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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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016年5月1日后,上述纳税人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

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6号文附件2)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6号文附件2)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本条是财税〔2006〕3号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本条是财税〔2014〕118号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上述(三)、(四)、(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平移。

同时,(五)要求对殡葬服务享受免税应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日期:2016-03-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财税(2013)37号营改增办法

解读财税(2013)37号营改增办法

解读财税〔2013〕37号——六方面梳理“营改增”试点新政变化要点2013-6-28 9:40:17来源: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作者:【大中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与之前试点政策相比,财税〔2013〕37号文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并规范了相关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营改增”试点文件整合为“一个办法,三个规定”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等8个省(直辖市)。

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营改增”最好一次性在全国、全部行业推开,那样一来税率设置比较简单,抵扣链条更完整。

而之前之所以分行业、分地区推进,则意在防范改革中不可预见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前的通报,通过一年的试点,总体看“营改增”渐行渐好,大部分的试点企业实现减负。

“营改增”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完善了税制,更重要的是助推了经济的增长。

为此,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从8月1日起至年底扩大到全国范围,力争让全国所有的试点纳税人都能够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

2013年5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了明确。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必然面临着试点政策的再次调整、整合。

前期试点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 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4. 存款利息。

5.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6.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 三) 销售额。

2.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 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4. 存款利息。

5.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6.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 三) 销售额。

2.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1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2024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24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24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一、背景分析____年5月1日,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的营业税被废止,实行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税收效益,并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现行增值税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推动经济转型升级,2024年将进行营业税征收试点工作。

二、试点目标1. 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竞争力。

2. 优化税收结构:调整税收结构,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3. 促进创新发展:通过税收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4. 加强税收征管:探索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三、试点范围和对象1. 范围:试点范围包括全国各地,但将特别关注重点地区和产业。

2. 对象:试点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行业,包括制造业、服务业、技术创新企业等。

四、试点政策和措施1. 减税政策:针对试点企业,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 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创新奖励等。

3. 税收激励:通过税收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4. 税收征管: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化征管体系。

5. 政策支持:为试点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企业适应税制改革。

五、试点过程和时间安排1. 试点准备阶段:在2024年下半年,制定试点方案,落实试点政策和措施,进行试点宣传和培训。

2. 试点实施阶段: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试点,至少试点一年,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调整政策和措施。

3. 试点评估阶段:在试点结束后,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全面推开工作提供参考。

六、组织实施保障1. 中央牵头: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协调和统筹工作。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日期:2016-03-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2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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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1-12-27 11:41 张楷沅 于琳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相关文件: - 财税[2011]110号:《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110号文”)
- 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11号文”,或“[实施通知]”)
- 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正式启动,这将很大程度改变现时中国流转税制度,使得中国的流转税制度更加接近于世界范围内所公认的最佳操作模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购买服务时所支付的价款中其实已经包含了相应的营业税成本,而营业税的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收成本,所以这次改革可以大幅度较少上述的重复征税情况。

当然,这一重大改革在短期内将会带来很多问题,不论是营业税纳税人还是增值税纳税人都将因为政策的变化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试点范围和非试点范围内的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有可能加剧,甚至会出现一些法规尚未明确的问题。

此次增值税的改革先展开先在上海的部分行业进行试点,但其相关政策很可能代表着将来全国范围内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因此,掌握新政策对于企业影响并做好相应的策划和准备是非常有必要的。

试点方案实施:2012年1月1日
试点行业和税率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的下列行业将作为本次改革的试点行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下: 试点行业(服务业) 适用税率(增值税) 现行税率(营业
税)
交通运输业
- 陆路运输服务
11% 3%
- 水路运输服务
- 航空运输服务
- 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信息技术服务
6%5%
- 文化创意服务
- 物流辅助服务
- 鉴证咨询服务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试点的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基本上和现行的增值税规定和相关的处理方法一致,其中最基本的特征是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的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另外,对于那些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处理方法和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方法一致。

金融服务、不动产和建筑业、保险服务和邮电通信服务不包含在本次试点范围内,将仍旧适用于缴纳营业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未来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将很可能适用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试点企业都将受益于本次改革而不同程度的降低税负。

但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讲,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目前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为3%,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来看,交通运输业的实际税负似乎上升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税服务的认定
由于本次试点的城市为上海,所以如何明确应税服务的区域将成为本次税改区分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一个重要问题。

劳务发生所在地增值税/营业税
服务提供方
-机构所在地
上海上海增值税
上海中国大陆其他地区营业税(允许在计算增值税时抵
减)
中国大陆其他地区上海营业税
中国大陆其他地区中国大陆其他地区营业税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企业机构在上海从事上述所列试点服务的,则其“机构所在地”会被认定为上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将缴纳增值税,对于同一法人实体存在多个机构,其中的一些机构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即机构所在地在上海),而另一些机构仍旧缴纳营业税(即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大陆其他地区)。

尽管如此,这些法规在确定劳务发生地的问题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在电子商务中显得特别突出。

服务贸易进出口
试点法规规定了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者免税的制度,但法规并没有规定需要符合的条件,而现行的营业税税制的缺陷之一在于对服务贸易出口征税,在某种程度上,服务贸易出口不征收销项税将大大减少相关企业的成本,加大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服务贸易的进口,境外服务提供方在上海提供的试点服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是改征增值税,如果服务提供方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其位于上海的代理人或者服务接受方将扣缴增值税,同时法规明确了在一定情况下,服务接受方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因为对于服务接受方来说,这不会成为企业的实际成本。

此外,如果境外提供方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同样,如果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出租有形动产,但该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实施通知]为试点企业提供了基本的指引,便于企业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从而得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具体的认定办法有待于国家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的企业达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仍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给了很多企业选择的机会,即是去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是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

尽管税改后的增值税计算办法和现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非常类似,但是毕竟营业税的处理和增值税的规定有着显著的区别,同时,试点方案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所以试点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税率的多样化,应税服务的多样化
有些试点企业会同时兼营试点和非试点服务而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局核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另外,试点也导致了至少存在四种常用的增值税率:6%、11%、13%、17%,试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也应当分别核算,如果未分别核
算应税销售额的,很可能被税务局要求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除此之外,试点企业在上海和上海以外都有机构也能造成此种情况。

这就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需要更清楚地核算不同税率应税销售额。

多种税率的使用同样会引起潜在的销售税和进项税不匹配的问题,比如说,有些试点企业适用的税率为6%,但有可能收到进项11%税率的运输发票。

其他要点:
-此次法规中保留了一些原营业税法规下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免税项目不同于零税率,免税项目无需计算销项税,但这些项目对应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而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对于一些企业来讲,有时候不申请免税反而是有利的,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和决定。

-对于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无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购进货物),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试点政策带来的影响
-上海的试点企业(服务提供方)将会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他们的服务,这些客户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相比提供相同服务的其他城市,上海的试点企业将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新的政策对于试点服务出口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某些行业的试点服务出口可以享受零税率(有增值税退税),而某些行业试点服务出口是免征增值税(无增值税退税),免税的试点服务出口将极可能降低中国试点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国内营业税纳税人的购买试点行业的服务将不得不承受有试点企业收取的相对可能更高增值税负,因此这类企业同试点企业的商务谈判将加剧。

一些行动建议
-对于被纳入试点的企业在可以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直至2012年1月1日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对于被纳入试点的企业在可以考虑的前提下可以推迟购买试点服务,以避免缴纳无法抵扣的营业税。

但是对于合同明确的付款时间早于试点开始时间,简单的推迟付款无法达到避免缴纳营业税的目的。

-对于被纳入试点的企业可以考虑在同等劳务的情况下改从上海企业购买劳务,当然,如果将来增值税改革在全国展开就不存在该问题。

-对于原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尽可能的从试点行业的企业采购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企业将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

-上海的试点企业要尽快地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要特别留意针对他们所在行
业的特别规定,并进行数字模拟的财务分析,不仅要关注对企业损益的影响,更要关注对现金流的影响。

-分析现有的所有供应商,分析这些供应商在试点后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最有效的规划。

-对于试点企业,要对企业现有的信息技术和会计系统做出合理的评估,确保在试点开始后能准确地核算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享受试点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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