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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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

专题策划“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陆筱璐(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3)摘要:当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企业经营极具多元化,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极为相似却又有不同。

本文为加强我们对两种经营模式的识别,分别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概念、适用的纳税政策、会计处理要求之异同点,从而避免纳税风险。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营改增”;纳税筹划1“营改增”的政策背景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货物销售全面实行增值税,而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的劳务)仍旧实行营业税,而此时市场经济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经营活动,在这样的经济和政策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税收概念孕育而生,其目的就是为划清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部分的界线,以明确企业的经营收入若涉及有两个税种时,国税该怎么交,地税该怎么交。

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1日前,部分行业和地区试点“营改增”,增值税征收范围又部分增添了新内容,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出现“混业经营”这个新词,要求企业不同税率的业务各交各的,若分不清则从高适用税率,不再提“混合”还是“兼营”。

201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又重拾修正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概念,与“营改增”前的政策精神基本趋于一致。

2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及区别2.1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原是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范围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全面“营改增”后因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故混合销售概念仍旧延续,其定义中”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表述以”涉及增值税服务“替代。

2.2兼营行为兼营,原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

全面“营改增”后,兼营修正为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行为,表现为企业多种产业并存的经营模式。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一)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销售额与劳务提供额的合计,该提供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

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既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异同点
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

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混合销售与兼营,实务中有很多小伙伴很容易混淆。

本文分四个部分来具体介绍下二者的区别。

一、基础概念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兼营:纳税人在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属于兼营行为。

二、判断方法1、混合销售仅有一项销售行为且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兼营则存在着不同类别的经营项目,但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2、混合销售行为提供的服务与货物之间存在关联从属关系;兼营的不同经营项目之间是互相独立的。

三、税收处理一般规定1、混合销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兼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总结:混合销售的主要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是适用销售货物还是销售服务来征收增值税;兼营的主要原则是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来征收增值税。

四、税收处理特殊规定有些业务形式上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但税务处理适用了兼营的规则;而有些业务形式上是兼营,但税务处理适用了混合销售的规则。

1、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1]1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1]1

一、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

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二、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涉税会计处理(一)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伯税。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进行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耗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某企业向外地某商场批发货物,为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卡车向商场运去该批货物,该厂除收取该批货款100万元外,还收取运输费5000元。

货款与运费均已收到。

该厂在货物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

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

税务筹划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谢小梅(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01)摘要:自我国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营业税”已成为过去式,“增值税”粉墨登场。

这一改革性调整也使“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定义随之改变。

为此,本文以现行政策及法规为指导,综合评述了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并列举了相关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筹划实例加以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改革;兼营;混合销售;筹划思路1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分析1.1基础定义第一,关于“混合销售”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0条明确指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推而得知,规定所指的“销售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个销售行为人在同一个时间点内的同一个销售行为;而其中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应当是既涵盖了对服务的销售,又包括了对货物的销售。

换言之,某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涉及服务的销售而没有货物;又或是仅有货物的销售而没有服务,则都不应当认定为“混合销售”。

但要注意的是,针对这一硬性规定仍然存在一个例外——“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关于“兼营销售”。

同样,按照现行《实施办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由此也可得知,政策规定对于“兼营行为”的认定也有着明确的标准,即其中的“销售行为”应当不具备同一性。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很多人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都比较模糊,并且有的企业还会拿部分经营业务往混合销售上去靠,以达到减少税负目的,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会导致用错税率,引发税务风险。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界定和涉税处理。

兼营、混合销售企业经营既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又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以上的业务,且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可以称之为兼营销售。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者之间又有从属关系,通常把它视为混合销售。

两者该如何区分?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两个“一”: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应税服务的,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2、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举例:电器经销商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两个“两”:1、指企业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以上的,即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服务;2、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例如:超市销售蔬菜,又销售熟食(盒饭等)。

摩托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也提供摩托车维修服务。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税率只有一个。

也就是说企业主要是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企业提供服务为主的,就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而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税率不止一个。

如果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未分别核算、那要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主营和兼营存在税率差异,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特例:按照上面这个原则,我们基本上就能把混合销售和兼营分清楚了,但有些问题实践中依然是难以把握的,对此税局也进行了明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旨在通过同时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来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和增加销售收入。

这种综合营销策略允许企业利用不同的经营机会,扩大业务范围,并提高市场竞争力。

混合销售指的是企业在同一销售渠道中销售多种产品或服务。

例如,一家电子产品零售商可能同时销售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家电以及配件等产品。

通过混合销售,企业可以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共同陈列在店面,为顾客提供更多选择,并在购买决策过程中增加交叉销售的机会。

这种策略有助于提高销售额和利润,同时也提升了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

另一方面,兼营指的是一家企业以某种方式经营主要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这种经营模式允许企业利用现有的资源和能力,开拓新市场,增加额外的收入来源。

例如,一家酒店可以利用其空闲的会议室资源开展会议和活动服务,或在酒店大堂提供旅游咨询和预订服务。

这种兼营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提高投资回报率,减低业务风险,并扩大品牌影响力。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好处不仅体现在增加销售和收入方面,还可以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 多元化产品组合:企业通过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可以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满足不同顾客群体的需求。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潜在客户,提高销售机会和市场份额。

2. 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利用现有资源和能力,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并降低额外的运营成本。

例如,一家餐厅可以在非繁忙时段开展外卖服务,利用厨房设备的空闲时间,减少固定成本。

3. 提升品牌价值:通过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可以增加顾客对品牌的认知和忠诚度。

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竞争力,并获得长期的盈利。

4. 创造竞争优势: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可以帮助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通过提供与竞争对手不同的产品组合或特色服务,企业可以吸引更多顾客,并在市场上建立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总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一种灵活的商业运作模式,可以帮助企业拓宽市场和增加销售收入。

会计经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会计经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

2005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分析: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此行为符合三个一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同时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一)混合销售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丁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兼营行为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末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的不同点及其税务处理的规定混合销售与兼营,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不同类别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不同类别经营项目,但这不同类别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混合销售与兼营是两个不同的税收概念,因此,在税务处理上的规定也不同。

兼营VS混合销售

兼营VS混合销售

经营行为
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 兼营 特点: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 系。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 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混合销售 特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 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适用的项目来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 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 服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刍谈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

刍谈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1.5上旬□·34·刍谈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赵秀敏(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商丘476000)一、混合销售行为1.混合销售行为的含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如: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并销售烟酒、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属于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如某商场在销售电冰箱时负责运输、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等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二、兼营行为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3.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酒店销售商品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辨析

酒店销售商品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辨析

酒店销售商品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辨析最近在出差,免不了住酒店,开发票。

在总局16号公告发布后,入住的酒店都会在开发票时提醒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看来总局通过公告的形式将发票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再次强调还是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另一个酒店业存在的问题却被大家所忽视、默许甚至直接违背,这就是酒店销售饮料食品等商品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即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全面营改增以来,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争论,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之一,而在增值税率进一步简并之前,这一争议还将持续下去,本文简要分析酒店销售饮料食品等的混合销售和兼营问题。

财税36号文对于混合销售的定义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而兼营指的是纳税人同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纳税人主营来确定按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实质上是为了区别不同税目和税率(或征收率),而判断适用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关键在于对销售行为进行划分,混合销售是指的同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不同的应税行为,而兼营是指同时存在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

以酒店在客房内提供收费的饮料食品为例,酒店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住宿服务,客房内是否存在收费的饮料食品并不影响住宿服务本身的提供。

提供的饮料食品只是位置位于客房内,而与住宿服务无关联,其实质上与酒店另设超市销售饮料食品并无不同。

所以酒店在客房内销售收费的饮料食品等商品,与住宿服务不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应当属于兼营,分别核算,并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另外需注意的是,如果是酒店客房内提供的免费享用的饮料食品,实质上是酒店将住宿服务和饮料食品打包统一销售,应当视为一项销售行为,统一按照混合销售来进行处理。

p.s.现在税务局有了金三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数据,很容易发现这种行为,如果涉及的还是尽量整改吧。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企业中普遍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必须准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异同,才能更好地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务处理,制定正确的税收筹划。

本文首先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进行概述,并深入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异同,最后提出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关键词: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兼营行为当今时代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中越来越普遍,这就导致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需要明确的界定,企业才能够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明确缴纳流转税的税种,才能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以及企业的自身经营行为,选择一种科学有效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但是,企业在实际的工作和经营中,经常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互相混淆,导致企业出现重复纳税或者税收负担过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1)混合销售企业在经营各项经济业务的过程中,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相连的关系,且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这种行为被称为混合销售,其特点是由同一个纳税人进行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同时,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应收价款。

简单来说,比如某餐馆在征税范围内从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在缴税过程中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该餐馆在其内部设立一个小型超市,这个超市主要的目的是为餐馆顾客进行服务,这时,餐馆和超市之间存在着一种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方式就是混合销售行为。

另外,由于主要经营的是餐馆,餐馆缴纳的税款是营业税,则判定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在整个生产和经营的活动当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需要对其营业额进行分别核算,以此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分别征收。

建筑行业包工包料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如何区分

建筑行业包工包料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如何区分

建筑行业包工包料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如何区分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中的包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筑企业外购的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二是建筑企业自产的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

这种包工包料业务主要涉及到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两方面的涉税问题。

税务稽查机关在稽查包工包料业务的建筑企业开给房地产企业建筑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关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稽查重点。

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分为四种:一是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二是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三是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四是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

在这四种业务中,前者两者的税收定性是混合销售行为,后两者的税收定性是兼营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一)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的税收定性:混合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该条规定中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指“一份销售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业务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一种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总结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总结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一)两种行为的含义: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教材说了这么多其实还是很难理解,其实通俗点说更有效果。

1.什么是混合销售了?就是一项销售行为,注意前提,“一项”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最大的特点就是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不能分开去单独执行劳务,这是判断的最主要标准。

比如教材上的例子,你在苏宁买电视机,50元运输费给你送到家。

结果你在国美买了电视机,拿着50元钱“咣咣”猛敲苏宁的汽车,别人就是不给你送,为什么啊?因为是混合销售,两者是从属关系,不能分开的。

2.那什么是兼营了?其实就是企业多元化运营。

比如说首都机场,主业干啥?运货运人。

机场那么大,浪费怪可惜了,开个小咖啡店卖咖啡。

这个咖啡你可以单独享用,不一定要坐飞机。

你说我就喜欢首都机场的咖啡,花200打的去那喝20元咖啡,不坐飞机,喝完再走回来。

你傻归傻,不坐归不坐,咖啡还是要卖你的。

这就是兼营!(二)两种行为的征税1.混合销售:名义就叫混合销售,都混在一起了,分都分不开了,咋办?按主业征呗!税务局也懒得和你算了,都是国家的税,分那么清楚干嘛~~2.兼营销售:名义叫兼营,那就得分开核算了,咱们人民群众能分得清的,当然就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你要说咱笨,分不清咋办,没问题,这不是还有党和政府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教材上的政策已经在09年变了)。

3.小总结:经营行为税务处理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均交营业税。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2.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某一项销售行为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判定方式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判定方式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判定方式哎,今天咱们聊聊“兼营”和“混合销售”这俩名词,别看它们听起来高大上,其实在咱们日常生活中也不是啥陌生的事儿。

你要是去个小商店,发现老板不仅卖零食,还卖饮料,甚至还有些家居用品,嘿,这不就是兼营嘛!说白了,兼营就是一个商家在主业的基础上,顺带着搞点儿副业,增加点儿收入。

像你去吃个烧烤,老板说:“对了,咱还有啤酒卖。

”这就是典型的兼营,增加了一点儿选择,也让顾客高兴,真是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再说说混合销售,听起来是不是更复杂?其实没那么神秘,混合销售就是把几种不同性质的商品捆在一起卖。

比如,咱们常见的套餐,像快餐店里有个“汉堡加薯条再加饮料”的组合。

这种搭配既能吸引顾客,也让商家挣得更轻松。

就像你点了一份套餐,结果发现里面多了个小玩意儿,心里总归是美滋滋的,感觉捡了个便宜。

混合销售的魅力就在于,既能满足顾客的多样需求,也能让商家一举多得,真是聪明绝顶的经营方式。

大家可能会问,怎么才能判断一个商家是在兼营,还是在搞混合销售呢?简单得很。

看它的主营业务。

如果商家一开始就以某一类商品为主,后来慢慢扩展出其他产品,那就是兼营。

比如,原本卖手机的店,突然开始卖配件,甚至还搞起了维修服务,这就属于兼营。

反之,假如一家店一开始就推出组合商品,像是各种套餐,那就是混合销售。

听起来简单吧?这就像看电影,分不清剧情和花絮,关键得看哪个是主线,哪个是附加的。

在生活中,兼营和混合销售其实是相辅相成的。

想想看,许多餐饮店除了主营菜品,还会售卖饮料和小吃,增加了顾客的选择,简直是店铺里的“万金油”。

而有些地方的商家,甚至推出了“吃喝玩乐”一条龙的服务,像游乐场、餐厅、商店一起搞,顾客想要的统统都有,真是方便至极!这样一来,商家不仅增加了收入,顾客也乐在其中,双赢的局面简直美滋滋。

不过,咱们可不能忽视一点,虽然兼营和混合销售都很好,但要是处理不好,可能也会出现问题。

比如,老板一心想要兼营各种产品,结果把自己的主业搞得一团糟,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兼营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什么是兼营兼营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兼营的税收筹划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例】某大型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发生如下的业务:销售商品取得零售收入468万元,分别核算的饮食服务部取得营业收入150万元。

这是属于兼营行为。

对于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等)468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80000对于饮食服务部收入,其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等)15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500000计提营业税为:借:其他业务成本7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75000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税务处理
依纳税人主营项目判断,只交一种税:
1.缴增值税为主的企业,交增值税
2.缴营业税为主的企业,交营业税
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依纳税人核算情况选择税率,都交增值税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征收率计税
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
例子
1.企业向客户销售空调、油烟机并负责安装
2.装修公司包工包料为客户装修房屋
1.某生产企业既销售设备,还提供厂房租赁;
2.银行从事贷款业务,还从事销售金银业务
1.物流企提供运输服务同时提供仓储服务。
2.生产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技术服务
一张表了解: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
行为类型
混合销售
兼营行为
混业经营
原理
1.一项经营行为中既涉及增值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
2.二者之间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1.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业务(全面营改增后就…….)
2.二者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
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_1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_1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企业中普遍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必须准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异同,才能更好地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务处理,制定正确的税收筹划。

本文首先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进行概述,并深入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异同,最后提出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关键词: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兼营行为当今时代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中越来越普遍,这就导致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需要明确的界定,企业才能够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明确缴纳流转税的税种,才能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以及企业的自身经营行为,选择一种科学有效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但是,企业在实际的工作和经营中,经常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互相混淆,导致企业出现重复纳税或者税收负担过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1)混合销售企业在经营各项经济业务的过程中,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相连的关系,且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这种行为被称为混合销售,其特点是由同一个纳税人进行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同时,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应收价款。

简单来说,比如某餐馆在征税范围内从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在缴税过程中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该餐馆在其内部设立一个小型超市,这个超市主要的目的是为餐馆顾客进行服务,这时,餐馆和超市之间存在着一种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方式就是混合销售行为。

另外,由于主要经营的是餐馆,餐馆缴纳的税款是营业税,则判定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会计实操经验】税法上-混合销售和兼营有什么区别

【会计实操经验】税法上-混合销售和兼营有什么区别

【会计实操经验】税法上,混合销售和兼营有什么区别一、相关概念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货物销售”的单项行为。

兼营:指同时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货物销售”等多项业务的行为。

二、主要区别点1、对象不同混合销售的对象只能是同一个单位和个人;兼营的对象也可能是同一个单位和个人,也可能是多个单位和个人。

2、涉及到的经济业务不同混合销售是一项经营业务,兼营是多项经营业务。

3、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从属关系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有着密不可分的依附、从属关系;兼营行为,“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没有依附、从属关系。

推荐阅读:·做内外账,别人不知道一定是假的·合并会计报表中集团抵消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常见问题解答实务·有关会计报表的实务汇总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

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

希望大家多多不断的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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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文章标题: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一、混合销售行为
⑴※《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⑵※《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⑶※《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

20xx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分析: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此行为符合三个“一”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⑴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⑵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⑶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同时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

20xx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20xx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A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 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A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
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这两项销售行为符合三个“两”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兼营行为,而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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