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监督检验工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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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监督检验工作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监督检验工作协议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以下简称甲方)的监检申请,
(以下简称乙方)对甲方申请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为明确双方职
责,保证监检工作顺利开展,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监检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监检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9、□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10、□TSG R7003-2011《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11、□TSG D7001-2005《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
12、相关产品标准。
二、监检中双方职责
1、甲方按监督检验规则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2、甲方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交付乙方监检,并向乙方提供自检合格说明。
3、甲方应当确定制造监检联络人员。对A类制造监检项目,甲方应当向监
检人员告知制造监检时间或者与监检人员约定制造监检时间。
4、乙方应当向甲方通告乙方编制的制造监检作业指导书和监检人员名单。
5、乙方工作人员在现场应遵守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同时遵守乙方检验
检测安全管理程序的有关要求。
三、监检收费:
根据(鄂财综发[2015]39号)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要求,暂停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监督检验收费,如收费规定发生变化,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乙方保证其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8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并对检验检测结果、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五、检验协议时效及注意事项
本协议长期有效,有效时间按年进行计算。每一合同年度到期之前一个月可进行补充或者部分条款修改,作为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