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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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第7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重规发[1998]126号)。

特此通知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 ]90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委员会5月30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完;(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分别签署了工程质量意见。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规发[2010]12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规划局【发布日期】2010.11.03【实施日期】2010.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渝规发〔2010〕120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2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

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渝建消防〔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7月10日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各区、县、市,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现将我局依据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划要求和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规划验收的对象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及管线工程以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居住区、工业区、开发片区等。

第四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包括:(一)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二)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性质、建(构)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立面造型、外装饰以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模、性质、位置、路径断面、坡度、标高、配套工程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三)各项配套公共建筑、道路、停车、给水和排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绿化工程是否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四)拆除范围内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与规划验收工程项目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除;(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第五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以及消防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向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十五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验核;(三)经验核合格或通过整改后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向土地和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1日发布 2000年4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难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及程序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及程序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竣⼯验收内容及程序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竣⼯验收内容⼀、防雷检测:向当地防雷办申报防雷检测,获得防雷合格证。

⼆、建筑节能验收:建筑节能验收是重庆房地产项⽬竣⼯验收的第⼀步。

节能验收分为两步:1、建筑能效评测:建设单位将以下资料收集完善后交质量监督站。

A、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申请表(附件1)。

B、建筑竣⼯图或建筑施⼯图,应提供CAD电⼦⽂档。

C、⼯程中已使⽤的各种材料参数门窗、(窗框及玻璃的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外墙及屋⾯保温材料等。

D、原设计节能计算模型及节能设计计算报告书。

E、⼯程中有关节能设计及施⼯中建筑的重⼤变更通知或说明,以及变更后的节能合格书专篇及相关的节能设计计算报告书,计算模型光盘等相关⽂件。

2、建筑节能验收:在获得质监站建筑节能评测意见之后,⽅可在质监站申报建筑节能验收。

建筑节能验收的资料⼤概有两个档案盒,由施⼯单位提供资料和报验。

三、规划竣⼯验收:1、竣⼯验收申请表及书⾯申请⼀份2、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筑⼯程竣⼯实测⾯积报告及实测图(原件1套及电⼦⽂档,实测图要求反应各层平⾯的功能及尺⼨、⾯积,⽐例尺为1:100—1:300);【重庆市勘测院提供原件】3、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建设⼯程(含管⽹)实测地形图及⽂本资料(原件1份及电⼦⽂档,⽐例尺为1:500)。

【重庆市勘测院提供原件】4、⼯程竣⼯验线回单:(签字)【重庆市勘测院提供原件】5、⼯程竣⼯图(建筑专业部分)【装订成档案】;6、房屋⾯积测量报告书;【重庆市房屋勘测院提供】;7、竣⼯实景照⽚;【冲洗成5⼨照⽚,贴于A4纸上,表明栋号及⽅向】8、《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到规划局领取竣⼯验收申请表,并了解相关流程。

规划验收分为三步⾛:第⼀步,到重庆市房屋勘测院申报⾯积实测,获得实测报告。

注意这⾥的⾯积实测报告即是房屋产权证上的⾯积;所需资料建筑竣⼯图等;⼤概需要10个⼯作⽇,可提前⾛这⼀步。

第⼆步,到重庆市勘测院申请建筑⼯程竣⼯实测、管⽹实测及验线。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2023修订版)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2023修订版)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涉及的测绘事项,实行多测合一。

第三条多测合一是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涉及的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事项。

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需要,多测合一包括的测绘事项可及时调整。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工序和进度及时开展多测合一服务,后一环节获取前一环节的测绘成果,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可适用于市、区县(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资料。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多测合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和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多测合一的统筹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标准编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多测合一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多测合一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我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废止与之不符的其他测绘技术规定,使用符合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推动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编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制
注意事项
1、本表用钢笔、墨笔填写清楚;
2、本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所列文件中,2、
3、
4、
5、
6、
11、13、14项必须提供原件,其它如为复印件,请使
用A4纸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3、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其它文件提供一份,并请按清单
顺序号排列;
4、备案文件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文件之间的内容及
数据一致,重要数据如验收时间、面积、楼层、造价等
应按竣工验收时核定的数据统一填写,如有改动,划改
处须加盖出文件单位的鲜章。

一、工程概况:
二、申请备案理由: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于年月日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现申请备案。

建设单位:(公章)负责人:建设单位通讯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经办人:电话:
年月日三、提供文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书一、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书必须作为竣工验收过程中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书的内容要点,以供各位建设单位使用。

二、报告及意见书的概述竣工验收报告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从安全、质量、效益、环保、市政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作出的一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的认证文件。

竣工验收意见书是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最终,是证明建设工程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最终依据。

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千万不能忽视申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相关证件的提交,同时还要在检查过程中对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为全面推进建设环保和安全生产作出贡献。

另外,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书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报竣工备案机构,建设单位应即时予以存档并妥善保管。

三、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要点1. 基本情况介绍建设工程的名称、使用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信息。

2. 工程质量及监控情况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情况、监理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等。

3. 安全、环保等情况评估建设工程的环保、用电、消防和安全情况,包括检查验收情况、监理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等。

4. 竣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评估建设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有效性、检查验收情况、监理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等。

5. 施工许可证情况评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性、检查验收情况、监理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等。

6. 投资情况介绍建设工程的投资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指标和成本核算情况等。

四、竣工验收意见书的内容要点1.引言的部分对竣工验收进行和评价。

2. 评估建设工程质量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包括建设工程部位、结构、材料的安全可靠性、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等。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修订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得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得建设工程得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得建设工程得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得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 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得主要内容就是:审核建设工程就是否按批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得临时建(构)筑物与应拆迁得建(构)筑物就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得,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与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得功能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与完整得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得要求,具有完整得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全面规划验收得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得建(构)筑物与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分段规划验收与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配套设施、公益设施与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得,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得分段规划验收与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得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得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得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得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得国家系列比例尺)。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2、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BJ50-129-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二、验收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验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代表、城建档案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员参加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会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议。

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房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制定依据)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适用范围)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验收主体)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的流程)(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四月七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渝建发[2000]90号 关于印发《工程验收规定》、《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0]90号 关于印发《工程验收规定》、《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0]90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0年5月30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完;(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分别签署了工程质量意见。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7月7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农村居民住宅、临时建筑除外)竣工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各项建设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竣工,涉及配建停车位的需完成车位划线。

(二)用地红线内应拆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第五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2005年3月7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入库通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所在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依据(一)项目入库通知确定的建设规模及评审通过的规划设计、预算或实施方案;(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质量核定情况表。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应提交材料:(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入库申请及入库通知书;(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见附件2)。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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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 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的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管线工程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第八条建筑工程实测图和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附图。

对建设工程未纳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其面积不计入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应对未计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予以说明,建设工程实测图上应予以批注。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委托管理的都市区外的建设工程,跨区县的市政管线工程和纳入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同意受理或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不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决定,不能在十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五日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批准文件后,即可到规划报建窗口咨询或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其他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收到规划部门同意受理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后,到规划报建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的建设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的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规划管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8-08-21 生效日期: 1998-09-01发布部门: 重庆市规划局发布文号: 重规发[1998]126号各区、县、市,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现将我局依据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划要求和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规划验收的对象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及管线工程以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居住区、工业区、开发片区等。

第四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包括:(一)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二)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性质、建(构)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立面造型、外装饰以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模、性质、位置、路径断面、坡度、标高、配套工程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三)各项配套公共建筑、道路、停车、给水和排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绿化工程是否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四)拆除范围内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与规划验收工程项目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除;(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第五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以及消防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向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十五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验核;(三)经验核合格或通过整改后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向土地和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六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应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条件许可的,也可与建设工程质量等其他验收合并进行。

第七条未按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第八条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设工程整改要求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整改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向提出整改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验,并作出复验决定,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的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时间:2007-05-23 18:34 作者:来源: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我要评论(0)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整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和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入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区县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申报,一般不超过当年六月三十日;国家投资和市级投资的项目,除救灾应急以外,一般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次年的项目申报。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的原则(一)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二)坚持科学安排,规范审查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办事程序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的程序(一)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入库申请;(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踏勘,出踏勘意见书;(三)经踏勘同意项目选址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入库申请资料;(四)入库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入库通知,纳入项目备选库。

第七条现场踏勘提交的资料(一)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二)1:10000标准分幅地形图;(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四)最新的权属变更资料。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踏勘,应采取实地踏勘和对相关图件、资料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状况、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二)土地利用现状及新增耕地潜力;(三)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四)项目区范围和面积等。

区县(自治县、市)投资的单个整理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开发和复垦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公顷,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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