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责任制度
试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思考
现金 流量 表及其
王 强
一
、
现金流量表
报的。这样账簿 的资料得到充分 的利用 , 现金变 动原 因
的信息得 到充分 的揭示 。另外 , 与企业有 密切关 系的部 门与个人投资者 、 银行 、 财税 、 工商 等不仅需要 了解企业 的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的结构情况 与经 营结果 , 更需 要 了解 企业 的偿 还支付 能力 , 了解 企业现金 流人 、 出 流 及净流量信息 。 二、 现金流量表的分析指标研究 1 . 获利能力分析 获 取现金 的能力是指经 营现金净 流入与投入 资源 的 比值 , 投入 资源 可 以是 销售 收入 、 资产 、 营运资 总 净 金、 净资产或普通股股数等。 获利分析的指标 , 包括销售 现金 比率 、 全部资产现金 回收率 、 资产现金流量 回报率 、 资本金 现金流量 比率 、 每股 经营现金 净流量 、 旧摊销 折
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 1有用性。即真实 的会计信息应 有利 于使用者做
用, 其结果仅造 成各个公 司的会计处 理方法不 同 , 致使 同类报表数据在各个 上市公 司之 间缺乏可 比性 , 而且为
上市公司中的操纵利润行为 留下了很大 的空间。 ( ) 二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 的原因 1 . 上市公司 自身的内在原 因。目前某些上市公 司正
() 1会计信息披露 的全面性 。即会计信息应全面反 映企业 的财务状况 , 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也就是说只 经
要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的信息都应予 以披露。 () 2 会计 信息披露的适 当性 。 以信息提供方来看 , 要 考虑成本效 益原则 , 能无 限度地披露 ; 不 从信 息使用 者 来看 , 过多地 披露信息 , 反而会使使用者无所适从 , 判断 混乱 , 不便理解 、 掌握和接 受 , 至还会产生误解判断会 甚 计信息披露是否恰 当, 应运用重要性原则。 () 3会计信息披 露的有效性。 首先 , 要易于使用者理 解和掌握 。即信息是否对决策者 的决策有用 , 它决定 了 决策者是否能 了解该信息 。其次 , 披露的会计 信息应 能 满足各种使用者的共同要 求 ,是一种通用 目的信息 , 不 可能满足每个使用者的各种具体决策需要 。 2真实性原则 。 . 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 所在。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必须如实反 映经济事实 , 其
浅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现行信息披 露制度下的违规 问题 () 1 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准确
上 市 公 司 披 露 的 信息 必须 准 确 、真 实 ,不 得 虚假 记 载 、误 导
在我国 ,上市公 司受 《 公司法》和 《 证券法》的双重规制 ,信息
披 露 在 这 两 个 法 律 中 均有 所 要 求 。遗憾 的是 ,当前 我 国 的各 上 市
券 市 场 上 ,时 间就 是 金 钱 。在 我 国上 市 公 司 的 违 规 案例 中 ,信 息 披 露 不 及 时 并 不 少见 棱 光实 业 19 7年 年报 、 19 9 8年 中报 与年 9
我 国上市公 司信 息披 露的 内容主要有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即 招股 说 明 书 上 市 公 告 书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和 中期 报 报 均称 , 公 司 无重 大 诉 讼 、仲裁 事 项 ,而 在 19 年 6月 1 9 9 1日
公司屡屡违规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行为不断发生 ,广大 中小投 或 欺 诈 ,这 是 最 基 本 的要 求 。但 是 ,有 些 上 市公 司 的信 息 披 露 严 资者成为证券交易的最终牺牲 品。因此 , 者想就信息披露制度 重失实 从招 暇_ 明书到临时 、 笔 7Y  ̄I 说 定期报告 , ~直是谎话连篇。19 8 9
维普资讯
彦 蓁
馘
浅谂我 国 帝公 信息 披露锄赓
刘美荣 刘 毅 安 慧子 河 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 院
f 摘 要]信息披露制度是各 国证券法律制度 的重要原则 。本文针 对我 国上市公 司 目前信 披 露的现状 ,根据 信息披露 5
3 违 反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的法 律 责 任 2 现 行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下 违 规 的 原 因分 析 ( ) 市 公 司 追 求 不 正 当 利益 1上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 公 司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当 符 合 “ 大 性 ” 准 , 要 保 重 标 既 证 向投 资 者 准 确 、 分 、 时 地 公 开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投 资 者 决 充 及 1 1 信 息披 露 制 度 的 含 义 . 又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是 指 上 市 公 司 ( 券 发 行 人 ) 照 一 定 法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的 信 息 , 要 防 止 证 券 市 场 充 斥 过 多 的 证 按 “ 音 ” 从 而 妨 碍 股 东 、 权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进 行 投 资 决 噪 , 债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 投 资 者 、 会 公 众 、 券 监 管 机 构 等 通 过 向 社 证 重 定 方 式 将 其 经 营状 况 、 大 财 务 变 动 情 况 、 利 状 况 等 在 策 。 因此 在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设 计 过 程 中 , 大 性 标 准 的 重 盈 衡量尤 为重要 。 规 定 时 间 准 确 、 分 、 时 地 进 行 公 开 或 公 告 , 便 投 资 者 充 及 以 .. 进 行 投 资决 策 、 护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合 法 权 益 。我 国 《 市 公 1 3 3 预 测 性 信 息 披 露 维 上 上市公 司的信 息 包括 描 述 、 价 公 司在 过 去经 营 中 已 评 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定 “ 息 披露人 应 当真实 、 确 、 规 信 准 完 也 整 、 时 地 披 露 信 息 ,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经 发 生 的 财 务 状 况 的信 息 , 包 括 对 于 公 司 未 来 财 务 状 况 、 及 不 误 大 遗 漏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同 时 向 所 有 投 资 者 公 开 披 露 盈 利 性 的 预 测 性 信 息 。 预 测 性 信 息 的 披 露 有 利 于监 督 公 司 但 具 信息” 。作 为 投 资 者 判 断 投 资 价 值 的 信 息 保 障 制 度 , 息 披 未 来 的经 营 发 展 , 由于 预 测 性 信 息 主 观 性 强 , 有 不 确 定 信 而且 主 要 是 口头 传 播 , 易 导 致 中 小 投 资 者 无 法 获 得 此 容 露 制 度 被 称 为 证 券 市 场 的 核 心 制 度 , 证 券 监 管 制 度 的 基 性 ; 是 类 信 息 , 成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 因 此 , 果 不 对 预 测 性 信 息 的 造 如 石。 将 我 国 的 信 息 披 露 制度 规 定 证 券 发 行 人 在 公 司 在 上 市 时 披 露 进 行 统 一 的 规 范 , 会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公 平 和 稳 定 造 成
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一、背景介绍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一家上市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获取。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收购披露规则。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
二、中国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概述在中国,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颁布和监管。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活动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1.收购报告书:根据规定,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需要编制并公告收购报告书。
该报告书应包括交易方案、目标公司基本情况、交易影响分析等内容。
2.关联交易公告:如果目标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且涉及到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上市公司需要发布关联交易公告,明确交易的相关信息。
3.股权变动报告:对于收购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的情况,相关股东需要及时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相应的股权变动报告。
四、重要披露要点1.收购方案:收购方案是指收购人对目标公司的收购计划和具体安排。
在编制收购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潜力等因素,并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论证。
2.目标公司基本情况:收购报告书中应包括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经营范围、重要财务指标等。
3.交易影响分析:上市公司需要对收购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对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市场地位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论证。
4.重大风险提示:在披露文件中,上市公司需要清楚地披露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并说明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5.股权结构变动:收购行为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上市公司需要说明新的股权结构和相应的治理机制。
五、披露程序1.披露前准备: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内部审批程序,包括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等,并确定收购方案和披露文件。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信息披露不仅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市场公平、透明和有效运行的关键机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重要信息,以规范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公布。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使他们能够基于充分、准确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后,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完整的体系。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足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部分上市公司在面临重大事件时,未能在第一时间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关键信息,从而影响了他们的决策。
这种延迟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一些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存在模糊不清、误导性陈述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
例如,在财务报告中对某些关键数据的解释不充分,或者故意夸大公司的业绩和前景,误导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
再者,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同样有待提高。
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往往只披露对自身有利的部分,而对可能影响公司形象和股价的负面信息则选择隐瞒或轻描淡写。
这种选择性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上市公司缺乏诚信意识和规范运作的理念,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违规披露信息;另一方面,也与监管力度不足、处罚措施不够严厉有关。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上市公司自身应当加强内部治理,树立诚信意识。
公司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合规意识和信息披露能力。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
二、 国外上 市公 司会计信 息披 露监 管的经 验 上 市公 司股 票 市价 是考 核 企业 经 营者 业绩 的 主要 指 标 , 理 当局 为 了完成 受 托责 任 和获 得 高额 报酬 , 必 然 和启示 管 就
国外的证券市场已有近百年历史 , 其上市公司信息披 以良好的业绩报告取信于投资者。 假如上市公司是 以股票 尤 期权 的方式 对公 司管 理 当局 建立 约束 激励机 制 , 么管理 露监管制度较为完善, 以美国为代表 。通过研究美国上 那 从 可 当局 的经济 利益 与公 司 的股 票市 场价 格就有 直接 的联 系 , 市公 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演变 . 中发现可取之处 , 为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提供借鉴。 作为会计行为主体的管理当局通过财务报告提高股票市 场价格 的动 因就 由此产 生 , 而 为公 司实施欺 诈行 为提 供 从 ( ) 一 国外上 市公 司会计信 息披 露监管的经验 了可能 。 另外 , 同利益 主体之 间的经 济往来 中 , 了降 在不 为 1 国的会 计信息 披露监 管经验 . 美 2 世 纪 3 年 代 经济 “ 萧条 ” 后 , 国建 立起 了 以 0 0 大 之 美 [ 收稿 日 ]0 9 1- 9 期 20 — 1 2
[ 关键词] 信息披露; 监管; 证券市场
d i 1 . 9 9 .sn 17 o: 0 3 6  ̄ i . 6 3—0 9 .0 0 1. 1 s 14 2 1. 10 1 [ 中图分类号]F 3 [ 20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 142 1)102- 2 63 09 ( 0 1-0 60 0
低契 约成 本 和经营风 险 , 往往 在订 立 的各种 合 同 ( 约 ) 契 中 规定 了限 制性 的条款 , 限制 性条 款 的订立 以及对 于这 这些 些条款是否被违反的监督 , 一般都是以财务报表数据为依 据的。因此,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企业的负债权益率 越高 , 企业越 有 可能选 择那 些可将 报告 收益 从未 来期 间转 移 至 当期 的会计 程序 。 假如 在某 种会 计方 法下或某 一会计 期间将发生违反债务契约行为 . 企业将可能变更程序以避 上 市公 司会计信 息披 露的现状 及动 因 免这 种违约 行为 的发生 。 ( ) 一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的有 法不依 、 总之 , 管理 当局 可通过 对会计 程序 与方法 的选择 企业 披露 不规 范的现 象 来达 到避免 或减少借 款 限制 的 目的。 ’ 《 公开发行 股票公 司信 息披 露 的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二 ( ) 露成 本 的存在 使 上 市公 司过 于 坚持 三 披 号( 关于年度报告 )明确规定 : 》 财务报表注释应说 明公司 适 原 的主要 会计 政 策 , 表 内项 目的分解 与具 体 说 明 , 表上 “ 度 性 披 露 ” 则 报 报 从投 资人 立场 出发 , 完全 的信息 披露使 决策 最具 有效 的非常 规项 目及非 正 常情 况 .表 内无 法反 映 的重 要 事项 率 ; 公 司来说 , 信息 披露 得越 多 , 的成 本就 越 但对 会计 企业 等。 但是 , 际操作 的结果远 没有达 到要求 。 对上 市公 司 实 据 高 , 益 的增加并 不 与之成 正 比 , 会影 响公 司 的利润 。 但效 这 “ 联方关 系及其 交 易的披 露 ” 样 调查 可知 . 正按 规定 关 抽 真 并且完 全 的会计 信息 披露会 涉及 企业 的 商业秘 密 。 一旦被 进 行披 露 的仅 是少 数公 司 , 多数 公 司只披露 部分 或完 全 大 或 隐瞒关 联 方交 易 。还 有 的公 司 以保密 为 由拒 绝 股东 的咨 公开披 露 ,可能 会使企 业在 市场竞 争 中处 于不利 地位 。 者影 响现实 投资 者和潜 在投 资者 对企业 的预期 . 而对企 从 询 , 者在重 大事 件发 生后不 及时 予 以公 开 。有 的公 司对 或 或 有事项 重视不 够 。 健行 为使披 露 的会计 信息 增加 了 业 的资本 筹集产 生不 利影响 。由于现在 的证 券市场 为非完 不稳 信息披露成本肯定不会为零 。 当披露成本超 虚假 成分 。 些问题 的共 同特点都 是公 司治理 当局 的故 意 全有效市场 , 这 作为会计行为主体的管 作 为 , 目的是 为 了夸 大公 司的经 营业 绩 , 其 以取 得 较好 的 过了信息所能带来的经济价值时, 理 当局就会 放弃披 露部分 信息 。 上市公 司大量 隐瞒关联 方 社会效 用 。 便是成本效益原则对信息披露经济约束 ( ) 益 的 驱 动使 上 市 公 司不 可 避 免 地 进 行 交易与或有事项 , 二 利
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和责任。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公开披露公司财务、经营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它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增加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义、要求和改进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义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
通过全面、准确地公开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其次,信息披露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可以避免公司对内外部信息进行过度保密,防止内幕交易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最后,信息披露能够增强投资者信心。
在信息透明的环境下,投资者更有信心投资于上市公司,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首先,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公开披露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公司的最新动态。
其次,信息披露应充分完整。
上市公司应当全面披露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因素等有关的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
此外,信息披露应公平公正。
上市公司应当确定一套公正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受内部人员的操纵和干扰。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改进虽然我国在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建设,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改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
监管机构应该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加强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把关,严格追究信息披露不当的责任。
其次,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针对一些现实问题,可以出台更为具体、明确的法规,切实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再次,推动新技术在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体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间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重大事项,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其他信息,但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披露。
简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制度
简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制度是指在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活动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投资者和市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全面介绍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制度。
首先,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当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活动时,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以帮助他们评估收购交易的风险和收益。
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全面地披露与收购相关的信息,包括收购方案、收购价格、交易对方的资质和财务状况等。
其次,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收购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收购的目的、方式、时间安排等。
其次是交易对方的相关信息,如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再次是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和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情况。
此外,还需要披露与收购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等。
第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制度要求披露的时间和方式也是需要注意的。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活动前,应提前公告收购方案,并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公告交易结果。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在收购过程中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变动,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披露方式一般包括公告、新闻发布会、定期报告等多种形式,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最后,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主要由监管机构负责。
监管机构会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监管机构还会对披露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制度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而设立的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收购过程中及时、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这一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监管机构负责,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
;9 7年发布 了《 可转换 债券 管理 暂行办法 》 为 信 息披 露制度 , 也称公示制度 、 公开披露制 度 , 是关 于信息 管理暂行条 例》 19 然而 , 由于缺乏实施 披露的原则 、 内容 、 方式 、 程序等 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它是 公 司发行 可转换 债券提供 了制度 性支持 , 已被 废 除 。 上 市公 司为保障投资 者利 益 、 接受社会公 众的监督 而依 照法律 细 则 , 3部 门规 章。 9 3 6月证监会发布了《 _ 19 年 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 规 定必须将其 自身 的财务 变化 、 经营状况等信息和 资料 向证券 信 息披露实施细则 》 。该实施 细则共 8章 2 条 , 上市公 司招 1 对 管理部 门和证 券交易所 报告 , 向社会公 开或公 告 , 并 以便使 投 上市公告书 、 定期报告 、 时报告 等都作 了详细 的披 临 资者充分 了解相关情 况 的制 度 。它是现代证 券市 场的核 心内 股说 明书 、 露规定 , 主要涉及公告 的时 限 、 公告 的对 象 、 告的载体等 。在 公 容, 贯穿于证券发行 、 流通 的全过程。00 ] 4 此 之后 , 证监会 陆续发 布了一 系列规章 , 括 : 公开发 行股票 包 《 ( ) 市公 司信 息披 露 监 管 的 概 念 二 上 公 司信息披露 实施 细则》 《 止证券欺 诈行 为暂行办 法》 《 、禁 、证 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监管指具有 法律地位 的、 相对独立 的政 券 市场进入暂行规定 》 《 、股份有 限公司境 内上市外 资股规定 的 府证 券管制 机构依 照一 定 的制度体 系对上市 公司发 行股票 前 、 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信息披露 的内容 与格式 准则》 、 和上 市后 的持续 信息公 开 的监 管所采 取的一 系列 的行 政管 理 实施 细则》 《 《 公开 发行证券 的公 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 则》 《 开发行证 券 的 、公 和监督行 为 , 具体表 现在逐步颁布和施行有关 信息披露 的法 律 等 2 1 法规 , 步建 立我 国上 市 公司信息披 露监管 的基本框 架 , 初 形成 公 司信息披露规 范问答 》 。I 4规 范指 南。 . 规范指南是 由证券交 易所 自行制定 、 中国证 经 具有 中国特色 的信息披露监管体 系。 监会批 准或 由证监会 直接制 定的规则 、 指引 、 范意见 和指南 规 二 、 国上 市公 司信 息 披露 监管 的 法律 、 规综 述 我 法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1法律。公 司法》 证券法》 . 《 和《 是全 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基 等 。包括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股票上 市规则 》 《 、 上市公 司章程 指引》 《 市公 司股东大 会规 、上 本 法律 ,也是我 国上 市公 司信息披露监 管制度的基础 。《 司 公 等。这些指南在上市公 司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 法》 16条规定 : 第 4 上市公 司必须依 照法律 、 政法规 的规定 , 范意见》 行 的具体要求 等方面提 出了可供 操作的指导意见 , 使得信 息披露 公 开其财 务状况 、 营情况及重 大诉讼 , 每会计 年度 内半年 经 在 公 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 此规定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原则 的原则性要求都得到 了实质性 的规范 。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与建议摘要: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 是证券监管的基石。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壮大,证券监管和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证券监管对于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开有重大意义。
从对于信息披露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入手, 分析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试图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 信息披露;问题;制度设计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人) 按照一定法律和规章制度, 向投资者、社会公众、证券监管机构等通过一定方式将其经营状况、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盈利状况等在规定时间准确、充分、及时地进行公开或公告, 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信息披露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作为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的信息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被称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 是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石。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证券发行人在公司在上市时进行初始披露,在上市之后经营过程中进行持续披露。
初始披露主要通过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来完成。
持续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发布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来完成定期披露; 除了定期报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报告和公司收购报告属于临时披露。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监管经验,并结合本国特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有效的信息披露体系.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 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当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证券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第二个层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部门规章。
试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问题
立法提 供理 论上 的借 鉴 。 二 、 息披 露的行 政责任 相关 问题 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0万 日元上 调到 时价 总额 的十 万 分之六 或 60万 日元 。(金 0 0 《 融商 品交易法》 12 ) 第 7 条 该法 还规 定 了加 算 、 算制度 。 果违 减 如
关于罚 款的金 额水平 , 国< 我 证券法》 中通常 是规定 了一个具 法者在 当局 调查前报 告 了违 法行 为, 则课 征金额 减半 的措 施 。 针
确 定更 为合理 的 罚款 金额水 平 , 强行政处 罚 的可 操 作性 。 加
很多 国家 的证券 法 中都 有对 违法信 息披 露行 为的刑 事责任
的相 关规定 。 以美 国为例 , 于虚 假披露 的刑事 责任的规 定都 明 对
《 金融 商品交 易法》 称的课征金 制度 , 指 2 0 所 是 0 4年 日本 《 证 确体 现在 《 证券 法》 《 和 证券 交易法 》 , 经历 了安然 事件 以后 , 中 在
体 的倍 数区 间或金额 区间 ,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中也缺乏 对 罚款 对反 复从事 违法 行为 者 的一种 惩 罚制度 。反 复从事违 法行 为者 而
对其处 的具 体计算 标准 。例 如 《 证券法》 13 第 9 条规 定 , 发行人 、 上市 公 是指 以前 接受过 课征金 缴纳 的命令 再次从事违 法行为者 ,
引言
集 团诉 讼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091・ 10 10 —5220 )01 -2 4 等 为 4 %)2 不提 交有价 证券 报告 书、 . ;. 5 四半期 报告书 、 半期报 告
一
、
前一 法律 的权 威性很大 程度上来源 于其责任 制度 的设计 , 券法 书 的课征金 金额为 前一事业 年度 的监查报 酬额 ( 事业年度无 证
上交所信息披露制度
上交所信息披露制度1. 引言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与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相关的信息的过程。
作为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信息披露目标、主体责任、披露要求、披露方式和监管措施等。
2. 信息披露目标上交所信息披露制度的目标是通过规范化和透明化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及时和公正的公司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并增强市场对公司价值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3. 主体责任根据上交所规定,所有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或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公司都有主体责任向上交所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应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同时,上交所也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监管,要求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提供专业服务,并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规范。
4. 披露要求上交所规定了一系列的披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向上交所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这些报告应包含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以及重大事件等内容。
(2) 临时公告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这些公告可以包括股权变动、重大合同签订或解除、重大投资或收购等。
(3) 预披露对于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提前进行预披露。
预披露内容可以包括股票发行方案、资产重组方案等。
(4) 其他披露要求此外,上交所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披露要求,如股东大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股票回购等。
5. 披露方式上交所要求公司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上交所官方网站上市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提交给上交所,并在上交所官方网站上发布。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其财务会计信息以透明、真实、准确的方式披露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制度。
会计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股市稳定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在会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会计法规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了上市公司对于会计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
其次,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报告、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监事会报告、审计报告等。
这些信息披露文件对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可以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商业模式。
再次,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注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此外,上市公司应当遵守财务披露的时间要求和格式要求,确保财务信息的可比性,方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信息分析和比较。
另外,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注重信息的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当对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变动、重大经营活动、关联交易等。
透明度的提高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
一方面,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方法尚未统一,导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存在问题。
另一方面,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较多,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往往难以及时、全面地获取和理解这些信息。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促进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稳定资本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和开放,相信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将会不断完善,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透明、准确和可比的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重要经营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础,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的稳定性,促进公司的良好发展。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体系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等。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一、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和内幕信息等。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等公司基本情况;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报告、投资者关系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的经营情况;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因素;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内幕信息等。
二、信息披露的时机和方式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信息。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例如,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运作相关的事件和信息,例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
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书面报告、网络披露和公告媒体披露等。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披露信息,并公告在主要的报刊媒体上或者通过指定的披露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三、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分别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证监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实施,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负责制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规则,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诚信监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警示、公开谴责、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
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浅析其现状原因及对策
树立其 良好形象,并能在竞争 中立于不败之地 ,以致于利用会计 趋广泛 ,审计准则的制定即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 ,我们 可 造假 、操纵 利润的各种利益冲动一直有增无减 。() 司股 东的 以在借鉴国际惯例 的基础上加快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 ,以提 2公 产权约束弱化。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现代产权制度还不能通过改 高其对具体审计实务的指导作用 。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 ,我们 革一步到位 ,其 中由于国有股产权主体 缺位 ,很难强化 国有股股 应当处理好独立审计准则与 公司法 、 ( ( 证券法 和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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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 国上市公 司会计信 息披露制度的研究
浅析 其现 状 原 因及 对 策
仲 连静
( 河北一兽 药业有 限公 司,河北 石 家庄 000 ) 500
摘要 :上 市公 司存在 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信息失真 ,这就必然要求进行信息披 露。随着 一些上 市公 司舞弊案的 查处 与披 露,会计信 息失真 问题 已 为证券 市场无法回避 的焦点之一。 目前我 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 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 成 露规 范体 系 ,但是 ,我国上市公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 的种种问题积弊 已久 ,上市公 司的许 多信息披露行为也 常常游走
2 形成 科 学 合理 的信 息制 度披 露 机制 .
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 ,应立即编制
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 。
第一,要明确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部门与权限。第二 , 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第三 ,要注重准则制定组成人
() 3 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不少上市公 司在信息披露 中,对 员 的 多 元化 。第 四 ,要 注 重 准 贝制 定 过 程 的公 开 性 ,尤其 是 扩 大 Ⅱ 有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过量披露 ,而对不利于公 司的财务信 息披 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程度 ,可以考虑在准则的研究和准备阶段就鼓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摘要】这篇文章将介绍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包括其意义、背景、标准、范围、程序、方式和内容要点。
信息披露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收购行为公开透明。
信息披露标准存在差异,范围和程序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信息披露方式多样化,包括公告、报告、网站公示等手段。
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要点包括财务状况、收购方案、风险提示等方面。
信息披露的问题和挑战仍然存在,如信息不对称、诚信度不高等。
未来,信息披露的趋势可能会更加细化和严格。
建议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加强监督、规范操作,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 信息披露, 标准, 范围, 程序, 方式, 内容要点, 问题, 挑战, 趋势, 建议.1. 引言1.1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意义上市公司收购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或获取战略资源等目的,通过收购其他公司实现业务整合的行为。
在这一过程中,信息披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投资者对收购行为的了解。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息披露了解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发展前景等重要信息,从而有效评估收购的风险和收益。
信息披露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通过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参与并监督收购过程,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潜在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收购行为进行监管。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可以帮助监管部门了解市场情况,监督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意义重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收购过程中,各方应该加强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从而实现收购行为的合理、合法和透明进行。
1.2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背景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股份,从而控制目标公司或实现合并的过程。
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它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市场的公平性。
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制度
【案例2】甲公司,已经持有乙上市公司7%有表决权股份:(1)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再增持乙上市公司5%的有表决权股份:应当先购进3%,在持股10%时依法完成权益变动披露,然后再增持另外2%。
(2)拟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乙上市公司5%的有表决权股份:直接受让该5%股份后,在持股12%时完成完成权益变动披露。
考点39:要约收购(★★★)(P281)1.什么是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之外,直接向股东发出要购买其手中持有股票的一种收购方式。
【提示1】要约收购仍然属于“场内交易”(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但并不通过集中竞价系统进行。
【提示2】要约收购可以分为部分要约和全面要约:(1)部分要约是收购人只愿收购被收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全面要约是收购人愿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2)不论部分要约还是全面要约,均是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的。
【提示3】收购人可以自愿发出要约收购,但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时,应当发出收购要约,除非获得豁免。
2.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1)提示性公告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提示】要约收购的发出,无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事前核准,也不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2)公告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3)预受要约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2018年案例分析题)(4)股份的购买①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拟收购的数量/预受股份的数量)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论文:试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74919 公司研究论文试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目前,内部控制信息主要是企业内部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评价的信息,而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则是企业根据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报告的方式来将内部信息呈现给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因此,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不仅符合了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也为市场理性判断投资价值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并满足了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管理层将内部控制信息予以披露,释放出了企业履行受托责任的信号,一方面促进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投资者制定出了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所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另外,我国正在逐步落实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对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了研究。
对此,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产生的原因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产生的原因,可以理解为产生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通常来说,内部就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委托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上,以下将具体分析。
1、委托代理理论目前,股份公司一旦形成,将会分离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与财产所有权,这种分离还会导致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构成“委托―代理”的经济责任关系。
在这个理论框架的前提下,企业管理层就存在向企业委托人提供内部控制信息的职责。
同时,如果公司成功上市的话,因为信息是需要公开的,所以存在与公司管理层没有直接受托关系的主体,也能够利用这些公开信息来制定决策。
因此,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信息披露将会形成外溢效应。
2、信息不对称理论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信息不对称可以理解为相互影响的交易双方之间发生了信息分布不均衡的情况。
对于整个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将造成资本市场配置效率的明显降低,并导致市场运行成本的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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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责任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的核心,在上市公司收购这一特殊的证券交易45-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上市公司收购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责任制度的构建就显得格外重要。
虽然包括新《证券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息披露责任制度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相对于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开展的实际需求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来说还相距甚远。
应从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个方面对我国信息披露责任加以完善。
标签:上市公司;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的核心,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基础,在上市公司收购这一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中也不可避免地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行《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较之以往做出了许多重要改进,但距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所暴露出的收购中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客观现实,究其原因,除却披露义务主体诚信意识缺失之外,法律本身尚不完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也是重要原因。
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应责任追究制度的约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三公”原则、防止内幕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初衷也难以达到。
因此,研究与完善信息披露责任制度势在必行。
一、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主体因其行为违法导致投资者受到财产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基于其行为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反了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应承担行政责任;部分责任人更因行为严重到破坏社会经济关系、严重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权的程度,需要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修订后的2005年《证券法》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明确列入法条,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和2003年先后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将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推进到了司法实践阶段。
同时新《证券法》在处罚上增强了违规人行政责任的承担。
而《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虚假信息披露罪的规定与新《证券法》相互呼应,为规范证券市场、惩治证券犯罪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收购中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理,已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构成了完整的法网,但就具体制度的设计与操作而言仍有不足。
本文主要结合《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二、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相关问题
(一)民事责任承担范畴问题
原《证券法》仅在第六十三条规定中涉及了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责任制,其较之以往突破性地明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这对改变我国原有信息披露责任义务制度仅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不合理结构有着重要意义,但仍存有漏洞。
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必须公告的法律文件,貌似明确,实有不足。
不完全的列举把其他与投资判断相关的信息披露方式划归到民事责任承担范畴之外,为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大开方便之门。
而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在所列举的信息披露文件将“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归为承担披露不实的民事赔偿责任范畴,并修正了披露责任义务主体。
同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对收购人在收购中的违法行为给予追究,对完善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但笔者认为,该款规定在细节上仍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一,将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制主体仅限于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是远远不够的,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披露义务人也应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适用第一百九十三条并同时受第二百一十四条的制约,否则将为违反收购披露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留有空白。
第二,对利用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披露活动进行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应明确适用《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责任行为界定标准问题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五、十七号规则,虽对违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等基本要求的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义务披露人的不实披露行为规定了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如何界定上述事实并未明确,在实践中表现出可操作性的欠缺。
有的学者指出,鉴于信息披露文件的复杂性,轻微违法行为在所难免,所以判断是否构成信息披露不实应有一个标准。
法律规定的含混为诸如信息披露滞延,披露内容避重就轻、模棱两可,目的性披露未成型方案等不合规的披露行为预留了打擦边球的空间,而且其与披露不真实、不正确、不及时的违法披露行为难于区分,使得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与司法者(法院)在责任追究上没有统一标准,实践中不易操作,可能造成对同一行为证监会与司法机关定性不同的尴尬局面。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等形式提升监管机构现有对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义务披露人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严重误导及延迟披露等行为的认定规则的法律阶位,改变原有立法,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三)对信息披露侵权行为的诉讼方式问题
关于涉及信息披露侵权行为的诉讼方式选择,新旧《证券法》均未明确。
而《规定》中第十二至十六条则明确规定了有关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方式。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方式提起诉
讼。
第十三条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第十四条规定,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
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到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据此,在目前我国相关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两种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存有不足,有待完。