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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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确保合法合规、准确及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工作必需。

劳务酬金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

校内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或工作职责以外,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方可发放劳务酬金。

(二)从严控制。

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

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规范管理。

不得以劳务酬金形式支付人员经费,严禁常规工作以加班名义发放劳务酬金。

健全完善制度,强化规范管理,严格劳务酬金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四)事先报批。

履行事先报批手续,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申请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如需报校领导审批的,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报校领导批准。

二、发放范围劳务酬金支出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学校组织各类论证、咨询、评审、评标、鉴定、监考、考务、命题、阅卷、答辩、学报约稿等,以及因工作需要而必须顶岗加班和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保障性加班。

三、发放标准(见附件1)四、发放管理(一)上述劳务酬金标准是劳务酬金发放的上限,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及预算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二)劳务酬金优先在二级单位创收分成中列支,涉及有关专项的从相关专项中列支,原则上不得在校内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中列支。

(三)教职工参加学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会议,不得发放劳务酬金。

(四)职工加班的,原则上应优先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本规定执行,但应从严控制。

(五)劳务酬金应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新增劳务酬金项目须经人事处会同财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七)劳务酬金必须填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2)后发放。

五、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学校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央及省、市、自治区政府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工作的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及其他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1.公费医疗应以预防为主,遵循优先保障、合理安排和控制费用的原则。

2.严格执行限制医疗费用使用的管理办法,对于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或做出必要的调整。

3.强化医疗服务质量考核,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第三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条件1.教师,行政人员及其他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费医疗待遇。

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人的居住城市或工作城市行政区域内,并按规定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

3.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应遵守医院规定的医疗制度,按医生的诊疗意见和规定的医疗程序进行诊治。

第四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范围1.在本人的居住城市或工作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疾病医疗费用。

2.在接受本校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工作岗位原因染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制度管理1.本人在医院就诊前,需前往所在院系人事处办理公费医疗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治疗结束后,应提供病历、指导医生的医嘱、门诊处方或住院医疗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并通过院系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和备案。

3.因重大疾病开支过大的需要,应报请学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费用的支付1.本人自行支付后,根据规定办理公费医疗报销手续。

2.公费医疗报销依据教育部及本校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先行垫付,后统一结算”的原则,报销比例由学校制定。

第七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1.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学校建立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定期对由各院系推荐的医院和医生进行考核。

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人民府ﻭ发布日期:1992-1-2执行日期:1992-4-1生效日期:1997-12-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对公费医疗的管理,根据、财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ﻭ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保障制度。

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以国家为主。

医疗费用的开支,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避免浪费。

第三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收费。

第四条实施公费医疗的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和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应当遵守公费医疗的**项规章制度,自觉纠正和公费医疗工作中的**种不正之风。

第二章公费医疗的实施范围ﻭ第五条实施单位和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是:ﻭ(一)**级、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临时工、季节工、代课教员以及经费自理或者实行差额补助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ﻭ(二)**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临时工、季节工、代课教员以及除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外的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或者自收自支管理的**的工作人员);ﻭ(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XX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四)省总工会、**市、县地方工会、工会的在编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者市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的在编工作人员;(五)实施单位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人员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六)受长期抚恤的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在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疗养的残废军人;ﻭ(七)实施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在工作而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八)非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行**的职工,但符合退休办法的规定并由民部门发给退休金的人员;ﻭ(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在计划内招收的本科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学习以及干部专修科的学生),其中含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和因病不能分配工作一年以内的应届毕业生;ﻭ(十)实施单位经批准招收的研究生;(十一)实施单位的在编合同制干部和工人(不含实行劳保福利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十二)和省人民府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南京工程学院文件

南京工程学院文件

南京工程学院文件南工医(2003)10号关于印发《南京工程学院教职工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院党委“稳定、融合、改革、创业”的工作方针和“一校一制”原则,统一学院医疗制度、保障学院教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现将《南京工程学院教职工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做好宣传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2003.1.13南京工程学院教职工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落实院党委“稳定、融合、改革、创业”工作方针,根据目前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南京工程学院教职工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统一学院医疗制度,保障学院教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并为实施国家医保改革方案作准备。

第一条基本办法实行统筹医疗和个人帐户制度第二条资金来源一、统筹医疗基金1、按全院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上年度国家规定工资部分和校内岗位津贴(离退休人员指生活补贴)总额的10%提取,在学院年度预算中单独列项。

2、统筹医疗基金用于拨付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个人帐户以外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

二、个人帐户资金(一)在职教职工按上年度国家规定工资部分和校内岗位津贴总额的1%,划入个人帐户并逐月从个人工资中扣缴。

(二)在职教职工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上年度国家规定工资部分和校内岗位津贴总额比例,从学院统医疗基金中年初一次划入个人帐户:1.35岁以下(含35周岁)4%2.36-50岁(含50周岁)5%3.51岁以上6%(三)退休教职工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上年度本人退休费及生活补贴总额比例,从学院统筹医疗基金中年初一次划入个人帐户:1.65周岁以下7%2.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8%(四)离休教职工不设个人帐户,凭医疗卡就诊,医疗费按本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教职工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划分教职工就诊,其发生的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支付,超出个人帐户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具体个人支付比例如下:1.在职工个人支付比例表:教职工个人帐户的当年节余,转入次年个人帐户,并与次年个人帐户划入金额累计使用。

3、关于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管理暂行办法(1)pdf

3、关于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管理暂行办法(1)pdf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关于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管理暂行办法 为积极实践和落实学校开放发展、管理创优发展战略,规范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职工和人才派遣人员。

二、人员选派
1、挂职
上级组织部门安排由学校组织部牵头组织落实挂职的选派人选,学校与相关单位交流的挂职由学校局省共建办公室(或组织部)牵头组织落实的选派人选。

人选确定后名册送人事处备案并兑现相关待遇。

2、借调(外借)
各单位收到外单位借调函后,经与人事处沟通协商,明确是否同意借调及具体借调人选后,由人事处报学校批准后办理借调手续。

三、相关待遇
1、上级组织部门安排的挂职,相关待遇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学校安排的挂职和借调人员:
①、工资、校内津贴:教师减免挂职、借调期间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工资和校内津贴正常核算发放;非教师挂职、借调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正常核算发放。

②、生活补贴:在南京市内挂职、借调的,按25元/工作日发放
生活补贴;在南京市外挂职、借调的,按50元/天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方给予补助(贴)不足上述标准的学校予以补足,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补助。

③、差旅费用:在南京市以外挂职、借调的人员,可按出差规定每贰个月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④、住宿费用:对于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用由挂职单位和学校协商解决。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2006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2006

欢迎访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财务处网站!学校首页·新闻·公告站内搜索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四条其余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年满50周岁处级、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出差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参照上述单个人员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40元。

第十八条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公杂费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如实申报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六章与会、外派的差旅费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138 号)、江苏省、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和《南京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暂行2000 年)等文件,结合近几年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费医疗实行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学校医疗卫生资源和有限的医疗经费,保障各类人员基本医疗(基本检查、基本治疗、基本用药)的需求,同时使个人的经济负担逐步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

第三条为加强对公费医疗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公费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挂靠校医院。

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医院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医院院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纪委、计财处、人事处、工会、医院各单位领导组成。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在编教职工(留职停薪人员除外)和离退休人员;统招脱产的博士后人员。

第五条统筹医疗适用于我校事业在编、统招脱产的博士后人员和非编人事代理教职工的18 周岁以下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就诊、急诊、转院规定第六条享受本办法的各类人员在校医院就诊,凭贴有本人免冠正面一寸近照加盖校医院公章的医疗卡或校园卡,在校医院挂号就诊;未带医疗卡或校园卡者按自费处理。

第七条校外定点医院15 家,分别是: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钟山医院)、中科院皮肤病研究所(上述医院的非公立、营利性部门除外)。

第八条各类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受本校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至定点医院诊治时,必须经校医院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生开具转诊单,可到定点医院就诊,每张转诊单原则上只能使用一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修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修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修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与财务核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以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18‟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经费分类与预算管理学校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

(一)第一类:校内预算安排的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公务接待专项经费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在校内部门支出预算中单独申报部门公务接待专项经费预算;公务接待专项经费预算单立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上部门预算中的运行经费预算和专项项目经费预算不再列支公务接待费用;公务接待专项经费预算调整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专项经费预算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年度均由学校收回。

(二)第二类:业务类经费此类经费为各学院、中心、研究所及相关单位各类专项经费中可用于业务接待的经费。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中外事接待按照支出预算执行;学院、中心、研究所等部门的创收收入分配成本项目,由各部门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会议费、培训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捐赠收入项目按照捐赠协议限定用途执行;代管项目按照代管委托协议执行。

二、审批管理学校公务接待遵循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原则,严格规范接待审批控制。

(一)第一类经费审批1.由本单位预算列支的公务接待,由接待单位在接待活动前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经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学校邀请人员除外),如有特殊情况,须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务联系情况记录》(附件2,以下简称《情况记录》)连同《审批表》经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此类须从严把关。

人发200952号

人发200952号

人发…2009‟52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暂行)按苏人通(2002)292号文件精神和苏人通(2003)239号文件的指导意见以及苏教人(2002)164号文,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普通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一、考核范围(一)、考核范围本办法考核范围适用于学校本部事业单位的普通教职工人员(包含学校本部租赁制人员和人事代理制人员),后勤服务总公司自行组织实施,考核办法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个人考核表一并交人事处归人事档案。

对中层干部的考核以及对单位的考核由组织部组织进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1、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但产假人员可正常参加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2、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3、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人员。

二、考核要求有以下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在见习期内的本科应届毕业生(来校工作前未参加工作)、硕士应届毕业生(来校工作前未参加工作)和在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级,填写“未定级”即可,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2、博士应届毕业生(无论有无工作经历)以及有工作经历的硕士应届毕业生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级;2、当年新调入的人员,无论调入时间长短,均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级,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3、单位公派在国内、国外学习、培训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级,其学习、培训情况由原单位与其个人联系,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4、参加扶贫人员在省扶贫工作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

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5、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6、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修订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的通知》(宁人社〔2011〕293号)、《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的通知》(宁人社〔2012〕192号)和《关于调整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3〕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总务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研究生部、滨江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二、目的和意义积极引导、全面推进,努力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大学生健康保障水平,保障大学生大病医疗需求,保障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非定向和自费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为方便滨江学院花旗营校区学生就近门诊,滨江学院花旗营校区学生由南京陆军指挥学院组织参保,参照我校大学生医保实施办法,在南京陆军指挥学院门诊部首诊。

四、筹资标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南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

目前,每学年筹资标准为380元/人·年,其中政府补助280元/人·年,个人缴纳100元/人·年。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网上预约报销操作说明 (2).doc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网上预约报销操作说明 (2).doc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网上预约报销操作说明(网上申请部分)一、登录方式使用8或以上版本浏览器或谷歌等其他浏览器,登录本软件.有两种登录方式:1、通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园信息门户登录(仅限教职工,如下图):点击“校园信息门户”按钮进入登录页面,登陆后显示如下页面:点击页面上快速通道里的“财务系统”按钮即可直接进入“网上报销系统”及原有的“高级财务查询系统"(两套系统的用户名与密码均相同)。

2、可以通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财务处网站进入(教职工与学生均可登录)(1)若是老师初次登陆系统,用户名:工号;密码:身份证后六位.(2)若是本科生初始登陆系统,用户名:01+学号;密码:同用户名。

(3)若是研究生初始登陆系统,用户名:90+学号;密码:同用户名。

(4)若是滨江生初始登陆系统,用户名:50+学号;密码:同用户名。

(5)若还是不清楚账号密码的,请咨询财务处综合科58731111。

两种登录方式都可进入如下界面。

左边显示“高级财务查询系统"与“网上预约报账系统”,点击指定系统进入即可。

二、申请报销单在预约报账首页中,点击【申请报销单】按钮,进入报账申请过程。

其步骤如图所示:点击【报销单管理】,该页面中显示您已经填写而财务还没有入账的网上报销业务.【申请报销单】新增预约报销单由此进。

【修改报销单】选中单笔所要修改的报销单,点击后可修改内容,但项目编号是不允许修改的。

如果要变更项目编号,请务必直接撤销报销单后,再重新填报新单。

【撤销报销单】选中单笔所要撤销的报销单,点击后直接删除.【打印报销单】选中单笔所要打印的报销单,进行打印.点击页面左下方的【申请报销单】出现以下页面:上图中带*号的项目均为必填项。

【报销项目号】:项目负责人点击输入框后的按钮可以选择自己的项目,非项目负责人需要手动录入报销项目号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才可继续填写。

【报销项目号】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匹配。

【申请人工号】与【申请人姓名】:当前预约账号所有人的姓名与工号【实际报销人】:票据费用实际报销人即经办人【摘要】:报销人姓名+报销费用【选择支付方式】:“对私支付"针对的是校内师生、需手工录入其身份证号和卡号的校外人员;“对公支付"针对的是对单位发生的支付;“混合支付”针对的是一笔报销业务中同时含有对公对私支付方式,但对私支付与对公支付均不得超过3笔。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疗经费管理规定,遵循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给予部分拨款的基础上,自筹经费、自主合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经费,努力减少浪费,同时使个人的经济负担逐步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个人帐户管理1、凡我校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儿童统筹均设立个人医疗费用收支账户(校园一卡通),用于个人医疗经费结算。

2、按年龄档次每年拨给在校的事业编制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费。

(详见下表,单位:元)3、职工离校、死亡等,需到校医院办理注销手续。

4、离休人员、儿童统筹不划拨个人医疗费,凭校园卡就诊、报销。

5、无校园卡人员医疗费用按自费处理。

二、就诊管理6、凡公费医疗关系在学校的人员一律凭贴有本人照片、加盖校医院公章的有效病历和校园卡,在校医院挂号就诊;未带有效病历和校园卡者按自费处理。

7、个人所有医疗证件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如有发现,除追回医疗费外,将在双方当事人档案中记载医疗诚信不良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遗失医疗证件者,须及时到校医院挂失,补办的新卡须凭本人身份证件激活账户。

8、校内就诊取药,每张处方最高限额100元,离休人员最高限额150元;不得使用多处方超规定取药,以保证用药安全。

急诊时间,由值班医生先收取一定的押金,开具押金收条,待上班后再行办理划卡记帐手续(自费病人领取发票)。

9、需转院医治的慢性病病人,由校医院医生转诊前往定点医院就诊,急诊病人可免办转诊手续。

校外就诊取药,每天最高限额200元,离休人员每天最高限额300元。

10、定点医院为:省人民医院、鼓楼医院、省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市胸科医院、市口腔医院、省口腔医院、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省肿瘤医院、市脑科医院、中国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南京军区总院肾科、市第一医院心脏科和市中医院肛肠科。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学院公费医疗事宜,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编教职工,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学院将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确保教职工获得公平、公正、合理的医疗待遇。

第二章医疗费用的报销第四条学院将为教职工购买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第五条教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学院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减轻教职工的经济压力。

第六条教职工患重大疾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时,学院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特殊补贴,以更好地保障教职工的健康与生活。

第七条教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药品费用报销,应根据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八条学院将通过统一的医疗费用报销平台,对教职工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实和报销。

第三章医疗服务的选择第九条学院将建立一支合理的医疗服务网络,为教职工提供多样化的医疗选择。

第十条教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应尽量选择学院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第十一条教职工可自主选择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但需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方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

第四章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学院将建立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医疗费用的使用合理和规范。

第十三条学院将定期对医疗费用进行审计,发现违规使用医疗费用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院将建立医疗费用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教职工在医疗费用报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于公示三个月后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其他问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总结: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学院公费医疗事宜,确保教职工能够获得公平、公正、合理的医疗待遇。

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费用的报销、医疗服务的选择以及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教职工的健康权益。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目录1、报销支出范围2、经费来源3、报销比例4、借支票规定5、转院制度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9、报销流程1、报销支出范围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重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构成。

经费旳支出根据实际报销状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局限性部分由学校拨款。

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终再根据实际支出状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局限性。

2023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旳告知(财社【2023】184号),该告知医疗经费旳拨款方式即:按照享有公费医疗旳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旳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有公疗旳人数做了限定。

2023年拨款原则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

(2023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238200元。

)3、报销比例1)校医院、协议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旳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疗费在500元如下、退休职工400元如下所有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金额名称报销比例在职职工5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70% 80% 90%退休职工(离休、医照人员100%)4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85% 90% 95%学生医药检查费均按80%报销,自负20%。

4、借支票有关规定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告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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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在保障广大教职工基本医疗的基础上,逐渐向医疗保险平稳过渡,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对学校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相关办法进行整理和修订,制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减少医疗经费浪费,杜绝违规违法行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实行医疗基本经费全额报销、超额逐级提高报销比例和个人承担费用较大时通过“爱心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做好教职工医疗保障工作。

二、适应对象
本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和参加儿童统筹医疗的教职工子女。

三、校内就诊规定
(一)教职工在校综合门诊部凭一卡通就诊。

禁止将一卡通借与他人就诊,违者取消当事人当年医疗基本经费。

(二)在校综合门诊部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成本收费。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本校各类人员患病应在校综合门诊部首诊。

(四)校综合门诊部医生处方量严格规定为:急性病2—3天量,慢性病7天量,结核病、心脏血管疾病、高血压、慢性肝炎等慢性病适当放宽至15-30天。

四、校外就诊规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的各类人员(家住校外的离退休教职工除外)需转校外医院就诊时,须经校综合门诊部同意并开具转诊单。

急诊首诊可在就近公立医院就诊,事后凭急诊病历、急诊证明补办转诊手续,按定点医院报销。

(二)个别特殊疾病患者必须转至本市非定点医院就诊时,经校综合门诊部批准后方可就诊。

非定点医院必须是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

(三)寒暑假探亲期间在外地公立医院就诊的急诊医疗费,凭急诊证明按非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因公出差期间在公立医院就诊的急诊医疗费,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四)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属中层单位和总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在当地一所乡镇以上综合医院和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诊治,医疗费按定点医院规定比例报销。

(五)教职工住院原则上不再预借支票。

(六)提倡在不影响正常诊疗情况下,对在校外就医时所需的常用药品,凭医院病历和处方回校内取药。

(七)学校定点医院为: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鼓楼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江北人民医院、南京市大厂医院、南京市盘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内4个退休人员集中居住点可就近确定一家社区医院作为定点医院,以方便就诊。

五、医疗费报销办法
(一)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基本经费全额报销。

医疗基本经费暂定为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2000元/年/人,退休教职工3000元/年/人。

学校每年向在职和退休事业编制教职工工资卡中,按标准存放医疗基本经费。

医疗基本经费,结余归已。

(二)事业编制教职工超出医疗基本经费额度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下表比例报销:
(三)参加学校“爱心医疗互助基金”的教职工,个人年度自费部分超过一定数额后,可申请校工会“爱心医疗互助基金”补助(详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基金”章程)。

(四)离休人员、两院院士在公费医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全额报销。

(五)“五七”工不发医疗基本经费,按原办法,定点医院报销50%。

(六)未满18周岁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子女(即儿童统筹),不发放医疗基本经费;其医疗费参照独生子女办法,单年在男方单位报销,双年在女方单位报销;按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比例报销;其医疗费用与教职工本人的累加计算年度金额。

(七)报销范围严格按江苏省卫生厅颁发的《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八)医疗费报销范围包括中西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

某些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须使用的进口材料(如人工晶体心脏起搏器、冠状动脉支架等),其材料费个人自理50%。

(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可回原籍生育,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按定点医院报销。

(十)根据国家、江苏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1.人血白蛋白、白细胞介素,异型包装药品。

2.自行安排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疗费用。

3.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膏剂和丸剂的药材费及加工费等。

4.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如腋臭、斜视、雀斑、口吃、六指畸形、先天性斜颈、兔唇、整肢、开双眼皮等)的治疗处置费、药品费和矫形器具费等。

5.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子宫托、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费)等费用。

6.非学校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和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等。

7.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等。

8.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

9.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

10.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伤病所用的一切费用(包括医疗费及抢救费)。

11.因私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

12. 留职停薪人员的医疗费。

六、管理、监督和服务
(一)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纪委办、校工会、离退办、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改革工作。

(二)建立医药费报销审计检查制度,对职工就诊、用药和报销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校综合门诊部药品采购和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三)建立教职工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对发现的教职工非正常医药费报销情况,在校内网上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严禁违规开药、违规审批、违规报销,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提高校综合门诊部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简化报销工作程序,建立医药费报销日常随时审核签字制度,更好地为师生提供服务。

七、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经2013年4月28日教代会讨论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

(二)遇国家和政府相关政策调整时,及时修订。

(三)本《暂行办法》由总务处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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