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与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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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民法典生态环境保护条款

民法典生态环境保护条款

民法典生态环境保护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我国民法典中专门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条款,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全面规范和指导。

第一,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条款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公民要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不随意损害生态环境;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这一条款的出台,对于提升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生态环境修复与赔偿。

条款规定了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的原则和程序。

如果因违法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向受损环境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这种修复与赔偿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健康权益。

第三,行政、民事责任的界定。

条款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同时,受损个人或机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求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条款的设立,有助于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四,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条款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和程序。

公众有权了解、参与和监督环境决策过程和结果,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的公众参与机制,有助于增强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将公众观点纳入环境保护的决策过程中,形成共商共建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责任。

条款明确了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刑事追责。

对于故意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野生动物等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严惩。

这种刑事责任的界定,能够有效吓阻环境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在实施民法典生态环境保护条款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条款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认识和遵守度。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罚则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罚则

规定从事收集、贮存、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建设单位未依法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1、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
的,处以5万元罚款;
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
危害后果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
止建设,限期
补办手续。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200万3.无证排放、超标排放、伪造监测数据:最高罚100万4.偷排废气:最高罚100万5.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污染防治不到位:最高罚20万6.无证排污:最高罚100万7.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100万8.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最高罚100万9.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在线监控未安装、未联网、未正常运行的:最高罚20万10.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最高罚20万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款200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023年新颁布的环保法规与处罚规定

2023年新颁布的环保法规与处罚规定

2023年新颁布的环保法规与处罚规定一、前言为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国不断出台新的环保法规,并严格实施。

本文档旨在梳理2023年新颁布的环保法规与处罚规定,以帮助各企业和个人更好地遵守环保法规,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二、新颁布的环保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2023年):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增了环境保护税等条款。

2. 《大气污染防治法》(2023年修订版):对原有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提出了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增加了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措施。

3. 《水污染防治法》(2023年修订版):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强化了对水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增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条款。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3年修订版):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并提出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5. 《环境影响评价法》(2023年修订版):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强化了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的处罚力度。

三、处罚规定1. 行政罚款:对于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确定。

2. 责令改正:对于存在环保问题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3.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于严重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4. 吊销许可证:对于多次违法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相关的环保许可证。

5.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新颁布的环保法规与处罚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各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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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检查清单及常用处罚法律条款

环保检查清单及常用处罚法律条款

环保检查清单及常用处罚法律条款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环保检查清单一、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二、水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要求:1. 规范管网、四水分离.企业生产废水(包括地面、设备冲洗水,拖把等洗涤水)、生活污水、雨水、清下水等必须做到全部分类收集到位,按照“分质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采用明沟、明渠、明管进行收集,有条件或有要求的架空铺设污水管网,并标明废水名称及管路走向,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图.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包括应急闸(阀)等.2. 规范设施、达标排放.企业要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道介质及流向标识化、各设备或水池名称功能标识清晰(有条件的写明主要功能简介),现场张贴或悬挂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设施(处理工艺流程)图(并标注投资、设计规模能力、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禁止使用软管、暗管、超越管等,各主要阀门、开关标明“常闭”或“常开”,设置专门部门或人员对设施进行维护和运行管理,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废水处理设施各个环节及装置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一类污染物单独处理设施、中水回用设施、氮磷废水回用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转,回用水管道去向明确,安装计量装置.关键环节设备或易损环节设备做到一用一备.废水处理设施应有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台账资料(写明运行时间、加入药剂量、污染因子监测结果等数据).3. 规范排口、监管到位.企业工业废水排放口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设置,便于日常管理和维护.采样井:深度要低于排放口底部30cm以上,便于沉积排放水;应急闸(阀):建在采样井与外排口交接处.标识牌: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内容),设置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间歇性排放的须标明排放时间.对生产废水中含有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有汞、铬、铅、镉、砷、镍、银等13个),必须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单独排放(设置车间排放口)、单独计量.4. 规范监控、监测有效.按要求需配套自动监控设施的,要设置监控站房,配备空调、UPS、供电等设施,取样管路要明管,确保废水流量计、在线监测设备、IC卡总量设备等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禁止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控设施,禁止改动相关参数、数据、程序,或违反技术规范,采取更换、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2、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第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三、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管理要求:1. 加强源头管控.避免生产和使用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和物质.逐步淘汰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工艺和设备.印刷、家具、人造板、机械设备、电子、涂装等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剂等挥发性物质的行业或企业,应积极推行水性化替代工艺,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2. 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保持正常运行.在物料贮运、装卸、投料、输送、混合、反应、出料、分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废气有组织收集,做到“能收尽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收集的废气必须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液体喷淋处理的,必须保证液体充足、药剂添加及时、确保喷淋液PH值在的正常范围(酸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应呈碱性,碱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一般应呈酸性);焚烧设施确保焚烧温度等参数在正常工况范围;活性炭处理的,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记录齐全,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作为危险废物加强管理:规范贮存、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有废气产生,但在原环评中废气治理设施无具体要求的,应根据大气法一百零八条相应要求,自行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同时报备、验收.3. 防止泄漏,监控有效.石化、化工等有有机废气产生的企业必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使用或排放的企业,建议按安全部门要求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防治因环境引起的安全事故.持续改善,减少无组织排放量.4. 排放口规范.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废气排放筒应符合环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废气处理设施周边悬挂或张贴设施运行示意图,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落实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内容).5. 在线监测.安装VOCs在线监控的企业,要加强与设备厂商、日常运行维护单位的联系,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规范建立运行、维护记录等台帐资料.常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固危废管理规范要求: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当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1. 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包装容器,相关危险废物标识设置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达到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标准,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如:落实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防晒四防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2. 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按要求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月度报表,申报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确保网上申报数据与日常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记录台账一致.若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对及时变更申报.3. 危险废物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4. 危险废物台账记录.按国家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5. 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必须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签订相关转移处置协议或合同;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规范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保转移联单填写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常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制订落实环保规章制度.制定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部门责任分工,明确管控要求和措施,具体到设施设备操作手册.2、应急预案编制.按要求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环保局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应急演练记录,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完善.3、业务培训情况.企业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培训内容包括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污水操作人员、核辐射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须取得上岗证.常用法律法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六、排污许可证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需按要求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记录.常用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备注:划线部分为检查中常见问题.。

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和政策法规

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和政策法规

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和政策法规环境污染一直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垃圾处理等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健康隐患。

为了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和人民健康,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法律和政策法规。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首次颁布实施,之后进行了多次修订。

该法规定了环境的基本保护原则、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等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环境等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环境监测、防治污染等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主要针对大气污染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治理原则、监测评估等要求,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

该法规定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排放许可制度等具体措施,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水体环境保护制定的法律规范,于2008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对水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水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该法还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目标和控制要求,对于维护水环境的生态平衡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于2004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监管等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该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效遏制了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五、《绿色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绿色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我国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绿色消费的重要法规,于2017年颁布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与处罚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与处罚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与处罚的规定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给环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本文将探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相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种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种类繁多,下面了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1.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建设项目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然而,一些建设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这属于违法行为。

2. 超标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排放一定量的污染物。

然而,一些项目存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加剧,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3. 未进行生态修复建设项目对原有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后,需要进行生态修复工作,恢复原有的生态系统。

然而,一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生态修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无法得到有效修复。

4. 违法占用耕地或矿产资源在建设项目过程中,一些单位存在违法占用耕地或矿产资源的行为,导致农田被破坏或矿业资源无法合理开发利用。

5. 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建设项目中,应该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然而,一些项目未按照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问题。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下面简要介绍一些常见的处罚措施1. 行政处罚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处以罚款、责令整改、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措施。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法环境保护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民事诉讼受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环境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并索取相应的经济赔偿。

环境污染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法律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责任:政府有权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违反环境污染法律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政府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撤销许可证、停产整顿等。

2. 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行为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环境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将其定性为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如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

4. 行政机关责任:对于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环境污染行为发生的,行政机关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行政赔偿、行政问责等。

5. 企业责任:污染企业应该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具体适用与执行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环境污染与处罚条款

环境污染与处罚条款

光看法律也没用;还得看你们所处的流域;当地的环境背景..关键的还得看你们当地环保局;要主动与其接触;他们自然会提醒你们应该注意哪些;应该怎么做毕竟最终的定价权在他们手中;同样的行为;可以罚1W;也可以罚你10W..而且有的地方环保部门也有地方处罚办法;下面罗列了一些;仅供参考水污染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6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地表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3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3项: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含汞、镉、铬、氰化物等可溶性剧毒渣向水体排放或直接埋入地下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1项: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2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废水或废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2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5项: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7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6条第2款: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1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域排放超标废水或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2款、第16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船时任意排放或丢弃污染物;造成污染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第1款、第14条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4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或处理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岸滩批准使用场所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岸滩露天堆放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地表水体岸坡堆放垃圾、倾倒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3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5项: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地面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关闭沿岸垃圾或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点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2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4项: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没有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造成水污染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2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岸滩弃置失效或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9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4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人口集中地焚烧沥青、油毡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1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树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建筑施工产生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等;造成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4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责令关闭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2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未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1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2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3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4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1项: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2项: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噪声污染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3条: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设备;其边界噪声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4条: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机动车辆、机动船舶、铁路机车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在家庭室内娱乐活动中或在室内装修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按规定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6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8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3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1、2项: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法的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进口废物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第3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第1款:责令退运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原料为名进口不能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第1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责令退运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4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第1款:责令退运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固体废物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4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擅自转移固体废弃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3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第1款第7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设危险废物标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4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1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第3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2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转移危险废物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3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转移危险废物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3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0条第2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4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0条第1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5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和旅客混运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条第2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6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或不承担处置费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6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7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场所等未经消除污染转作他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3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8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第2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第1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7条: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以五万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环境行政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是什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是什么

If I had a single flower for every time I think about you, I could walk forever in my garde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是什么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是什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第一,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行为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本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属于危险犯,即构成该罪无须危害结果的发生,只需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将使环境受到威胁的危险状态就已足够;而本罪则为结果犯,必须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发生。

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违反国家规定,并可能污染环境而故意为之;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环境污染处罚条款汇总表

环境污染处罚条款汇总表

表现
处罚
拘役及徒刑
行政拘留 按日累积罚款
停产整治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 严重危害环境、损害 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 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 倍以上的
查封扣押
排放、倾倒、处置含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 镍、铜、锌、银、钒、 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锰、钴的污染物 通过暗管、渗井、渗 坑、裂隙、溶洞、灌 废物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 违法排放污染物, 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违法排放污染物 原体、有毒物质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 排放、倾倒、处置废 物 两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 罚,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 倾倒、处置有放射性 医院和学校附近排放的从重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处罚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 质 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 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排放的从 重处罚 有危废经营处置资格的单位 违法的从重处理 排放、倾倒、处置含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 镍、铜、锌、银、钒、 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锰、钴的污染物
其他人身财产损失
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 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 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 十亩以上
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
被责令停止排污后, 拒绝、阻挠环境保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他具有环境保护管 理职责的部门核查 的
表现
处罚
拘役及徒刑
行政拘留
按日目未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 执行的 用且排放污染物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 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 执行的 行的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 物的

环境污染处罚法具体条例是什么

环境污染处罚法具体条例是什么

环境污染处罚法具体条例是什么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尽管环保法对排放等做出了规定,可是还是有很多的工厂偷偷的排放超标的污染物,环保局就要以环境污染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必要时候还能够对其企业进行封停处理,所以企业老板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

下面我们来看看环境污染处罚法具体条例是什么?一、环境污染罪处理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适用一览表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适用一览表

第 2 款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用;并处 10 门批准;
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万元以下罚 2、废水超标监测
治 污 设 施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款
用水地表 第 23 条第 1 款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46 条第 1 款 违反本细则第 23 条第 1 款规定,停业或关闭 地表水二级保护区
源二级保 水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
内;
护区内新 染的建设项目。
水体排放污染的建设项目,或改建项目未削减污
2、 新建、扩建向
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实施细则》第 40 条
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第 1给 予 警 告 或1、水污染企业;
第 1 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者处 1 万元以2、限期申报并逾期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实施细则》下罚款
未报的或申报登记
拒报或者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第 38 条第 1 项
与事实不符并经查
谎报 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
实的;
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
3、生产正常。
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
故;
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20%-20 万元 2、属于环保部门
发生水 污染事故

环境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

环境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

环境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标准。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标准,以期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和落实。

一、大气污染方面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1. 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工业企业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若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1)第一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2)在1年内连续3次或者累计6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同时责令停产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3)在停产整顿期满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许可证;(4)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罚款,并吊销有关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许可证。

2. 机动车尾气治理不达标汽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另一主要来源,为了防止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治理标准和处罚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该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1)未按照规定进行尾气治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2)在一年内连续3次或者累计6次未按照规定进行尾气治理的,可以责令停用机动车,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水污染方面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1. 工业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工业废水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工业企业的非法排放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该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1)非法排放废水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2)在1年内连续3次或者累计6次非法排放废水的,同时责令停产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罚款,并吊销有关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许可证。

2. 违法排放农村污水农村污水排放是水环境污染的重要问题,严重影响着农田和水源的安全。

2023年的环保法规:新的处罚规定

2023年的环保法规:新的处罚规定

2023年的环保法规:新的处罚规定引言2023年将会引入新的环保法规,其中包括一系列新的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以保护我们的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这些新的处罚规定,并概述其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新的处罚规定1. 罚款金额的提高根据新的环保法规,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罚款金额将会大幅提高。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企业将面临更高的罚款数额,特别是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方。

个人也将面临更高的罚款金额,尤其是对于违反废物处理和排放标准的行为。

2. 行政处罚的加重除了罚款金额的提高外,新的环保法规还将加重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企业,行政处罚将更加严厉,可能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生产等。

个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行政处罚,可能包括吊销相关资格证书等。

3. 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新的环保法规下,对于故意犯罪或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方,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这包括可能的监禁刑罚和刑事罚款。

此举旨在通过刑事责任的追究来起到威慑作用,阻止恶意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新的环保法规对企业和个人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企业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确保自身的生产活动符合法规要求,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否则,企业将面临更高额的罚款和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也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遵守废物处理和排放标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否则,个人将面临更高额的罚款和行政处罚,可能会失去相关资格证书等。

结论2023年的环保法规引入了新的处罚规定,加强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

这些规定将对企业和个人产生重要影响,促使他们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遵守法规要求,为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资料:1. 环境保护部。

对环境水污染行政处罚罚的标准是什么?

对环境水污染行政处罚罚的标准是什么?

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对环境水污染行政处罚罚的标准是什么?导读:对环境水污染行政处罚罚的标准是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明确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除此之外,应当缴纳排污费用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行政罚款。

一、对环境水污染行政处罚罚的标准是什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二、法律规定是什么?《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

It will not be the pressure from the outside that will crush us, but only ourselv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导读:《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了,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所以制定该条例,除此之外,也明确规定了罚教相结合的基本处罚的原则。

一、《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法常用处罚依据

环境保护法常用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用,可以并处罚款。 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噪声
拆除 闲置 噪声污 染防治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 停止建设,可以处10 元以下的罚款: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 拆除 闲置 噪声污染防 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 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治设 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 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 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 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使其边界噪声 款。 处罚款。 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未三同时 设施未 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 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 建成或不达标 有关要求,投入生产或 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 者使用 用。

安全环保处罚条款

安全环保处罚条款

安全环保处罚条款一、背景介绍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卫生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环保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的环保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本文主要介绍安全环保处罚条款,即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如果违反安全环保法规产生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通过本文的介绍,人们能够更进一步了解安全环保法规的重要性,增强环保的意识,避免违反安全环保法规产生不良后果。

二、安全环保处罚内容1.企业行为1.1 企业未取得环保相关证照•处罚内容:暂扣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停产整顿,处罚款。

•处罚标准:每天2万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直至补齐手续。

1.2 企业资源消耗超标•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处罚标准:根据企业资源消耗超标的情况大小,从数万到数百万元不等的罚款。

1.3 企业污染排放超标•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处罚标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每日罚款一万元及以上。

1.4 企业未按项目建设规划审批进行建设•处罚内容:责令停工、整改,罚款。

•处罚标准:根据企业非法建设规划情况大小,从数万到数百万元不等。

2.个人行为2.1 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处罚内容:警告、罚款、拘留、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因个人行为造成的污染环境恶劣情况不同,罰款從1000元到30万元不等。

2.2 个人非法占用耕地•处罚内容: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处罚标准:根据占地面积大小,从数万到数百万元不等。

2.3 个人非法捕捞和销售珍稀或者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处罚内容:缴获珍稀或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处以罚款或禁止从事野生动物或者其副产品交易活动。

•处罚标准:根据违反规定的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从数千到数十万元不等。

三、结论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人们能够更进一步了解安全环保法规的重要性以及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和标准。

在日常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我们要增强安全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保证人民群众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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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看法律也没用,还得看你们所处的流域,当地的环境背景。

关键的还得看你们当地环保局,要主动与其接触,他们自然会提醒你们应该注意哪些,应该怎么做!毕竟最终的定价权在他们手中,同样的行为,可以罚1W,也可以罚你10W。

而且有的地方环保部门也有地方处罚办法,下面罗列了一些,仅供参考水污染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6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地表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3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3项: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含汞、镉、铬、氰化物等可溶性剧毒渣向水体排放或直接埋入地下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1项: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2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废水或废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2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5项: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7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6条第2款: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1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域排放超标废水或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2款、第16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船时任意排放或丢弃污染物,造成污染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第1款、第14条《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4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或处理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岸滩批准使用场所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岸滩露天堆放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地表水体岸坡堆放垃圾、倾倒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3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5项: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地面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关闭沿岸垃圾或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点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2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4项: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没有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造成水污染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2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岸滩弃置失效或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9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4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人口集中地焚烧沥青、油毡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1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树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建筑施工产生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等,造成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4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责令关闭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2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未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1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2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3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4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1项: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2项: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噪声污染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3条: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设备,其边界噪声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4条: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机动车辆、机动船舶、铁路机车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在家庭室内娱乐活动中或在室内装修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按规定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6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8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3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1、2项: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法的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进口废物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第3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第1款:责令退运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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