纳税人在投资领域中,通过理财产品、房地产等渠道来转移自己的收入,避免将资金纳入应纳税收的范畴。

例如,某个人通过购买高价值艺术品或者珠宝首饰等方式进行资产的转移。

三、应对所得税逃税与避税的措施1.加强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

例如,提高税务执法能力,加大对逃税与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对涉嫌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惩罚,确保税收秩序的健康发展。

2.强化合规意识企业和个人应增强合规意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理的纳税行为。

例如,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和规避税收行为的风险。

3.加强国际合作国际间加强税务合作,制定统一的税收规则和标准,通过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等方式,联手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同时,加强国内外税收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提高税务执法效能。

企业个人所得税10种合理避税方案,附案例

企业个人所得税10种合理避税方案,附案例

企业个人所得税10种合理避税方案,附案例1、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

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因出差产生的,不计税,标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2、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3、通讯费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4、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5、发票冲抵(为不实开支不建议) 税收筹划:企业个人所得税10种合理避税方案,附案例6、大笔收入分次拿某高校教师业余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整。

他如果一次性申报纳税,则应纳税所得额30000-30000×20%=24000元应纳税额24000×20%×(1+0.5)-2000=5200元而如果与企业协商,分两个月支付两次,则每次应纳税额=(15000-15000×20%)×20%=2400元,总计纳税额为4800元。

两者相比,节约400元。

税务师评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这样计算后再减去2000的速算扣除数就是该教师的应纳税额。

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以次数为标准。

可见,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

7、提高福利降工资西安高新区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

个人所得税减免合规性分析及案例

个人所得税减免合规性分析及案例

个人所得税减免合规性分析及案例作为一名幼儿相关工作者,我们不仅要关注幼儿的成长,还要关注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合规性问题。

在这个充满爱心和责任感的职业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涉及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情况。

本文将结合幼儿相关工作的特点,对个人所得税减免合规性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幼儿相关工作者常见个人所得税减免情况分析1.幼儿教师工资、薪金所得减免情况幼儿教师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应按年度累计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幼儿教师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定的费用。

具体扣除费用标准如下:(1)每月扣除5000元的基本免税额;(2)每月扣除专项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3)每月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案例:某幼儿教师每月工资收入为8000元,该教师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孩子,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

则该教师每月应扣除费用为:5000元(基本免税额)+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扣除)=7000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7000元=1000元。

按照税率表计算,该教师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元3%=30元。

2.幼儿教育机构取得的所得减免情况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幼儿教育机构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幼儿教育机构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免税或者减半征税;(2)幼儿教育机构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案例:某幼儿教育机构取得的教育收入为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机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则该机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减免合规性注意事项1.幼儿相关工作者在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确保减免合规性。

2.幼儿教育机构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确保减免合规性。

3.幼儿相关工作者在享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逃税的案例

关于逃税的案例

关于逃税的案例逃税是指个人或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故意规避或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

逃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国家财政秩序和公平原则,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因此各国都对逃税行为进行了严格打击。

下面列举了十个关于逃税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逃税的形式和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

1. 伪造发票案例:某企业为了逃避税收,伪造了大量虚假发票,企图将收入减少,从而减少所需要缴纳的税款。

这种伪造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后,涉案企业被处以高额罚款,并且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海外转移资产案例:某富豪利用海外公司和账户,将自己的资产转移到海外,以避免纳税。

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和取证,揭示了他的逃税行为,并追缴了相应的税款和罚款。

3. 虚构费用案例:某企业虚构了大量费用,将实际收入减少,从而减少所需要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通过核实企业的账目和相关凭证,揭示了虚构费用的行为,并追缴了相应的税款和罚款。

4. 虚假报税案例:某个个人或企业故意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减少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通过核实真实的经营情况和相关证据,揭示了虚假报税的行为,并追缴了相应的税款和罚款。

5. 离岸避税案例:某富豪通过在离岸金融中心开设公司和账户,将自己的资产转移到该离岸地区,以避免纳税。

税务机关通过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揭示了离岸避税的行为,并追缴了相应的税款和罚款。

6. 手工账案例:某企业故意使用手工账进行记账,掩盖实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减少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和取证,揭示了手工账的行为,并追缴了相应的税款和罚款。

7. 偷漏税案例:某个个人或企业故意隐瞒或少报应纳税款项,以减少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通过核实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揭示了偷漏税的行为,并追缴了相应的税款和罚款。

8.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某企业故意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获取非法的增值税退税款项。

税务机关通过核实购销双方的真实交易情况,揭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并追缴了相应的税款和罚款。

合理避税案例

合理避税案例

合理避税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合理避税是每个纳税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合理避税并不是违法行为,而是通过合法的方式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额,这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介绍一些合理避税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房产转让避税。

小张在城市购买了一套房产,几年后房价上涨,小张决定将房产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可以选择将房产转让所得用于购买其他房产,从而实现避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售房产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购买其他房产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张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避免缴纳房产转让所得税,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

案例二,利用公益捐赠避税。

小李是一家企业的老板,企业今年盈利较多,面临着较高的企业所得税。

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小李可以考虑通过公益捐赠来实现避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对公益事业捐赠的金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捐赠活动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合理避税。

案例三,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王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每年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重。

为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小王可以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比如,小王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购买住房公积金等方式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

此外,小王还可以通过合理规划收入结构、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等方式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合理避税的过程中,我们并不需要违法行为,而是通过合法的方式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额。

因此,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关注合理避税的问题,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负担。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合理避税途径,让纳税人在遵纳法律的前提下,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

个人合理避税十大案例分析研究

个人合理避税十大案例分析研究

个人合理避税十大案例分析∙[案例1]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地房费支出,剩余地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地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10%+500×5%=125(元)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500)×10%+500×5%=45(元)王某可少纳税:125-45=80(元)∙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地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案例2]张某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万×(1-20%)×10%=6.4万元税后利润为:80万-6.4万-73.6万元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应纳个人所得为:8万×(1-20%)×10%-0.64万元税后所得为:8万-0.64万=7.36万元通过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张某还可得有80万地股份.∙[案例3]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00元地年终奖金.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0%-25=35元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若王某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某应纳税额:12月份应纳税额=(1200+1500-800)×10%-25=165元次年1月份同上.∙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地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地目地.∙[案例4]赵某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但赵某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赵某实际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赵某应纳所得税为:(2000-800)×20%=240元通过净收入支付地方法,赵某避免了240无地税负.∙[案例5]何某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地顾问.设计图纸花费l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何某要求建筑单位利用其担任工程顾问地期限,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下面我们来分析何某税负地变化.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地,加征5成.则何某应交所得税为: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25000×(1-20%)×20%×(1+50%)=6000元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2500-800)×20%=340元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何某可少纳税为:6000-3400=2600元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地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也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地加成征收,从而逃避税收.∙[案例6]孙某为一作家,他与出版社商定一部20万字地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孙某可得13000元.假设孙某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13000×(1-20%)×20%×70%=1456元假设孙某将13000元分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应纳税额为:(2600-800)×20%×70%=252元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元可见,孙某运用分期收款地方法,可以降低税负.∙[案例7]∙马某独立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总收入×(1-20%)×20%×(1-30%地减征)=8000×(1-20%)×20%×70%=896元为减轻一部分税负,马某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税额为:∙(1600-800)×20%×70%×5=560元∙比由马某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案例8]我国某企业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上规定:由外方派技术人员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外方在中国期间地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领取任何报酬.在安装调试期间,外方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地方法,每批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90日之内.这样,这些外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地典型例子.表面上,外方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其实在中方支付地设备款项中已包含了外方技术人员地费用,外方人员从其外国雇主领取地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地所得.∙[案例9]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地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地标准不同来避税.a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地为该国居民,b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地为该国居民,c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汤姆就选择在a国居住7个月,b 国居住3个月,c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地认定,不负担各该国地税负.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地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地国家里,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有地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上地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税收难民".[案例10]卡特是英国一名发明家,他将该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并以专利持有者地身份获得50000美元地技术转让费.而技术转让费获得者非卡塔尔政府规定地纳税人.与此同时,他又将英国地住所出卖,来到香港,英国政府无法向其征税.而香港,亦实行单一地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卡特地收入无能为力.某纺织厂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拟用这1000万元购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该纺织厂适用33%地所得税率.则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200×33%=66万元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6万×10=660万元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地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地方式融资.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万元地贷款,年息支付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b5E2R。

税务筹划避税逃税案例

税务筹划避税逃税案例

税务筹划避税逃税案例
1、广东张三公司案。

2010年,广东省上报的一起避税逃税案中,一家大型企业名叫“张三公司”,违法生产和销售被查出,企业通过强行转移资产、利用转移收益空间、虚
报销售的方式,累计逃税401.36万元。

对此案,最终罚没张三公司2186万8千元,处以
责令停止企业经营1年3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

2、青岛行业转型避税案。

一家叫“小明公司”,以20%销售税应税出口行业,拟将其转为60%税率的机械行业。

小明公司首先把原来机械行业的货物进行联营的格式出口货物,再转入小明公司的后台交易,由小明公司以自己公司名义来申报税,通过联营的方式,把
一些税利从20%税率转移到60%税率,以此达到避税和逃税的目的,累计逃税金额高达
3000余万元,被查定为涉嫌虚报进出口收入,收入隐瞒等犯罪行为。

3、安微省税务逃税案。

一家被称为“王小公司”,主要从事彩票券发行代理方面的
经营活动,但实际上向一家汽摩一体机服务网点提供的是支付结算、借贷账户管理等服务。

王小公司通过开办虚拟票务、虚假收支记录等方式,不报税、不交税,累计逃税超过1000万元,被责令停业2个月、责令限制出境3年、罚没600余万元等处罚。

以上就是经过审计核查出现的一些典型的反映我国税务行业筹划避税逃税案例,从案
情中可以看出,逃税行为会发生在各行各业,企业不仅要切实把关自身营业行为,同时也
要明确做到遵守税法,以确保企业遵守税法,尊重社会公德,促进国家整体的财政健康发展。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个税反避税是指通过合法手段,采取不正当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行为。

个税反避税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反映了个税反避税的手段和方式,另一方面也揭示了各类主体对于税收规定的适用、理解和执行上的问题。

以下是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1.虚设公司逃避个税:个人通过设立虚假公司或与他人合谋,将个人所得转移为公司的经营所得,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2.将所得转移为资本利得:个人通过将个人所得变为资本利得,如通过买卖股票、房地产等形式转移所得,从而避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虚报捐赠减免个税:个人虚报捐赠金额,以获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或免税优惠。

4.违规避税逃避个税:个人通过违反税务法规的方式,如提供虚假发票、虚报扣除项目等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5.跨境避税:个人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或利用境外信托等手段,将应纳个人所得税转移至外国,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6.高收入个人的避税行为:高收入个人通过各种手段,如将收入转移至家庭成员名下、分拆收入等方式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7.缺乏申报个税行为:个人故意不申报个人所得,或者虚报所得水平,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8.虚报工资薪酬:个人通过虚报工资、薪酬等方式,将部分收入转移至公司账户或他人账户,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9.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个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或者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10.超时避税:个人将所得存入在适用较低税率的地方,在期限到期前提取利息,从而享受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以上是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个税反避税的常见手段和方式。

个税反避税对于国家税收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应加强个税反避税的监管,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税收意识,推动个税法律法规的完善,以保障税收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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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中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并无“反避税条款”。

但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反避税规则,对自然人的某些避税行为实施了反避税调整。

税务机关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税收法定”的制约,极易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

在明税代理的一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调查程序不规范、期限过长(很多都超过一年)、执法依据不足、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缺失等问题。

2018年6月19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个税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

这填补了当前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反避税”制度的立法缺陷,为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

明税梳理和总结了各地税务机关公开的十大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并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给予简要评析。

案例一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2011年6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历时半年深圳地税局跨境追缴1368万元税款》的报道("深圳案例")。

案情简介:某香港商人在港注册一家典型“壳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万港币。

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一家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运输,同时置办大量仓储设施。

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品牌企业,经营前景看好,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存量物业市场溢价很大。

2010年,该港商在境外将香港公司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一并转让,转让价格2亿多元。

对于港商个人取得的转让收益是否征税,税企之间存在很大分歧。

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税局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为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物业为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基础是深圳公司资产市场估价。

鉴于香港公司在港无实质性经营业务,其转让溢价应大部分归属深圳公司资产增值。

这种形式上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实质上是间接转让深圳公司股权,存在重大避税嫌疑。

经请示税务总局,决定对其追征税款。

全国首例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追征个人所得税1368万元在深圳市地税局入库,从而结束了长达半年跨境税款追踪,实现了非居民个人在境外直接转让母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境内子公司股权征税个案突破。

明税评析:无论是国税函[2009]698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都只是适用于非居民企业(而非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或应税财产的行为。

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也没有类似《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规定。

因此,有关深圳案例征税的法律依据问题,一直受到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诟病。

《个税草案》第八条是有关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一般规定。

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个税草案》的“反避税条款”无疑将为税务机关未来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

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实施也需要有更为详细的立案和调查调整流程等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认定标准,在赋予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权力的同时,兼顾纳税人的权利保护。

案例二海淀地税追征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案2015年9月22日,《中国税务报》刊载了题为《海淀地税局追征境外企业股权交易税款》的文章,披露了该案件。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两名中国居民到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第五税务所,办理境外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业务。

按照相关规程,该业务需要办理待解缴入库手续。

为确保税款计算准确,谨慎起见,海淀区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要求纳税人提供股权转让合同。

但两名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推诿,仅提供了两页合同摘要。

这份摘要中的“土地出让金”一词引起了税务人员注意:转让的是境外企业股权,但从合同内容看,交易定价约定的事项为何却属于境内事项?税务人员马上要求两名纳税人提供全套交易合同。

合同显示:2014年8月,加拿大籍华人L与H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中国居民李某、王某等四方共同签署《Z公司整体股权转让协议》,将共同持有的Z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100%股权转让给注册于开曼群岛的M公司。

加籍华人L、H公司、李某和王某在Z公司中所占股权分别为58%、30%、10%、2%,该项交易最终转让价格为4.1亿元人民币。

交易中被转让的Z公司唯一的子公司是其100%控股的境内企业F公司,而F 公司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座写字楼A大厦,是此次交易的核心资产,合同中将近90%的篇幅都是关于F公司和A大厦相关事项的约定。

如果认定Z公司是空壳公司,境外注册H公司的股权转让实质即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同样应负有在我国纳税的义务。

在对已掌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海淀区地税局人员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分别确定了工作方案。

其一,确保两个中国籍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额入库。

其二,交易方之一的境外H公司存在明显避税问题,根据管辖权将其相关信息移交海淀区国税局。

其三,加拿大籍华人L持有Z公司58%股权,是该项交易最大获益方,并且具有重大避税嫌疑,对其实施调查。

做足准备工作后,在获知加拿大籍人员L入境后,海淀区地税局向L送达了《税务事项告知书》。

法律依据方面,税务机关引用了国税函〔2011〕14号《关于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的批复》的规定。

随后,税务人员与L委托的某著名执业机构人员进行了多轮约谈。

经过近9个月的交涉,加拿大籍人员L最终同意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补缴税款4651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接到地税机关传送的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H公司信息,以及此次股权交易的相关资料后,迅速与该企业取得联系,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H公司表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依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海淀国税局确定境外注册的H公司需补缴税款1215万元,经过约谈,该公司也补缴了税款。

至此,该项股权交易应纳税款6853万元全部缴纳入库。

明税评析:如本文开头所述,中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并无“反避税条款”。

国税函〔2011〕14号作为专门针对个案的批复,是否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是否能作为海淀税务局的执法依据也值得商榷。

但报道中提及,调查人员通过对国税函〔2011〕14号文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具体内容等深入研究认为,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此文件就是为了堵塞征管漏洞。

在国地税分置的背景下,地税和国税部门信息沟通的缺乏也某种程度上为纳税人的避税和逃税行为创造了空间。

但本案中,地税部门在发现案件同时存在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时,及时将案件传送给国税部门从而确保了对该行为的征税。

当前,省级及以下的国地税合并正在进行中。

国地税合并完成后,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交流将会更加通畅,这无疑会大大增强税务机关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案例三江苏首例居民个人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案2015年,《国际税收》杂志第2期刊载了南京地方税务局钱家俊和林大蓼两位税官的文章《全国首例居民个人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案》,披露了该案件。

案情简介:2009-2010年,南京市某境外上市公司14名大股东通过其注册在英属维尔金群岛(BVI)的离岸公司——FA公司,两次减持其境外上市主体Y公司6500万股和5700万股股份,累计实现转让收入逾18亿港元。

Y公司是采用红筹模式上市的境外注册公司。

“FA公司是否向管理层股东进行分配?如果分配,分配了多少?”经过查找,税务机关在证券公司公布Y公司境内子公司两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中发现重要信息:2010年末FA公司资产已不足2000万元,公告还披露“FA公司为投资公司,收益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因此营业收入为零。

”如该公告披露,该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除持股外一般不进行其他经营,故可以推理得出:净资产的减少是基于对股东的分配。

调查组同时调取了近几年这14个股东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纳税情况,没有包括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于是锁定了涉税风险点。

税务机关围绕“FA公司减持的钱去哪里了”这一关键疑点信息,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企业相关人员承认有通过境外FA公司减持的事实,但解释称:FA公司为管理层私人公司,不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围之列,上述披露是财务人员误填所致。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陈述可能并不真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经企业内部层层审核,以上市公司严格的内控体系发生错误概率不高。

另一名企业主管人员约谈时称:这两次减持所得款项皆留存在FA公司账上,未对股东做分配。

并且在2012年,已用留存在公司账上的这笔减持所得资金直接增持。

对此,调查组提出能否提供FA公司资金流以证明其说法,企业表示无法提供,案情一度陷入困境。

为了厘清事实真相,围绕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变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实地核查,从中发现了2009年、2010年FA公司减持收益分回的内部报表,表中显示:2009年有7人、2010年有10人的减持收益部分已汇回国内。

并且当时根据外管局的要求,只有提供完税凭证,方能取得这部分境外汇入款项。

因此,已汇回的这部分收益已经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这证明FA公司已经对股东做了分配,但有部分减持收益没有汇回国内而是留在了股东境外账户上——调查有了突破性进展。

经过多轮的交涉,在证据与事实面前,纳税人承认了FA公司减持收益分配的事实,愿意依法就境外减持收益申报纳税。

经计算,应纳税额为32110万元,扣除汇回境内部分已缴税7350万元,应补缴税款为24760万元。

明税评析:有关案件的处理,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如下两种反避税策略:策略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将Y公司认定为中国居民公司,进而可以确立中国税务机关的管辖权。

如果这样,该转让行为则变为非居民公司FA转让居民公司Y。

Y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段的风险提示有如下表述:“大多数本公司董事和行政人员均居于中国境内,而本公司的资产及上述人员的资产几乎全部在中国境内。

”可能是考虑到Y是境外上市公司,且认定Y公司为居民纳税人后会导致较为复杂的税务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并未采取该策略。

策略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将FA公司认定为中国居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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