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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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
律师所业务及行政管理
一、业务管理
(一)业务管理架构: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分管业务管理合伙人—业务部督导合伙人—合伙人及律师
1、管理委员会构成:
首席合伙人:负责律所的发展,全局考虑,抓全面工作
执行合伙人:日常事务处理
分管业务合伙人:案件的质量、流程管理(督导合伙人的直接领导)
分管合伙人:根据需要设置人事、财务、行政等
2、业务部督导合伙人:每个业务部一名督导合伙人,主要职责案件第一次审批,本分部的业务文书审查,进行专业研究、开拓市场、业务培训、研讨、发展计划、业务质量等受案流程管理:主办律师填表----督导合伙人审批-------分管合伙人审批
目的是降低律师事务所风险
(二)业务管理内容及方式
康桥所倡导专业化分工及团队合作。根据本所实际及山东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康桥所设立了七大专业部门,包括公司证券部、金融保险部、建筑及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刑事业务部、涉外业务部、环境资源部。
1、业务创新及开拓管理
(1)业务方向的变更
康桥所如其他地方综合性律师所一样,是从律师的传统业务起步的,民事及刑事诉讼的代理、辩护是基本的业务,随着律所的发展和人员的专业领域的丰富和扩大,特别是适应经济发展对法律服务的更高需求,我们有意识的对公司证券、知识产权、涉外业务等进行了人员和知识的储备,近五年以来,非诉业务有了大量的增加和提升,特别是近两年多以来,参与了众多的公司并购重组、上市、挂牌、投融资等专项的法律服务。
(2)开拓方式的变革
过去的传统市场开拓模式往往是个人的资源的利用,进行市场开拓。但这种开拓模式是单一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可持续性不够。为此,我们研究如何结合康桥品牌在山东地方法律服务市场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如何进行市场的有计划性开发和培育。比如我们加强了各专业部在市场开发和培育中的作用,对相应的专业领域进行有计划的宣传和培育,积极推出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组织不同的研讨会、座谈会等,同不同媒体的合作等方式,提升品牌形象。将具体的法律服务产品的推广和康桥品牌的推广向结合,在某些领域与其他律师所、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合作共赢是合作的基础。
对金融及保险机构等具有系统性特点的行业进行成片开发;对企业集团及所属公司的综合服务;参与到政府法律服务采购;参加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案件的招标投标;对常年顾问单位的深度服务挖掘,从日常的法律服务到参与重大公司并购、投融资项目的前期研讨、咨询和建议。
(3)对新型业务的研究和跟进
如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公司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新三板等。
(4)对具有重大发展前景的业务的挖掘和创新
如并购重组业务中,不同的并购方式、新的并购主体和融资的方式、税务筹划等。在新的并购浪潮中,公司的并购行为,已经从单一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转变为合资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并通过优化税收筹划,减少并购成本;并购的支付方式也从单一的货币,到股权、债权、信托、私募等多种方式;从国内公司间的并购,到国外公司、合资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离岸公司及返程投资;从公司并购到协议控制等。并购的重点从注重尽职调查,到并购方案的设计优化等等。对于此类的具有重大发展前景的业务,要进行全面的研究、深入的挖掘,律师在并购中的作用凸显,已经全面超过了财务顾问、会计师、评估师,成为并购的主导力量。
2、业务质量管理
(1)专业化分工及团队合作
这是相辅相成的。专业化分工是大势所趋,每位律师及合伙人要确定自己的业务方向,做到术业有专攻。这是从个体上讲的。从律师所发展上也是必须的。我们倡导专业团队做专业的业务,但这需要有个过程,需要所里有导向,让大家体会到或者享受到专业分工的利益好处。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专业分工对律师所的发展和律师个人的收益及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团队合作。我们要求合伙人及律师要合作办案,这既能保证案件质量,又能充分体现合作的效率和收益,特别对年轻律师的培养也是至关重要的。团队合作既有律师之间的合作,也有律师与合伙人、合伙人与合伙人、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的合作。
(2)案件研讨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项目,有研讨制度。这已经深入人心。正因为有专业分工,每位
律师在不同的专业领域有所长,遇到疑难案件,承办的律师与其督导合伙人沟通,组织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研讨分析。完善案件的代理方案或项目服务方案。既提高了案件的代理质量,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又提高了律师的工作经验的能力。这是共赢的。
(3)督导合伙人制度
督导合伙人制度的设立、废止、重启。建立该制度的初衷也是为了提高案件质量的,但历史上在实行的时候,因为与合伙人的分配制度相联系,也出线了部分的负面效应,废止了一年。去年底,我们经过研讨,提出了重启该制度,但与合伙人分配不再联系起来,这形成了共识。一年来,具有重启的积极意义,但还需要加强。需要合伙人更大的付出和奉献,这与下面要介绍的业务指导委员制度相联系。
(4)业务指导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及项目的法律文书及代理方案的审批
这是准备实行的制度。下半年随着我们在业务管理中的体会,为了防范风险,进一步提高质量,经过初步的研究,要加强业务管理的措施。实际上,在下半年,也开始逐步试行。特别是非诉项目中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及诉讼中出具代理方案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体现。
(5)对委托人的案件及项目的回访制度
回访制度,实际上更多是,对于案件办结后的及时沟通反馈。特别是诉讼案件,代理结果可能与委托人的预期有距离,特别是在目前的各种环境制约下,非法律因素等其他原因导致案件的代理结果脱离了正常的态势,如何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积极寻求法律的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保持甚至加强与委托人的合作,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我们律师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体现。
3、业务申报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