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为。本文依据2009年新颁布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三个方面分别研究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策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方法。

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经营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例1 某日杂销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百货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同时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

筹划思路: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百货及销售粮油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但适用税率不同,销售百货适用税率为17%,而销售粮油适用税率为13%。因此,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方式属于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货物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选择分开核算以减轻税负。

方案1:分别核算。

销售百货应纳税额=234÷(1+17%)×17%=34(万元)

销售粮油应纳税额=226÷(1+13%)×13%=26(万元)

方案2: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234+226)÷(1+17%)×17%=66.84(万元)

可见,分别核算可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合计缴纳增值税款60万元,较未分别核算为企业减轻6.84万元税收负担。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才可以减轻企业税负。

二、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项目税务筹划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

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行为的,取消“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新增值税法避免重复征税,维护税法权威。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的项目时,与在原税法“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情况下计算含税平衡点的税务筹划方法不同,应该注意尽量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否则企业税负的大小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核定,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例2某企业集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共销售商品117万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同时经营建筑装饰劳务,收入为35.1万元,适用营业税率为3%。

筹划思路: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集团从事的是兼营销售商品和经营建筑装饰劳务,如果两项应税行为分开核算,则可分别按17%的税率计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和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建筑装饰劳务的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开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商品的销售额。

方案1:分别核算。

销售商品应纳增值税额=117÷(1+17%)×17%=17(万元)

装饰劳务应纳营业税额=35.1×3%=1.05(万元)

应纳税总额=17+1.053=18.05(万元)

方案2:不分别核算。

此时企业集团总收入为152.1万元,按照已知条件销售商品117万元,占总收入的76.92%。

第一,假设此时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占总收入的80%,剩余的20%为经营建筑装饰劳务收入:销售商品应纳增值税额=152.1×80%÷(1+17%)×17%=17.68(万元)。装饰劳务应纳营业税额=152.1×20%×3%=0.91(万元)。应纳税总额=17.68+0.91=18.59(万元)。

第二,假设此时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占总收入的76.92%,其余为经营建筑装饰劳务收入,则企业应纳税总额和分开核算时是相等的。

第三,假设此时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占总收入的70%,剩余的30%为经营建筑装饰劳务收入:销售商品应纳增值税额=152.1×70%÷(1

+17%)×17%=15.47(万元)。装饰劳务应纳营业税额=152.1×30%×3%=1.37(万元)。应纳税总额=15.47+1.37=16.84(万元)。

企业集团在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商品销售额和经营建筑装饰劳务的营业额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占总收入百分比的3种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况,获得的节税收益十分有限,因而企业在取得收入后,应该分别如实记账,选择分开核算,可以避免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企业集团获得节税收益。

通过分析可知,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项目的情况下,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才可以避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减轻企业税负。

三、兼营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税务筹划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由此可见,兼营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的项目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此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或非应税的项目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按照公式计算的数额大于实际数额,则应正确划分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的项目,并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按照公式计算的数额小于实际数额,则无需正确划分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的项目,按照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3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商业批发零售业务,兼营餐饮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