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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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海上自卸运砂船的检验行为,明确检验技术要求,特制定《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定义
2.1自卸运砂船:系指装载砂或碎石并在船上安装重力式输送带装置的船舶。
2.2船长L:除另有规定,系指规范定义的船长。
2.3新建船舶系指本规定发布之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海上自卸运砂船。
2.4重大改建船舶系指本规定发布之日及以后,实施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1篇第l章5.4.1规定的修理、改建和改装的海上自卸运砂船。
3适用范围
3.1适用于国内航行船长20米及以上且小于150m的海上自卸运砂船。
3.2适用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
4一般规定
4.1本规定未涉及者,还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法规”》和《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适用要求。
4.2海上自卸运砂船上不允许设置吸砂泵系统或其他类似装置。
5技术要求
5.1船体结构
5.1.l典型横剖面图见图5.1.l.
5.1.2船型的宽深比
(1) 本规定适用于B/D≤3.0(当L≥65m时),B/D≤3.5(当L<65m时)的船舶。
(2) 对超过上述宽深比的船舶,应采用直接计算确定结构强度。
5.1.3海上自卸运砂船在砂舱区域应采用双舷侧结构,其边舱应为水密空舱。
5.1.4除另有规定外,船长小于65m的海上自卸运砂船,应满足规范对一般干货船结构的要求。
5.1.5除另有规定外,船长65m及以上的海上自卸运砂船,应满足规范对散货船结构的要求。
5.1.6货舱区域结构的特殊要求
5.1.
6.1货舱斜板下纵舱壁的设置,对船长小于65m的海上自卸运砂船,纵舱壁可以是内舷侧壁(见图5.1.lb),也可以另外设置,代替内舷侧壁(见图),船长65m及以上的海上自卸运砂船,除内舷侧壁外,还应至少左右各设1道垂直纵舱壁(见图5.1.1c,d)。内舷侧壁和纵舱壁应在整个货舱区域设置,并满足水密舱壁的结构要求。
5.1.
6.2横骨架式
舱壁扶强材或垂直桁连同带板(舱壁板)的剖面积,应符合规范对支柱的要求。其中,计算支柱载荷P时,P0的取值应为上方斜板在承载面积a×b范围内泥砂体积重量。
5.1.
6.3纵骨架式
货舱舱壁、货舱斜板及其骨架应满足规范对挖泥船泥舱舱壁的要求。
5.1.
6.4船底结构
(1)边舱骨架应满足规范对挖泥船的要求。
(2)应设置中内龙骨或中桁材,且厚度不小于该处肋板的厚度。也可设置箱形中桁材取代中桁材,其侧板厚度不小于中桁材厚度。
(3)货舱单层底肋板可与边舱肋板要求一致,跨距为纵壁间距或纵壁与舷侧间距,取大者。
(4)位于边舱纵壁至船舯间货舱斜板下支撑支柱的实肋板腹板上,应设置垂直加强筋,厚度与实肋板相同,宽度为l00mm,两端削斜。
5.1.7为布置输送带槽形成防撞舱壁的台阶或凹入,应在法规限定的范围。
5.1.8输送带槽在干舷甲板以上应视为设有首门的装货斜坡道,其设置应满足法规要求。
5.1.9输送带及驱动装置如需穿过货舱以外的其他舱室或处所,输送带与穿过的舱室或处所应进行水密分隔,且分隔围壁应满足规范对水密舱壁的要求。
5.1.10双层底设置,对船长小于90m的船舶可不设置双层底,但对于船长90m及以上的船舶,自防撞舱壁至尾尖舱壁,应在整个船宽范围内设置双层底。若船舶尾部线型明显升高,在上述范围内设置双层底不可行时,双层底应自防撞舱壁起尽可能向尾部延伸,至少应延伸至机舱前舱壁。
5.1.11舱壁设置,对由于货舱间舱壁有输送带穿过,无法作成水密,可作为结构加强(按水密舱壁和深舱校核,其开口面积不应超过必要的尺寸)对舱长不超过30m的货舱,不必计算舱段横向强度,但在舱壁处应设置满足规范对大开口船舶要求的横向甲板条。该舱壁应延伸至两舷,并在边舱(空舱)内为水密结构。
5.2载重线
5.2.1输送带在伸出露天甲板的输砂出口处应设置小舱口或类似装置,舱口的围板高度应不小于600mm,并能风雨密关闭。
5.2.2对输送带从尾部伸出露天甲板的海上自卸运砂船(图5.2.2)在尾楼前端壁处出砂口下缘距该处甲板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3m时,可仅设置保护罩盖,以减少航行时雨水或上浪引起的大量进水。
5.2.3货舱应设置符合法规要求的钢质风雨密舱口盖。
5.2.4对遮蔽航区的船舶,除满足本规定有关稳性和货舱排水的要求外,如满足以下要求,经船检机构同意,货舱可不设舱口盖。
(1)舱口围板高度和夏季干舷之和不小于o.0275L。
(2)在满载工况情况下,按货物5%的重量吸水率、砂层表面不存在自由液面计算稳性,应满足完整稳性要求。
(3)如砂舱设置溢流孔,计算部分装载状态稳性时,自由液面修正可计算至溢流孔处。溢流孔应能防止海水倒灌入货舱。
(4)输砂出口处应设置罩盖,尽可能减少货舱进水。
5.3完整稳性及货物装载
5.3.1应核算下列基本装载情况的稳性:
(1)满载出港
(2)满载到港
(3)压载出港
(4)压载到港
(5)部分装载出港(如有时)
(6)部分装载到港(如有时)
5.3.2按照砂比重1.3—1.5吨/米3进行装载计算,对从事直接从海上吸(挖)砂船驳载砂的船舶,砂比重按1.5吨/米3进行装载计算。
满载舱应计入货舱内自舱底以上100mm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5.3.3部分装载舱除按满载舱进行自由液面修正外,还应按货舱舱容60%、80%的装载率,在砂表层至舱口围板顶(溢流孔)的留空处所,按装载海水进行装载计算,并计算该处所最大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此时,可不重复计及输砂槽内的自由液面影响。
5.3.4若部分装载稳性不满足要求,则不允许部分装载。
5.3.5满载和部分装载(如有)工况时经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应不小于0.3m。
5.3.6对于需要永久性压载的船舶,不应采用水压载。
5.3.7砂石应在整个货物处所范围内进行平舱。
5.3.8对货舱设两条输送带,底部为W形的船舶,如有可能因输送带机构故障发生不对称卸货时,应增加校核此种状态下的稳性衡准数。具体计算参照法规对挖泥船不对称排泥状态的衡准要求。
5.3.9破损稳性应满足法规对干货船的要求。
5.3.10装载手册和装载仪
5.3.10.1船长65m及以上自卸运砂船,竣工后应编制装载手册;船长l00m及以上的大开口自卸运砂船,应配备装载仪。
5.3.10.2装载手册和装载仪应经审核批准,除规范要求的内容外,还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航行气象和海况的限制条件(如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