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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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讲解
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讲解
一、税率不等同于税负
虽然税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负的高低,但绝不能简单地认为税率高就是税负高。

以销售不动产为例,营业税的税率为5%,增值税的税率为11%。

但营业税以销售额为税基,增值税以增值额为税基。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范,税收安排得当,能够取得足够多的进项税额,即使实行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税率,营改增后也会税负下降。

二、有些政策设计能够降低税负
除了税率之外,许多政策设计也深刻影响着纳税人的税负。

在此次营改增政策设计中,能够降低纳税人税负的有:
1.差额计税。

此轮营改增的一个特点是大量平移了营业税的差额计税方法,36号文共列举了8项可以差额计税的业务。

除了扣税之外,扣额也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时。

营改增后当期应纳税额的完整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2.未抵扣进项税额可能重新抵扣。

36号文改变了以往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单向转出的状况,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
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根据资产的实际用途和净值计算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设计,更加科学合理,也更加灵活完善,也有助于降低税负。

3.扩大开专票的主体。

随着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为维护抵扣链条完整,36号文首次明确:其他个人销售、租赁不动产,也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广大纳税人而言,无疑增加了获取进项税额的渠道,有利于少交税。

4.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

此轮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消除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增值税覆盖了货物、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全领域,抵扣链条更加完整,纳税人可以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税负自然降低了。

三、有些政策设计暗含隐形税收成本和管理成本
1.会计核算难度大,且要求分类分项清晰核算。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远较营业税复杂,仅会计科目设置就可见一斑。

而且36号文多处对未清晰会计核算设置了处罚性条款,比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顺便提一句,新修改的增值税申报表,表格数量增加,填写难度较大。

2.发票凭证管理复杂。

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根据不同纳税人身份、不同计税方法和不同受票方身份分别开具,规则复杂。

增值税税务管理中的一大问题就是如何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即使不故意开具,也可能“躺枪”,变成虚开或接受虚开,税务风险很高。

如果被认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还可能被处以滞纳金、罚款甚至刑事处罚,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还会要求调增成本。

此外,当前的营改增,扣额和扣税的计税方法并存,用于扣额的凭证和用于扣税的凭证两者种类、要求又有所不同。

3.税务管理难度大。

税务人员既要避免多缴税、早缴税,
又要防止大量留抵税额趴在账上“睡觉”,协调安排进销项,平衡各期税收负担。

营改增后,纳税人和上下游企业之间需要修改、补充合同,重新审核或约定资金结算方式、发票开具时间等,以免发生不利影响。

此外,营改增政策还要求纳税人对许多项目、业务设置各类台账分别核算,精细化程度较高。

营改增,税制变得更加复杂,纳税人往往需要增加财务人员数量,加大培训强度,并面临新的税务风险,经营成本和隐性税收成本变大。

四、增值税税负牵扯其他税种的税负
营改增绝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么简单,由于价内税变成了价外税,其他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的计税依据也相应变化,产生连锁反应。

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为例简单说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
土地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130%+营业税金及附加
适用税率根据增值率确定,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营改增后,上述计算公式发生了如下变化:
1.房产销售价格变成了含税价,经还原,用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不含税收入约下降10%。

2.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土地价款、开发成本都有不同程度下降,营业税金及附加仅剩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土地价款、开发成本的下降程度,取决于土地价款的高低、建筑过程中取得进项税额的情况等。

对于房地产老项目,纳税人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此时土地增值税计算又会有不同结果。

因此,营改增后,纳税人的税收安排需要考虑各个税种之间的关系,以谋求整体税负降低。

五、竞争博弈能够转移税负
在市场经济中,上下游企业之间处于动态博弈状态,企业总是会根据外界情况变化调整自身经营策略,“鹿死谁手”很难说,笑到最后的才是真正的胜利者。

此次同步纳入营改增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正好是上下游关系。

从房地产企业角度看,材料甲供好还是乙供好?也许大家会认为,材料甲供,房地产企业可以获得17%的进项税额,从而实现税负降低。

然而,建筑企业税负上升了,它一定会通过加价的方式转移税负,以保证自己的基本利润,正如俗语所说,“羊毛出在羊身上”。

也可以套用一下黄小琥的歌词,“相爱没那么容易,每个人有他的脾气。


另外,从专业管理的角度看,甲供材料不如甲控材料。

选择甲供材料,容易出现浪费、材料占压资金等弊端。

房地产企业需要仔细衡量甲供材料带来的税收减少是否足以弥补建造成本的增加。

单纯理论而言,税负越低越好。

但在复杂的实务中,务必多维度、综合和辩证地看待税负变化——结合税率和其他计税规则综合研判;既看税负高低,又看税收风险、税务管理成本升降;综合测算整体税负;考虑税收成本的同时兼顾其他经营成本和经营效率;税收安排的短期效应和长期效益并重——纳税人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更多经济利益,而非为了降低税负而降低税负。

脱离纳税人自身情况和具体交易情形的税负测算,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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