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保健局关于老干部、老专家外出疗养手续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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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保健局关于老干部、老专家外出疗养手续等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86]卫健局字第11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6.05.08
【实施日期】1986.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保健局关于老干部、老专家外出疗养手续等问题的通知
(〔86〕卫健局字第11号)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
为了解决中央在京单位老干部、老专家疗养的需要,几年来,卫生部在京内外投资修建了一批疗养床位。由于各单位不断询问疗养手续等问题,现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82〕财事字第1号通知精神及当前实际情况,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享受司局级以上医疗待遇的干部和相应待遇的专家及高级知识分子去疗养院疗养(休养)时,应有医疗病情摘要和单位介绍证明;所需病历摘要,由合同医院协助解决。
二、手术后或疾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的上述干部、专家,需要去外地疗养时,经本单位
同意,卫生部保健局批准,并报所在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科备案后,方可由单位联系疗养院疗养。在本市疗养院疗养的,经本单位同意,直接由所在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科批准后,即可联系疗养。疗养期间不得自行转换疗养场所。所需医疗费和住院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内报销。
三、不属于手术后或疾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的上述干部、专家外出疗养时,经单位组织批准,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区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