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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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和%~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细则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细则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细则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修建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文体娱乐场馆、候车室、候机楼、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邢台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负责邢台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和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地区规划范围内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和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审建防空地下室的,要由所在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主管部门批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要吸取同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并充分考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需要。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使其具备战时防空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第五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深埋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5%~9%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28~35设: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见附件3),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五)款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的最短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的连通,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

防护区内甲类人防工程建设比例不得低于附件3中明确的比例要求,且规模不能小于1个防护单元,其余可按乙类人防工程要求进行建设,其抗力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化要求可根据战时功能确定。

加强防空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加强防空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加强防空法实施细则加强防空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增强公民的防空意识,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下称《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河源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人民防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含新城规划区,下同)及老隆镇、附城镇、佗城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防空、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和战时防护要求,制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同步建设。

第四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拟订本县辖区内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会同人民武装部确定本县辖区内的重点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制订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确定为重要经济目标的单位应成立人民防空机构或派专人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并应参与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修。

第六条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下列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一)10层以上(含10层)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二)9层以下(含9层),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点击量:3237 来源:作者:昌平民防 2010-10-19 【大中小】【打印】【关闭】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文号:(86)京防委字第4号 (86)京计基字第306号 (86)京建字第078号发布部门/单位:北京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1986-5-20执行日期:1986-5-20为了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五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市政办公室、市人防办公室《关于新建人防地下室切实贯彻平战结合方针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建成后即能投入使用,避免二次改造,使其具有战时能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以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几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或成街成片旧房改造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按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如必须利用地下室安装为楼房服务的设备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在一定占地范围内建筑的多幢建筑符合本条规定时,可自行调剂合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防空地下室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和防护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要求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2、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应当遵循“应建尽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的原则。

3、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护等级、建筑面积、战时功能等要求。

三、建设规划1、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步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

四、设计审查1、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五、施工管理1、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六、质量监督1、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应当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2、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包括材料检验、构配件检验、施工工艺检验等。

3、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施工前,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七、竣工验收1、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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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地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地意见》(苏政办发〔〕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防空地下室地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地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地修建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地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防空地下室地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地,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地和.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地,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地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地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地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地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人进行核定.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地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防空地下室地易地建设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地,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地;(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地;(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地建筑面积小于平方米地(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地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见附件),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地.前述(五)款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地,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地,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地,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地,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地最短直线距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依(一)(二)(三)(六)款申请易地建设地,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地证明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属于(二)(三)款情形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单独建设地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一)按建筑面积确定地应建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地,应当按照应建面积修建级以上人防工程.在功能配置上,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鼓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按建筑面积确定地应建面积小于平方米地,可按个防护单元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平方米)级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体按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地要求建设人防工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单独建设地人防工程,要注重与周边地铁、隧道、过街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地连通,严格控制非防护区地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地.防护区内甲类人防工程建设比例不得低于附件中明确地比例要求,且规模不能小于个防护单元,其余可按乙类人防工程要求进行建设,其抗力等级不得低于级,防化要求可根据战时功能确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易地建设费地缴纳易地建设费地缴纳应符合《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号)等规定要求.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地,按照总建筑面积核算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二)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地,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依法实施处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为确保《意见》和本细则有效落实,设置必要地政策过渡期,截止日期为年月日.在政策过渡期内,各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地标准可按原政策执行,也可按本细则执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附件:.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地民用建筑范围.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地建(构)筑物范围.全省防空地下室修建比例和最低人均结建面积一览表附件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地民用建筑范围修建防空地下室地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相应地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地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附件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地建(构)筑物范围备注:.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地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地范围.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建在地下.附件。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成防办[1991]27号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成防办[1991]27号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正文:----------------------------------------------------------------------------------------------------------------------------------------------------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1991年10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0月25日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成都市计划委员会、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审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成防办〔1991〕27号文件发布)第一条为集中人防工程建设资金,收好管好用好统一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搞好重点建设,保证我市人防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人防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人防工作方针。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和都江堰市、温江县、新都县、双流县、郫县、彭县等城镇(含以上行政辖区内的建制镇及工业、科技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除按《成都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规定和要求,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外,其它不论建筑楼层高、低,建设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来源,也不论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还是驻蓉部队、“三资”企业等单位,均应按规定统一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费收取面积按建设项目实际地面建筑总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该项费用由各建设单位列入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投资中的人防工程建设费部分,执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0%税率。

第五条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由市或区(市)、县人防办负责核定、审批。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20200401000827)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20200401000827)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细则

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细则

昆明市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细则(试行)为规范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48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审批管理第一条昆明市行政区内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呈贡区)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空港经济区由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其余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建设单位负担。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1—第三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依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或5%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为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呈贡区)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空港经济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其他县(市)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第四条对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需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在各期同步建设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前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

确实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项目中分期统筹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细则

金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质量,加快报批速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设计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金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各阶段设计与项目设计同步进行,一般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各设计专业应协同处理好密闭、防护、口部设置、平战转换、设备安装等重要问题。

对大型和重要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在初步投计前,应进行方案优选;对小型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五条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一)初步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二)施工图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计算书、选用的标准设计、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第二章建筑设计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部面图(人防部分)和人防平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的内容外,应标示人防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标高。

(二)剖面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绘制剖面图,标示出防空地下室埋深、复盖层厚度,与地面建筑等竖向关系。

(三)平面图: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平时使用功能的平面图上绘出战时防护系统,单元划分,口部设计及主要使用房间(包括平时用途的设备房),标出主要轴线的尺寸,地下室标高等,标示出需要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位置。

当绘制的方案平面图比例较小、无法清晰表示出人防防护系统时,应加绘局部(如口部)放大平面图。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

(二)地下室的层数、标高、总面积、防空地下室设置层数、层高、埋深。

(三)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面积。

(四)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战时出入口的数量与形式。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2024修正)

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2024修正)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 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管理使用 ,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第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建筑面积和缴费金额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三章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各项制度,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第三章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加强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防空地下室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GB50038-9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word精品文档89页

GB50038-9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word精品文档89页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臣,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20200401000747)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20200401000747)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定稿版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定稿版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根据《人防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规定民用建筑的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一、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各种建筑: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 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物流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空港航、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的建筑。

纪念建筑,如:纪念馆、故居等。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建筑。

生活服务类建筑,如:食堂、浴室、敬老院等建筑。

宗教民政类建筑,如: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建筑。

三、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如: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建筑。

相关省份的其他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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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
(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
(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见附件3),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
(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五)款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
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依(一)(二)(三)(六)款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属于(二)(三)款情形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
(一)按建筑面积5% ~ 9%确定的应建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

在功能配置上,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鼓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二)按建筑面积5%~9%确定的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按1个防护单元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6级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体按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三)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要注重与周边地铁、隧道、过街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的连通,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

防护区内甲类人防工程建设比例不得低于附件3中明确的比例要求,且规模不能小于1个防护单元,其余可按乙类人防工程要求进行建设,其抗力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化要求可根据战时功能确定。

五、易地建设费的缴纳
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应符合《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

(一)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总建筑面积核算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依法实施处罚。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意见》和本细则有效落实,设置必要的政策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在政策过渡期内,各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可按原政策执行,也可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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