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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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0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一、根据2019年04月23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特别说明:其中,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二、那么,前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企业的哪些收入呢?详见下列规定。
1、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等相关费用,一定要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列支,并且除了发票外,还需要担供相关的佐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税务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