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规定
《内河在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
内河在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第1节一般规定1.1 目的1.1.1 为加强内河自卸砂船(以下简称船舶)的安全管理,完善船舶检验的技术要求,保障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内河在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以下简称本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本要求适用于在建船舶。
1.2.2 除本要求所定义的自卸砂船外,其货舱型式和装卸方式与自卸砂船相似的内河运砂船,也应满足本要求的规定。
1.3 一般要求1.3.1 本要求是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以下简称“法规”)和《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及2012年修改通报(以下简称“规范”)的补充。
除本要求已明确规定外,未提及或未规定者,应符合“法规”和“规范”的相应规定。
1.3.2 船长大于40m的船舶应配备安全装载手册,安全装载手册应由设计部门或船厂根据完工资料编制,并提交给船舶检验机构审批。
1.3.3 安全装载手册中应明确规定装砂时的最大装载速率和最大砂石含水率,船舶应制定管理措施以确保装砂时不超出此规定的限制。
1.4 定义1.4.1 本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4.2 自卸砂船——系指“规范”第1篇第13章13.1.2.1所定义的船舶。
1.4.3 在建船舶——系指本局“关于暂停部分内河运砂船建造检验的通知”(海船检[2012]608号)发布日期(2012年8月30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且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包括重大改装的现有船舶)。
1.4.4 现有船舶——系指本局“关于暂停部分内河运砂船建造检验的通知”(海船检[2012]608号)发布日期(2012年8月30日)之前已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1.5 解释与生效1.5.1 本要求由本局负责解释。
1.5.2 本要求经本局批准后公布施行。
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要求的扉页上。
第2节技术要求2.1 一般要求2.1.1 船舶在货舱区域应设置积水槽(舱)和专用的货舱排水管系。
交通部关于颁发《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84]交海字2518号
交通部关于颁发《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发《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84)交海字2518号)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港口危险3货物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查、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现颁发《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1985年2月1日起执行。
《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由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出具包装检验证明书问题,在1985年6月30日前,可按《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仍由有关生产厂技术部门和包装使用单位检验出证(证书格式见附件);自1985年7月1日起,统一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出证,其证书格式,根据港口装卸、运输和货物交接等要求,由国家商检局另行制订。
请各单位收到文件后,抓紧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配齐包装检查人员,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同时积极向物资单位宣传解释,共同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1984年12月22日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总则为贯彻执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监督、检查,消除隐患,保证运输和装卸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和远洋运输危险货物。
一、各沿海港口应根据本港承运危险货物的品种、数量和工作量,在商务部门内(危险货物管理科或组)配备危险货物包装检查人员,负责本港承运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审核、检查工作。
二、包装检查人员应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包装要求和性能试验等有关技术要求,熟悉《危规》等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交通部发给检查员证书后,方可承担包装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沿海航区变更为内河A级航区的检验要点
沿海航区变更为内河A级航区的检验要点刘利潇(汕头海事局汕头515041 )[摘要]船舶从沿海航区变更为内河航区是个鲜有人研究的领域。
文中针对一艘沿海自卸运砂船的航区变更检验工作,阐述沿海自卸运砂船变更为内河A级航区应考虑的重点问题以及检验要点,望能为航区变更检验工作带来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沿海;内河;检验[中图分类号]U662.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_9855 (2〇16) 〇3-0〇34_05Inspection points about change from coastal channel toclass A navigational areaLIU Li-xiao(Shantou Maritime Safety Adm inistration, Shantou 515041, China) Abstract: The field about the ship changed from coastal channel to inland river has seldom been studied. According to the inspection of the change of a self-discharging sand dredge,this study presents the key questions and inspection points for the change from the coastal channel to Class A navigational area.It is expected to help the inspection work of the navigation area change.Keywords: coastal;inland river;inspection引言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持续兴旺,运砂市场发展迅猛,自卸运砂船也随之进人一个 发展高峰期。
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文件二航安[1985]299号转发《关于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局属有船单位: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85)水监字67号《关于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向所有船员进行传达贯彻,并教育广大船员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积极配合各港监督员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附件:如文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关键字:颁布船舶安全检查办法通知抄送:局机务、安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水监字[1985]67号关于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沿海各港务监督、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港航监督广东省航政局、长江航政局、广西交通安全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为贯彻交通部(84)交安全字第843号文件精神,确保海上航行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要求,保障海上运输生产安全,现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见附件一),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开始试行。
各港务监督(港航监督、航政部门)对船舶在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必须作罚款或其他处理时,要掌握适度,达到教育船员,督促船舶保证安全的目的。
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以利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各航运部门要教育广大船员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要积极配合各港监督员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已由上海港务监督寄发各港务监督,各港务监督向船舶所有人或船舶配发时,每本核收工本费十五元。
“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和“复查合格”章式样见附件二,各港务监督可根据式样刻制。
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二、印章模式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抄送: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各航运单位。
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监督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同证书所载相符合。
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粤海事通[2008]241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41号2008年5月7日)各直属局:为加强对砂石挖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砂石挖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和从事相关活动的砂石挖采、运输船舶(以下简称“砂石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公司应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船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
第五条船公司应规范砂石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船舶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六条船公司应建立船员,尤其是委托经营管理砂石船的船员安全知识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档案,结合实际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增强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七条砂石船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但船员总数不得超出救生设备配员定额。
沿海航区变更为内河A级航区的检验要点
沿海航区变更为内河A级航区的检验要点刘利潇【摘要】The field about the ship changed from coastal channel to inland river has seldom been studied. According to the inspection of the change of a self-discharging sand dredge, this study presents the key questions and inspection points for the change from the coastal channel to Class A navigational area. It is expected to help the inspection work of the navigation area change.% 船舶从沿海航区变更为内河航区是个鲜有人研究的领域。
文中针对一艘沿海自卸运砂船的航区变更检验工作,阐述沿海自卸运砂船变更为内河A级航区应考虑的重点问题以及检验要点,望能为航区变更检验工作带来一定的帮助。
【期刊名称】《船舶》【年(卷),期】2016(027)003【总页数】5页(P34-38)【关键词】沿海;内河;检验【作者】刘利潇【作者单位】汕头海事局汕头515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62.1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持续兴旺,运砂市场发展迅猛,自卸运砂船也随之进入一个发展高峰期。
中国海事局为确保海上自卸运砂船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于2011年颁布实施了《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规定》,要求所有的海上自卸运砂船的货舱必须配备钢质风雨密舱口盖、输送带伸出露天甲板的输砂口处应设置风雨密关闭设施等等。
由于货舱风雨密舱盖和输砂出口处的小舱口风雨密关闭装置在施工中存在较大的难点,而内河法规对C型船舶恰巧没有这方面要求。
海上抽砂、运输工程安全生产规程(3篇)
海上抽砂、运输工程安全生产规程海上抽砂、运输工程是一项重要的海洋工程活动,对于保障国家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沿海地区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海上抽砂、运输工程的安全生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上抽砂、运输工程的安全生产规程进行详细解析。
一、海上抽砂、运输工程的概述与重要性海上抽砂、运输工程是指利用各种工程设备,在海上进行抽取、运输海底沉积物的工程活动。
海底沉积物中含有丰富的砂、石等资源,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海上抽砂、运输工程可以有效地获取这些资源,同时也可以调整海岸线形态,防止海岸侵蚀,保护沿海地区的生态环境。
然而,海上抽砂、运输工程涉及的工程活动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例如,抽砂船舶及抽砂设备的操作风险、航行安全隐患、海底管线破损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给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巨大威胁。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程,做好抽砂、运输工程的预防工作,是确保海上抽砂、运输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二、海上抽砂、运输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为保障海上抽砂、运输工程的安全生产,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安全是首要的,必须把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2. 预防为主原则。
注重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
3. 综合治理原则。
抽砂、运输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因素,必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确保各个环节的协调和安全。
4. 法律规范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依法办事,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三、海上抽砂、运输工程安全生产规程的主要内容为了确保海上抽砂、运输工程的安全生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程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管理:明确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职责分工、人员配备等。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确保各个环节的协调和安全。
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
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文号:船平字[1987]279号颁布日期:1987-07-10 执行日期:198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1.总则;1.1为执行中国政府关于对海上设施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规定,以:(1)保证海上人命及财产安全;(2)促进海上交通安全;(3)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1.2海上设施包括:钢质或混凝土固定平台、浮式油气处理及贮存装置、海上输油气码头、单点系泊装置、海底管道系统等水上、水下固定和浮动式结构物和装置。
1.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作业的海上设施,均应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简称国家船检局)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即法定检验)。
对石油专用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
1.4本办法所称对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包含海上设施的建造检验和建造后检验,其检验范围如下:(1)结构;(2)机械设备及系统;(3)电气设备;(4)居住舱室;(5)消防;(6)救生设备;(7)信号设备;(8)无线电通讯设备;(9)锚泊设备和系泊设备;(10)直升机甲板设施;(11)起重机;(12)防污染设备;(13)受压容器,管系及其安全装置。
1.5国家船舶局可授权中国船级社代行部分或全部法定检验项目。
2.建造检验2.1建造检验的程序如下:(1)申请;(2)设计标准适用性认可;(3)设计认可;(4)材料和设备认可;(5)现场检验;(6)发证。
2.2申请2.2.1凡欲安装在中国管辖海域内使用的海上设施,均应由其业主或作业者申请国家船检局进行法定检验。
2.2.2提交法定检验申请书的时间,应不迟于该设施详细设计开始之前3个月。
2.2.3申请书应直接提交给国家船检局或其下属分局。
2.2.4申请书用中文或英文书写,其主要内容见附件。
2.3设计标准适用性认可2.3.1海上设施的设计,应满足下列现行规则和规定的要求:(1)国家船检局颁布的有关海上设施的安全规则,即:--海上平台安全规则;--海上浮式油气处理及贮存装置安全规则;--单点系泊装置安全规则;--海底管道系统安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规定
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规定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规定1目的为规范海上自卸运砂船的检验行为,明确检验技术要求,特制定《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定义2.1自卸运砂船:系指装载砂或碎石并在船上安装重力式输送带装置的船舶。
2.2船长L:除另有规定,系指规范定义的船长。
2.3新建船舶系指本规定发布之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海上自卸运砂船。
2.4重大改建船舶系指本规定发布之日及以后,实施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1篇第l章5.4.1规定的修理、改建和改装的海上自卸运砂船。
3适用范围3.1适用于国内航行船长20米及以上且小于150m的海上自卸运砂船。
3.2适用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
4一般规定4.1本规定未涉及者,还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法规”》和《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适用要求。
4.2海上自卸运砂船上不允许设置吸砂泵系统或其他类似装置。
5技术要求5.1船体结构5.1.l典型横剖面图见图5.1.l.5.1.2船型的宽深比poverty. In the area of poverty alleviation, to rely on e-commerce business park, active docking Alibaba group "ruraltreasure", "the stars plan" and "featured the Museum" project to acceler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electronic commerce "hundred thousand rural village" project, free train operation staff, offering online support help for poor families, the provision of micro-credit support, helping them to use e-commerce platform to escape poverty. In poverty reduction, give a man a fish and feed him for a day, to targeted skills training and entrepreneurship training free of charge for the poor, increase employment, entrepreneurial skills, ensure the transfer of training people, poverty. In terms of student poverty, high school,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 stipends and other costs, can be through the "one card", such as direct subsidies to households. In terms of financial poverty, in order to further increase the size of loans, expands the scope of delivery, developing industry, Enterprise provides protection for the poor. In respect of transport poverty alleviation, to solve the bottleneck in poor villages, development of transport, vigorously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roads and ordinary roads. PV poverty reduction, to support conditions of poor villages and photovoltaic system of centralized, po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poor(1)本规定适用于B,D?3.0(当L?65m时),B,D?3.5(当L,65m时)的船舶。
水产品运输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第8章无线电通信设备8.1 一般规定8.1.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小于300总吨的水产品运输船。
8.1.2本章的规定并不妨碍任何船舶、救生艇、筏或人员在遇险时,为处理引起注意、表明其位置和获得援助而采取的任何手段。
8.2 无线电员8.2.1 每艘船舶应配备有能胜任遇险和安全无线电通信的人员。
这些人员应持有无线电规则规定的相应证书。
在遇险时,应指定其中任何一人主要担负无线电通信的责任。
8.3 值班8.3.1每艘船舶在海上时:(1)安装有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应在VHF的DSC70频道保持连续值班;(2)安装有中∕高频(MF/H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应在DSC遇险和安全频率2187.5kHz和8414.5kHz频率上以及至少在DSC遇险和安全频率4207.5kHz、6312kHz、12577kHz和16804.5kHz中的一个频率上保持连续值班,视一天中的适当时间和船舶所在的地理位置而定。
可用扫描接收机来保持该值班;(3)安装有INMARSAT船舶地面站的船舶,应对卫星岸对船的遇险报警保持连续值班。
8.3.2每艘船舶在海上时,应在向该船舶航行区域播发海上安全信息的适当的频率或多个频率上,对海上安全信息的播发保持无线电值班。
8.4 无线电记录8.4.1 每艘船舶应备有无线电记录簿,记载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具有重要性的涉及无线电业务的一切事件。
记录应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要求。
8.5 维护和测试8.5.1船舶应对本章要求的无线电设备予以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其有效的功能要求,并满足对这些设备所建议的性能标准。
8.5.2船舶应备有无线电装置和∕或设备的足够的技术资料,以便对其进行正确的操作和维修。
对于GMDSS系统应考虑IMO颁布的指南1。
8.5.3应急卫星无线电示位标应在船上或认可的试验站进行年度测试,年度测试时应对示位标操作有效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年度测试,着重注意检查工作频率上的发射情况、编码及注册项目。
年度测试应在无线电安全证书到期日或年度检验日前后3个月进行。
内河新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资料
内河新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第1节一般规定1.1 目的1.1.1 为加强内河自卸砂船(以下简称船舶)的安全管理,完善船舶检验的技术要求,保障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内河新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以下简称“本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本要求适用于船长大于40m的新建船舶(含现有船舶的重大改装)。
船长小于等于40m的新建船舶参照执行。
1.2.2 对于现有在建船舶,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委托人申请,也可按本要求执行。
现有在建船舶按本要求执行时,应完全符合本要求的规定,而不能仅符合部分条款的规定。
1.2.3 除本要求所定义的自卸砂船外,其货舱型式和/或装卸方式相似的内河运砂船,也应满足本要求的规定。
1.3 一般要求1.3.1 本要求是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以下简称“法规”)和《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及2012年修改通报(以下简称“规范”)的补充。
除本要求已明确规定外,未提及或未规定者,应符合“法规”和“规范”的相应规定。
1.3.2 船长大于40m的船舶应配备安全装载手册,安全装载手册应由设计部门或船厂根据完工资料编制,并提交给船舶检验机构审批。
1.3.3 安全装载手册中应明确规定船舶最大允许堆高(m)和最大排水能力(m3/h),船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现场装砂时不超出此规定的限制。
船舶最大排水能力,应考虑设计砂石含水率和设计装载速率,由货舱排水泵及管系设置情况综合决定。
1.3.4 船上应在货舱首尾两端以及中部(如有可能时)设置永久性的货物堆高标尺或标杆,并能便于人员观测货物的实际堆高。
采用标尺时,应在最大允许堆高处做出易于识别的显眼标记;采用标杆时,标杆在竖直状态下的顶缘应与最大允许堆高对应,同时应采取措施以防装卸作业时受损。
1.3.5 船上不允许设置采砂的吸砂泵系统或类似装置。
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设置时,应经本局同意。
1.3.6 船上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告示牌,以提醒船员正确作业和避免误操作。
散装运输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一、引言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化学品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化学品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此外,检查员应该谨记:本指南所列项目的检查并不是对所有化学品船舶都适用,检查员应先从船舶适装证书中所允许载运的货物清单出发,再查找相应规范中载运该货物船舶所应具备的船舶设备和布置(如《散化规则》第17章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散装运输化学品船的定义凡从事散装运输危险或有毒液体化学品(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不超过2.8bar的液体)货物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
但不包括载运石油或运载与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1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和类似的易燃货品;.2具有易燃性之外,还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
三、检查依据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BC规则)及其修正案;2、《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BCH规则)及其修正案;3、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4、中国船级社(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5、STCW78/95;6、《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四、船舶适用范围1、IBC规则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如下阶段的船舶:(1)可以确认该船开始建造;(2)已开始装配至少50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值小者。
海船营运检验规程(2010)(新)
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09(报批稿)2010年1月目录第1章通则 (1)1.1 目的和应用 (1)1.2 定义 (1)1.3 检验申请 (2)1.4 一般要求 (3)1.5 技术问题处理原则 (3)1.6 船舶修理 (4)1.7 等效与免除 (4)第2章检验与证书 (5)第3章船体及其设备 (6)3.1 一般规定 (6)3.2 初次检验 (6)3.3 年度检验 (7)3.4 中间检验 (10)3.5 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查) (10)3.6 换证检验 (13)3.7 船体强度衡准 (17)3.8 船体和设备修理要求 (19)3.9 附加检验 (19)第4章船舶载重线与稳性 (31)4.1 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 (31)4.2 初次检验 (31)第5章锅炉检验 (34)5.1 一般要求 (34)5.2 内部检验 (34)5.3 锅炉的附件检验 (40)5.4 锅炉的液压试验 (40)5.5 锅炉工作状态(蒸汽)下的检验 (41)5.6 热油加热器的检验 (42)5.7 锅炉的附加检验 (42)5.8 展期检验 (42)第6章机械装置和轴系检验 (43)6.1 一般要求 (43)6.2 初次检验 (43)6.3 年度检验 (44)6.4 中间检验 (44)6.5 换证检验 (45)6.6 附加检验 (68)6.7 系泊和航行试验 (68)第7章电气设备和自动化设备 (71)7.1 一般要求 (71)7.2 电气设备检验 (71)7.3 自动化系统检验 (79)第8章货物冷藏装置 (82)8.1 一般规定 (82)8.2 初次检验 (82)8.3 年度检验 (82)8.4 换证检验 (83)8.5 附加检验 (86)8.6 冷藏装置试验 (86)第9章船舶安全设备 (87)9.1 一般规定 (87)9.2 消防设备(包括防火结构)检验和试验 (87)9.3 救生设备 (96)9.4 航行设备 (100)9.5 信号设备 (102)9.6 无线电设备 (102)第10章防污染结构和设备 (107)10.1 防止油类污染检验 (107)10.2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检验 (110)10.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 (115)10.4 防止垃圾污染检验 (116)10.5 防止空气污染检验 (117)第11章起重设备检验 (121)11.1 年度检验 (121)11.2 换证检验(4年度全面检验) (122)11.3 附加检验和试验 (123)11.4 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123)第1章通则1.1 目的和应用1.1.1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确保营运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保持安全航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宣介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2、完善检验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
• 补充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主辅机械、锅炉 和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等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 验以及换证检验要求。
• 补充各种开口保护检验的具体要求。 • 新增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以及锅炉检验的检验种类及检验要求。
p8
1、适用船舶
自2021年1月1日起本章适用如下船舶
• 沿海载客定额50人以下跨省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及沿海 省内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
• 沿海150总吨以下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 • 沿海500总吨及以上港内作业的油船及沿海500总吨以下油船; • 沿海500总吨及以上省内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
p34
第5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第2章 防止油类污染
1、滤油设备配备
主要修订内容
• 对高速船的油污水储存舱容积计算,删除最小舱容规定。
2、操作性排油控制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
• 小于400总吨的船舶,补充可按400总吨以上船舶进行排放。
p35
第5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第5章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1、排放要求
p20
第4篇 船舶安全/2-2章 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5、其他修订(续)
• A类机器处所顶盖和舱棚要求隔热 • A类机器处所正常通道的地板应为钢质 • 客船脱险通道的畅通性 • 修订1000总吨以下货船A类机器处所脱险通道
连续防火遮蔽要求
p21
第4篇 船舶安全/2-2章 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主要修订内容
• 全面修订客船、货船航行设备配备定额表 • 新增客滚船配备VDR的要求
• 电子海图和电子航海出版物均要求电子后备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2.14【实施日期】1993.02.1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海上抽砂、运输工程安全生产规程模版
海上抽砂、运输工程安全生产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上抽砂运输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的整洁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上抽砂运输工程指的是在海上进行抽砂作业,并将抽取的砂土进行运输的工程。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海上抽砂运输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抽砂船舶的船长、船员和指挥员,以及相关施工、运输、监理等人员。
第四条海上抽砂运输工程的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抽砂运输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加强监管和执法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章生产设施及管理第六条海上抽砂运输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确定需要进行抽砂的区域,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生产设施。
第七条生产设施包括抽砂设备、运输设备、沉积区等,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条抽砂设备应当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船舶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船载通信设备。
第九条运输设备应当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运输船舶应当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装载砂土时应合理堆放,防止堆载不稳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条沉积区应当设有明确的标识、隔离措施,并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沉积区的安全运营。
第十一条对于抽砂设备和运输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抽砂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计划并落实到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同时,设备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独立操作能力。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范第十二条进入抽砂作业现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范,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施工区域。
第十三条抽砂作业应根据天气情况、潮汐、海流等因素,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抽砂作业过程中,抽砂船舶应当保持航速恰当,避免对抽砂设备的损坏,抽砂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关闭设备,避免废气泄漏。
第十五条运输过程中,应严禁超载,避免货物滑移,船舶应保持稳定航行,防止产生侧翻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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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海上自卸运砂船的检验行为,明确检验技术要求,特制定《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定义
2.1自卸运砂船:系指装载砂或碎石并在船上安装重力式输送带装置的船舶。
2.2船长L:除另有规定,系指规范定义的船长。
2.3新建船舶系指本规定发布之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海上自卸运砂船。
2.4重大改建船舶系指本规定发布之日及以后,实施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1篇第l章5.4.1规定的修理、改建和改装的海上自卸运砂船。
3适用范围
3.1适用于国内航行船长20米及以上且小于150m的海上自卸运砂船。
3.2适用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
4一般规定
4.1本规定未涉及者,还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法规”》和《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适用要求。
4.2海上自卸运砂船上不允许设置吸砂泵系统或其他类似装置。
5技术要求
5.1船体结构
5.1.l典型横剖面图见图5.1.l.
5.1.2船型的宽深比
(1) 本规定适用于B/D≤3.0(当L≥65m时),B/D≤3.5(当L<65m时)的船舶。
(2) 对超过上述宽深比的船舶,应采用直接计算确定结构强度。
5.1.3海上自卸运砂船在砂舱区域应采用双舷侧结构,其边舱应为水密空舱。
5.1.4除另有规定外,船长小于65m的海上自卸运砂船,应满足规范对一般干货船结构的要求。
5.1.5除另有规定外,船长65m及以上的海上自卸运砂船,应满足规范对散货船结构的要求。
5.1.6货舱区域结构的特殊要求
5.1.
6.1货舱斜板下纵舱壁的设置,对船长小于65m的海上自卸运砂船,纵舱壁可以是内舷侧壁(见图5.1.lb),也可以另外设置,代替内舷侧壁(见图),船长65m及以上的海上自卸运砂船,除内舷侧壁外,还应至少左右各设1道垂直纵舱壁(见图5.1.1c,d)。
内舷侧壁和纵舱壁应在整个货舱区域设置,并满足水密舱壁的结构要求。
5.1.
6.2横骨架式
舱壁扶强材或垂直桁连同带板(舱壁板)的剖面积,应符合规范对支柱的要求。
其中,计算支柱载荷P时,P0的取值应为上方斜板在承载面积a×b范围内泥砂体积重量。
5.1.
6.3纵骨架式
货舱舱壁、货舱斜板及其骨架应满足规范对挖泥船泥舱舱壁的要求。
5.1.
6.4船底结构
(1)边舱骨架应满足规范对挖泥船的要求。
(2)应设置中内龙骨或中桁材,且厚度不小于该处肋板的厚度。
也可设置箱形中桁材取代中桁材,其侧板厚度不小于中桁材厚度。
(3)货舱单层底肋板可与边舱肋板要求一致,跨距为纵壁间距或纵壁与舷侧间距,取大者。
(4)位于边舱纵壁至船舯间货舱斜板下支撑支柱的实肋板腹板上,应设置垂直加强筋,厚度与实肋板相同,宽度为l00mm,两端削斜。
5.1.7为布置输送带槽形成防撞舱壁的台阶或凹入,应在法规限定的范围。
5.1.8输送带槽在干舷甲板以上应视为设有首门的装货斜坡道,其设置应满足法规要求。
5.1.9输送带及驱动装置如需穿过货舱以外的其他舱室或处所,输送带与穿过的舱室或处所应进行水密分隔,且分隔围壁应满足规范对水密舱壁的要求。
5.1.10双层底设置,对船长小于90m的船舶可不设置双层底,但对于船长90m及以上的船舶,自防撞舱壁至尾尖舱壁,应在整个船宽范围内设置双层底。
若船舶尾部线型明显升高,在上述范围内设置双层底不可行时,双层底应自防撞舱壁起尽可能向尾部延伸,至少应延伸至机舱前舱壁。
5.1.11舱壁设置,对由于货舱间舱壁有输送带穿过,无法作成水密,可作为结构加强(按水密舱壁和深舱校核,其开口面积不应超过必要的尺寸)对舱长不超过30m的货舱,不必计算舱段横向强度,但在舱壁处应设置满足规范对大开口船舶要求的横向甲板条。
该舱壁应延伸至两舷,并在边舱(空舱)内为水密结构。
5.2载重线
5.2.1输送带在伸出露天甲板的输砂出口处应设置小舱口或类似装置,舱口的围板高度应不小于600mm,并能风雨密关闭。
5.2.2对输送带从尾部伸出露天甲板的海上自卸运砂船(图5.2.2)在尾楼前端壁处出砂口下缘距该处甲板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3m时,可仅设置保护罩盖,以减少航行时雨水或上浪引起的大量进水。
5.2.3货舱应设置符合法规要求的钢质风雨密舱口盖。
5.2.4对遮蔽航区的船舶,除满足本规定有关稳性和货舱排水的要求外,如满足以下要求,经船检机构同意,货舱可不设舱口盖。
(1)舱口围板高度和夏季干舷之和不小于o.0275L。
(2)在满载工况情况下,按货物5%的重量吸水率、砂层表面不存在自由液面计算稳性,应满足完整稳性要求。
(3)如砂舱设置溢流孔,计算部分装载状态稳性时,自由液面修正可计算至溢流孔处。
溢流孔应能防止海水倒灌入货舱。
(4)输砂出口处应设置罩盖,尽可能减少货舱进水。
5.3完整稳性及货物装载
5.3.1应核算下列基本装载情况的稳性:
(1)满载出港
(2)满载到港
(3)压载出港
(4)压载到港
(5)部分装载出港(如有时)
(6)部分装载到港(如有时)
5.3.2按照砂比重1.3—1.5吨/米3进行装载计算,对从事直接从海上吸(挖)砂船驳载砂的船舶,砂比重按1.5吨/米3进行装载计算。
满载舱应计入货舱内自舱底以上100mm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5.3.3部分装载舱除按满载舱进行自由液面修正外,还应按货舱舱容60%、80%的装载率,在砂表层至舱口围板顶(溢流孔)的留空处所,按装载海水进行装载计算,并计算该处所最大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此时,可不重复计及输砂槽内的自由液面影响。
5.3.4若部分装载稳性不满足要求,则不允许部分装载。
5.3.5满载和部分装载(如有)工况时经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应不小于0.3m。
5.3.6对于需要永久性压载的船舶,不应采用水压载。
5.3.7砂石应在整个货物处所范围内进行平舱。
5.3.8对货舱设两条输送带,底部为W形的船舶,如有可能因输送带机构故障发生不对称卸货时,应增加校核此种状态下的稳性衡准数。
具体计算参照法规对挖泥船不对称排泥状态的衡准要求。
5.3.9破损稳性应满足法规对干货船的要求。
5.3.10装载手册和装载仪
5.3.10.1船长65m及以上自卸运砂船,竣工后应编制装载手册;船长l00m及以上的大开口自卸运砂船,应配备装载仪。
5.3.10.2装载手册和装载仪应经审核批准,除规范要求的内容外,还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航行气象和海况的限制条件(如有时)。
(2)是否允许从事直接从海上吸(挖)砂船驳载货物。
(3)货物应均匀装载,并进行平舱,满载后的不得有首倾,尾倾值应不超过0.005L,横倾角应不大于2°。
(4)货舱排水要求。
应检查货舱自动排水及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5)开航前的检查。
应检查是否存在部分装载舱;货舱砂表层不应存在自由液面;装载后的横倾、纵倾值;货舱积水已排出、报警已解除;货舱盖、输砂出口已关闭;吃水未超过相应的载重线;输送带已有效固定等。
5.4货舱排水
5.4.1货舱应设置足够容积的排水阱。
双层底内与货舱排水装置相连的阱,不应向下延伸超过所需的深度,阱底距龙骨线的垂直距离,最小不得小于500mm。
5.4.2应设置至少2台自吸式排水泵,排水泵应为机舱舱底
泵之外专门设置的,每台泵排量应不小于假定进水量(假定进水量=货舱口面积×l00mm/h)。
排水泵应尽可能采用泥浆泵,以提高排水的可靠性。
5.4.3应设置至少l台与排水泵相同排量的备用泵,备用泵的布置应当使排水泵的主动力源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该泵运行不受影响,并由符合法规要求的应急电源或除主电源外的其他动力驱动。
5.4.4至少有1台排水泵应在货舱积水超过舱底l00mm时,能自动启动。
5.4.5应设置货舱液位报警装置,在货舱积水超过舱底l00mm时,应能在驾驶室和机舱自动声光报警。
5.5货物输送装置
5.5.1若货物输送装置的动力为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则该动力处所应满足法规对A类机器处所的有关要求。
5.5.2货物输送装置动力系统应能在驾驶室控制。
5.5.3货物输送带在伸出露天甲板处应尽可能设计成可收缩或折叠的。
否则,货物输送带在超出船首部分应计入总长。
5.5.4货物输送带在伸出露天甲板部分应能有效固定。
6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6.2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6.3中国船级社《双舷侧散装货船船体结构指南》
6.4中国船级社《装载手册编制指南》
6.5中国船级社《装载仪检验指南》
6.6中国船级社《船体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南》
6.7中国船级社《散货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南》
6.8中国船级社《双舷侧散货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南》
6.9中国船级社《关于下发福建砂船检验方案的通知》(社国建字(2007)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