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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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修订稿)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水质监测与检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供水规模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

式供水。

3.3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3.4集中式供水单位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enterprises

从事集中式供水的企业,或者由企业、事业或居民社区兴办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是负责向居民提供安全饮用水的基层单位或基层单位的管理机构。

3.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drinking water related products which may occur health problems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是指饮用水生产和输配过程中使用的与饮用水接触的管材、管件、储水容器、联接止水材料、机械部件、防护涂料、内衬、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含过滤、消毒、软化、除氟、除砷、增压等)以及由于可溶性物质溶出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产品。

3.6安全供水风险管理risks management for safe drinking water supply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又称饮用水安全计划(drinking water safety plan),是一种由饮用水供水单位编制的管理计划,针对从水源到居民取水点的供水全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风险,提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从而保证饮用水安全的系统管理。

3.7 水质监测与检验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and determination

水质监测是为了解饮用水水质,污染物种类与浓度,来源及其变化规律,对水体进行长期、多次观察或采样检验。水质检验是采用理化、毒理学、微生物学或放射性等方法对水样进行定量或定性检验以阐明水样性质。

3.8突发水污染事件 emergency event of water supply pollution

取水、制水和输水过程受到外界污染,短时间内引起供水水质的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毒理学、细菌学和放射性等指标发生改变,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限值要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9饮用水卫生监督hygienic surveillance for drinking water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可接受性进行持续的公共卫生评估和审查,借以发现和评价饮用水是否会对饮用者健康产生急性、慢性危害或潜在风险,并向集中式供水单位提出不安全饮用水处理意见。

饮用水卫生监督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3.10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 waterworks staff who may contact the supplied water

是指从事制水、取样、化验、水池水箱清洗、管网维修等工种中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人员。

4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

4.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责任。集中式供水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饮用水应保证安全;在居民取水点所取得的水,在任何时间都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供水区内不应暴发或流行因饮用水质量而引起的水源性疾病。

4.2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对水源到居民取水点所有供水主要环节进行风险评价和运行监测,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水质持续地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要求。

4.3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方案。制订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方案的方法参见附录A.1

5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水源水质量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做好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5.1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可能对饮用水水源有污染的工矿企业的上游。

5.2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水源性地方病等资料,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5.3集中式供水单位应积极参与由当地饮用水供水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主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5.4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参与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工作中需落实以下技术要求:

5.4.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5.4.2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不应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应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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