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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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GSP(Good Supply Practice)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对药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进行规范化和细化的一套制度和标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则是对GSP各项要求进行具体解释和操作指导的细则,以确保药品经营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一、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背景与意义药品经营是药品流通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质量和合理使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落实不仅可以提升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还能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药品质量的稳定性。
因此,制定和实施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对于整个药品经营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药品经营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3.药品仓储管理:建立科学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库存控制措施,包括药品接收、入库、出库、保管、记录等环节。
5.药品质量跟踪和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质量跟踪系统,对药品的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对药物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报告。
6.人员培训和资质认证: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知识;要求相关人员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质量记录和文档管理:建立完整、可查的质量记录和文档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档案、合同、采购记录、销售记录等。
三、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1.提升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将使药品经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质量管理和流程控制水平,有效减少质量事故和投诉的风险。
2.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药品质量稳定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实施可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药品的质量稳定性,有效防止假药和劣药的流入市场。
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推广和实施将清理市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对药品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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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0-11-16实施日期2000-11-16实效性有效发布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
《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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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说明,制定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 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6 项,主要缺陷项目( *)107 项,一般缺陷项目 145 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 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 ) 4 项,主要缺陷项( * )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检查项目结果判定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一般缺陷项目00≤20%通过检查0020%~ 30%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0<10%<20%≥10≥10%不通过检查0<10%≥20%00≥30%注:缺陷项目比例数 =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 (对应缺陷项目总数 - 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 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序号1 2 3 45678 9101112总则质量管理体系条款号检查项目**0040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0040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00501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00502企业应当确定质量方针。
00503企业应当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00601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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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与实施细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upply Practice,简称GSP)是指在药品经营活动中,为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用药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制定并执行的一系列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GSP与实施细则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在采购、储存、配送、销售等多个环节中需要遵守的标准和要求,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
一、GSP的重要性药品作为保护和改善人类健康的重要工具,其质量和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
GSP的实施能够确保药品在整个供应链中的质量可控,有效避免次品药的流通和使用,提升了人们对药品的信任和依赖程度,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GSP的内容与要求GSP的内容涵盖了药品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具体要求如下:1. 采购管理合格药品供应商的选择和审批、药品采购合同签订、药品进货验收等环节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采购的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2. 储存管理药品的储存条件、环境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需要符合相关标准。
对不同药品的储存要分区域、分仓库管理,避免交叉污染和品质变化。
3. 配送和运输管理药品配送的过程中要保持药品的质量不受损害,防止药品受潮、变质。
在运输中需做好防震、防晒、防破损等工作,保证药品的完整性。
4. 销售管理销售药品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购药凭证,药品标签、说明书等必须清晰、准确。
销售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以便向顾客提供正确的用药建议。
5. 药品召回与报告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召回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药品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召回制度,确保及时有效的召回措施得以落实。
三、GSP实施细则的意义和作用实施细则是对GSP的各个环节和要求进行具体细化,以指导企业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
实施细则对药品经营企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作用:1. 提升经营质量GSP的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了具体要求和操作指导,能够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质量和服务水平。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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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GSP(Good Supply Practices)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国家对药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质量管理要求的规范。
为了帮助药品经营者正确实施GSP,以下是一个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模板,包含了相关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一、药品经营者的责任1.药品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经营药品的资质,并建立健全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
2.药品经营者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
3.药品经营者应制定并执行药品收发、储存、运输和销售的操作规程,确保所有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4.药品经营者应建立药品追溯体系,保留所有相关的进销存记录,并能够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药品追溯信息。
二、收发、储存和保管2.药品经营者应设立符合要求的药品储存设施,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规范要求。
3.药品经营者应根据药品的特性和要求,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药品在储存和保管过程中质量不受损害。
4.药品经营者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清点和分类整理,确保药品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三、运输和配送1.药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药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不受损害。
2.药品经营者应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和包装材料,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药品经营者应确定药品运输的温湿度要求,并监测和记录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情况。
4.药品经营者应保证药品在配送过程中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记录相关信息以进行追溯。
四、销售和售后服务1.药品经营者应制定严格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药品经营者应确保药品销售时提供正确、准确和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
3.药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和改进。
4.药品经营者应定期对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五、培训和教育1.药品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相关的GSP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了解并能正确执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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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指药品批发、零售、物流和储存企业为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和监督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GSP是药品供应链的重要环节,其遵循程度直接决定着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健康状况,对于维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具体介绍一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一、GSP的主要内容全面规范的GSP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药品库房设计和环境要求:库房应安置在干燥、通风、无阳光直射和有防盗措施的地方,防潮、防火、防水、防鼠,必须有整洁的保存区、分类区、检验区、出库区和退货区,药品的存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满足不同药品的要求。
2、药品质量安全控制:入库药品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和审批放行;存储环境必须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药品出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药品运输必须进行安全防护,确保药品原有的质量安全性。
3、药品经营管理制度: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库房管理、出库管理、退货管理、药品销毁处理等,并通过内部体系、警示标示等形式,向员工和相关方面传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以确保药品经营流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4、药品业务人员的素质培训:药品经营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内容和方法,对药品经营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养员工药品专业素质,掌握药品基本知识和经营流程的规范性。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企业中的实施各级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实施,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对药品经营流程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具体实施措施如下:1、库房建设和环境要求:在建设药品库房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建设,药品库房必须遵循卫生标准,具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
药品库房内不得放置爆炸品和易燃品,散装药品必须存放在带有可封口的药品袋和符合要求的箱内上面标注该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计量单位、净含量、生产厂家、存储位置等重要信息,并设置整理合理、分类管理合理的存储区域,以便于检验人员实施检查。
最新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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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二、附录部分
(一)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二)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三)温湿度自动监测
(四)药品收货与验收
(五)验证管理
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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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0-11-16实施日期2000-11-16实效性有效发布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
《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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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07月20日发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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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药品经营质量治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治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治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治理的差不多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治理第一节治理职责第四条企业要紧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要紧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要紧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治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质量治理机构,行使质量治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
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治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治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形。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形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十条企业要紧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治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体会,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咨询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治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有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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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谋划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分和验收、养护等组织。
药品检验部分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职员与培训第十条企业首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度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谋划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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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
用于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
第三条药品经
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经营质量按照《规范》的要求实施。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明
确涉及经营质量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及现场控制措施并落实执行,健全经
营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保持定期复核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药
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收集所经营药品的质
量信息,存档保存,妥善安全管理,及时反馈使用方及主管部门。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反馈预警系统,重点关注和分析
所经营药品的质量问题,及时发现质量异常,及时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质
量问题发生或扩大。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改进系统,定期进行质量改进评估,并及时调整管理活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
药品经营质量稳定。
第八条。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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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公布时刻2000-11-16实施日期2000-11-16实效性有效公布机构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按照《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讲明。
《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讲明。
第二章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治理第一节治理职责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要紧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等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三)负责企业质量治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治理职能;(四)审定企业质量治理制度;(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治理工作的重大咨询题;(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当设置质量治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治理组、质量验收组。
批发企业和直截了当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当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养护组织。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置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同意质量治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治理机构的要紧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治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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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实施细则公布时刻 2000-11-16实施日期 2000-11-16实效性有效公布机构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依照《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讲明。
《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讲明。
第二章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治理第一节治理职责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要紧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等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三)负责企业质量治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治理职能;(四)审定企业质量治理制度;(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治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治理组、质量验收组。
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同意质量治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治理机构的要紧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治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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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与实施细则药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torage Practice,以下简称GSP),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规范药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
本文将介绍GSP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并探讨GSP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GSP的基本概念与重要性1.1 GSP的基本概念GSP,即Good Storage Practice,是一种旨在规范药品储存和配送环节的管理标准。
它确保了药品在生产、包装、储存、配送等环节中始终保持一定的质量和安全性。
1.2 GSP的重要性GSP的实施对于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合理的储存和配送条件可以保障药品有效成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减少药品质量降低的风险。
同时,严格的GSP还能够减少药品的误用、滥用和串货现象,保护患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二、GSP实施细则的内容2.1 储存条件要求根据药品的特性,GSP规定了各类药品的储存条件。
例如,要求在2-8摄氏度的环境下储存需要冷藏的药品,要求在不超过30摄氏度的环境下储存常温药品。
同时,还对储存环境的湿度、光照等条件做出了具体要求。
2.2 药品包装和标签要求GSP规定了药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以确保药品在储存和配送过程中不受外界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包装要求药品密封性好,并符合防潮、防光等要求;标签要求清晰易读,包含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重要信息。
2.3 质量记录和追溯要求GSP对药品经营者的质量记录和追溯要求也较为严格。
药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记录系统,包括进货记录、储存记录、销售记录等,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可追溯。
同时,在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时,药品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防范措施,确保问题的排查和处理。
2.4 员工培训要求为了确保GSP的有效实施,药品经营者需要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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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 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 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 领导组织。
3、 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 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
*3、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 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药品验收工作由质量管理机构中的质量验收员 负责。
1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和监督
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质量管理机构应通过培训使药品保管、 养护、搬运、运输人员了解药品的特点, 指导他们按药品的储藏、保管条件(温 湿度)保管药品;指导他们根据药品特 点制定养护周期、养护方法;培训指导 运输人员注意运输过程中药品冷藏、阴 凉、防破损、防震等条件要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GSP)及实施细则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王立河
2005年05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总则 药品批发 药品零售 附则
l、药品批发企业: 132项,关键项目37项,一般项目95项。 2、零售连锁企业: 186项,关键项目54项,一般项目132项。 3、零售企业: 109项,关键项目34项,一般项目75项。 4、农村零售企业 100项,关键项目项,一般项目项。
4、定义:
5、职责:质量管理部负责药品验收过程的管理,
药品验收组负责本标准的执行
6、验收程序:
6.1:药品抽样
6.1.1
6.2:药品验收
……
7、结果判定:
8、记录:
9、程序修订:
编辑课件
*7、企业应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并有记录。
所有药品经营企业都须执行; 制度要定期检查和考核; 定期是指一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企业根据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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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GSP(Good Supply Practice,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指为保证药品经营过程中产品质量、有效性及合理使用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GSP的实施细则对于提高医药行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GSP的实施细则要求制定并贯彻一套完整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这包括药品的采购、存储、配送等环节的操作规程,以确保药品在整个供应链中的质量可控。
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进行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
其次,GSP的实施细则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
药品的质量控制是药品经营管理中的核心环节,包括药品进货的质量控制、药品验收、存储管理、装卸运输、药品配送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药品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流程和相应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每一批次的药品都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GSP的实施细则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
药品的储存和配送环节涉及温度、湿度、光照等多方面的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温湿度控制设备和灯光设备,确保药品在存储和配送过程中的质量稳定性。
此外,药品经营企业还要加强药品的安全管理。
在药品配送和运输过程中,要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避免药品被污染、破坏或交换。
同时,要加强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及时掌握药品的不良反应和质量问题。
最后,GSP的实施细则还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药品经营企业要提供相应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提高员工对于药品质量管理的认识和技能水平。
通过培训,能够增强员工对药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且能够更好地操作和运用相关的管理工具和技术。
综上所述,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细则对于提升医药行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的管理,并着力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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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对药品采购和验收标准执行不严格, 需要加强把控和监督。
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
部分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漏洞,需要进 一步完善和优化。
信息化管理滞后
部分企业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或者信息化 管理水平较低,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违反GSP规定的典型案例分析
无证经营
部分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擅自开展药品经营活动,违反了 GSP规定。
。
05
GSP的案例分析
成功实施GSP的企业经验分享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符合GSP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方面。
强化员工培训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GSP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 确保员工能够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药品经营。
严格把控药品采购和验收
文件管理
文件分类
根据药品经营的需要,将文件分为质量管理 文件、操作规程文件、记录文件等。
文件编制
制定各类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确保 文件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文件执行
确保各类文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文件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文件归档
建立文件归档制度,对各类文件进行分类归 档,便于查询和使用。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售后服务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 客户投诉和反馈意见。
03
GSP的实施细则
人员与培训
人员资质
培训计划
确保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 知识和技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制定定期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和安全意识,确保员工能够胜任工作。
培训内容
培训考核
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品法律法规、药品知识 、操作技能、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知识和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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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实施细则发布时间 2000-11-16实施日期 2000-11-16实效性有效发布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以下简称《规》),根据《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围与《规》相同。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
《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容:(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二)质量体系的审核;(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四)质量否决的规定;(五)质量信息管理;(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与设备第十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第十八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
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二十条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一)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
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二)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三)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第二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
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
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第二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第四节进货第二十四条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
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容。
第二十六条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二十七条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容。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节验收与检验第二十九条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容:(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条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
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容。
验收记录按《规》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
第三十一条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第三十二条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首营品种应进行在质量检验。
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三十四条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第三十五条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第三十六条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
记录保存5年。
第三十七条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第六节储存与养护第三十八条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
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
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