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测量复核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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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测量复核作业指导书
1. 总则
1.1 工程建设监理测量复核是针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的
测量成果及测量定位放线的原始数据的重新测量复核和验收。
通过监理单位的测量复核,力求确保基础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
1。2 建筑工程监理测量复核作业指导书规定了监理测量复核程序、设备、人员资质管理要求及技术实施要点。
1。3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建(构)筑物工程的监理测量复核作业指导,对市政及水工等项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和上海市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本作业指导书由公司总师室负责编制、发布、解释,并经总
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监理测量复核作业依据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2)《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
4)《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CDGJ08—11—1999;
5)《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6)专业测绘单位、设计部门及业主方所提供的测绘数据成果和特殊的技术要求以及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依据;
7)施工设计图纸等。
3. 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及原则规定
3.1 测量复核主要内容
3。1.1 人员资质、仪器设备、测量方案等审核
1)审核施工单位测量人员人员配备及上岗证书;
2)审核施工单位测量仪器检定证书(物证对应、检定时效等);3)审核施工单位施工测量方案。
3.1.2 控制点坐标、标高成果复核
1)控制点平面坐标成果复核;
2)控制点标高成果复核。
3.1。3 建(构)筑物施工轴线测量复核
1)建(构)筑物定位灰线测量复核;
2) 基础垫层上弹出的定位轴线测量复核;
3)首层(标高±0.00面)结构定位轴线测量复核;
4)其它楼层定位轴线传递及层内轴线测量复核;
5)建(构)筑物特殊部位定位轴线测量复核.
3。1。4 桩位测量复核
2)基桩小样桩桩位测量复核;
3) 基桩(竣工)桩位测量复核。
3。1.5 各楼层(包括±O.00面)标高引测复核
3.1。6 垂直度测量复核
1)建(构)筑物的垂直度测量复核;
2)电梯井垂直度测量复核。
3。1.7 建(构)筑物沉降(变形)测量复核
3.2 测量复核原则规定
对上述测量复核项目,应首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报,然后提请专业测量监理(或现场监理)进行复核,其中3。1.2、3。1.5、3。
1.6、3。1。7项必须由公司项目管理部专业测量人员进行复
核,签署验收意见;3.1。1、3。1。3、3.1。4项可由各项目监理机构现场监理复核,并签署验收意见,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请项目管理部专业测量监理进行复核。
4.监理测量复核作业程序
5.1 控制测量复核
5。1。1 施工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平面、高程控制起算点数据来源及自查记录.
5。1.2 平面控制起算点测量复核一般采用测角、测距方法检测其精度:1)被检测起算点之间夹角的观测值与坐标反算值之差不应超过±2√m12+m02,式中m1、m0为相应新旧成果等及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2) 被检测起算点之间边长的观测值与坐标反算值之差应满足首级控制最弱边边长相对精度要求(参考表1)。
光电测距导线(平面)的主要技术要求表l
5.1.3 高程控制起算点测量复核一般应采用四等水准测量要求进行,其
检测测段高差之差应符合≤±30√L0(mm);施工控制点高程引测一般按四等水准要求往返观测,其附和路线或环线高程闭合差应满足≤±
20√L(mm)。
四等级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2
5。2建(构)筑物施工轴线测量复核
1)全站仪实测坐标法;
2)钢尺量距法.
5.3桩位测量复核
1)全站仪实测坐标法;
2)钢尺量距法。
5。4 各楼层(包括±O.00面)标高引测复核
精密水准仪、铟钢尺、钢尺联合施测法。
5。5 垂直度测量复核
5.5.1建(构)筑物的垂直度测量复核
1)垂准仪或经纬仪配直角弯管测量法;
2)经纬仪投影法.
5.5.2 电梯井垂直度测量复核
1)吊垂线法;
2)垂准仪或经纬仪配直角弯管测量法。
5.6 建(构)筑物沉降(变形)测量复核
采用精密水准仪,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二等精密水准测量要求施测.要求基准点稳定可靠,点数不少于3点;包括初值观测,观测次数不应少于3次.
5。7 测量复测项目精度限差要求
根据设计、监理规范和相关工程建设测量规范要求,监理测量复核项目精度限差等技术要求如表3所示:
建构筑物工程建设监理测量项目及精度限差要求表3
6。1 测量人员配备和管理要求
6。1。1 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各监理机构进行主要测量复核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落实专人配合开展项目部的日常测量复核工作,并经培训合格后实施标高复核、距离丈量等较简单的测量工作。
6.1.2 测量人员应具备专业工程测量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具有权
威部门颁发的测绘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熟悉工程测绘和
建筑物定位放线等工作;其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应连同测量复测成果资料留存监理现场。
6。1.3 测量复核记录和成果应根据指导书中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整理填写,野外数据观测记录真实有效,计算结果精确可靠,资料填
报齐全,所有监理测量复核记录成果资料均应整理存档.
6.1。4 所有测量复核成果,应经复核校对;若人员配备不充足,可由项
目总监/总监代表进行复核。未经监理测量复核并签署验收
意见,施工方不得随意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
6.1.5 测量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得编造涂改原始测量记录;不
得未经现场测量复核,而随意认可施工单位测量成果,签署验收合格意见;不得将己方测量成果随意提供给施工单位,使其成为他方施工放线依据和测量成果.
6.1.6 测量记录及复测成果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水笔)书写,不得使
用圆珠笔或铅笔。
6.2 测量仪器设备的和管理
6.2.1 所有测量仪器设备(包括全站仪、水准仪、钢尺等)应按建设部
和国家测绘局有关规定,定期送交专业部门进行检定校准,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