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实施细则(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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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德南京云计算创意基地一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
控制要点:
工程暂停及复工
工程变更
费用索赔
工程分包
价格调整
违约
合同争议
保险
项目监理部(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合同管理
一、工程暂停及复工
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业主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商未经允许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2.总监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确定
工程项目停工范围,并应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3.由业主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监理机构如实记录所发
生的实际情况,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
4.由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监理机构应复查承
包商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
5.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及业主要求暂停施工时监理宜在签发暂停令前与承
包商就工期及费用进行协商,在其他原因暂停施工时,宜在复工前与有关各方协商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二、工程变更
1、一般规定
(1)工程变更是指任何对原工程形式、数量、质量和内容的改变;
(2)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都可提出工程变更。业主提出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办理;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应经业主同意;承包人请求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并报业主。任何工程变更必须以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和工程变更令为准,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实施;
(3)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应内容准确、图示规范;
(4)监理工程师只对承包人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5)工程变更的内容应及时反映在合同工程施工图纸上;
(6)工程变更涉及的费用增减按照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2、办理程序
(1)受理变更意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将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意向按业主受权处理,超权的上报监理代表。由监理代表处上报业主。
(2)发布变更通知:监理工程师收到业主批准的有关工程变更的设计文件后,应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有关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工程变更通知应包括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图纸编号,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和资料,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工程的施工事宜,要求承包人提交变更费用申请。
(3)监督工程变更的执行: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承包人按工程变更通知的要求,实施变更工程。工程变更涉及到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调整时,应及时督促承包人办理。
(4)受理变更费用申请:在变更工程项目完成后,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变更通知的要求及时对变更工程费用进行测算,并提交工程变更费用申请报告。
(5)费用评估: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费用申请后,应及时收集资料,并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变更费用评估。根据工程变更通知、变更图纸、原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说明和现场计量数据评估变更工程涉及的工程数量;根据合同规定的单价确定方法和优先顺序,评估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编制变更费用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说明和变更费用测算表。
(6)与承包人和业主就变更费用评估的结果进行磋商,在数量和单价上达成一致意见。
(7)发布工程变更令:变更资料齐全、变更费用确定,根据合同规定发布工程变更令,内容包括:文件目录、工程变更令、编制说明、工程变更通知、变更费用申请、变更费用评估报告及有关附件。
(8)办理变更费用支付。
三、费用索赔
1、一般规定
(1)承包人自身原因所造成或合同文件约定不允许索赔的项目,监理工程师不予受理;
(2)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内容和方式,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承包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和资料必须真实,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进行评估。
(4)现场取证时,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5)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受理。
(6)费用索赔涉及的费用在中期支付中办理。
2、费用索赔的主要类型
1)难以预见的情况所引起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外界障碍(化石、古物、地下建筑等);
(3)战争入侵、叛乱、暴乱等;
(4)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一种自然力。
2)业主责任引起
(1)未按合同规定和承包人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供对现场的占有权和出入权;
(2)未按规定向承包人付款;
(3)延误提供图纸;
(4)提前占有或使用永久性工程区段而造成损失或损害;
(5)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损失或损害;
(6)违约使合同中途终止。
3)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引起
(1)延误签发图纸、指令;
(2)负责提供的书面数据不准确;
(3)要求进行合同中未规定的检验。
3、办理程序
(1)受理索赔意向书,费用索赔事件发生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书,详细阐明索赔的原因、依据、范围等,并抄报业主。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受理;
(2)签发监理指令: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指令承包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索赔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低到最小,并指令承包人提供或连续提供索赔意向书的有关证明资料;
(3)搜集整理证明资料:为证明索赔项目的合理性,承包人应在索赔意向书发出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说明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账目,并准确说明索赔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性,上述证明资料应以认为是暂时的,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间隔时间,不断提交说明累计索赔数量进一步发生的账目与资料。与此同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责令有关监理人员搜集与本索赔有关的各种监理文件、指令、纪要和记录,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证据,并进行整理分析;
(4)受理索赔申请报告:在索赔事件结束后7日内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索赔申请报告,并附所有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依照现有记录和资料核定索赔数额直至不予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