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
专题策划“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陆筱璐(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3)摘要:当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企业经营极具多元化,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极为相似却又有不同。
本文为加强我们对两种经营模式的识别,分别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概念、适用的纳税政策、会计处理要求之异同点,从而避免纳税风险。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营改增”;纳税筹划1“营改增”的政策背景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货物销售全面实行增值税,而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的劳务)仍旧实行营业税,而此时市场经济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经营活动,在这样的经济和政策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税收概念孕育而生,其目的就是为划清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部分的界线,以明确企业的经营收入若涉及有两个税种时,国税该怎么交,地税该怎么交。
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1日前,部分行业和地区试点“营改增”,增值税征收范围又部分增添了新内容,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出现“混业经营”这个新词,要求企业不同税率的业务各交各的,若分不清则从高适用税率,不再提“混合”还是“兼营”。
201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又重拾修正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概念,与“营改增”前的政策精神基本趋于一致。
2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及区别2.1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原是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范围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全面“营改增”后因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故混合销售概念仍旧延续,其定义中”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表述以”涉及增值税服务“替代。
2.2兼营行为兼营,原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
全面“营改增”后,兼营修正为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行为,表现为企业多种产业并存的经营模式。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界 定, 并对经营决策作 出一些合理 的税收筹划。 关键词 :税 法; 混合销售 ; 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 :F 1 . 2 804 文献标识码 :A 2 文章编号 :10 — 162 0)6 0 5 — 2 0 0 8 3 (082 — 10 0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 中, 企业 的跨行业经营现象 已越来越 普遍 。兼 营和混合销 售就 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 中同时涉及 了 增值税 和营业税 的征税 范围。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 为及 如何征 税都作 了比较明确的界定 , 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 能作 出一些合 企 理 的税 收筹划 , 以获得节税利益 。 可
分开核算 :应 纳增值 税 =100 0÷( +4 X4 8 0 1 %) %=69 3 2 ( )应纳 营业税 =2 0 %=1 o ( )所以不分开核算可 元 , 00 0X 5 o元 , o
以节 税 2 1 。 3元
3 混合销 售 的税收 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 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 税货物又涉及 营业税 的应税 劳务 , 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 目的是直 接为 了销售这批货物而作 出的, 二者间是紧密相连 的从属关 系。 混合销售是 面向同一购买人的 , 税应税货物和营业 税应税劳 增值 务是合并定价 , 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 对混 合销售的税 务处理办法是 : 事货物的生产 、 从 批发或零 售的企业 、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 营者 以及以从事货物 的生产 、 批 发或零售 为主 , 并兼营非应税 劳务 的企 业 、 企业性单 位及 个体经 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销售货物 , 应当征收增值税 ; 其他单位 和个 人的混合 销售行为 , 视为销 售非应税劳务 , 不征收增值 税 。 这里所谓“ 以从事货物 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 为主, 并兼营非应税劳 务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 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中, ,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 5 %, 0 非应税劳务不到 5 %。 0 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 占比例 , 达 来
“混合销售和兼营”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纳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混合销售和兼营”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纳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混合销售和兼营,是税法中比较令人头疼的概念。
很多财税人会在此处晕头转向,始终处于看着概念似乎懂,遇到问题不明白的阶段。
但这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多缴或少缴税的风险。
所以,我们有必要把它们分清楚。
兼营什么是兼营呢?这个其实比较好理解,比如我们去移动大厅交话费,同时它还卖手机。
也就是说,公司从事两种不同的业务,彼此之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就是兼营。
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比如这个移动大厅,原本话费是按照6%缴税,卖手机是按照17%缴税,如果它自己不能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7%来缴税。
混合销售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
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
这里,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但这确实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
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这里特别注意,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这些形式。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
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税务筹划课程文字版
税务筹划课程文字版一、税务筹划概念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第二节税务筹划的动因与目标一、税务筹划的主观动因二、税务筹划的客观条件三、税务筹划的目标:纳税最少、纳税最晚第四节税务筹划的手段和方法一、节税二、避税三、税负转嫁第二章税务筹划的基本技术减免税技术、分割技术、扣除技术、税率差异技术、抵免技术、退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会计政策选择技术第三章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第一节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判别方法(1)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2)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3)平衡点成本利润率判别法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1)普通征税人增值税额的计算普通征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销售额×增值率=销售额×(1-增值率)∴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工程金额×增值税税率=贩卖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注:贩卖额与购进工程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即:贩卖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贩卖额×征收率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筹划方法合并、分立第二节购销营业的税务筹划1、普通征税人应征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除农产物、运输费以外,进项税额是增值税专用或海关完税凭据上注明的。
利用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
利⽤混合销售⾏为进⾏税务筹划⼀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涉及⾮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为。
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为,涉及到的货物和⾮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批货物⽽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它与⼀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为,是完全不同的。
这就是说混合销售⾏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上述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年货物销售额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混合销售⾏为的纳税⼈,应看⾃⼰是否属于从事货物⽣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科研机构于1998年10⽉转让⼀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80万元。
其中:技术资料收⼊50万元,样机收⼊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科研机构,⽽科研机构是事业单位。
该科研机构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混合销售⾏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应税劳务。
应看⾮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年销售额⼤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为应纳增值税。
例如,某⽊制品⼚⽣产销售⽊制地板砖,并代为⽤户施⼯。
1997年12⽉,该⼚承包了某歌舞厅的地板⼯程,⼯程总造价为10万元。
其中:本⼚提供的⽊制地板砖为4万元,施⼯费为6万元。
⼯程完⼯后,该⼚给该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费)。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一)混合销售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丁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兼营行为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末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的不同点及其税务处理的规定混合销售与兼营,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不同类别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不同类别经营项目,但这不同类别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混合销售与兼营是两个不同的税收概念,因此,在税务处理上的规定也不同。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税改进程的逐步推进,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实践中,经常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这些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方面,分别分析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为企业在实践中遵循税法规定提供参考。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是指商品或劳务既包括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免税或不征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和免税或不征税额,然后分别交纳税款。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具体方法应纳税额是指在费用中按照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数额。
在混合销售中,应从销售的全部收入中计算出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举例说明:某企业的商品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税率为13%。
则该企业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00万元×13%=13万元上述算式中,销售额应以含税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因为含税销售额包含了税款金额。
税率应按照规定税率计算。
得出的应纳税额是企业在这次混合销售中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混合销售中,如果存在免税或不征税的货物或劳务,需要将其销售额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并根据规定进行免税或不征税处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免税或不征税额=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其中,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是指税法规定的享受免征税或应税减免的货物或劳务,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是指应该纳税的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是指混合销售中所有销售收入的总额。
举例说明:某企业进行混合销售,销售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免税销售额为20万元,不征税销售额为20万元,税率为13%。
企业卖出了500件普通商品,其中有150件是免税商品,另外卖出了100件优惠商品,享有减免税率,税率为9%。
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技巧
20 0 7年 1 1月
中 国 管 理 信 息 化
ChiaMa a e n no ma in z t n n n g me t f r t ia i I o o
NO .2 0 V .0 7 Vo .0. . 1 11 No 1
3
2. 6 8 0
2无 差别平 衡点抵 扣率 判别 法 . 从 另一 角度来 看 . 税纳 税人税 负 的高低 取决 于可 增值 抵 扣 的进 项 税额 的多 少 。通 常 情况 下 , 可抵 扣 的进 项税 若
额 ×增值税 税率 ×增值率
则 反之 则适 宜 作 为 营业 营业 税 纳税 人应 纳税 额 =含 税销 售额 ×营业 税税 率 额 较 多 . 适宜 作 为增 值 税 纳税 人 . 当抵 扣额 占销售 额的 比重 ( 扣率 ) 抵 达到某 一数 (%或 3 =销售额 ×( +增值 税税 率 )营业 税税 率 (% 税 纳税人 。 5 %) 1 × 5 值时 , 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 等. 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 或3 %)
一
无差别平 衡 点 的增 值率 . 如表 1 所示 。
表1 无差别 平衡点增 值率
增值税 纳税 人税率 营业税 纳税人 税率 无差别 平衡 点增 值率
( %)
1 7
( %)
5
( %)
31 4. 41
1 7
1 3
3
5
2 5 Q6
4 346
1 3
纳税 人在生 产经 营活 动 中 , 些经 营业 务既包 含 应纳 率 , : 某 即 增 值税 业 务 , 含 应纳 营 业税 的业 务 , 成 兼 营 和混 合 也包 形 销售 额 ×增值 税税 率 ×增值 率 =销售 额 × ( 增 值 1 + 销售 行为 。在 这种情 况下 , 纳增值 税 或缴 纳 营业税 对 纳 税税 率 ) 缴 ×营业 税税 率 ( 5 %或 3 %) 税人 纳税 负担影 响很大 . 税务筹 划 留下 了空 间 。 也为 企业 对 兼营 和 混 和销 售业 务 ,必 须进 行 事前 税 务 筹 划, 以达到减 轻税 收负 担 . 合效益 最佳 的 目的。本文 简要 综 介绍几 种兼 营和混 合销 售行为 的税务筹 划技 巧 。
企业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纳 税 筹 划 。 指 通 过 对 纳 税 业 务 进 行 策 划 , 定 是 制 整套完 整 的纳 税操 作方 案 。 而达到 筹划的 目的。 从 流转 税是 我 国的 主体 税 种 。 企业 来说 , 具有 很大 对 它 的税 收 筹 划 空 间 , 者 拟 就 企 业 发 生 的 兼 营 销 售 与 笔
分 开核 算 时 : 应 纳 增 值 税 =4 0×1 0 7% 一2 0× 1 0 7% 3 万 4(
元 )
应 纳 营 业 税 =5 0× 3 = 1 5 万 元 ) % .( 应 纳 税 总 额 =3 4+ 1. 3 . ( 元 ) 5= 5 5 万 可 见 , 开 核 算 可 为 企 业 节 税 4. 7 万 元 ) 分 5( 。 2 巧 妙 进 行 混 合 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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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营 销售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谢 英 姿
( 农果茸股 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 冠 新疆 库尔勒 中图分类 号 :2 5 F 7 文 献 标识 码 : A 810 ) 4 0 0 文 章 编 号 :0 7 6 2 ( 0 6 O — 0 3 一 O 1 0 - 9 12 0 ) 9 0 9 1
例 1: 农 业 机 械 厂 2 0 某 0 3年 1 1月 生 产 销 售 农 机 , 得 收入 5 取 0万 ( 含 增 值 税 ) 另 外 , 用 本 厂 设 不 。 利 备从 事加 工 、 理 修配 业 务 。 得 收 入 1 修 取 O万 ( 合 增 不 值 税 ) 。 未分 别 核算 时 : 应 纳 增 值 税 = ( 0q 1 )× 1 % = 1 2 万 元 ) 5 0 - 7 0. (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
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税负率相差2.2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应 纳 营 业 税 =7 %=2 1 元 ) 0X5 பைடு நூலகம்( 万
销 售 额 与 非 应税 劳务 营 业 额 的合 计
数 中 , 年 货 物销 售额 超 过 5 %, 若 0 则
合销 售行为进 行纳税筹划
变应税货 物或劳 务和 非应税劳 务的所 占比例 , 来选 择 “ 经营 主业 ” 从 而选 , 择是 缴纳 增值 税 还是 缴纳 营业 税 。 也
入 空调 器 的 价款 一 并缴 纳 增值 税 , 不 再 缴 纳营 业 税 。
应 纳 税 额 = 【0 +2 . 3 0 3 4÷ ( 1+ 1%) × 1 %-4 -1 . ( 元 ) ] - 0 =1 4 万 7 7 3
可 见 ,方 案二 比方 案 一 少 交 税
14 .6万 元 ( . 2 .6 。 4 2 -2 7 )
围) 。出现 兼营 行 为 ,涉 及 的应税 货
物 或 劳 务 和 非 应税 劳 务是 相对 独 立 的 ,即 两 者 之 间 并 无 直 接 的 从 属 关
案 例分 析 甲建 筑 公 司最 终 可认 定 为增 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 售建 筑 材 销
料并 代理 装 潢 , 且代 理装 潢 业 务的营
销 售行 为 , 涉及 的 应税 货 物或 劳 务和 非 应 税 劳 务 只 是 针 对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而言的, 即两 者 之 间是 紧 密相 连 的从
项装 潢 工作 总 收 人为 7 0万 元 ,其 中含为 装 潢购 进 材料 6 万 元( 0 含增 值
税) 。该 公 司销 售 建筑 材 料 的增 值 税 税 率 为 l %,装 潢 的营 业税 税 率 为 7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一、税收筹划原理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比如,一个企业销售一台机器的同时,负责把这台机器运到客户指定地点,就是属于这样一项不可分割的交易。
因为没有前面的机器买卖行为,就没有后面的机器运输行为,它们是一项有着紧密从属关系的买卖行为。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比如,某大学在2000年12月转让一项其新研制出来的技术,取得转让收入120万元。
其中,技术转让费80万元,仪器设备费40万元。
因为该大学不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该校取得的12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全部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又如,某橱柜公司生产橱柜,并代顾客设计和安装橱柜。
2000年12月,该公司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中,总收入为20万元,其中:公司提供的自制橱柜销售收入为8万元,设计安装费为12万元。
该公司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并都收到了货款。
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2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0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20万元,那么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筹划分析[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筹划分析[税务筹划优质文档]案例:甲公司主营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
201×年3月,销售给乙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3400元,同时取得为乙公司安装所销售门窗的劳务收入7020元。
201×年4月上旬,销售给丙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700元(本次未提供安装劳务)。
同月下旬,甲公司又为丙公司安装丙公司自行购买的铝合金门窗,取得劳务收入5550元。
以上收入均含税,均通过银行收取,且销售与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能分开核算。
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计缴3月和4月的增值税?解析:本案例表面上的问题是甲公司在3月和4月分别收取的销售产品及劳务收入应该如何纳税,但主要问题实际上是为了弄清楚甲公司这俩月分别提供的安装劳务的属性,即对提供的安装劳务究竟应该定性为混合经营还是兼营行为,在弄清楚该问题后,才能正确判断对甲公司收取的这两笔劳务收入究竟是按照销售货物还是按照销售劳务纳税。
两笔销售业务应纳税情况及会计分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混合销售所下的定义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照该定义,3月份的两笔销售业务具备了该定义的全部特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尽管销售铝合金门窗属于销售货物,单独提供门窗安装劳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安装服务,但甲公司该月销售铝合金门窗及同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且两项销售行为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二是甲公司销售铝合金门窗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两项销售行为的对象系同一销售对象乙公司,且销售款项均向乙公司收取。
所以,甲公司3月份销售铝合金门窗给乙公司并同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应该定性为混合销售。
但是,由于甲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所以,应该按照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的适应税率一并计缴17%的增值税。
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收到的销售总收入为30420元(23400+7020)。
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范文3篇
企业税务筹划⽅案范⽂3篇企业税务筹划⽅案设计论⽂⼀、购货运费⽅⾯的税务筹划由于A公司是⼀个经营加⼯、⽣产、销售综合业务的管件公司,因此在购货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费的7%进⾏进项税款的抵扣。
并且在购货过程中会有相当⼤的现⾦流动,对应的运费也数额很⼤,因⽽运费情况的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纳税情况造成重⼤的影响。
因此必须重视运费的税务筹划,将⾃营运输⽅式和外购运输的运费进⾏对⽐,采纳最合适的⽅案。
A公司现在⾃⼰具备运输⼯具,通常情况下,根据销售产品的数量、运输距离和对⽅的需求等确定运输⽅案。
在此,⽤⼀个实际操作中的例⼦来阐明如何筹划购货中的税款,来增加公司的利益。
A公司把⼀单产品卖给某公司,该产品不计算税款价格是200万元,价格之外的运费是20万元,当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款是20万元,物料损耗能够抵扣的进⾏税额是1.6万元,假如只是从节约纳税⽅⾯分析,A公司应该怎样安排运输才能实现节税的⽬标。
⽅案⼀:⾃营运输的增值税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17%=369059.83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16000=216000元。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69059.83-216000=153059.83元。
⽅案⼆:独⽴出⾃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购买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369059.83元。
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0+200000×7%=214000元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69059.83-214000=155059.83元。
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
因为采取购买运输时,A公司先⾏⽀付运费并由运输公司出具发票,接着A公司独⽴的为买⽅开出增值税发票。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税额与⾃营运输相⽐,⾼出了155059.83+6000-153059.83=8000元。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摘要:本文就纳税人经营实践中存在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问题,探讨在纳税筹划中应采纳的筹划技术,并通过案例进一步说明税率差异技术在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纳税筹划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
关键词: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纳税筹划;税率;增值率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z).2012.04.4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89-02增值税与营业税都是流转税,增值税主要对各种货物征收,同时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主要对各种货物征收,同时对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也征收营业税。
两个税种性质相同,各自征收范围不同,在理论上是可以划分清楚的,但在税务实务中存在具体区分的问题。
因此,税法就一些问题比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具体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技术增值税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是在两个税种间选择税负较低的税种,在这种情况下,税基是相同的,税率是筹划的关键,属于税率式纳税筹划。
税率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一个主要因素。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基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合法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少应纳税额,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目标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
税率式纳税筹划最常用的技术有税率差异技术和分割(劈)技术。
增值税和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适合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纳税人利用不同地区、不同产品、不同行为等在税率上的差异,在税基一定的情况下,选择低税率,从而实现筹划目标的一种税务筹划方式税率差异技术。
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适用税率要看具体税目,不同税目的适用税率不同,但除了娱乐之外,营业税的适用税率都低于17%。
但在纳税筹划时不能片面地认为增值税税率高、营业税税率低,两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都应尽量去选择交纳营业税,原因是增值税允许进项扣除,在纳税筹划时根据不同税种税负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营改增是指代表中国税制更改中最重要的一项,即营业税被增值税所取代。
这种税制改革的本质是为了促进中国经济的转型、提高竞争力和国际市场的适应力。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很多企业都面临着各种纠结的税务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处理问题。
混合销售是企业在产品销售中采用的一种策略。
它通常是指企业对多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组合,这些产品或服务的利润率不同,或者是受不同税率的影响。
实际上,混合销售的实施往往需要企业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根据营改增的政策规定,混合销售的纳税人应将销售额分为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两部分。
其中,应税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免税销售额不需要增值税税率。
但是,如何区分计算的销售额中的应税部分和免税部分,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事情。
针对这个问题,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指导和规定:首先,纳税人应该根据各类商品所属的增值税税率对销售额进行分类;其次,对于不同类别商品的销售,增值税税率不同,纳税人应该按照各自的税率计算增值税;最后,在进行混合销售时,销售价格要比分开销售的商品价格便宜,纳税人应选择较为合适的计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在自身主营业务之外,还进行其他相关业务的经营活动。
而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纳税增值税的计算方式略有不同。
通常来说,纳税人的兼营行为销售额按照销售行为的性质被纳入应税和免税销售额中。
其次,对于兼营行为的成本和费用,纳税人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将其匹配并计算。
总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流程是很复杂的,企业必须尽力遵守相关的政策规定避免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办理好相关的税务手续、准确合规报税、完整保留相关凭证非常重要。
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本文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政策分析入手,就不同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的具体税务筹划方案进行了探讨,旨在使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己经营行为的筹划设计,减轻税负,为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
一、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政策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这里所称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此外,税法还规定,企业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且营业税应税项目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直接从属关系时,为兼营行为,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按各自的税率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分析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不难看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主要取决于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年收入总额中的比例关系。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比较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不同比例下的税负轻重,合理安排生产,控制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来选择缴纳何种税,使企业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另外,由于营业税税率远低于增值税税率,且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较少,可以考虑是否能把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按兼营行为核算,分别就相应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需要精确掌握各种税务筹划技巧来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是一种常见的营业税避税策略,企业可以通过灵活利用这两种销售方式,合理规避营业税,优化财务状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介绍如何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实现营业税避税,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案例一:兼营销售筹划某家专门从事家具制造的企业(企业A)在销售家具的同时,开展了家居配饰的销售业务。
由于国家税务政策对于家具和家居配饰的税率并不相同,企业A可以利用兼营销售的方式有效降低营业税负。
首先,企业A可以将家居配饰的销售单独成立一个子公司(企业B),将家具销售业务纳入企业A。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家居配饰属于低税率项目,而家具属于高税率项目。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A可以将高税率的家具销售转移到企业B,从而减少了营业税负。
其次,企业A可以通过优化进销存管理,实现兼营销售筹划。
企业A可以根据家具和家居配饰的销售比例,灵活调整采购和库存结构。
通过合理规划进货和销售计划,将家具和家居配饰的销售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有效避免高额的营业税。
案例二:混合销售筹划某家餐饮连锁企业(企业C)在进行销售时,既提供堂食服务,又提供外卖服务。
由于堂食和外卖服务的购买者消费形式不同,企业C可以通过混合销售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优化税收负担。
首先,企业C可以将堂食和外卖服务分开计算营业额,并分别申报税金。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外卖服务的税率往往较低,而堂食服务的税率相对较高。
通过将两种服务分开计算,企业C可以合理调整销售结构,将高税率的堂食服务转移到低税率的外卖服务中,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其次,企业C还可以通过菜品的定价策略进行混合销售筹划。
利用菜品定价的差异,企业C可以将高税率的菜品定价适当降低,吸引更多消费者选择外卖服务。
同时,对于低税率的菜品,企业C可以合理提高定价,降低税负。
通过这种巧妙的菜品定价策略,企业C可以实现最优化的税收分配,降低总体营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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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某些经营业务既包含应纳增值税业务,也包含应纳营业税的业务,形成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缴纳增值税或缴纳营业税对纳税人纳税负担影响很大,也为税务筹划留下了空间。
企业对兼营和混和销售业务,必须进行事前税务筹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综合效益最佳的目的。
本文简要介绍几种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技巧。
一、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税种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种。
现实生产的多样性和经济发展不平衡性使税法的设计不能完全包容各种不同的涉税业务。
在对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进行对比,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判断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可采用下面两种方法。
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从两种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是以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
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
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税负会较轻。
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
这一数值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其计算公式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5%或3%)=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或3%)
(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销售额。
)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1+增值税
税率)×营业税税率(5%或3%)
增值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时,
增值率=(1+17%)×5%/17%=34.41%
这说明,当增值率为34.4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4.41%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增值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4.41%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为营业税纳税人。
同理,可以计算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或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税率为3%时的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见附表)。
2.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从另一角度来看,增值税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
通常情况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为营业税纳税人。
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抵扣率)达到某一数值时,
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率+抵扣率=1;抵扣率=1-增值率
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时,增值率为34.41%,抵扣率=1-34.41%=65.59%
也就是说,当抵扣率为65.59%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抵扣率低于65.59%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增值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当抵扣率高于65.59%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轻于营业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同理,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或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3%时的无差别平衡点的抵扣率,如表2所示(见附表)。
二、选择兼营方式,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在销售大型设备的同时负责设备的安装,形成混合销售业务。
例如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企业,要负责流水线的设计安装调试,往往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大。
再如生产井架的企业要负责井架的安装工程,安装工程量很大,工期很长,费用很大。
如果生产
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在销售流水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
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
如何使安装工程从销售业务中独立出来,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
纳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此规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该税收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对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的问题作出的特案规定。
遗憾的是,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该项规定,导致在发生类似业务时按合同总金额交纳增值税。
三、出售原有运输设备,与物流配送公司建立长期协作关系
目前我国有很多企业都配有自己的运输工具,有的还配备了非独立核算的专业车队,专门用于运送企业的货物。
自备的专用车辆经常闲置,使用率很低。
这种经营方式既不符合现代化生产的需要,又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时代,讲究专业分工、协作生产和服务共享。
现在第三方物流业已经成为一种新兴产业,它将所有与物流配送有关的业务交给第三方业者,实现专业化、社会化的物流服务。
因此,企业可将原有运输设备出售给物流配送公司,并与物流配送公司建立长期的紧密型的合作伙伴关系,物流配送公司随时为企业提供一切物流配送服务。
企业采购业务取得的运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销售业务中的销项税额又不包括运费的税额,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节约了车队的运营成本,综合效益较为理想。
四、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生产企业拥有的自有车辆,可以根据自有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论证,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设立运输公司,生产企业的采购、销售的运输业务交由运输公司承担,则生产公司可抵扣7%的增值税,运输公司只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
企业节税率为7%-3%=4%。
如果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运营中的物耗可作为进项税扣除。
假定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
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在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以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当自有车辆物耗小于23.53%时,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
当然设立运输公司必须考虑其运营成本。
生产企业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能否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五、改变销售关系,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
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
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
按税法规定,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
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的技巧,除了上述的几种方法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例如: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缩小税基;延缓纳税期限;税负转嫁等。
税务筹划是一门艺术,需要专业人士进行。
企业可以通过聘请税务律师,或者加入纳税人俱乐部,事先进行税务筹划,实现降低纳税负担和涉税零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