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努特·阿梅隆:“法益侵害与社会损害性”,吕翰岳译,《中德法学论坛》(第14辑下),法律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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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an b e con si de r e d a s t he n or m a tiv e c onte nt o f the
Re c ht s gu
ts
-
d o ctri n e a s s uch
.
Ke y Wor ds
p ro
:
r i on o f t h e l eg al l y pr ote c te d g o od s p ot ect
:
S ta n dor tb est m m ung
N om os Ve rla g
「
,
19 9 1
,
S 2 69 f 。
.
后由
日
本 专 修 大学 法 务 研 究 科 教 授 日 高
『
义 博博 士 译为 堂
.
日
文 以 法 益 侵害
, ,
t
社 会 侵害 性 为题 收 录 于 其 違 法性 刃 基 礎 理 論 K 成 文
。
? * ?
清 华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研 究生
。
4
中 德 法 学论 坛
(
第
1
4
辑
.
下卷
)
原 论的 潜 质
。
社 会 损 害 不 再被 理 解 为 对 社 会 契 约 的 逻 辑 上
。
的 否认
,
而 是 被理 解
,
为 规 范 评价 的 结果
这
一
评 价 的 主 体和 客 体 并 不 为 法 益 学 说 本 身 所 限 定 而 仅
.
T u e so c
i
a l h ar m i s t h ere fo re n ot be ing
-
de s cr ib e d in t e r ms o f a v io l at i o n of ape r son al r i gh t b u t r a t her i n t er ms o f a re fe r
规范
内
容
关 键 词 法 益保 护 法 益 侵 害 社会 损 害 性 描 述 性 规 范 性 评 价
: ; ; ; ;
;
A bs t rac t T he do c r i ne o f R ec hts g
:
“
”
it
t
i
e r sc hut z
(
l
eg a ll y pr ot e ct ed g o o d s
;
violat io n o f th e l eg a l l y
ec t e d g oo ds t
;
s o c ial har m
;
de s cr ip t i ve n o r ma ti v e
;
;
ion ev a lu at
法益侵害 与 社会损害性
,
。
国家
之 所 以 被 建立 是 为 了 保 障 其创 建者 享 有和 平 的 共 同 生 活
于这
一
。
国 家刑 罚 也 仅 服务
目
标
。
社会 契 约不 仅 在规 范 上设定 了 国 家 刑 法 的 目 标 同 时也 推述 了 被 具有 社 会
,
损 害 性 的 行 为所损 害 的 事 物
T hi s i s re
l
at e d to t h e f ac t
tha t t “
he do
g
ma o f
Re ch t sgut do e s no t r el a te the obj ec t o f s oc ia l ha rm to t he c on cep t
,
是
以 对 个人 权利 的
,
对 象 的 侵害 或 是 对 完 全不 属 于 个人 权利 的 集 体财 富 的 侵
。
害 来描 述 社会损 害
从规范 的视 角 来看 法 益 学说
,
削 弱 了
社 会 损 害概 念 中 还
*
本 文 原 刊载 于
i
,
)
,
Rec ht
u nd M or a l B e tr S ge z u ein er
。
文前 的
内 容 提要 译 自
,
原
文 所 附 的 英 文 概 要 因 语 言 之 间 并 无 精 确 对 应 关 系 在 措辞 上 与 正 文有 些 微 差 异 译 者 尽量 保 持 了 文 本 的 原貌 关键 词 为 译 者 根 据 文章 标题 和 结 构 所 加 文 中 的 粗体 在 原 文 中 为 斜 体
」
,
200 5
年
一
)
书 此 书 已 由 四 川 师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张 光 云 教 授 译 为 中 文 但 未 收 录 包 括 本 文
、
在 内 的 两 篇 阿梅 麵授原 作
,
日
高 义 博 教 授翻译 之译 文 对 此 之 说 明 请参 见
,
[
日
]
日
髙 义博
:
《 违法性 的 基础 理论 》 张光 云译 法 律 出 版 社 2〇
ion va l u at
do ct ri ne
se
.
S ubje c t and o bj e ct o f t h i s ev a lua t i on ar e no t de f ine d b t h e Re c ht s u t s y g
t
-
,
bu t by i s part ic ul ar va ri a
t
io
ns
.
If
t
he Re cht s gu t s do ct r ine sho ul d s ti ll m ake
-
n s e a s a na ddi t i on to t he c o nc ept o f cr ime as a vi ol at i o n o f a no rm
,
15
年 版 前言 第
,
3
页 译 者注
。
阿 梅 隆 教 授不
幸于
20 1 6
年
,
1
月
26
日
逝 世 译 者 谨 以 此 译文 表达 对 这位 当 代 法益 理 论重要 理论 家 的 深切缅
,
怀 和 纪念 并 弥补张光 云 教授 因 过 于 谦 虚谨 慎 而 留 下 的 遗珠 之 憾
,
,
?
h e o b t hic h s l an d b ehi nd the norm j e c sw
,
i.
e
.
a co nc ep t o f cr ime w hic h l o o ks
a t th e r e sult of an ac t
5
一
、
社会 损 害 思 想 在 启 蒙 中 的 起 源
”
〔 1 〕
只有 具 有 社 会损 害 性 的 举 止 才 可 罚 这 种 思 想 源 自 启 蒙 运 动
“
,
。
它的
基 础 是启 蒙 运 动 中 的 社 会契 约 论
,
。
该 学 说认为 国 家 只 负 有 世 俗 的 任务
中 德 法学 论 坛
第
1
4
辑
?
下卷 第
,
3
 ̄
1
6
页
法 益侵 害 与 社 会 损 害 性
4
克 努特
?
阿梅隆
^
著
吕
翰岳
…
译
摘
关 系到
“
要
“
:
法 益保 护
”
学说 源
自
。
启
蒙 时 代 的 社 会损 害 学 说
。
但 这 两种 学 说 在
,
描 述层 面 与 规 范 层 面 都 存 在 差 异
t
.
I
n a no rm at i ve per sp e cti ve the R e cht s
gu
ts
-
do c tr i ne we ake ns
he red uct i oni s t pote nt i al o f
t
he h ann con cep t
.
i t
,
c ann o t el e
-
va t e no r m s t o t h e r ank o f l e gal ly pr ote ct e d g o o ds
t e ct t
C r m na
i
i
l l
a w^ o bl igat i on t op r o
。
这 也 是 早期
。
〔
自 由 主 义 的构 想
〔
3
〕
。
法益 保护 学说 从启 蒙 时 代 的 社 会 损 害 学 说 中 产生
一
4
〕
但 两 者 并不 具 有 同
。
相反地 在 规范 的 及 播 述 的 视 角 中 法 益 保 护 学 说 都 偏离 了 启 蒙 时 代 的
,
。
通 过 侵 害 个体 权利 或 侵 害 社 会 为 保 护 个体 权 利
, ,
‘
所 建立 的 国 家 的 权利 而将 基 于 社 会契 约 建立 起 来 的 社会 解 组 的 行 为 即 为 有
社 会损 害 性 的 行 为
。
,
从 这 种 既是 规 范 的 又 是描 述 的 进 路 出 发 启 蒙思 想反 对 很 多 传 统 的 宗 教 犯
t o f a i ght o r o f a v iol a ti o n o f a c ol l ec t i ve en ce ob er s o nal r oo d not ame nab le to j ec p g
ight at al l a p er so n al r
;
;
。
本 文 的 翻译 已 获得 阿梅 隆教 授之 子 格 尔 德
? ?
?
阿梅 隆
:
(
Ge rd Ame
l
u ng
)
先生 的 授 权
。
克努 特
吕翰 岳
:
.
阿梅 隆
(
o f Kn ut Ame l ung ) Pr
.
德 国 德 累 斯顿 工 业 大学法 学 院 荣 休 教 授
.
H ar m
,
is
no l o ng e r b ei ng co nc ei ve d of
-
a s al o g ic a l c o nt ra di cti o n t o t he so c i al c o nt ra ct
bu t as t he re s ult o f 压 no rm at iv e e
)
ha s
b ee n der i v e d f ro m E nli ght enme nr s doc
t
rin e of ha rm
.
Ho we ver
.
,
i t di fer s fro m t he
l a tt er a tthe de s cri i ve as we ll a s a t the nor mat ive le ve l pt
”
这种 差异 与 下述事 实相 关
,
即 法益
信条并 不
社 会 契 约 概 念 中 的 社 会 损 害 客 体 而 是 关 系 到 将 外 在 世 界 的 对 象提 升
。
至 财 富 行 列 的规 范 评价
因此
现在 并 非
,
以 个 人权 利 的 侵 害
来 描 述 社 会损 害 而
刑 法 的 任 务 是保 护 规 范 背 后
,
为 其 特 定 变 体所 限 定 。 如 果 法 益 学 说 还 应 在 作 为 规 范 违 反 的 犯 罪 概 念 之 外 作 为
一
种 补 充 它 便 不 能 将规 范 提 升 到 法 益 的 行 列
,
,
。
的对象
换言之
。
一
,
种 考察 行 为 的 后 果 的 犯 罪 概 念 能 够 被 视 作 法 益 概 念 本 身 的
”
o f
S o cia l cont rac t bu t r at her to a n o rm at iv e e valua ti on whi c h e le va t es an o b t j ec
of t he o ut s i de world to t he r an k of a go o d
对 背 离 信仰 科处刑 罚 的 犯 罪 规 范 并 不 服务 于 任何 罪 和性犯 罪 的 构成要件 世 俗 的 目 的 在 参 加 者相 互合 意之 下进行 的 异 常 的 性 行 为 并 不损 害 任何 主 观
〔
2ຫໍສະໝຸດ Baidu
〕
。
,
。
,
权利
性
。
相 关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因 此 必 须被废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