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来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版权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作品形式
01
网络
02
转载变原创
04
转载不署名
06
限制
03
非法转载
05
转载无链接
网络
版权,国内网络中至今未能解决症结。侵权行为不断,被起诉的却寥寥无几。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 识,另一方面盗版者多,分布范围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包 括网站也有版权。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 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为了保障作者因创作作品获得正当权益,协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广大公众因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而产生 的法律关系,鼓励作者创作,促进作品传播,发展科学文化事业,世界上已有 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版权制 度。
概念产生
原始概念
现代概念
原始概念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传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情况,那时还少 见 。 印 刷 术 , 特 别 是 公 元 11 世 纪 4 0 年 代 毕 昇 的 活 字 版 印 刷 术 发 明 以 后 , 一 件 作 品 可 以 印 制 多 册 出 售 , 作 品 载 体 的 复制品——图书成为印刷商谋取利润的商品。为了垄断某些作品的印制与销售,印刷商将待印的作品送请官府审 查,请求准许其独家经营。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发布权和转让权等。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护,而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即著作权的产生和获取。
一、著作权法中对合法来源认定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
”这表明著作权的产生是由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产生的,因此,只有通过创作来取得著作权是获得著作权的最基本的途径。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取得著作权的合法途径,例如,规定在雇佣、委托创作、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等。
其中,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雇所创作的作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受雇单位享有著作权。
”这表明,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雇主。
同样,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
”表明委托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受托人。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中,著作权的归属权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二、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在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时,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具体步骤如下:1. 判断是否符合创作的要求首先,需要检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创作的要求,即是否具备独创性、客观表现形式和审美价值等方面的特征,并是否能够通过创作过程来证明作者对该作品的创作过程。
2. 判断著作权是否属于合法获得如果该作品获得著作权的过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例如该作品是盗版作品或者是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翻译或转载作品等,就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反之,如果该作品是通过创作、雇佣、委托、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合法途径获得著作权,则可以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3. 判断著作权是否被侵权如果在著作权的所有权归属上存在争议或者被侵权,就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例如,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是否存在违反雇佣合同的情况,还需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多方参与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等,只有排除所有著作权争议和侵权问题,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
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保护。
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的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护原创作品的权益,技术保护措施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及其在数字化时代的应用。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概念与作用技术保护措施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的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保护的措施。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防止盗版和侵权:技术保护措施能够有效阻止盗版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2. 提升作品的商业价值:技术保护措施能够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独特性,提升作品在市场上的商业价值。
3. 确保创作者权益:技术保护措施可以帮助创作者实现对自己作品的控制与管理,保护他们的权益。
二、技术保护措施的种类技术保护措施可以分为硬件性和软件性两种类型,具体包括:1. 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一种在作品中嵌入特定信息的技术手段,一般是通过改变作品数据的一些细微特征实现的,以鉴别和追踪作品的来源。
2.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是一种综合应用技术,通过加密、许可证、访问控制等手段,限制用户对受保护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修改。
3. 反盗版技术:反盗版技术旨在防止盗版行为,如加密、认证、封锁等技术手段,有效地保护作品的版权。
4. 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指纹技术是一种基于作品内容的特征提取和识别技术,可以迅速识别和验证作品的真伪、完整性。
三、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在数字化时代,技术保护措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应用场景:1. 数字媒体内容保护:音乐、电影、视频等数字媒体作品往往成为盗版和侵权的主要对象。
通过数字水印、DRM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保护数字媒体内容的版权。
2. 软件保护:软件作为一种重要的著作权作品,常常遭受盗版和侵权的困扰。
通过反盗版技术和数字指纹技术,可以有效保护软件的版权和商业利益。
3. 网络文学保护:网络文学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学形式,在传播过程中容易遭受盗版和侵权。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四节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一般性规定 二、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 三、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
作品的种类
根 据 作 系 先 后 的 关 国 籍 的 上 托 是 础 否 否 是 基 联 造 创 人 委 创 造 为 是 还 否 是 行 成 品 者 关 性 在 据 作 于 他 品 的 职 务 完 成 一 人 形 式 领 域 基 作 者 的 品 的 完 是 现 容 存 根 是 据 根 作 据 作 创 造 品 表 内 人 作 品 的 为 根 多 根 据 作 品 据 作 根 据 根
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
邻接权是指为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录像制作 者或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 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的 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包括: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 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 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 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 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权 主 家 作 因 法 律 体 规 定 成 为 著 作 后 著 或 织 止 人 理 组 、 终 的 法 主 体 在 主 体 管 更 体 作 权 主 作 权 体 权 著 主 体 体 体 集 体 织 变 主 著 作 的 权 主 主 主 体 体 权 的 为 著 明 作 权 权 权 主 主 不 著 作 作 作 权 权 权 主 组 作 后 体 国 著 权 作 他 为 著 亡 作 份 品 的 著 著 著 作 作 的 的 的 著 著 死 人 其 作 其 然 者 身 作 品 品 品 的 的 自 体 作 托 作 作 作 品 品 委 职 务 视 影 辑 作 作 编 合 作 绎 演
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传媒行业作为信息传递和传播的重要领域,涵盖了影视、音乐、新闻、出版、广告等各个方面。
在这个以信息为核心的时代,内容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着重讨论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问题以及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内容版权内容版权是指创作者或发行商对其所创作的内容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传媒行业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各种形式。
因此,制定和执行版权法律法规对于传媒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保护内容版权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著作权法、版权登记制度和侵权追诉机制。
著作权法规定了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版权登记制度则是将原创作品登记入册,以便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提供证据保护权益。
而侵权追诉机制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者发明中所获得的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传媒行业中,创新和创意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行业发展和创作者创新的关键。
对于内容创作者,专利保护和商标注册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专利保护主要适用于一些技术方面的创新,如影视行业中的特效技术、音乐行业中的乐器创新等。
而商标注册则可以保护品牌标识,使得消费者能够辨识出属于某一特定传媒产品或服务的商标。
另外,与内容版权同样重要的是培养良好的版权观念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传媒从业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范畴和保护方式,从而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应对挑战的措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内容版权和知识产权面临着新的挑战。
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增加是当前传媒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针对新媒体和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需要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内容保护需求。
2. 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让大众意识到侵权行为会对创作者和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章版权法概述
第四章版权法概述第一节版权基本知识一、版权(著作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一)版权的经济权利: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演绎权(翻译权、改变权、注释权、汇编权、制片权),传播权(播放权、表演权、展览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追续权(转售的版税权),质押权(二)版权的精神权利:发表权(是否及如何公之于众),署名权(真名、笔名及是否署名),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禁止歪曲、篡改、贬毁作品),收回权(收回并禁止他人发行自己申明收回的作品)二、版权的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三、版权与版权邻接权的关系四、版权法五、版权与工业产权的比较第二节版权保护的客体一、版权保护的对象:主体及客体(一)作品(二)作品的分类: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单位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一)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有审美意义),摄影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模型作品(二)我国著作权不保护的客体: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国家机关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公约及WTO 以外国家作者的作品首次出版国不是公约成员国,与中国没有版权保护协定,如伊朗(三)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保护的客体:出版者权(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表演者权(表演者的表演行为),录制者权(录音录像作品,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视节目)第三节版权的权利归属一、版权的归属(一)版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组织是作者,著作权归作者。
(二)单位作品(三)职务作品(四)委托作品(五)合作作品(六)汇编作品(七)演绎作品(八)影视作品(九)作者不明:除署名外,原件持有人行使其他著作权“著作权限制”:将中国已发表个汉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将已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可以不经同意,不付报酬二、版权的继受归属(一)公民死亡后(二)单位变更、终止后(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四)作者不明作品的继受第四节版权保护期一、版权保护期的起算二、版权的保护期三、邻接权的保护期对外国录音录像制品按版权保护,不是按邻接权保护,保护水平比国内高(出版物版式设计保护期10年)第五节版权的内容和限制一、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二、邻接权的保护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一)权利限制的原则(二)合理使用(三)法定许可: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四)版权对邻接权限制第六节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条件一、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条件依法自动产生保护二、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出版者、制作者对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盗版问题三、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更多采用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不断降低犯罪标准,提高打击力度(2004、2007年的解释)四、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案例:电视纪录片《诗人徐志摩》著作权纠纷案徐志摩,是位才华横溢,有如天马行空的诗人,其活动于文坛不过十年,但留下了无数令人惊叹的永难磨灭的瑰丽果实。
版权-著作权保护内容及保护范围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
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作品特征: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 从这里可见,若是我们完全引用政府的公文,法律文件等并不属于侵权。
在著作权中,最复杂的权利对象大概就是音乐著作权了,下面借用音乐著作权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的不同形式。
在理解一项权利的时候,首先我们要弄清权利对象,在音乐版权中,根据歌曲的制作过程,这个对象可以是音乐作品,也可以是录音制品。
而因为录音制品是根据音乐作品衍生出来的产品,因此录音制品也被称为领接权客体。
我们平时在听到一首歌的时候,其实是在听一个录音制品,并不是现场直播。
而录音制品的权利人是录音制作者,但是录音制品的合法传播还需要经过词、曲作者、表演者的共同许可。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作品一般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作品是表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必须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 3、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作者独立构思、 独立创作完成的。 4、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010修改为法 律 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即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 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总之,如无 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述
1、著作权,亦称版(Copyright), 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
2.版权、作者权、著作权 版权——英美法系的称呼,原意是书籍的复制权,来源于 安娜女王法令。 作者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称呼。他们认为,在著作权中 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 著作权——来源于日本,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 英文copyright创造的。 著作权一词上世纪初从日本传入我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 律首次采用。 199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新闻记者上岗培训讲座)四川省版权局徐登明2008-09-17 四川成都讲座提纲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四、著作权的邻接权五、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管理六、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保护途径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一)著作权的概念:亦称版权。
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广义概念包含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二)著作权的法律性质TRIPS协议认定知识产权是私权。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
著作权与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相比,又有特殊性: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等。
著作权与物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区别(三)著作权的内容指著作权具有的具体权利。
有两类具体权利: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益)。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
被视为著作权内容的权利还有: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追续权等。
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取得与期限著作权的取得:注册取得与自动取得作品登记与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法》作品登记的目的与作用著作权的期限: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期的区别(五)著作权使用费:版税、一次性支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二、著作权主体和客体(一)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著作权主体的分类: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主体、合作作品的主体、编辑作品的主体、影视作品的主体、职务作品的主体、委托作品的主体、美术作品的主体、匿名作品的主体(二)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客体的概念(作品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构成著作权作品的条件(独创、可复制)著作权作品的分类:按主体和归属分类、按作品从属关系分类、按表现形式分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一)著作权的实施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版权包含哪些内容 版权
版权包含哪些内容版权歌曲版权是相关的音乐作品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歌曲版权的主要包括该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任何歌手、艺人和个人都不能侵犯歌曲版权,否则就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版权和商标的区别主要有哪些一、版权和商标的区别主要有哪些1、商标注册下来后,别人不能注册。
版权的话,别人能登记版权,而且版权不需要营业执照,只要是自然人就可以了。
2、商标主要针对的是产品,版权指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商标有图案,登记了版权,就证明这个商标是由你设计的,你拥有这个图案的创作权。
3、保护的时间不同,版权保护:自然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而商标的保护期是十年,你到了十年之后需要商标续展。
4、版权登记性价比高,只需登记一次可获得保护,保护时间长达作者死亡后的50年,期间不需续费也不需续展。
5、版权申请时间快,两个多月可以拿到证书(可加快),弥补商标申请时间缓慢的不足,弥补客户没有进行全类注册的空白,多类做不成,可以做版权;6、增加客户知识产权持有量,商标和版权的联系。
交叉保护,一般情况下指就一个LOGO既申请商标注册,又登记版权,从而该LOGO同时获得商标法与版权法的双重保护。
二、商标如何注册注册自己的商标需要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需要确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商标图样、注册的类别和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以哪个主体去申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后,该主体就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
需要提示的是:以国内个人为主体申请的,需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此外,商标图样应清晰,不得违反商标法有关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标识的规定,并且不得与他人的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以及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
注册的类别和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应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选择,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应填写规范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著作权保护措施建议
著作权保护措施建议作为创作者,我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确保作品的合法性和独立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帮助您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一、加强版权意识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版权意识,了解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法规。
只有深入掌握了著作权的相关知识,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了解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程度和法律制度,以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二、完成创作时保密在进行创作过程中,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保密性,以免作品在未来出版或公开前被他人窃取。
一旦作品泄露,我们的著作权将面临风险。
因此,我们需要确保作品的机密性,尽量避免在未完成前与他人分享。
三、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为了能够更好地行使著作权,我们应该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的确权和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它能够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和作者身份,同时也能增加维权的证据力。
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步骤。
四、签署合理的合同在与他人合作时,我们应该注意签署合理的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避免在未来产生纠纷。
合同的签署可以确保我们在与他人合作时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和保护措施。
五、加强作品的保密措施除了创作时保密,我们还需要加强作品的保密措施。
这包括对作品进行加密或使用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以防止作品被恶意复制和传播。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授权方或合作伙伴的监管,确保他们在使用作品时遵守合约和法律法规。
六、积极维权一旦发现他人侵犯了我们的著作权,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这包括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侵权者,并寻求赔偿。
在维权过程中,我们应该保留相关的证据,如通信记录、证人证词等,以便将来使用。
同时,我们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提高维权的成功率。
七、了解著作权国际保护规则如果我们的作品涉及跨境传播或出版,我们还需要了解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规则。
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程度和保护期限可能存在差异,我们需要在了解这些差异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新闻版权与内容授权:保护原创内容
02
新闻内容授权的原理及实践
什么是新闻内容授权及运作方式
新闻内容授权是指新闻机构将部分或全部新闻作品
的传播权授权给第三方使用的过程
新闻内容授权的运作方式
• 授权方(新闻机构)保留著作权,第
• 新闻机构与第三方签订授权协议
三方获得使用权
• 协议明确授权范围、期限、费用等事
• 授权方式包括独家授权、非独家授权
高授权价值
• 创新授权模式:尝试多种授权方式,拓
展合作领域
• 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授权策略,适
应市场变化
03
保护原创内容的方法与技巧
如何识别和保护原创内容
识别原创内容
保护原创内容
• 了解著作权法对原创内容的
• 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取
规定
得法定证据
• 分析作品内容是否具有独创
• 在作品上标明著作权声明,
• 提高新闻内容授权的附加值
• 拓展新闻内容授权的市场空间
的效率与安全性
保护原创内容的创新思路与探索
创新思路
• 以用户为中心,提供有价值的原创内容
• 利用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提供精准
授权服务
• 跨界融合,拓展原创内容的价值
探索
• 尝试版权保险等新型保护方式
• 建立版权交易平台,提高原创内容保护
水平
• 社交媒体平台在指定区域内使用新闻内容
• 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分享广告收入
新闻内容授权的实践策略与技巧
01
实践策略
• 明确授权目标:根据自身资源、市场需
求制定授权策略
• 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选择有信誉、有
实力的第三方合作
• 制定合理的授权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
⼀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艺美术品等⽴体作品、表演作品、⾳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
那么,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即⼀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
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乎普遍采⽤的原则。
2.⼀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
⼀些泛美公约曾实⾏过这⼀原则。
3.⼀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
根据这⼀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主体著作权保护分⼀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
1,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
由法⼈主持,代表法⼈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视为作者;3,⾮法⼈单位由⾮法⼈单位主持,代表⾮法⼈单位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
外国⼈的作品⾸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或⾮法⼈单位变更或终⽌后,其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或⾮法⼈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
三、客体1、⽂字作品。
⽂字作品是指以语⾔⽂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1. 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于1990年实施,是中国版权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的颁布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的增长,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2. 法律内容,该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范围,以及著作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它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计算方式,并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
3. 著作权保护范围,根据版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的作品,如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
这些作品必须具备原创性和独创性,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4. 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行使这些权利,也可以要求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
5. 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版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50年,对于合作作品和匿名作品,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6. 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权,版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权机制。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登记、发表、保留证据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包括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总结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是中国保护著作权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它规定了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范围,明确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著作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该法律的实施,中国能够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版权原创作品的版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
版权原创作品的版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版权原创作品的版权归属和授权使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数字化技术的普及,版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对于原创作品的版权归属和授权使用问题,不仅关系到创作者的利益,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和文化创新的推动。
本文将就版权原创作品的版权归属和授权使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版权原创作品的概念与法律保护版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原创作品是指以个人独创思想形成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如文字、音乐、绘画、照片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符合创作条件的原创作品才能享受法律保护,获得版权。
因此,版权原创作品的归属和授权使用是建立在原创作品具有法律保护的基础上的。
二、版权原创作品的版权归属1. 个人创作的版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个人创作的原创作品,其版权归属于创作者。
无论是文字、音乐、艺术作品还是科技发明、软件等,只要是个人创作的,创作者在创作完成时就拥有了作品的版权。
2. 团体创作的版权归属:团体创作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合作完成的作品,如合作写作的小说、联合演奏的音乐作品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团体创作的版权归属于所有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共有,除非合同或者约定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单独授权或许可。
三、版权原创作品的授权使用1. 独家权利许可:创作者可以通过签订独家许可协议将其版权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独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在许可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授权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重要条款,以确保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2. 非独家权利许可:创作者也可以签订非独家许可协议,授权他人以非独家方式使用其原创作品。
非独家许可一般适用于对作品的非排他性授权,即创作者可以与多个授权对象签订类似的许可协议,拓展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范围。
3. 转让版权:创作者还可以通过完全转让版权的方式将其原创作品的全部版权归属权转让给他人。
在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转让范围、转让期限、费用支付等条款,以确保权益的合理保护。
引用法律文件的著作权和版权问题
引用法律文件的著作权和版权问题引言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大量的法律文件和文件摘录被广泛引用于各种出版物和学术研究中。
然而,引用这些法律文件是否会涉及著作权和版权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将探讨引用法律文件时可能涉及的著作权和版权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文件的著作权著作权是指法律文件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律文件通常被视为公共领域的作品,不享有版权保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可以随意引用而不需考虑著作权问题。
在引用法律文件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1. 引用准确性引用应尽量塑造原文的原汁原味,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误传法律文件内容可能引发法律后果,因此引文应当尽可能一字不差地复制。
2. 引述来源在引用法律文件时,必须明确指明引述的来源,包括文书名称、作者、发表年份等信息,以便读者在有需要时查阅原文。
3. 遵循合理使用原则在使用他人法律文件作品时,我们需要依据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判断。
合理使用指的是在非商业目的、为了评论、批评、教学、科研或新闻报道等目的使用他人的著作。
在引用法律文件时,我们要确保使用的范围和目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以避免侵犯著作权。
二、版权问题虽然法律文件通常不享有版权保护,但引用法律文件还是有可能涉及版权问题,特别是当引用内容涉及与法律文件有关的注释、解读、评论等具有个人创作性的部分。
在解决版权问题时,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版权许可如果需要引用带有版权的法律文件内容,最好事先获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
有些法律文件可能已经明确声明了引用许可规定,我们可以在引用前仔细阅读并遵循相关规定。
2. 公正使用原则公正使用(Fair Use)是指在非商业性目的下,以个人教学、研究、批评、新闻报道等为依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
根据公正使用原则,我们在引用法律文件时应考虑使用的目的、引用内容的比例、对原作品的潜在影响等因素,以尽量避免版权问题。
3. 著作权声明在引述他人法律文件内容时,我们可以在引用附近加入作者姓名、出处以及版权声明的注释,以表示对作者权益的尊重。
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与著作权保护
直接侵权责任
图书馆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未经授权复制、发行 受保护的作品条件,如提供设备、场所等, 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替代责任
图书馆作为法定的管理者或组织者,对其管理的资源或活 动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 的知识产权侵权,需承担替代责任。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鼓励创新、 促进知识传播和经济发展。
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培训
图书馆可以向读者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培训服务,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 识。
维护知识产权权益
图书馆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维护创作者的合 法权益。
图书馆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
VS
展望
未来,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更加注重 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 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图书馆知识 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图书馆也需 要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体 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为读 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谢谢聆听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整合图书馆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统一管理和查询。
国际视野下的图书馆知识产权
05
保护
国际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实践
国际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际社会在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伯尔 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
赔偿责任
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时,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包括赔 偿权利人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等。
04 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实践
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
制定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版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版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权益。
《著作权法》对版权的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以确保著作权人能够享有其创作的成果。
一、著作权的含义和对象著作权是指个人创作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领域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音像制品、工程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软件、数据库等。
著作权人是指作品的创作人,也可以是作品的继承人或被受让人。
二、版权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版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
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人身权则涉及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姓名权、修改权和不署名权。
三、著作权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作品是由一个或者多个人共同创作的,其著作权人为共同创作人。
作品是由个人命令、支付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创作的,其著作权人为受雇人。
作品是由个人在履行职务或者根据职务要求创作的,其著作权人为该单位。
四、权利保护的期限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50年。
对合作作品、匿名著作和众所周知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50年。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名义创作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50年。
对电视剧作品、电影作品、音像制品作品、匿名著作、合作作品和众所周知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五、侵权行为的处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盗版、复制、发行、传播等。
根据《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视情况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扣押、销毁侵权品等措施,并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原创作品,即实际上表现了创造性劳动的独立完成的作品。
对思想、方法、规则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受专利法、商标法等其他法律保护。
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
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引言著作权侵权问题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愈发突出,给权益人带来了严重损失。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详细阐述五个方面的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包括法律保护、技术手段、互联网监管、教育宣传和国际合作。
1. 法律保护在著作权侵权保护方面,法律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针对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和赔偿标准。
此外,专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解决机构也应运而生,促使权益人能够更便捷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技术手段技术手段能够有效地辅助保护著作权。
数字水印、加密和版权保护技术等技术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内容的保护。
数字水印技术能够在作品中嵌入隐形的信息,一旦被篡改或复制,侵权者将难以逃脱追责。
加密技术则可以有效地保护数字内容,防止未经许可的使用和复制。
版权保护技术可通过技术手段将著作权信息与作品关联,提高维权效果。
3. 互联网监管互联网监管是一种重要的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
各国政府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建立起知识产权监测与维护的机制。
将打击盗版、侵权行为作为重点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通过对侵权网站的封禁和关停,限制侵权内容的传播,有效降低侵权程度。
4. 教育宣传教育和宣传能够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是一种持久的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
通过开展版权教育活动,普及版权知识,向公众传达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同时,加强宣传,弘扬尊重知识、尊重劳动精神的价值观,促使公众自觉遵守版权法律法规。
5. 国际合作著作权侵权具有跨国性特点,需要国际合作来进行有效打击。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享情报和经验,联合打击跨境侵权行为。
此外,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起到了重要的协调和推动作用,促进各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结论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需要法律、技术、监管、教育和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综合施策。
充分发挥法律的制约和威慑作用,利用技术手段提高著作权的保护效果,加强互联网监管,普及版权知识和价值观,实现国际间的协作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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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性能会受到深度学习来源内容的质和量的影响,因此为了促进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开发,由多数主体共同有效实施数据收集共享的做法应被提倡。
然而,在深度学习来源内容覆盖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情况下,数据的共享使用便可能构成侵权问题。
此时,若承认侵权的构成,便意味着要实施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必须从所有构成学习对象之内容的著作权人处取得许可,不然将只能使用那些纯粹属于公共领域的内容,这将会对深度学习的发展造成严重的障碍。
日本政府和学界皆认为,日本著作权法第47条之七的解释将能于克服该难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日本著作权法第47条之七是著作权限制章目下的、为电子计算机实施信息解析之目的而于必要限度内承认未经许可使用行为的合理使用条款。
该款称:“为电子计算机实施信息解析(从多数作品及大量信息中,对构成特定信息的语言、音声、影像或者与其他要素相关的信息进行抽取、比较、分类以及进行其他统计式的解析的行为)的目的,能于必要之限度内,在记忆媒介上进行记录复制或者改编行为(据此创作的二次作品的记录行为亦涵盖于此内)。
但是,为供信息解析的实施者使用而制作的数据库的作品不在此限。
”
虽然2009年日本著作权法修订中纳入这一条款的初衷仅在于豁免那些“电子计算机
所实施的信息解析”行为,但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之用而提供大量数据的行为亦可根据解释被涵盖于该条款之下。
比较法上,英国、德国以及欧盟法中都存在类似的规定。
如英国于2014年版权法修订中新设了第29条(A)的关于文本和数据分析的权利限制条款。
本条款规定信息解析行为在“将非商业性目的的调查作为唯一目的时”不会构成版权侵害。
此外,德国于2017年2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设立了关于信息解析的权利限制条款(第60d款),该条款将信息解析的免责条件规定为“以非盈利的学术研究为目的”。
2016年9月公布的欧盟指令(2016/0280,COD)的第3条亦是关于信息解析的权利限制条款,其规定信息解析只有在研究机关以实施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豁免。
这些规定无一例外都将信息解析能够获得合理使用抗辩的基础条件设置为“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而日本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此则没有任何要求。
这意味着即便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将大量数据运用于深度学习等信息解析活动,理论上亦可获得日本法上的合理使用免责。
日本学者已然观察到了这一点,并指出日本著作权法第47条之七的适用范围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仍然有可能被进一步扩大。
比如,于信息解析完成之后将学习用数据提供给公众,除自行实施信息解析外,(行为人)亦可为协助实施信息解析的他人之目的创作生成学习用数据等,这些使得多种形态的深度学习易于展开的规定未来都有可能被纳入日本著作权法之中。
而且,原本深度学习所涉及的作品使用行为便仅是形式上的复制,不属于以享受作品表达为目的的行为。
正如日本文化审议会著作权分科会于2017年4月报告书中所总结的,该行为不构成作品的正常利用,且一般不会对权利人利益构成损害。
因此,法律上可以设置柔软性较高的权利限制规定,容许相关利用行为。
[12]在这一意义上,日本学者已经乐观地将日本称之为“机械学习的乐园(機械学習のパラダイス)”。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