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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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6日,被告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原告处治疗,在住院期间,被告共发生医药费95778.39元,其仅支付45050元。原告考虑当时被告病情危重,且被告及家属也保证一定会交纳所欠的医药费。因此,原告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仍然继续对被告予以积极治疗。经原告全力救治,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痊愈出院,尚欠医疗费50728.39元。被告出院后一直未支付拖欠的费用,虽经原告反复催交,被告至今仍然拒不支付。

原告不得已诉请法院,并提出诉请:

1.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医疗费50728.39元及其利息(分段计算:按年利率6%从2017年8月15日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3043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16日至该款付清时止利息)。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经原告治愈后以种种理由拒不缴纳医药费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原告的全部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中医院支付医疗费50728.39元,支付暂算至2018年8月14日利息3043元,合计53771.39元及支付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医疗费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医疗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6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56元,由被告胡某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所支出的医药费应当有谁承担?二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原告新余市中医药认为,被告胡某因外伤入住原告处治疗,在住院期间,被告共发生医药费95778.39元,其仅支付4万多元。考虑被告病情危重,且被告及家属保证一定会交纳所欠的医药费,所以原告才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继续对被告予以积极治疗,其理应依法支付医药费。由于其长期故意拖欠医药费,因此应当承担相对应的逾期利息。而被告胡某认为,自己系因交通事故才导致受伤,后住入原告处治疗,该医疗费用医院应向肇事方追缴。如果肇事方不支付,自己可以使用医保支付,但原告却称医保不能用,最终才导致医疗费用无法支付。同时,胡某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案例分析:

该案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胡某因伤住院治疗,在诊疗过程中,其因无力支付医药费而无法继续治疗。新余市中医药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人的信任,相信了被告及其家属“一定会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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