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是否已装船提单》案例分析
提单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卖方将一批货物运往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合同中约定采用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中的FCA(Free Carrier)术语。
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适用法律。
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卖方委托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负责货物的运输。
卖方将货物运至港口后,货运代理出具了一份提单,提单上注明“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本提单适用于运输合同。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存在损坏,遂向卖方提出索赔。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提单是否应适用我国《海商法》;2. 若提单适用我国《海商法》,买方能否依据该法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案例分析(一)提单的法律适用1.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具有债权凭证、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在法律适用方面,提单作为一种合同凭证,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提单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本案中提单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合同未明确规定适用法律,但提单上注明“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本提单适用于运输合同。
”因此,从提单的约定来看,提单应适用我国《海商法》。
(二)买方能否依据我国《海商法》向卖方提出索赔1. 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货物,因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48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延迟交付,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应当负赔偿责任。
”2. 本案中买方能否依据我国《海商法》提出索赔本案中,买方发现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存在损坏,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即卖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货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目录一、国际贸易术语二、合同的标的物三、国际货物运输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六、国际货款的收付七、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八、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九、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十、国际贸易方式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CIF合同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
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
”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
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
[案例焦点]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分析述评]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
因为:(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
(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
(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
【案例2】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
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案例焦点]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3】进口合同采用CFR术语时的运输风险[案情介绍]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
海运提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A公司与B国C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C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货物通过海运方式运输,由我国D海运公司承运。
A公司委托我国E货运代理公司办理出口手续。
在货物装船后,E货运代理公司向D海运公司提交了海运提单,提单显示货物已装船,载明货物数量、品名、目的地等信息。
C公司收到提单后,向D海运公司支付了运费。
然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D海运公司疏忽导致丢失,C公司无法收到货物。
C公司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海运公司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效力;2. D海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诉讼时效及管辖权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效力1. 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具有以下效力:(一)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二)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三)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运输至目的地。
”2. 海运提单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海运提单具有以下效力:(一)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具有约束力;(二)对货物所有人和收货人具有约束力;(三)在货物所有人和收货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因此,海运提单对承运人、托运人、货物所有人和收货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D海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D海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运输规则,安全、迅速、经济、合理地运输货物。
”本案中,D海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因疏忽导致货物丢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全、迅速地运输货物,构成违约。
2. D海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2条规定:“承运人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短少或者延迟交付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承运人有过错的;(二)承运人违反运输规则或者运输习惯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短少或者延迟交付的。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情: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国外。
B公司出具了提单,A公司依约向B 公司支付了运费。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A公司发现货物受损,经调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难。
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提单等,法院受理了该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A公司、B公司双方到庭参加诉讼。
3. 举证质证A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提单、货物损失鉴定报告、运输合同等。
B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船舶检验报告、航行日志等。
4. 争议焦点(1)B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货物损失是否由B公司造成的;(3)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承运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3. 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国际贸易的案例4
多余的案例一、杂货班轮运费计算案例某轮船公司运价表中“货物分级表”(节选)如下:中国口岸至东非主要港口的“航线费率表”(节选)如下:1、现有杂豆130公吨运往东非主要口岸,计算运费(加30%燃油附加费)。
2、现有棉布350件运往东非另一口岸,每件体积为0.34立方米,计算该批棉布的运费(加30%染油附加费,15%转船附加费)。
1、杂豆属未列名豆,按重量计算,第3级。
基本运费是HK$166。
加上燃油附加费为:130×(166+166×30%)=HK$28,0542、棉布按体积计算,第10级。
基本运费是HK$278。
该批棉布的总体积为350×0.43=150.5立方米。
加上各种附加费后,总运费为:150.5×[278+278×30%+(278+278×30%)×15%]=150.5×415.61=HK$62,549.31案例上海某公司出口一批全棉坯布,货物的总毛重为43 050公斤,尺码为93 035立方米,进口商要求用散货运往日本的大阪港(Osaka),试计算出口运费总额为多少美元? 有关运价表节选如下:①查货物分级表知全棉细坯布为10级,计算标准为M。
②查从中国到日本大阪的费率表,10级货物的基本费率为52美元。
52.00×93.035=4 837.82(美元)案例出口商品到科威特1000箱,每箱体积为40厘米X 30厘米X20厘米,毛重为30千克。
如查船运公司运价表,该商品运费计算标准为M/W,等级为10级,查中国至科威特航线10级商品按每公吨收费222港元,燃油附加费26%。
问该批商品运费多少?M/W是按重量或体积收费,即在重量或体积之间,按较高的一种收费计算:商品总重量:1 000×X30千克=30公吨商品总体积:1 000×(40×30×20)=24(立方米)运费:222×(1+26%)×30=8391.60(港元)二、集装箱运费计算案例某种货物一批,总重量为582公吨,总体积为 1 000立方米。
单证案例分析:有关提单的案例分析
2001年3⽉,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与加拿⼤某公司(以下简称⼄⽅)签定⼀设备引进合同。
根据合同,甲⽅于2001年4⽉30⽇开⽴以⼄⽅为受益⼈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证。
信⽤证中要求⼄⽅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12⽇,甲⽅收到开证银⾏进⼝信⽤证付款通知书。
甲⽅业务⼈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1.单签署⽇期早于装船⽇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1.向开证银⾏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发出书⾯通知,提出甲⽅疑义并要求对⽅做出书⾯解释。
⼄⽅公司在收到甲⽅通知及开证银⾏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做出书⾯解释并⽚⾯强调船务公司⽅⾯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再次发函表明⽴场,并指出,由于⼄⽅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际损失。
要求⼄⽅及时派⼈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段解决双⽅的纠纷。
⼄⽅遂于2001年7⽉派⼈来中国。
在甲⽅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
最终,经双⽅协商,⼄⽅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3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证,付款⽅式改为货到⽬的港后以电汇⽅式⽀付。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焦点在于⼄⽅提交银⾏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
由于⼄⽅按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证议付⾏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
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为⼈不仅要负民事⽅⾯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经验]1.在合同和信⽤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提单的法律性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第三人:丙船运公司甲公司为我国一家知名外贸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乙公司为甲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丙船运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物由丙船运公司负责运输。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丙船运公司也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甲公司向丙船运公司支付了运费。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乙公司以提单为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和丙船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提单的法律性质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具有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载明货物运输内容、证明货物交付和收货人身份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具有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载明货物运输内容、证明货物交付和收货人身份等法律效力。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提单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提单具有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载明货物运输内容、证明货物交付和收货人身份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丙船运公司之间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并交付了运费,丙船运公司出具了提单,因此提单具有法律效力。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作为供应商,向甲公司供应了货物,并约定由丙船运公司负责运输。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班轮提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班轮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承运被告的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往目的港。
合同约定,运输方式为班轮运输,运费为每吨人民币1000元。
运输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运费。
货物装船后,原告签发了提单,提单记载了货物的数量、种类、包装、装船日期、目的港等信息。
提单上注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有损失或延误,原告不承担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原告的过失,导致货物在途中受损。
被告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遂与原告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 提单的法律效力问题2.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当事人举证阶段原告提交了运输合同、提单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班轮运输合同关系,且已签发提单。
被告提交了货物受损的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严重,且损失与原告的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3. 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辩论。
4. 法院判决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班轮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签发的提单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受损,其行为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四、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赔偿被告货物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2. 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三篇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三篇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案情简介:我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运至汉堡。
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
禁止转运”。
受益人经审核认为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相符,逐按照信用证规定委托重庆外运公司如期在重庆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汉堡。
由重庆外运公司于装车当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议付行审单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理由:(1)运输单据上表示的船名有“预期”字样,但无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2)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示“将转运”。
试对此进行评析。
要点评析: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采用的是多式运输,所以不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
对于拒付理由(2),因根据UCP600,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对于注明将发生转运的单据银行将接受,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
案例2案情简介: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
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
A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
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75公吨。
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风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
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
理由:(1)3月应装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封闭不符。
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要点评析: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所以卖方3月装运货物在142.5公吨至157.5公吨之间即可,因此实际装145公吨,不存在不符点。
文件单证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基础知识题1. 请简述文件单证在供应链管理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2. 什么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它对国际贸易有什么影响?3.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的主要当事人有哪些?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4. 请解释什么是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它有哪些基本类型?5. 请列举出至少五种常见的商业发票类型及其用途。
6. 什么是装箱单(Packing List)?它与商业发票有什么区别?7. 保险单据在贸易中扮演什么角色?请简述保险单据的基本要素。
8. 请解释什么是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它对进口国有什么影响?9. 什么是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它通常适用于哪些商品?10. 请简述ISO认证在贸易中的作用。
二、应用题1. 一家中国公司计划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请根据以下信息,列出可能需要的文件单证:- 货物描述:电子元件- 数量:1000件- 价值:$50,000- 付款方式:信用证- 运输方式:海运- 目的港:纽约港2. 一家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证,条款如下:- 信用证金额:$100,000- 信用证有效期:2023年10月31日- 交单地点:开证行所在地- 单据要求:- 商业发票- 海运提单- 装箱单- 保险单据- 原产地证明请根据上述条款,列出公司需要准备的单据清单。
3. 一家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但在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数量短缺。
请分析可能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4. 一家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一笔款项,但发现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不符。
请分析可能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法。
5. 一家公司打算出口一批货物,但发现原产地证明不符合进口国的要求。
请分析可能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案例分析题1. 案例一: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受损。
请分析可能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提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货物的代理业务。
YY船运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是一家国际知名的航运公司,拥有多条国际航线。
2018年6月,货代公司接受某外贸公司的委托,为其出口一批货物至欧洲某国。
货代公司安排船运公司将货物从中国港口运至目的港。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延误,导致外贸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货代公司遂以船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货物延误的赔偿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关系:货代公司与外贸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安排货物运输事宜。
船运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船运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中国港口运至目的港。
2. 货物延误:货物于2018年7月1日从中国港口发出,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
然而,由于船运公司安排的船舶发生机械故障,货物实际到达目的港的日期为2018年8月5日,延误了20天。
3. 经济损失:外贸公司因货物延误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仓储费、保险费、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4. 诉讼请求:货代公司要求船运公司赔偿因货物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船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误的赔偿责任。
1. 船运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船运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完整地运至目的港。
2. 货物延误的原因:货物延误是否是由于船运公司的过错造成的,还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3. 赔偿责任:如果船运公司存在过错导致货物延误,其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船运公司未尽到运输义务:法院认为,船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完整地运至目的港。
本案中,船运公司因船舶发生机械故障导致货物延误,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货物延误的原因:法院认为,船舶发生机械故障属于船运公司的过错,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海运提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某出口商(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卖方将一批货物运往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办理货物的海运事宜。
货运代理与某船运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船运公司负责将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货物装船后,货运代理向买方签发了海运提单。
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部分损坏。
买方认为卖方和船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和船运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1. 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同时也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运提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存在及内容;(2)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3)证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4)作为货物交付的凭证。
在本案中,货运代理签发的海运提单符合上述法律效力,因此海运提单对买卖双方及承运人具有约束力。
2. 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方和船运公司可能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2)船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针对以上违约行为,卖方和船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原因、货物固有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但在本案中,货物损坏的原因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案例1某年6月,中国A 公司于美国B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进口合同,7月17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应B 公司申请,办理电放提单,所以当时没有签发正本提单,二是制作了副本提单。
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 公司,收货人为A 公司,运费到付等。
8月4日,货到目的港烟台后,A 公司持副本提单到船公司代理处办理提货手续,在支付了相关海运费后换取提货单。
8月6日,或由于工作的疏忽,或基于B 公司的申请,船公司又向B公司补签了正本提单。
随后,船公司通知卸货港代理不要将货物交付A 公司。
为此,A公司申请海事法院对船公司及其代理下发海事强制令。
庭审中,船公司和B公司依据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否认A公司持有提货单,认为B公司持有正本提单,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盒提货功能,提货单则没有此功能。
而A公司则向船公司、B公司提出提单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1、A公司持有提货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是否仍有提货功能?2、船公司补正本提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和侵权?案例2某货物大连港装船后尚未签发提单之前,因故发生毁损灭失,但托运人仍然要求承运人为其签发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却坚持要求在提单上做出毁损灭失的批注,由此引起双方对提单应如何进行记载和批注的争执。
1、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签发清洁提单?2、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否已构成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欺诈?案例3水表公司曾拖欠船务公司海运费鞥货款,但鉴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船务公司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最近,船务公司听说水表公司的不利消息,刚好水表公司又委托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货物装船并抵达目的港后,船务公司以水表公司曾拖欠运费为由,拒接为其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
1、承运人以货主未结清过去的运杂费为由拒签或扣押是否违约?为什么?2、如果双方签订了运输协议中约定船公司可以留置提单,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3、货主应采取何种对策?案例4某年,国内C银行为申请人开出了200余万美元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进口一套纺织设备。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五)_司法_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五)95.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
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
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
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
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认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D.如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径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外交人员豁免问题的知识。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人员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使馆馆长、外交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外交人员的豁免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
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除下面的例外情况,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包括不进行审判和处罚,也不采用强制执行措施。
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状况的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等。
外交人员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有: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物权不在此列;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③外交人员享有的上述豁免是接受国的管辖豁免,如外交人员有违法行为,其相关责任并不能因此被豁免,有关的责任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案例分析
问:1.本案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侵权行为应如何确定? :1.本案中国法院原因在于中方与瑞士公司之间购销 钢材的合同是瑞士公司使用欺诈手段而订立的,该合同自始无效, 钢材的合同是瑞士公司使用欺诈手段而订立的,该合同自始无效, 因此其中包含的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其次中方有证据证实瑞士 公司在根本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已在装船港待运”,“装船日 公司在根本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已在装船港待运”,“装船日 期为1992年 期为1992年3月31日,”“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 31日,”“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 班牙生产厂交货”,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并伪造了提单等单据, 班牙生产厂交货”,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并伪造了提单等单据, 骗取了中方巨额货款,给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显然, 骗取了中方巨额货款,给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显然,瑞士公司 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行为, 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 被告住所地法院。因此,中文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住所地法院。因此,中文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是符 合法律规定的。 而瑞士公司在上诉中所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钢材买卖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根据中国已加入的《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公约》 中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是没有根据的。因此, 裁决公约》,中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是没有根据的。因此,本案 中,中方在查明了瑞士公司是有意欺诈的情况下,向侵权行为地人 中方在查明了瑞士公司是有意欺诈的情况下, 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侵权为理由判决被告瑞士公司向中 方赔偿损失是正确的, 方赔偿损失是正确的,该法院对此案事有管辖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后作出判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后作出判决:瑞士公司应偿还中国公司的钢材货款 2290250美元,并赔偿中方各项损失2846418.60美元; 2290250美元,并赔偿中方各项损失2846418.60美元;同时驳回被告的反诉。 被告不服,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不服,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钢材买 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中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同时认为中方在不同法院对瑞方提出重复诉讼不当: 中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同时认为中方在不同法院对瑞方提出重复诉讼不当: 一审法院裁定冻结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 一审法院裁定冻结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认定其有欺诈行为无事实根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把间接损失作为赔偿,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把间接损失作为赔偿, 审判决损害赔偿数额过高,且无事实根据, 审判决损害赔偿数额过高,且无事实根据,请求撤销原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确认: 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确认:瑞士公司使用欺诈手段诱使中方与其签订 合同,之后又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伪造单据,骗取中方巨额货款, 合同,之后又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伪造单据,骗取中方巨额货款,不仅构成了 破坏合同,而且还构成了侵权。中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破坏合同,而且还构成了侵权。中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 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条规 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 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 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中方并未在其它法院提出过侵权 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重复诉讼问题。原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 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重复诉讼问题。原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 定。由于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因被欺诈而蒙受的其他重大损失, 定。由于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因被欺诈而蒙受的其他重大损失, 亦应当赔偿,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并无不当。据此, 亦应当赔偿,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 回了瑞士公司的上诉。
关于提单的案例分析
案例1:签发记名提单要慎重广东省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A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A向B出口一批电话机。
某年4月13日通过以色列C轮船有限公司在我国香港的代理人,A与C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该合同规定,由C将A这批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记名的收货人是买方B公司。
货运抵目的港后,在A仍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提走,使A公司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最终导致A无法收回货款。
A在未能收回货款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为由,于次年1月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C赔偿其货款人民币64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由于位于加勒比海海地岛东部的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规定要求在该国境内港口的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C称,已将本案所涉货物交给了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按照目的港所在国的有关法规向港务局交货,不仅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是履行交货义务的必要步骤,故该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此提单为指示提单,则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就无法将货物直接交给B公司,A公司还有保全货物的可能性。
案例2:分批装运的不同解释我国A进出口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出口合同,由A公司出口大米12000公吨,采用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合同规定:“****年5月至10月分六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October——six equal monthly lots)”。
另外,合同表示买卖双方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UCP600的约束。
已装船提单的表述
已装船提单的表述今天咱们来聊一个很有趣的东西,叫已装船提单。
这名字听起来有点怪,不过等我给你们讲讲,你们就会觉得特别好玩啦。
想象一下,你有一个超级大的玩具箱,这个玩具箱就是一艘大船。
你把你心爱的小玩具一个个放进这个大玩具箱里,就像把货物装上船一样。
当你把所有想装的玩具都放进去了,然后你在这个玩具箱上贴了一个小纸条,上面写着这个玩具箱里都装了哪些玩具,这个小纸条就有点像已装船提单哦。
已装船提单就是一张纸,这张纸上会告诉大家好多关于货物的事情呢。
比如说,它会告诉别人船上装了什么东西。
就像我们的玩具箱里,如果装了小汽车、小娃娃和小积木,那在已装船提单上也会清楚地写着船上装了什么货物,是一箱箱的水果呀,还是一堆堆的衣服呢。
再说说它还会写什么。
它会写上船的名字。
就好像我们的玩具箱如果叫“快乐号”,那在已装船提单上也会有船的名字“快乐号”。
这就好比你要告诉你的玩具在哪个玩具箱里,别人一看这个名字就知道了。
还有呢,它会写上货物是从哪里来的。
假如我们的玩具是从我们的小房间这个“港口”出发的,那已装船提单上就会写上这个小房间的名字,也就是货物的出发地。
这就像你告诉小伙伴,你的玩具是从自己的小房间拿出来放进玩具箱的。
我给你们讲个小故事吧。
有一个小镇,这个小镇生产特别甜的糖果。
有一天,一艘大船来到了这个小镇的码头,准备把糖果运到其他地方去。
工人们把一箱箱的糖果搬到了船上。
等船装满了糖果之后呢,船长就拿到了一张已装船提单。
这张提单上写着船上装的是糖果,船的名字叫“甜蜜号”,糖果是从这个小镇出发的。
当船开到另一个地方的时候,那里的人们看到这张已装船提单,就知道船上装的是什么,从哪里来的啦。
已装船提单还能让收货的人心里特别踏实。
比如说,有个小朋友在网上买了一个漂亮的拼图,这个拼图是从很远的地方运过来的。
当运输这个拼图的船有了已装船提单,就好像给这个拼图的运输加上了一个保障。
就像你把自己最心爱的小卡片放在一个盒子里寄给朋友,你也希望有个东西能证明这个盒子里装的是什么,从哪来的,怎么来的,已装船提单就起到了这个作用。
04-《确定是否已装船提单》案例背景
《确定是否已装船提单》案例背景
李飞从事外贸业务已有一段时间,有一次,他出口一批货物到日本,但是等到他拿着全套单据到银行议付的时候,却被银行拒付了。
银行提出的理由是在李飞提供的提单中,只是显示了提单的签发日期,而没有显示货物的已装船日期,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出口方议付时是必须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的,这显然是单证不符。
这可把李飞急坏了,明明自己是在货物装船之后才拿到的提单,议付行怎么能够认定自己的提单不符合要求呢?但是李飞又实在找不出理由否定银行的观点。
十分郁闷之下,李飞找到几个做外贸的朋友一起喝酒消愁,期间几位朋友也没有任何办法,只有一位叫刘明的朋友说自己可以给李飞想个办法。
第二天刘明找到李飞,向他讲述了反驳银行的理由。
根据国际贸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已装船提单可以是指在提单上印刷有“clean on board ”或者“Shipped ”字样,也可以是指在提单上加批词语证明货物已装具名船只。
在第一种情况时已装船提单签发的日期就是装船日期,没有必要再单独签发已装船日期。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在批注中必须注明装船日期,否则就不能认为是已装船提单,在信用证议付时就会被认为是单证不符。
所以对于李飞来说,需要确认的就是他的提单是否是印刷有“clean on board ”或者“Shipped”字样的提单,只要属于这种情况,已装船提单日期只显示签发日期,就不能认为是单证不符。
李飞确认自己的提单肯定是印有“clean on board”字样的,于是就利用刘明提出的观点通知银行不接受拒付,银行最终接受这个观点并议付该信用证。
问:
以上案例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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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否已装船提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根据《UCP600》二十条关于提单的第ii条规定,如下:
ii. 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
预先印就的措词,或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如果提单包含“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必须由注明装运日期以及实际装运船只名称的装船批注来证实。
可知,已装船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另外已装船提单一般会印刷好“ON BOARD”或“SHIPPED”字样或加批注方式来证明。
【案例启示】
信用证结算业务项下,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或称“收货待运提单”),因此从事相关业务一定要注意提交已装船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