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用地项目控制指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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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用地项目控制指标公示

西安市建设用地项目控制指标公示

西安市建设用地项目控制指标公示
【原创版】
目录
一、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示概述
二、公示内容
三、公示期限
四、联系方式
正文
一、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示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进行公示,以便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

此次公示旨在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的内容包括: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用途、规划指标、出让方式、出让价格、受让人等。

具体详见附件《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示表》。

三、公示期限
本次公示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如有关方面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第1页共1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本市土地价格体系,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的优化利用,保障固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现将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重新公布,并说明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同一土地级别内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区域性平均价格,是政府公布的土地市场指导性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企业改制的宗地地价评估按国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等技术方法,同时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三、在基准地价应用中,尤其是在新政建设用地的出让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国家当前土地宏观调控有关政策,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标准等。

合理确定供地价格。

四、本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8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五、本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市政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以下项目中确定:(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完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 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006-2020年)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006-2020年)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规划目的 (1)二、规划任务 (1)三、规划依据 (2)四、规划范围 (2)五、规划期限 (3)第二章规划背景 (4)第一节市域概况 (4)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5)第三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8)第四节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0)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3)第一节指导思想 (13)第二节规划原则 (13)第三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4)第四节土地利用目标 (15)第四章土地利用规模结构调整 (17)第一节农用地 (17)第二节建设用地 (18)第三节其他土地 (20)第五章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21)第一节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 (21)第二节优先安排耕地和基本农田 (23)第三节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24)第四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27)第五节拓展农业生产和城乡绿色空间 (32)第六节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 (33)第六章土地利用区域调控 (35)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35)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37)第三节县(区)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40)第七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42)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42)第二节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 (43)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44)第八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46)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46)第二节强化各项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46)第三节市域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8)第九章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52)第一节构筑地域特色生态化格局 (52)第二节大力推进生态建设 (53)第三节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54)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57)第一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57)第二节土地利用调控 (57)第三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57)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61)第一节加强土地整治 (61)第二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63)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7)第一节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体系 (67)第二节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 (68)第三节完善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69)第四节增强规划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70)第十三章附则 (71)附表1、西安市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表2、西安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3、西安市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4、西安市各县(区)建设用地指标表5、西安市各县(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6、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表7、西安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8、西安市各县(区)基本农田调整表9、西安市各县(区)规划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分解表10、西安市各县(区)园地、林地、牧草地指标表附图1、西安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3、西安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4、西安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5、西安市土地整治规划图6、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7、西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8、西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第一章总则一、规划目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继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向纵深发展战略决策,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建设大西安、带动大关中、引领大西北的发展方略,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结合西安市土地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任务,编制《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区位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教育科研建筑类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城市更新改造区≤28% ≤25% ≤20% ≤50% ≤40% ≤60% ≤55%≥20%,≤45%≥30%,≤50%城市新区≤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新城及县城≤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乡镇≤28% ≤25% ≤20% ≤35% ≤30% ≤40% ≤30% ≥20%,≤35%≥30%,≤50%以内;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西安市规划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西安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西安市规划局用地处、(长安、阎良、临潼)规划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土地储备及收益分配的通知-市政发[2012]9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土地储备及收益分配的通知-市政发[2012]9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土地储备及收益分配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土地储备及收益分配的通知(市政发〔2012〕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简化土地储备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完善土地储备和收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及收益分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辖区内,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方式,与土地所在区级政府联合实行土地储备的行为。

二、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中属于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可通过以下三种储备方式实施:(一)由市级出资,区级配合,采取储备成本与部分区级收益包干使用方式联合储备土地(以下简称包干使用)。

(二)由市级出资,区级配合,采取对储备成本按实际支出据实结算方式联合储备土地(以下简称据实结算)。

(三)由区级出资并实施,市级配合,采取对储备成本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方式联合储备土地(以下简称区级实施)。

三、实施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和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签订联合储备土地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措、各自分工、收益分配等事项。

四、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成本费用使用和结算,按以下三种方式执行:(一)包干使用:参照土地所在区位的基准地价,结合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商定储备土地包干费用,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稿)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稿)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征求意见稿)前 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向纵深发展,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建设大西安、带动大关中、引领大西北的发展方略,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结合西安市土地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任务,编制《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本规划是西安市严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以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坚持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用地,合理安排各业各类用地。

着力调整经济结构,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改善民生,着力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实现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建设人民满意城市。

第二节规划基本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二、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统筹各类规划用地;五、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第三节规划范围全市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包括新城、碑林、莲湖、灞桥、未央、雁塔、阎良、临潼、长安等9区和蓝田、周至、户县、高陵等4县,土地总面积10108.02平方公里。

第四节规划期限规划基期年:2005年;规划期限:2006—2020年;近期规划年:2010年;远期目标年:2020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到2010年、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分别不低于302100公顷、287107公顷。

规划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农业产出效益明显提升。

确保266000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目标到2010年、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分别控制在128133公顷、154180公顷。

2、《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

2、《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

目次 第一部分 总 则 ............................................................................................1 第二部分 规划编制 ........................................................................................2
第三部分 建设用地规划 .......................9
第五章 居住用地 ................................................................................................................................10 第六章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2 第一节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12 第二节 文化设施用地 ....................................................................................................................12 第三节 教育科研用地 ....................................................................................................................14 第四节 体育用地 ............................................................................................................................16 第五节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6 第六节 社会福利用地 ....................................................................................................................19 第七节 文物古迹用地 ....................................................................................................................20 第七章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0 第一节 商业用地 ............................................................................................................................20 第二节 商务用地 ............................................................................................................................21 第三节 娱乐康体用地 ....................................................................................................................21 第四节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21 第八章 绿地与广场用地 ....................................................................................................................22 第一节 公园绿地 ............................................................................................................................22 第二节 防护绿地 ............................................................................................................................23 第三节 广场用地 ............................................................................................................................24 第九章 工业用地 ................................................................................................................................2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市政办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全面推开我市市、区县、乡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市国土局拟定的《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依照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对于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科学处理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与建设生态的关系,统筹安排经济社会、城乡、区域发展用地和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不断提高土地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本次土地规划修编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质量要求高,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各级政府必须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的重要工作,立即成立修编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精心组织、严密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重大问题。

要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组织充实修编队伍。

修编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并重点予以保证。

与土地规划修编相关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城建、农业、林业、环保、交通、工业、旅游、统计等部门及“四区两基地”,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规划修编工作,积极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积极参加修编工作的协调和论证。

要遵循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按照《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扎实推进,保证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修编任务,达到报批条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为了搞好我市市、区县、乡镇(街办)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以及《西安市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市字〔2018〕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办字〔2018〕40号)要求,进一步坚持刚性约束,严格依法执行城市规划,保持用地规划结构平衡,引导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用地性质规划变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坚持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严格按规划用地性质依法依规审批项目。

二、对于经过公开招拍挂的土地,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及其他规划条件执行;所有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均不得变更为住宅用地。

原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城市低效存量土地项目,原则上按规划执行,需要变更土地性质的,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

三、规划或土地证载的各类绿地、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用地,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和体育等用地,原则上不得变更为商品住宅或商业类开发用途。

四、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用地管理。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如需变更为其它用途的,按程序重新研究审定、核发规划条件。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第五章建筑间距 (24)第六章建筑退让 (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第十章停车场 (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第十二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届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六日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09〕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市政发[2007]154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07〕154号2007年11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后的监管和建设项目开发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现就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一)凡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前由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地的建设条件,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宗地价或楼面地价进行评估,并依据规划指标及评估确认的宗地价或楼面地价,参考市场情况确定出让底价,组织出让。

(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除载明宗地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宗地规划建设指标及开、竣工时间等宗地使用条件外,还应载明成交的宗地出让地价或楼面地价。

土地受让人必须持土地证到发改委、建设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然后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和各项规划建设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市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市政发〔201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决定,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管控作用(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先导、调控和统筹作用。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

按照我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的要求,量化各类产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在各功能区用地的比例,引导、调控各类用地需求。

(二)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管理。

落实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体系,重点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鼓励开发利用未利用地。

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全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保障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用地需求。

二、建立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控制体系(一)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在国家和省级土地使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教育、医疗卫生、体育设施、加油站、加气站项目用地,按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详见附件)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 号)停止执行。

陕西建设用地规范

陕西建设用地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用地性质建筑类别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技设计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普通住宅● ● ● ● ○ ○ ○ ╳○ ○ ╳╳╳╳╳╳╳公寓● ● ● ● ○ ○ ○ ○ ○ ○ ╳╳╳╳╳╳╳别墅● ● ● ● ╳╳╳╳╳○ ╳╳╳╳╳╳○商住楼● ● ● ● ○ ○ ○ ╳○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中小学● ● ● ● ○ ╳╳╳╳● ╳╳╳╳╳╳╳托幼● ● ● ● ○ ╳╳╳○ ○ ╳╳╳╳╳╳╳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 ○ ○ ○● ○ ╳╳╳╳╳╳╳╳╳╳行政办公○ ○ ○ ○ ● ○ ○ ○ ○ ○ ╳○ ○ ○ ○ ○ ╳商务办公○ ○ ○ ○ ○ ● ○ ╳○ ○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 ● ● ○ ╳╳╳╳╳╳╳╳○大型综合市场╳○ ○ ○ ╳● ○ ╳╳╳╳╳○ ○ ╳╳╳医疗卫生○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科研教学╳○ ○ ○ ○ ○ ○ ○ ○ ● ╳○ ╳╳╳○ ╳体育设施○ ○ ○ ○ ○ ○ ○ ● ╳● ╳○ ○ ╳○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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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用地项目控制指标公示
(原创版)
目录
一、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示概述
二、公示内容
三、公示期限
四、联系方式
正文
一、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示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进行公示,以便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

此次公示旨在增加土地市场透明度,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的内容包括: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出让年限、规划指标、起始价、成交价、竞得人等信息。

具体详见附件《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一览表》。

三、公示期限
本次公示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有关部门提出。

四、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致电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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