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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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苗

接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教发[2009]213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

(乌教发〔2009〕213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市卫生局将中小学生、教职工为第二批接种对象,由于卫生厅划拨我市的甲流疫苗数量只占目标受种的50%,需分批次完成接种工作。按照甲流疫情流行轻重原则进行接种,即区域、学校轻者优先,市卫生局印发了《第二批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实施方案》(见附件1),为配合卫生部门顺利完成甲流疫苗接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疫苗接种准备工作

(一)市教育局甲流防控办按照卫生部门优先接种的原则,已将我市中小学及托幼机

构师生人数统计上报市卫生部门。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要与辖区卫生部门做好对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辖区教育局统一组织下实施接种。

(二)各学校要配合辖区卫生部门将《知情同意书》于11月20日之前发放到寄宿制学生手中,确保11月23日准时回收,校医、驻校医务人员要对师生进行摸底调查与禁忌症预筛查。

(三)疫苗接种要坚持自愿原则,任何人无权代替学生家长签字,不允许有强迫学生家长签字接种的做法。

二、具体要求

(一)学校配合辖区卫生部门在学校设立临时接种点。临时接种点设置要求及应具备的条件见附件2。

(二)现场接种时学校德育处、年级组和班主任要维持好现场秩序;校医和驻校医务人员积极主动配合现场接种工作人员做好师生疫苗的接种工作。

(三)学生接种后在班级留观30分钟,班主任负责驻班观察,副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给予配合。留观中如发现受种学生出现异常反应要立即报告楼层巡检医生。

(四)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和区(县)教育局将组成巡导检查组,检查各学校甲流疫苗接种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疫苗接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接种后报告

各学校要将甲流疫苗接种情况及受种人数进行统计,并于第二天上报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甲流防空办公室,所有数据要求准确无误。

附件:1、第二批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实施方案

2、关于第二批甲流疫苗接种的规范性要求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第二批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科学、规范开展全市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减缓甲型H1N1流感疫情流行,降低甲型H1N1流感发病率和病死率,降低流感大流行的危害,我市已对维护安全稳定的地方公安干警和派驻社区维稳工作队员、一线医疗卫生人员及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的外交、海关、交通等窗口岗位服务人员完成了接种。按照要求,中小学生、教职工为第二批疫苗接种对象,由于卫生厅划拨我市的甲流疫苗数量只占目标受种者的50%,需要分批次完成该人群的疫苗接种工作。基于甲流疫情流行因素、受种人群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根据甲流疫情流行轻重,区域、学校轻者优先接种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接种对象及数量

全市中小学学生、教职工以及托幼机构教职工总计43万人。接种顺序及具体学校另行通知。

二、不纳入甲流疫苗接种的目标人群

(一)甲流疫苗接种禁忌症者

1、对鸡蛋或疫苗中任何其他成分(包括辅料、甲醛、裂解液等),特别是卵清蛋白过敏者;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病期、感冒和发热者;

3、格林巴利综合症患者;

4、未控制的癫痫和患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5、严重过敏体质者,对硫酸庆大霉素、青霉素过敏者;

6、其他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其他人员。

7、疫苗说明书列举的其它禁忌要求。

(二)其他人员

1、确诊甲流病例、甲流暴发点的临床诊断病例不作为接种对象;

2、疑似病例排除甲流感染后可接种甲流疫苗;

三、接种时间

根据自治区划拨疫苗到位时间安排,暂定于疫苗到位的第3天统一开始接种,第1天市疾控中心向各区(县)疾控中心提供疫苗,第2天各区(县)疾控中心向各接种单位提供疫苗。5天内完成疫苗接种工作。

四、疫苗接种前组织

(一)市卫生局成立市级专家治疗组,各区(县)卫生局成立本辖区专家治疗组,对疫苗接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疫苗反应给予积极治疗。

(二)各区(县)卫生局与教育部门对接,做好接种学校、接种数量、接种时间的安排以及接种组织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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