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用工机制改革,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完善员工激励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管理目的1.积分管理以建立员工选拔、使用、评价、培养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机制为目标,引导劳务派遣员工个人职业发展方向与公司持续发展战略相一致。
2.积分管理将员工在工作成长中的表现与其职业生涯紧密联系在一起,鼓励劳务派遣员工岗位成才。
3.积分管理旨在完善员工激励机制,积分结果运用于:(1)员工职业规划-晋升;(2)员工福利-积分奖励。
二、积分管理原则1.标准化原则:全部员工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化评价项目,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评价。
2.量化评价原则:每一评价要素都被赋予一定的分值,用数字来精确地反映员工的综合素质。
3.客观原则:以绩效、技能、学识等员工客观素质的表现形式作为评价项目,使积分更能客观反映员工的素质现状。
4.公开公正原则:评价流程、评价方法和评价项目公司内公开,清晰透明。
5.绩效导向原则:综合评价在兼顾员工综合素质考核的基础上,坚持以绩效为导向,绩效成绩权重占绝对比重(60%),引导员工为公司发展多做贡献。
三、积分管理范围试用期满在岗的全部劳务派遣员工。
四、评价组织为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成立评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价办法的制定、执行和评价结果的确定等事宜。
组长: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成员:人力资源部、市场经营部、网络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相关部门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组织、评价结果汇总分析、激励的兑现以及对各部门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政策咨询等。
各单位、部门分别成立考评工作组负责本部门考评工作的实施,收集考评所需资料、计算积分、汇总上报积分结果等。
五、评价周期以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一季度公布上年度评价结果。
六、积分评价体系(一)积分体系的相关概念1.积分体系:是由一组能较完整地表现评价要求的评价项目所组成的考核系统,是进行评价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评价结果准确、合理的重要因素。
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费管理办法(2024)
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将劳动力从一个企业派往另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旨在满足劳动力需求的同时降低用工风险。
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费的管理却面临许多挑战和争议。
本文将详细阐述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费的管理办法,通过引言概述、正文内容和总结的结构,探讨劳务派遣管理的相关问题。
正文内容:一、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1.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和选拔制定招聘标准和岗位要求设立选拔程序和面试流程引入科技手段提高选拔效率2.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指导建立绩效评估机制,鼓励员工学习和成长3.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设定明确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4.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和福利待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人员的基本权益提供合理的薪资和福利待遇落实社会保险和公共福利政策5.劳务派遣人员的离职和再就业制定离职和再就业政策提供支持和帮助,促进劳务派遣人员的平稳过渡二、劳务费的管理1.劳务费的核算和结算确定劳务费的核算方法和依据建立完整的劳务费结算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和费用分析2.劳务费的调整和筹措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劳务费的调整制定合理的筹措办法,确保劳务费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3.劳务费的合规性和合理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务费的合规性与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合理的劳务费标准4.劳务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劳务费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引入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对劳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5.劳务费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根据工作量和业绩进行合理分配开展费用分析和效益评估,优化资源利用总结: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费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和劳动者的双方利益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人员管理和费用管理,可以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和福利待遇。
因此,在实践中,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福利保障,同时规范劳务费的核算、结算、筹措和管理,以实现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学院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整合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我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人员资格劳务派遣人员应符合劳务派遣协议对派遣人员的基本要求及用工单位特殊岗位的用工标准。
第四条岗位设置劳务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执行。
因工作需要确实需增加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的,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由人事处统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条薪酬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原则上按XX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既定的薪酬标准不变)。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支付工资超出薪酬标准的部分,各单位每月报送劳务派遣人员考勤表的同时,需附情况说明,由人事处核定后执行。
因政策性原因调整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的,由学校统组织实施。
第六条日常管理1、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各用工单位负责,人事处负责统协调。
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明确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出勤制度及劳动纪律。
2、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用工单位需在10小时内通知人事处,并配合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3、劳务派遣人员在学校工作期内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按照劳务派遣协议规定处理。
第七条招用与辞退1、各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需事先申请,由人事处协调劳务派遣公司实施派遣。
经学校同意,各单位也可自行招聘,确定人员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至用工岗位。
2、各单位不得私自辞退劳务派遣人员,确需辞退的,需事先申请并附辞退理由,由人事处协调劳务派遣公司办理辞退手续。
派遣制员工管理制度
派遣制员⼯管理制度派遣制员⼯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的频率越来越⾼,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
⼤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编精⼼整理的派遣制员⼯管理制度(精选6篇),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派遣制员⼯管理制度1 (⼀)总则 第⼀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遵纪守法的⾃觉性,给⽤⼯单位提供优质、⾼效的⼈⼒资源专业服务,维护⽤⼯单位、派遣员⼯和公司三⽅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
第三条公司、⽤⼯单位和派遣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员⼯应遵守公司及⽤⼯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招聘⽅式 第五条⼀般情况下,⽤⼯单位根据公司要求负责招聘及⾯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续。
第六条如⽤⼯单位需要,可书⾯委托公司进⾏招聘,原则上⽤⼯单位须派⼈参加⾯试,⾯试合格,由公司确定录⽤派遣员⼯名单,并办理派遣员⼯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续。
第七条如⽤⼯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派遣员⼯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并另外⽀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
(三)劳动合同 第⼋条派遣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单位确认,⽤⼯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与公司建⽴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劳务派遣⽤⼯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派遣员⼯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作⽇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续。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XXXXXXXXXXXXXXXX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XXX、XXX《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X〔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
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
条约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1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通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创新就业服务方式,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就业是老百姓最根本的利益,也是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积极培育就业、培训、保障、维权相结合的劳务派遣组织,逐步推进劳务派遣组织的市场化、企业化、法制化、规范化运作,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
现就开展我省劳务派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义和目的(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变,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提高灵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系统网络化的作用,用好用足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维护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努力使劳务派遣工作成为促进我省就业工作的一个大项目,大品牌,在全省形成“省内规范派遣,省外有序流动,境外依法就业”的大就业格局。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劳务派遣管理的规范性,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公平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劳务派遣的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系指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提供经办人员等劳动者的用工方式。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作须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安全稳定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申请、审核与用人单位选择第五条用工单位须提前向本公司劳务派遣管理部门提出劳务派遣需求,并提供明确的用工需求信息。
第六条本公司劳务派遣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需求进行审核,包括用工数量、岗位需求、用工期限等,并进行合理分析和评估。
第七条本公司劳务派遣管理部门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在劳务派遣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并提供给用工单位进行挑选。
第八条用工单位在挑选劳务派遣人员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合同签订与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公司签订正式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派遣岗位、派遣期限、薪酬标准、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合同期满可根据双方意愿进行续签或解除。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须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履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等义务。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和权益,用工单位不得无故压低其工资或剥夺其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本公司劳务派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人员调配、工资发放、工作评价等。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如发现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本公司劳务派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本公司要求,及时向劳务派遣管理部门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出勤、工资、福利等信息。
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及各所属基层企业(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
参考材料第五条集团公司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委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负责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三)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和定员;三)负责审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搜检和指导。
第七条基层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隶属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办法、施行细则;二)负责申报本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目录及其定员人数;三)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参考材料四)负责协调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其签订岗位协议;五)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六)负责施行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七)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负责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业绩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兑现。
派遣员工考核管理细则
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部门工作任务有效完成及公司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结合目前派遣员工用工状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派遣员工,是指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公司相关部门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派遣员工。
第二章绩效考核的内容第四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分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方面内容。
考核指标见附表。
工作态度,主要包括遵纪守规、责任心、协作配合和工作主动性等。
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业务知识水平、执行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协调组织能力等。
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各部门参考派遣员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部门实际工作内容提出本部门员工业绩评价详细指标。
派遣员工考核评价指标第五条考虑到员工在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对各项考核内容权重分配比例如下: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态度占20%,工作能力占20%,工作业绩占60%非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态度占20%,工作能力占40%,工作业绩占40%。
第三章绩效考核的实施第六条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执行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绩效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发起,各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年度绩效考核基本程序:(1)填报年度绩效考核表:各部门组织员工填写《派遣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表》并撰写年度专业工作总结。
(2)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负责人和绩效考评小组分别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表内容及员工工作总结,依照考核指标对被考核人的绩效进行评分,签署考核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复核。
专业部门员工考核,部门领导评分占70%,绩效考评小组评分占30%。
职能部门员工考核,部门领导评分占50%,绩效考评小组评分占50%。
(3)绩效结果复核审批: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部门绩效考核结果,复核后提交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合于在劳务派遣关系下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包括劳务派遣的组织与管理、权益保障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五章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薪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等权益。
用工单位不得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歧视。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用工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
用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职业危害防护,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九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对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未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附件:1. 劳务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务派遣人员薪资福利方案示例3. 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4. 劳务派遣人员职业环境检查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取得合理的报酬和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维护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解决之法律。
2.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国家规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并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
2024年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自己的雇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共同解决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劳务派遣必须遵守公平原则,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限制其权益。
第六条劳务派遣必须遵守等价交换原则,确保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机构的派遣费用,确保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地同类工作人员的水平。
第七条劳务派遣必须遵守公示公告原则,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劳务派遣活动开始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公告,并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明示其权益和责任。
第八条劳务派遣必须遵守限制原则,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只能在派遣协议约定的时间、岗位和用工单位范围内工作,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和岗位要求。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管理职责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按照岗位要求合理选派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人员档案和记录。
(二)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与用工单位相关的信息,确保他们对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有所了解。
(三)与用工单位保持沟通,协调解决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定期进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工作评估,对其进行培训和提升。
(五)及时处理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离岗、退工等问题。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岗位,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派遣机构的派遣费用。
(二)向劳务派遣机构提供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等必要条件,并确保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篇: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使用好劳务派遣人员,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学校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校办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一)聘用程序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分管领导同意。
2.使用部门批荐劳务派遣人选,由分管校长、校办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面试。
3.校办负责检验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特相关资格证。
4.校办联系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情况(包括品德、出勤、业绩等),对其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并交校办公室。
2.校办公室统一整理后,经分管领导签字,交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发放工资。
(三)分部门管理要求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对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作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误,应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罚。
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2.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交分管领导。
如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聘用条件(一)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年龄: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供包括肝功、血常规等内容的能够证明身体健康的健康证明(二甲以上医院)。
三、聘用合同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四、待遇(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即地市最低工资标准、学历工资、津贴,养老保险、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保项目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办理;寒暑假工作时间由合同中具体规定。
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
(二)工资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给予换休。
外协人员管理规定试行(2篇)
外协人员管理规定试行1. 外协人员必须由正式员工发起申请,并经公司审批通过才能进行外协。
外协申请需提供外协人员的个人信息、合同期限以及外协工作内容等,且不能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外协人员的合同期限应明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工作。
外协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3. 外协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超时加班。
4. 外协人员应与内部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5. 外协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6. 外协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7. 外协人员的工作成果和质量应与内部员工相当,对于外协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有不合格情况的,可以进行相应处理,如警告、终止合同等。
8. 外协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制度和规定,注意工作安全,不得发生事故和伤害。
9. 外协人员在公司的行为和形象应符合公司的形象要求,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和不道德行为。
10. 外协人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素质。
外协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二)外协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协人员的管理,规范外协人员的工作行为,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外协人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协人员是指按照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其他形式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外协人员的管理原则为平等、公正、公平。
第五条外协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外协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本单位的利益。
第六条外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并且要遵守本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定。
第二章外协人员的管理细则第七条外协人员的招聘应当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并与本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 是指与 ****** 签定劳 动合同,并在 ****** 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第三条 ****** 原劳务派遣人员,经相关组织考核程序,可与 ****** 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需填写《 *****************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 份证复印件。
****** 和 ****** 有关规定,结合 ***************** 以下简称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 各项法律法规 以及 ****** 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制定岗 位责任制, 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 训,增强工作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章 考勤、考核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勤统计,于每月 3 日前将上月人 员出勤情况汇总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部职工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试行) 》(**** 管办〔 2013 〕39 号) 执行,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旷工 1-2 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连续 旷工 3 天至 5 天的,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 6 天至 15 天 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 15 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 30 天以 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请休假严格按照《 **************党工委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按****** 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育假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要求(试行)
精心整理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聘用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人员,要与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相匹配。
用期第十三条聘任的应届毕业的劳务派遣人员见习期一年,用工单位负责于见习期满前一周将《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根据表现情况予以审批,通过者给予见习期转正定级正式聘用,未通过者延长见习期或按退返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公司记录考勤的范围,要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所在用工单位考勤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要求及时上报考勤表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属各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结合施工生产经营任务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要遵守各用工单位的作习时间。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规章制度告知的基础上,公司负责组织劳务派遣人员的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能素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劳动派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员工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响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第四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一条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第二条应聘者应如实向提交公司规定的下列应聘材料: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第三条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四条因公司为餐饮行业,入职员工必须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第五条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序包括: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2、入职培训;3、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4、新入员工须经过3天工作适应期;5、三天适应期满后确认上岗的,由办公室负责采取该员工指纹,按公司考勤制度实行考勤;第六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确定;第七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公司服务;第八条派遣员工辞职或被退回派遣公司,应按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第九条公司新进派遣员工试用期正常情况下为2个月,试用期满前10天,公司通知待转正员工申领并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由该员工提出转正考核申请,所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人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进行应知应会考核,所在负责人提出试用考核转正意见交人事办公室;转正考核合格后,经副总经理批准予以转正,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试用期原则上不能请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第十一条试用期间离职须提前7天提交书面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程序;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的,扣发未结算薪资部分,办理离职手续后发放;第十二条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入职引导人的职责包括介绍本岗职责、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录用:1. 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2. 曾涉及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3. 有不良嗜好者;4. 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5. 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者;6.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7. 其他不符合劳动法之规定者;第三章派遣员工的劳动规定第一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应学习、了解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第二条派遣期间,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根据派遣员工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三条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关的劳动用品;第四条派遣员工因工受伤,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公司申报工伤;第五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3.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4.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公司与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6.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影响正常工作环境者;7.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设备者;8.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9.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10.对公司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员工有重大侮辱行为或实施暴行者,不服从主管部门领导工作分配与安排者;11.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12.员工在外以公司名义做其他用途,滥用公司名义做欺诈行为,使公司信誉受重大损害者;13.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14.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者无法获得餐饮行业健康证;第六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员工及派遣公司,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1、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5、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期满的;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第一条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由用工公司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第二条劳务派遣期间,公司对派遣员工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本职工作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第三条工资核算:每月由公司根据各部门人事考勤表计算工资报表并呈报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第四条社会保险1.公司依照政府有关规定,由派遣公司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劳动保险;为其缴纳五险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根据政府有关社会劳动保险的规定,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员工停止办理社会劳动保险;2.公司办理社会劳动保险的对象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3、缴纳保险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由公司与员工共同承担,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4、派遣员工在入职前须确认前单位已停保,因前单位未停保造成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产生的劳动纠纷及其他相关责任由其员工本人承担;5、员工在15日含15日前到岗的,公司当月起为其缴纳社保;15日后到岗的,次月开始缴纳;6、员工在15日含15日前离职的,公司当月起为其停缴社保;15日后离职的,次月开始停缴;第五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代扣社会保险费、其他代扣费用等;第六条支付方式1、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需按月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2、工资发放实行先做后付制度,即当月工资次月发放;付薪日为每月12日,支付上月薪金;若付薪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3、薪酬标准属于保密范畴,派遣员工不得向其他员工泄露自己的工作标准,也不得打听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第七条派遣员工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工资,均于正式转正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辞职辞退、停职、免职人员,薪资结算至完成交接手续正式离开公司或命令到达之日;第五章考勤制度第一条派遣员工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实施;第二条派遣员工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三条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第四条派遣员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予以处理;第五条派遣员工每月工作日按法定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公司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第七条考勤方式1.员工采取上、下班指纹打卡的方式考勤;2.所有员工必须遵照其服务岗位所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第八条员工上、下班考勤员工应打卡考勤,以记录出勤时间;1.员工如果未按规定打卡,将视为缺勤,并扣除相应的基本工资;2.除经公司领导批准和因工作特殊情况,可免打卡;批准领导签名后方有效,否则视为旷工;3.工作时间,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出勤时间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作息时间;4.上下班均应打卡,中午上下班不得连续打卡,中间须间隔30分钟,否则按一次忘打卡处理;5.因工作性质不能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的部门,工作人员可适当调整打卡时间,但须到办公室管理部门核准、备案;6.员工上下班按规定时间出勤但忘打卡且报知部门负责人者,以每次扣款5元处理;第九条全勤奖1、当月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请假未超过含1天并且无旷工者,公司给予全勤奖;员工当月出现旷工行为者,取消当月全勤奖,并按旷工处罚规定执行;2、新入职员工当月无请假旷工的,当月可享有全勤奖;第十条迟到早退1、超出正常规定上班时间到达以打卡时间为准视为迟到;员工非工作需要提前下班的视为早退,情节严重者,按旷工处理;2、迟到早退时间10分钟内,每次扣款5元,10—30分钟的,每次扣款20元;30分钟—3小时的,每次按半天事假论,扣除半天工资;超过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按旷工处理;3、因工作关系而迟到早退者,须提前请示所属部门主管,并在当日填写员工异常出勤处理意见单交部门领导签批,再交办公室核准,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的员工,处理同本条3,否则按事假处理;5、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月累计10次者,或全年累计30次者,公司予以立即辞退;第十一条旷工1、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为旷工;2、员工旷工,扣除旷工期间工资,取消当月综合补贴,并按旷工情节轻重扣除当月绩效奖金100-200元;3、员工旷工1天,扣除当月绩效奖金100元;旷工2天,扣除当月绩效奖金150元;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及全部奖金;4、员工一个月旷工3天,或年内累计7天者,公司予以立即解除用工关系,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第六章休假及假期管理制度公司假期分为公休假、法定节假、事假、病假、补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年休假等;所请各假,如遇休假日,不得另补假;第一条公休假公休假是指休息日,根据劳动法员工每周享有指定的休息日,以周为原则;休假前做好本岗的工作;第二条法定节假日员工每年享有法定节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共计十一天;第三条请假规则员工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呈报,批准后将请假条报考勤人员作考勤凭证;特殊情况用电话申请的,并与上班当日填写请假单交部门主管补签后,递交办公室核准;第四条公司员工请假审批权限如下:1.员工请假1天内由分管负责人核准,2天含2天以上的呈报副总经理核准后生效;2.病假须有本市市级医院病历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并须经领导审批后方可;第五条事假1.因目前公司实行的带薪年休假和每周五天工作制,员工一般不应请事假;如确有私事要处理的,应用年休假冲抵;请假必须事先得到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2.请事假扣发当天基本工资,取消当月全勤奖;当月请事假5天含5天以上10天之内发放当月考核的50%,当月请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取消当月考核;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含15天的被退回派遣公司;3.试用期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含5天;有请事假的要适当延长试用期;超出规定天数的予以辞退处理;第六条病假1.员工生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必须有本市市级医院病历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方可生效;病假一天以上取消当月全勤奖,病假按日薪50%发放;2.员工患病及非工伤需医疗期长期接受治疗者,凭病历及医院证明,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对超过医疗期仍未全癒的,按事假处理;医疗期间公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1)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60%;2)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70%;3)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及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80%;4)病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康复,但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作换岗或退回派遣公司处理;4.病假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证明,公司保留查证诊断证明真实性的权力;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不予批准病假,并按其情节轻重、申请病假天数做以下处理:1)申请虚假病假1天内包含1天者,扣除当月考核奖50%;2)申请虚假病假1天至3天者,扣除当月考核奖100%;3)申请虚假病假超过3天包含3天者,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第七条婚假1、婚假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结婚为晚婚,享受婚假15天,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2、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次;3、婚假审批:如员工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在该员工入职后,则给予批准婚假/晚婚假;如员工办婚宴时还未领取结婚证或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在该员工入职前,则公司不予批准婚假申请;4、离婚再婚者不享受婚假;5、婚假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明;第八条丧假1、工作人员的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可以请丧假1-3天;丧假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2、员工请丧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报办公室批准;第九条产假1、女员工生育,基本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3天看护假;3、所有女员工必须在孕后一个季度之内告知部门负责人;4、休产假必须于产期前10周向办公室申请,并出示医院出具的证明;产假期满后,有特殊情况超期再休的,应有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按事假规定执行;5、产假工资按政策规定生育标准办理;产假当年仍可享受年休假,产假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第十条工伤假员工因工作或执行公务受伤,其期限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处理与工伤待遇按照工伤管理制度执行;对超过规定医疗期仍未全癒的,按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年休假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1个月及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4请哺乳假、妊娠假的人员,年休假的相关事宜按照病假人员处理,如跨年度的,则影响其中一年的年休假;三、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1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休年休假需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2 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视为放弃年休假;3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予以工资形式发放;第十二条员工在婚假、丧假、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第十三条以上员工假期规定只适用公司录用签订劳务合同的派遣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工不予执行;第十四条所有工作人员在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公司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经批准后生效;第七章员工奖惩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纠正员工不良习惯,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奖励有下列事迹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嘉奖:1、工作表现优秀,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者;2、爱惜公物,厉行节约,成绩显着者;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4、对外服务创造良好声誉者;5、关心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有显着成效者;6、为保护公司财产及人们生命安全,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7、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阻止或举报属实者;8、善于钻研,有技术突破者;第二条惩罚惩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警告、严重警告、解聘;第三条经济处罚: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罚,并酌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30-50元;1、公司开会无故迟到、早退、违反其他会议制度;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3、公共区域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4、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5、未打招呼,随便带陌生人进入办公区域;6、行为不检点、语言不文明;7、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8、工作时间看小说、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9、未经许可私自使用公司电话打长途电话;10、未经领导允许,工作中脱岗超过半小时办私事;11、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条警告: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绩效奖金50-1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1、经济处罚2次以上者;2、在工作时间,与同事之间或外人发生激烈争吵,影响他人工作者;3、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4、不服从领导管理造成不良影响;5、多次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工作进度不及时汇报;6、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工作问题;7、擅自开启或使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或设施等;8、对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和个人不及时汇报;9、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影响员工团结;第五条严重警告: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100-2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1、受过2次包括2次警告以上;2、因工作服务质量差,给公司造成声誉和经济损失,被客人投诉到公司者;3、随意用、拿公司物品,数额较大者50元以上;4、不爱惜公物及设备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损坏设备或公物外,再扣除当月部分奖金;5、利用职权报复他人;6、经过指正,员工仍视制度而不顾的行为;7、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行为较严重的;8、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做出决定或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随便作答,造成影响和损失;9、未按操作流程或规定使用、维护设备,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10、当月有旷工行为,旷工1天扣除绩效工资100元,旷工2天扣除绩效工资150元,旷工3天含3天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及其他全部奖金;第六条解聘: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造成公司损失的,须按损失经济赔偿;1、一年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者;2、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担当的工作,又不服从换岗或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和名誉损失;4、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5、发现公司物品被偷或设备被损坏,不及时上报;6、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正常调动,经劝说无效;7、一个月内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含7天;8、工作时间饮酒滋事、打架斗殴;诬陷、暴力胁迫上级或同事,影响恶劣;9、煽动或参与怠工、罢工;10、蓄意破坏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流程,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12、背叛公司,向外界泄露公司机密材料;1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条款;14、在求职申请或其他已签署的文件中提供假资料;15、有私拿回扣、贪污受贿、损公肥私、挪用公款及严重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有盗窃、诈骗等不良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16、严重违反公司其它规定中符合辞退条款者;17、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公司名誉带来极坏影响;第七条奖惩程序1、奖励员工由员工部门主管向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经办公室呈总经理批准;2、惩罚员工:部门主管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后,有权根据公司奖惩条例处罚违反纪律的员工,并以书面报告人事部门备案,资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解聘须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3、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之奖励或处分由人事部门提出后报总经理批准,办公室和人事部门负责奖励/处分措施的具体实施;4、员工对奖惩有申诉的权利,认为不合理者一周内可以向办公室人事部门提出复议,否则视为员工已经接受;第八章绩效考核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公司工作效率,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第二条考核原则1.以实际绩效为准绳的原则,考核必须以日常观察到的事实或工作表现为依据,进行准确而客观的评价,不得凭主观印象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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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聘用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人员,要与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相匹配。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破格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聘用。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经营任务需要或自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变动等原因,确有用工需要的,可向公司组织人事部提出用工申请,报送《劳务派遣人员需求表》。
第十条公司组织人事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适用、总量控制、条件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通过,优先考虑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调配不开时可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人员或公司按程序自行选定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审批确定在公司内部调配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调入调出单位填写《人员内部调拨单》,确认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经公司业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正式调动。
第十二条审批确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或公司自行选定的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2个月。
用工单位负责试用期间的考察工作,于试用期满前一周将《试用期考核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
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终止试用,向其支付试用期劳务费。
第十三条聘任的应届毕业的劳务派遣人员见习期一年,用工单位负责于见习期满前一周将《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根据表现情况予以审批,通过者给予见习期转正定级正式聘用,未通过者延长见习期或按退返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公司记录考勤的范围,要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所在用工单位考勤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要求及时上报考勤表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属各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结合施工生产经营任务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要遵守各用工单位的作习时间。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带薪休假。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因病、事、工伤、婚丧、探亲、生育、学习等原因休假,须事先与所在用工单位办理请假手序,遵守公司相应假期规定和请假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休假的。
2、假期已满或续假未批准而休假,逾期不归的。
3、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解除用工协议,但三十日内擅自不上班未进行工作交接的。
4、病假在当月未交病休证明,休假三天以内的按事假处理,三天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5、未经请假未参加学习培训,也未在工作岗位上的。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公休日加班的,原则上予以倒休、补休;在法定节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第二十一条在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动政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公司规章制度告知的基础上,公司负责组织劳务派遣人员的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能素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劳动派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计划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中,按公司培训相关规定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经培训取得的证书,及时交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留存,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取证、用证奖励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调出时,涉及公司出资培训进修的,按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内容及服务期的规定清算赔偿费用,按程序办理证书转移。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第二十六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条款,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公司代发。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根据岗位、业务能力、考核情况确定等级,与自有员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月初。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按期拨付、专款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第三十条在国家法定节日上班的劳务派遣人员,享受节日加班工资。
第七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每月公司代扣、劳务派遣公司代缴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企业负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维护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利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由外埠工程使用的工程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按所在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使用的,由北京市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按北京市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由工伤保险缴纳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协助办理。
第八章劳务派遣人员的退返第三十五条试用期内,劳务派遣人员不胜任岗位要求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可将劳务派遣人员退返劳务派遣公司。
公司组织人事部需于试用期满前3天告知或由用工单位代为告知试用人员,并由试用人员在《退返通知单》上签字,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试用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六条试用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终止试用,需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提前3天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七条服务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服务期的,需提前30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离职手序。
第三十八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在以下情形时可退返劳务派遣人员:(甲方为劳务派遣公司,乙方为公司)1、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甲乙双方规章制度的;3、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甲方劳务派遣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6、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对完成乙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乙方提醒拒不改正的;7、甲方劳务派遣人员虚假个人信息的;8、乙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返甲方劳务派遣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因第三十八条条款退返劳务派遣人员时,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申请3天内由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组织人事部,并告知劳务派遣公司。
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结清应由公司担负部分的费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四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所在用工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劳务派遣人员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
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不但应对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备品备料等实物进行移交,也要将工作资料(纸质和电子资料)、在办和待办工作、财务借款情况、工具和资料借用情况,以及工作中使用的电子系统相关数据等情况进行完整移交。
第四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如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或存在遗留问题,公司有权暂停核发所有薪酬。
待遗留问题消除或工作移交完成后再行核发。
第四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服务期内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的,自离职之日起停止核发任何薪酬。
第四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违纪等个人原因被退返时,或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再核发退返当月所有薪酬福利。
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必要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肯定劳务派遣人员对企业所做的贡献,鼓舞劳务派遣人员干劲,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岗位设置需求,及时吸收劳务派遣队伍中的优秀份子,保障企业人才队伍的稳定发展。
第四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爱岗敬业;2、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工作态度端正,善于钻研进取;3、具有一定的团队精神,遵守规章制度,认同企业文化;4、工作业绩突出,组织协调能力较强;5、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不得低于大专(含)学历或中级(含)职称,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操作类人员不得低于高级工(含)技术等级;6、试用期、见习期、服务期内考核优良,未出现不良记录;7、被派遣到本公司连续工作年限原则在一年以上;8、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9、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紧缺岗位或被评为公司级(含)以上荣誉称号者,经领导小组研究,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破格、优先办理转正,破格比例不得超出年度转正人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