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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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篇一: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要求,创新和完善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使责任追究有依可循,切实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现结合我社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报、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1、大兴安岭地区的重要指示、新林区和镇(场)会议精神,根据需要可向全社区的党员干部通报;
2、本镇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向全处党员干部通报,根据需要,还应向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通报;
3、班子确定的事关全处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根据需要应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处党员通报;
4、在本社区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群体事件、安全事故、紧急火灾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上报镇党组,以及某一阶段群众关注的问题也应以适当方式上报。
5、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了难以拒绝而按规定应当上交的礼品及处理结果;其配偶、子女从商和在外资企业、驻境内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在国(境)外活动情况;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
建房等情况的报告,按地委组织部文件规定执行。
6、领导干部外出要按规定请示报告。
二、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原则上按轻重缓急、逐级报告、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要求进行。
三、报告的形式和时限
凡属应报告的重要情况,一般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报告。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属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学校报告,报告时限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迟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离开本省或本市(家属在外地节假日回家除外),按请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时间在1天的,应事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3天以上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四、监督与责任
对重要情况应报告而瞒报、谎报、漏报、缓报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篇二: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要求,创新和完善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使责任追究有依可循,切实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现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报、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1.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卫计委党委的重要指示、全国和省、市人大及政协会议精神,根据需要可向全院科以上党员干部通报或向全院党员通报;
2.院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向全院党员干部通报,根据需要,还应向全院职工通报;
3.院领导班子确定的事关全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全院通报;
4.在本院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群体事件、安全事故、紧急火灾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上报委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委党委和政府;本院干部职工对中央、省、市委、市卫计委党委政策、重大情况的反映、要求、建议、重要的社
情民意,以及某一阶段群众关注的问题也应以适当方式上报。
5.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了难以拒绝而按规定应当上交的礼品及处理结果;其配偶、子女从商和在外资企业、驻境内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在国
(境)外活动情况;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等情况的报告,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领导干部外出要按规定请示报告。
二、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原则上按轻重缓急、逐级报告、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要求进行。
三、报告的形式和时限
凡属应报告的重要情况,一般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报告。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属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市卫计委报告,报告时限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迟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离开本市,按市卫计委和本院规定的请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时间在1天的,应事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出国(境)的,应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3天以上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四、监督与责任
对重要情况应报告而瞒报、谎报、漏报、缓报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外
出不请示报告的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篇三:管委会
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要求,创新和完善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使责任追究有依可循,切实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现结合管委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一)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重要指示、全国和自治区、市人大及政协会议精神,根据需要可向管委会党员干部通报。
(二)我管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向企业。部门组织和党员通报。
(三)管委会确定的事关管委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根据需要应在一定范围通报。
(四)在管委会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群体事件、安全事故、紧急火灾、疫情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上报,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党委和政府。
(五)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了难以拒绝而按规定应当上交的礼品及处理结果;其配偶、子女从商和在外资企业、驻境内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在国(境)外活动情况;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等情况的报告,按规定执行。
(六)领导干部外出要按规定请示报告。
二、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原则上按轻重缓急、逐级报告、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要求进行。管委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作用,支持我局行政和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好有关问题。
三、报告的形式和时限
凡属应报告的重要情况,一般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属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报告时限不超过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