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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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中国面临着日益加剧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成为了迫切的需求。

为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我提出以下意见:一、政府支持策略1.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投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

2.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明确政府在养老服务业中的角色和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3.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工作,提升养老服务业的整体水平和综合效益。

二、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1.鼓励高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机会,培养更多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人才。

2.设立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定期的培训和进修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3.实行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认证制度,为养老服务人员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的专业化水平1.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制定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标准化程度。

2.建立养老服务的评价体系,对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3.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如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四、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1.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在城乡结合部、社区、乡村等地设立养老服务中心或机构,提供基本的养老照料和生活辅助服务。

2.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更多选择,发展养老社区、养老院等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设施。

五、激励养老服务业的发展1.给予养老服务行业一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的投入。

2.支持养老服务企业的创新和发展,鼓励他们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

3.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的市场监管和维权工作,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营造健康、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同时也需要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人员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乌政办[2013]582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3〕58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9日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自治区第十六次民政会议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实现2015年末“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30张”的发展目标,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目标构建“9073”养老服务模式,逐步实现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机构养老。

建设覆盖全市城乡的养老机构网络,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明显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全面提高。

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有效开展。

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形式多样、功能完善、基本满足大部分老年人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加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要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

市级要制订全市规划,出台优惠政策;各区(县)要制订本地规划,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新兵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兵发〔2020〕24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快兵团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发展,切实壮大兵团综合实力和提升人口集聚能力,服务新疆工作总目标,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抢抓构建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机遇,发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的政策高地优势,着力完善服务业布局,推动服务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服务业对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促进要素高效流通,推动有效市场和高效政府更好结合,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产业联动、融合发展。

按照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发展的内在关联要求,推动服务业与一、二产业的融合发展,补齐产业链短板,拓展服务业发展领域。

创新驱动、优化供给。

营造良好创新发展环境,鼓励信息技术应用,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提升产品供给水平,加快推动新型消费扩容提质,更好适应消费升级和产业发展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内政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2014年5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全区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截至2013年底,全区常住人口为2481.71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437.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7.6%,高于全国平均值(14.3%)3.3个百分点。

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精神,紧紧围绕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和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采取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养老服务业是一个关系到老年人福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产业。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迫在眉睫。

为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政策支持1.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具体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提高社会资本的投入。

2.搭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养结合、康养融合,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3.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二、人才培养1.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鼓励高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提供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人才。

3.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增加从业人员的归属感和发展空间。

三、基础设施建设1.加快养老机构的建设,提高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

鼓励社会机构、企业参与养老机构的投资和运营。

2.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智能化、便利化的机制,通过科技手段提供更加便捷的养老服务。

3.加强与交通、医疗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

四、金融支持1.设立专门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政策,提供适合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融资支持。

2.鼓励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其融资成本。

3.推动养老服务业金融创新,提供养老保险、养老理财等金融产品,满足老年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五、信息化建设1.推广信息化技术在养老服务业的应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包括老年人健康管理、智能化养老辅助设备等。

2.建立老年人信息系统,实现老年人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养老服务的精细化管理。

3.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老年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六、社会参与1.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鼓励企业开展养老社区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务。

2.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供社交支持和精神慰藉,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326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326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32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居家养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09〕60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事业,解决有限的养老资源与急剧增长的养老、托老需求之间的矛盾,有效破解“养老难”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各族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着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建立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通过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等方式,为居家养老人员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让老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一)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我市65岁以上的老年人。

按照“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服务需求,经指定部门评估后,确定个人补贴标准。

乌鲁木齐养老院个人开办优惠政策

乌鲁木齐养老院个人开办优惠政策

乌鲁木齐大漠养老院--个人开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整理目录一、国家优惠政策二、地方优惠政策一、国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来源: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时间:2013-10-23 10:4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乌政办[2007]324号•【施行日期】200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7]32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已经2007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为推动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进一步规范对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我市老龄化现状,加快养老福利体系建设目前,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25.3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57%。

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具有数量大、增长快、“未富先老”等特点;另一方面,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传统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空巢老人”、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不断增多,对社会福利的需求日益加大;同时,我市的老年福利设施数量少、功能单一,远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的需求。

截至2006年,我市共有各种类型的养老福利机构20家,入住老年人1560人,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0.62%,低于全国0.9%的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新建城镇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调整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县级 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变更审查。未经审查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变更。
第六条2014年以来新建居住区以及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既有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情 况,按照《城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新建标(2022)9号)文件要求,由自然资源 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摸排居住区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情况,分类实施整改。
第二十条《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
19号)文件实施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成的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未及时移交当地民政部 门的,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不执行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违反规划要求且不按时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民政、发展改 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产权不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用于开 展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运营方应当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扶持和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 务质量。
第八条未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在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整改的情况下,县级及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中有关规定,督促开发商依规 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尊敬的领导/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强政策支持1·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定位、目标和标准。

1·2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1·3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创新发展和技术改造。

二、促进服务供给侧改革2·1 加强社会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提升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2·2 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化养老服务,培育并引进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

2·3 加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推动养老服务业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3·1 鼓励养老服务业与医疗、康复、文化、旅游等相关行业的结合,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3·2 加强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中的应用,提供智慧养老服务。

3·3 支持养老机构与社区、家庭等各方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四、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和评估4·1 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评估。

4·2 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3 提升社会对养老服务的监督意识,建立投诉和举报渠道,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1·政策法规相关文件2·养老服务发展规划3·养老服务机构名录注释:1·社会化养老服务:指以养老服务机构为主要承载实施养老服务的方式。

2·服务供给侧改革:即改革养老服务供给方面的机制和方式,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内政办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7日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推动全区养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一)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提质增效。

鼓励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兴办面向不同收入人群、不同需求对象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

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大力发展康复辅具产业。

打造自治区康复辅具暨适老化产品展示服务示范中心,为企业提供产品展示和体验平台。

吸引国内外优质养老企业和辅具企业落户高新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并享受相关政策。

积极推广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探索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和服务场所购买使用康复辅具补贴制度。

(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残联负责)(三)积极发展老年宜居产业。

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标题: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一、引言养老服务产业在我国正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和重视的领域。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政府和社会需积极探索和推动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本文将就如何推动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提出一些指导意见。

二、加强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策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扶持养老机构建设、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等手段,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动创新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鼓励各类科研机构和企业对养老服务产业进行技术研发,开发出更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提高养老服务的科技含量和便捷性。

四、提升人才水平培养一支具有专业素养和爱心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可以通过开设相关专业课程、举办培训班和推行人才引进政策等方式,吸引更多人才加入养老服务产业,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

五、发展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需要拓展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模式。

不仅可以发展养老院、养老社区等传统养老模式,还可以探索居家养老、互助养老等新兴养老模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六、加强养老服务的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和服务评估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的监管和评估。

通过严格的监管和评估,可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七、个人观点及总结我认为推动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持续的探索,才能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养老服务。

总结起来,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需要加强政策支持、推动创新发展、提升人才水平、发展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模式以及加强养老服务的监管和评估。

只有坚持这些指导意见,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养老服务产业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1. 完善政策支持: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包
括税收优惠、减轻企业负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加大
对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融资渠道,提供贷款和财
税支持。

2. 扩大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增加养老服务场所数量,提高床位
供应,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院、养老社区等
养老服务设施,不断扩大养老服务业的规模。

3. 提升养老服务品质: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提升服务质量。

建立养老服务绩效评价体系,鼓励优质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得到认
可和奖励。

4. 推动养老服务创新: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探索多样化的服务模式,如“家庭式”养老、互助养老等,满足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

促进养老服务业与其他行业的深度融合,如健康医疗、文化娱乐等,提供更全面的养老服务。

5. 加强监管和服务监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
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养老服
务机构和人员的服务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保障老年人合法
权益。

,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政府、社会资本和养老
服务机构的积极参与。

通过政策支持、扩大规模、提升品质、推动
创新和加强监管,可以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老
年人的养老需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6•【字号】新政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明显进步。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基础薄弱、服务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扶持政策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亟待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践行“民生优先”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各族老年人权益、满足各族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形成新疆服务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维护新疆社会和谐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新疆养老服务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以满足各族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健全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逐步满足各民族、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改善养老服务质量,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我认为有以下建议:一、完善养老服务体系⑴提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加大对养老院、养老护理机构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养老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鼓励公私合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⑵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完善养老服务单位和人员的注册管理制度,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质量和规范化程度。

●鼓励培训和引进养老服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⑶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监管机制,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处理养老服务领域的违法行为。

●提高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化⑴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变相养老保险的政策对接,提高社保待遇水平,确保养老服务市场的供需平衡。

⑵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产品。

●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政策扶持和激励,鼓励创新,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益。

⑶建立养老服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明确养老服务市场的准入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核和评估。

●建立养老服务市场的信息公示和监测机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不合规的养老服务企业。

三、加强引导和服务⑴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养老服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政策,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投入,优化财政资金的使用结构和方式。

⑵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库,为老年人和家庭提供养老服务资源的查询和评估。

●推动养老服务企业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和共享,提高养老服务的精准性和透明度。

⑶加强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和引导●加大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老年人和家庭对养老服务政策的知晓率和认同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新政办发〔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近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服务需求和实际困难,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依法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基础上,以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以居家生活的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社会力量为支撑,建立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包括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合作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等。

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习俗。

随着全区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421家庭”模式逐渐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高龄老人、“空巢”、独居老人不断增多,各族老年人不同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凸显。

但全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尚未全面建立,面向90%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还存在着比重偏低、基础薄弱、供给不足、质量不高,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专业服务供给渠道不通畅、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尚未得到及时满足。

新疆:民政厅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的公告

新疆:民政厅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的公告

新疆:民政厅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的公告2019-07-22来源:新疆民政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 5号)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对我区现有相关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 5号)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对我区现有相关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2019年6月30日附件新疆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doc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服务投资指南.docx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一、养老服务政策清单(-)《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新民办(2019) 1号)(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 87号)(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 号)(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 138号)(五)《自治区民政厅开展和改革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银监局保监局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开展的实施意见》(新民发(2016) 19 号)(六)《自治区民政厅开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刀68号)(七)《自治区民政厅开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加快开展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7) 61号)(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 31号)二、养老服务措施清单(-)养老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措施。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老年人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是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加大政府投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人员和推进科技与养老服务的融合等方面提出相应建议。

1. 加大政府投入政府应加大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经费。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水平。

此外,适时调整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养老金的及时发放,并鼓励更多的养老企业参与到养老服务市场中来。

2.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首先,应加强养老服务的定制化和差异化,满足不同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

其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老年人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此外,推广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医疗服务、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养老服务。

3. 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人员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培养更多专业化养老服务人员。

政府应鼓励高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同时,加大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此外,建立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认证体系,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吸引更多青年人才投身养老服务行业。

4. 推进科技与养老服务的融合应积极推进科技与养老服务的融合,提高养老服务的智能化和便利性。

推广智能化养老设备的应用,如智能床垫、智能助行器等,提供更加便捷的养老服务。

借助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发智能化的养老服务管理系统,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结论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对于满足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需求、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需要加大投入、完善服务体系、培育专业人才以及推动科技与养老服务的融合。

相信通过各方的努力,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将为老年人群体提供更加便捷、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1.背景介绍养老服务业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保健、精神抚慰和文化娱乐等服务的产业。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业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服务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资源配置不合理等。

为了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2.政策支持2.1 完善国家养老法律政策体系在国家层面上制定一系列养老法律政策,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等,为养老服务业提供政策支持和规范。

2.2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业,用于养老设施建设、人才培训和创新研发,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3.养老服务供给3.1 增加养老服务机构数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院、护理院等,增加养老床位供给。

3.2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3.3 发展多样化养老服务形式推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形式的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个性化、便利的服务。

4.人才培养4.1 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机制设立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机构,培养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4.2 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和晋升机制,提高其待遇和社会地位,吸引更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5.科技创新5.1 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供养老服务在线预约、智能养老辅助设备等技术支持,提升养老服务的科技含量。

5.2 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养老服务相关科技企业进行创新研发,鼓励推出适用于老年人生活的科技产品和解决方案。

6.附件:本文档不涉及附件。

7.法律名词及注释:养老保险制度:指为老年人提供经济补贴和保健等服务的保险制度。

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指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全文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全文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全文《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全文8月16日,在乌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中,审议并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今后居家养老也有章可循了。

作为全国老龄化发展速度较快的城市之一,乌市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缓慢,相关制度性规范较少,尚未进入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阶段。

为有效解决现存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结合目前居家养老实际情况,最终制定出该《条例》。

《条例》中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如利用社区托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健康体检、家庭保洁等,并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社区工作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有关法律责任,除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将被处罚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也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将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首府居家养老的管理。

”乌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不仅可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还可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行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利用社区托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二)助餐、配餐和送餐服务;(三)助浴、家庭保洁、辅助出行、代购代缴等服务;(四)健康体检、医护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五)紧急救援服务;(六)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七)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八)居家养老需要的其它基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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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乌政办[2009]325)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13个厅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新民发〔2009〕5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督管理规范化、适宜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到2015年,全市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实现每千名老人有12张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老年护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效开展,老年用品市场逐步完善,使全市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从而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发展养老福利机构。

养老福利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政府通过增加财力,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鼓励、引导民营资本投资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

到2015年,实现每个区(县)建有一所6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性、综合性养老福利机构。

(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建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

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为老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

到2015年,全市新建示范性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站)30个。

整合资源,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

(三)拓展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下,老年人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由社区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专业化的服务。

根据我市实际,要把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内容,以社会孤老、空巢老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和经济困难老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重点。

充分利用社区老年生活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优质、高效服务。

发挥志愿者队伍和老年人协会等群众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邻里关照、协议包户、亲情陪伴、自助互助等服务。

积极实践政府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服务质量的新型服务模式。

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三、扶持措施(一)加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资金投入。

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

新增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落实。

区(县)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凡收养“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城市低保老年人占床位总数50%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补贴。

对规模较小、房屋破旧、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拆、改、并。

凡收养“五保”和农村低保老年人占床位总数70%以上的,并按规定运营的敬老院,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补贴。

(二)加大养老福利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

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建、扩建或在原有其他设施基础上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福利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养老福利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经民政部门审批,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规划立项方面:(1)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

对非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原则,以协议方式供地,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2)市规划部门给予减免5%—10%规划设计费用的优惠。

(3)市建设部门对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免征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配套费。

2.资质审批方面:(1)养老福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交登记费、年检费,其它费用减半交纳。

(2)养老福利机构办理卫生许可证申领及年检手续,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和年检费。

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体检费。

3.税收规费方面:(1)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向老年人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老年福利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及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办养老福利机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2)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

(3)免征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

(4)养老福利机构用电按当地居民电价收取,用水费用按当地居民生活类标准收取。

(5)安装、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即全额征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按80%比例予以退付。

(7)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

(8)立足社区和面向社区的养老福利机构可减免物业管理费。

(9)新建养老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给予当期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

4.培训用工方面:对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现行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养老福利机构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养老福利机构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5.社会捐赠方面:养老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但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6.政府资助方面:养老福利机构可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资金包括开办经费、运营经费、特困供养补贴等,从市、区(县)两级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款项中解决。

(1)开办经费补贴。

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300元一次性开办补贴,分3年拨付。

加大对自建、购置房产用于开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扶持力度。

自建养老福利机构运营满三年后,按照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自建资助。

资助金必须用于机构内部设施条件的改善,房屋修缮,老年人健身康复、文体活动器材以及生活用品用具的购置。

(2)运营经费补贴。

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运营经费补贴。

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在院老人实际入住人数、实际在院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4元的标准,给予养老福利机构运营经费补贴。

(3)特困供养补贴。

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特困供养补贴。

经区(县)民政部门确认供养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身份后,财政部门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特困供养补贴,按照民办机构内安置的特困老人护理等级和人数进行补贴: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介助(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70元;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养老福利机构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4)补贴申请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资金资助:持有《乌鲁木齐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书》和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开业满6个月以上的;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95%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养老服务管理运营工作正常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年度验审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验审手续的;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要求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不到95%,或一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违反《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5)申报审批程序。

养老福利机构于每年1月向民政部门提出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

民政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申请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

对同意给予补贴的,民政部门应当与提出申请的养老福利机构签订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监督与处罚。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

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加大对非法养老福利机构的打击力度,保护合法老年公寓的权益,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民政、工商等部门联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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